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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考客观题必考点 | 行政法的【行政诉讼证据】有这三个重点!

2023法考咨询,微信号 fdfk02 行政诉讼证据 证据收集与提供 1. 被告不提供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提供证据,视为没有相应证据。但是,被诉行政行为涉及第三人合法权益,第三人提供证据的除外。 2. 在诉讼过程中,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不得自行向原告、第三人和证人收集证据。 3. 被告在作出行政行为时已经收集了证据,但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不能提供的,经人民法院准许,可以延期提供。 4. 原告或者第三人提出了其在行政处理程序中没有提出的理由或者证据的,经人民法院准许,被告可以补充证据。 5. 在起诉被告不履行法定职责的案件中,原告应当提供其向被告提出申请的证据。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1)被告应当依职权主动履行法定职责的; (2)原告因正当理由不能提供证据的。 6. 与本案有关的下列证据,原告或者第三人不能自行收集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调取: (1)由国家机关保存且须由人民法院调取的证据; (2)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证据; (3)确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其他证据。 7. 人民法院不得为证明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调取被告作出行政行为时未收集的证据。 举证责任 1.原告可以提供证明行政行为违法的证据。原告提供的证据不成立的,不免除被告的举证责任。 2.在行政赔偿、补偿的案件中,原告应当对行政行为造成的损害提供证据。因被告的原因导致原告无法举证的,由被告承担举证责任。 3.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行政行为的,人民法院应当在审查原行政行为合法性的同时,一并审查复议程序的合法性。 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和复议机关对原行政行为合法性共同承担举证责任,可以由其中一个机关实施举证行为。复议机关对复议程序的合法性承担举证责任。 行政诉讼的证据效力 1.完全无效 (1)严重重违反法定程序收集的证据; (2)以利诱,欺诈,胁迫,暴力等不正当手段获取的证据; (3)以偷拍、偷录、窃听等非法手段获取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证据; (4)以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或者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方法取得的证据。 2.不利被告 (1)被告在行政程序中非法剥夺公民,法人或让他组织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或听证权利所获得的证据。 (2)复议机关在复议程序中收集和补充的证据,或者原机关在复议程序中未向复议机关提交的证据。 (3)被告及其代理人在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后或在诉讼程序中自行收集的证据(包括向原告、第三人、 证人收集的证据)。 (4)原告或者第三人在诉讼程序中提供的、被告在行政程序中未作为具体行政行为依据的证据。 2023法考咨询,微信号 fdfk02 法大法考 - 中国政法大学法律资格考试院 咨询热线:01058908130 推荐阅读 2022 - 中国政法大学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学院 2022法大法考- 热门法考相关课程 2022法大法考 - 热门法考培训课程 2022法大法考 - 热门法考金牌讲师教材

2022-07-06 09:51:31

法考客观题必考点 | 一起来学刑法的【侵犯财产罪】!

或分享网页至微信打开,长安识别二维码添加微信领取 侵犯财产罪 诈骗罪 1.客观行为 使用欺骗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 (1)行为人实施了欺骗行为,包括虚构事实和隐瞒真相。 (2)对方因欺骗行为陷入错误认识并对自己有权处分的财产予以处分。 2.对象 (1)包括有体物、无形物、财产性利益。 (2)使用欺骗手段骗取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成立诈骗罪。 (3)以虚假、冒用的身份证件办理入网手续并使用移动电话,造成电信资费损失,数额较大的。以诈骗罪定罪处罚。 (4)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等社会保险金或者其他社会保障待遇的,以诈骗罪处罚。 3.特殊类型的诈骗行为 (1)三角诈骗:如果被骗人与财产处分人不是同一人,就不构成诈骗罪。 (2)无钱饮食、住宿:原本没有支付意思,而伪装具有支付费用意思的,构成诈骗罪;如原本具有支付意思,旧后又采取欺骗手段不支不费用的,一般不认定为诈骗罪。 (3)二重买卖:行为人先将所有物卖给一方后又以欺骗方式卖给另一方的,可以构成诈骗罪;在占有改定情形下,行为人又欺骗他人造成原所有人损失的,构成侵占罪。 4.罪与非罪 数额较大才构成诈骗罪,欺骗行为虽然未使行为人获取财物,但情节严重的,应以诈骗未遂论外,借贷款物后长期拖欠,但行为人确实没有非法占有目的的,不能认定为诈骗罪。 5.与盗窃罪的关系 关键区别在干被害方是否基干认识错误而外分财产。如不存在被害方外分财产的事实,则不可能构成诈骗罪,而认定为盗窃罪。 6.形态与罪数 为了诈骗而伪造有关证件的,属干诈骗罪的预备行为:行为人实施欺骗行为后,没有使他人陷人错误认识,或者虽使他人陷人错误认识但他人未处分财产的,属于诈骗未遂;为了骗取财物,使用法律禁止手段而构成其他罪的,从一重罪处罚。 实施一个欺骗行为,数次从同一个人那里获得财产的,只成立一个诈骗罪。 敲诈勒索罪 1. 基本结构: 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他人实行威胁→对方产生恐惧心理对方基于恐惧心理处分财产→行为人或第三者取得财产→被害人遭受财产损失。 2. 认定: (1)行为人为了行使自己的权利而使用威胁手段,没有构成刑法规定的其他犯罪的,不构成犯罪。 (2)与抢劫罪的区别:关键在于暴力、胁迫的程度不同,抢劫罪中的暴力、胁迫达到了足以压制他人反抗的程度:敲诈勒索罪的暴力、胁迫只要足以使他人产生恐惧心理即可。 (3)与绑架罪的区别:关键在于是否实际上绑架了他人,如果声称绑架某人,但实际上并没有实施绑架行为的,不构成绑架罪。 (4)既遂与未遂的界限:被害人基于恐惧心理处分财产,行为人取得财物时,构成敲诈勒索罪既遂。但如果被害人不是基于恐惧心理,而是基于怜悯心理提供财物,或者为了配合警察逮捕行为人而按约定时间与地点交付财物的,构成敲诈勒索罪未遂。 侵占罪 1.侵占罪的对象 脱离他人占有、归行为人合法占有、独立占有、他人上有的财物 (1)合法的占有:指基于受委托、租赁、借用、加工承揽、运输等一切民法上具有占有内容的合同,以及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的原因而占有; (2)已脱离他人占有的独立上有:独立于原占有人的独立上有。即财物已脱离原占有人(物主人、管理人、委托人)的占有、控制;现归行为人独立占有; (3)表现为代为保管物、遗忘物、埋藏物,均系行为人合法占有的、他人所有的财物 2.侵占行为:非法所有,据为己有 3.责任:侵占故意,要求行为人明知对象物已脱离他人上有;非法所有的目的 与盗窃罪的区分 1.盗窃罪 (1)犯罪对象:他人占有的财物,包括事实上的占有、观念占有; (2)行为:非法转移占有 非法所有; (3)责任内容:明知系他人占有的财物,非法占有目的。 2.侵占罪 (1)犯罪对象:本人合法占有的、他人所有的财物(其占有为脱离原占有人的独立占有); (2)行为:非法所有; (3)责任内容:行为人明知他人对财物失去占有,非法占有目的。 2023法考咨询,微信号 fdfk02 法大法考 - 中国政法大学法律资格考试院 咨询热线:01058908130 推荐阅读 2022 - 中国政法大学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学院 2022法大法考- 热门法考相关课程 2022法大法考 - 热门法考培训课程 2022法大法考 - 热门法考金牌讲师教材

2022-06-27 10:35:27

法考客观题考试重点打卡 | 公司的变更、合并与分立

01 备考指导 重要考点; 02 重点归纳 一、公司的合并与分立 (一)合并 1. 种类:吸收合并;新设合并 2.程序:股东会决议(有限公司经代表 2/3 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股份公司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负债表+清单---通知(10 日内债权人)公告(30 日)---登记 3. 法律后果 (1)债权人权利:清偿/担保 (2)债权债务承继 (二)分立 1. 种类:新设分立;派生分立 2.程序:股东会决议(有限公司经代表 2/3 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股份公司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负债表+清单---通知(10日)公告(30日)---登记 3.法律后果:分立后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可约定 (三)债权人救济 公司合并:清偿债务、提供相应担保 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主张。 【提示】夫到期的债权人也可主张救济。 二、公司的增减资 (一)增资 股东会决议---变更登记(产生法律效率) (二)减资 1.股东会决议(2/3 表决权) 2.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3.10 日通知债权人,30 日公告 4.债权人(30/45 日内)要求清偿债务或者提供担保(被分立公司的债权人除外) 法大法考 - 中国政法大学法律资格考试院 咨询热线:01058908130 推荐阅读 2022 - 中国政法大学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学院 2022法大法考- 热门法考相关课程 2022法大法考 - 热门法考培训课程 2022法大法考 - 热门法考金牌讲师教材

2022-05-28 18:05:30

法考客观题考试重点打卡 | 拘留

01 备考指导 重要考点; 02 重点归纳 条件 (一)公安机关侦查案件中的刑事拘留 公安机关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 1.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 2.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 3.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 4.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 5.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 6.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7.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 (二)检察院自侦案件中的刑事拘留检察院对于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可以决定拘留: 1.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 2.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 程序 1.公安机关在异地执行拘留、逮捕的时候,应当通知被拘留、逮捕人所在地的公安机关,被拘留、逮捕人所在地的公安机关应当予以配合; 2.拘留人的时候,必须出示拘留证; 3.拘留后,应当在 24 小时内: (1)送看;(送入看守所;异地执行拘留,无法及时将犯罪嫌疑人押解回管辖地的,应当在宣布拘留后立即将其送抓获地看守所羁押,至迟不得超过 24 小时。到达管辖地后,应当立即将犯罪嫌疑人送看守所羁押。)(2)讯问:(可在送看之前讯问,目的在于宙查是否抓对了人); (3)通知家属。(除无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通知可能有碍侦查的情形以外。 期限 1.公安机关的拘留期限:(3+7:7+7;30+7) 一般3日,特殊情况,可以延长1日至4日。对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逮; 捕的时间可以延长至 30 日。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7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 2.检察机关的拘留期限 (1)自侦案件拘留时间:(7+7+3) 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侦查的案件,拘留犯罪嫌疑人的羁押期限为十四日,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一日至三且。 (2)监委会移送案件先行拘留时间:(10+4) 对于监察机关移送起诉的已采取留置措施的案件,人民检察院应当对犯罪嫌疑人先行拘留,留置措施自动解除。人民检察院应当在拘留后的十日以内作出是否逮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的决定。在特殊情况下,决定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人民检察院决定采取强制措施的期间不计入审查起诉期限。 3.犯罪嫌疑人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应当对其身份进行调查。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拘留期限自查清其身份之日起计算,但不得停止对其犯罪行为的侦查取证。对符合逮捕条件的犯罪嫌疑人,也可以按其自报的姓名提请批准逮捕。 2024法考咨询,微信号 fdfk02 法大法考 - 中国政法大学法律资格考试院 咨询热线:01058908130 推荐阅读 2023法大法考- 热门法考相关课程 2023法大法考 - 热门法考培训课程 2023法大法考 - 热门法考金牌讲师教 2023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公告 2023年最新法考放宽地区名单汇总 函授本科可以报名考法考吗? 法考A证难不难考,通过率有多少? 大专学历能否参加法律职业资格考试?

2022-05-28 18:02:58

法考客观题考试重点打卡 | 监视居住

01 备考指导 重要考点; 02 重点归纳 条件(适用对象) 1.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符合逮捕条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监视居住: (1)疾病; (2)怀孕、哺乳; (3)生活不能自理人的唯一扶养人; (4)特殊情况; (5)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 2.对符合取保候审条件,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能提出保证人,也不交纳保证金的,可以监视居住。 机关 决定机关:公、检、法; 执行机关:公。 程序 1.监视居住的地点: (1)住所:监视居住应当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住处执行; (2)指定居所: ①无固定住处的,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 ②对于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在住处执行可能有碍侦查的,经上一级公安机关批准,也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 (3)不得在羁押场所、专门的办案场所执行 2.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通知: 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除无法通知的以外,应当在执行监视居住后24小时以内,通知被监视居住人的家属 义务 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1.未经执行机关批准(决定机关同意)不得离开执行监视居住的处所 2.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会见他人或者通信 3.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4.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5.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6.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身份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 【注意】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监视居住的义务,情节严重的,可以予以逮捕;需要予以逮捕的,可以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先行拘留 期限、变更 1.监视居住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2.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期限应当折抵刑期。被判处管制的,监视居住1日折抵刑期1日;被判处拘役、有期徒刑的,监视居住2日折抵刑期1日 法大法考 - 中国政法大学法律资格考试院 咨询热线:01058908130 推荐阅读 2022 - 中国政法大学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学院 2022法大法考- 热门法考相关课程 2022法大法考 - 热门法考培训课程 2022法大法考 - 热门法考金牌讲师教材

2022-05-28 18:00:46

法考客观题考试重点打卡 | 合同诈骗罪和非法经营罪

01 备考指导 基础考点; 02 重点归纳 1.合同诈骗罪 (1)合同诈骗罪中的‘合同’---经济合同 即合同的文字内容是通过市场行为获得利润,至少对方当事人应是从事经营活动的市场主体。质言之,合同的‘标的’最终会流向市场,而不仅仅是在合同双方之间流转。 (2)非法占有目的。该目的既可以在签订合同之前产生,也可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产生。只要在获取财物(既遂)之前,产生非法占有目的,并且有诈骗行为,即可构成本罪。 2.非法经营罪应如何限制适用 (1)非法经营行为必须违反国家规定。根据《刑法》第 225 条规定,非法经营罪是指‘违反国家规定’的非法经营行为。《刑法》第 96 条规定:‘本法所称违反国家规定,是指违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法律和决定,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规定的行政措施、发布的决定和命令。’ (2)非法经营行为必须严重扰乱市场秩序才能认定为犯罪。 (3)非法经营罪是一种经营行为,如果不涉及‘经营’,不应认定为是非法经营罪。 【注意】关于非法经营罪的考题,应明确如下原则: (1)非法经营罪是口袋罪,能定其他罪名的,尽量不定非法经营罪: (2)凡是国家限制、禁止经营的,需要经过(行政)许可才可以经营的,不经过允许而实施的,都是非法经营罪; (3)近年来新增加的非法经营罪的表现形式,以及从非法经营罪中独立出去成立新罪 名的情况。 法大法考 - 中国政法大学法律资格考试院 咨询热线:01058908130 推荐阅读 2022 - 中国政法大学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学院 2022法大法考- 热门法考相关课程 2022法大法考 - 热门法考培训课程 2022法大法考 - 热门法考金牌讲师教材

2022-05-21 16:24:35

法考客观题考试重点打卡 | 取保候审

01 备考指导 重要考点; 02 重点归纳 条件(适用对象) 1.管制,拘役,附加刑; 2.有期,病、孕,无危险; 3.期限届满未办结。 机关 决定机关:公、检、法; 执行机关:公。 程序 应当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不得同时使用保证人保证与保证金保证)。 1.保证人保证 (1)保证人的人数:1至2名。 (2)保证人条件: ①与本案无牵连; ②有能力履行保证义务; ③享有政治权利,人身自由未受到限制; ④直固定的住处和收入。 (3)保证人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①监督;②报告。 (4)保证人的处罚: ①保证人未履行保证义务的,对保证人处以罚款(1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②对保证人罚款,由公安机关决定。 2.保证金保证 (1)保证金提交与退还 保证金交退找银行(执行机关指定银行)。 (2)保证金数额 1000 元以上,未成年 500 元以上;保证金应当以人民币交纳。 义务 1.应当遵守义务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离变传扰灭)。 (1)未经执行机关批准(决定机关同意),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 (2)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在 24 小时以内向执行机关报告 ; (3)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 (4)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5)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2.酌情遵守义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可以根据案件情况,责令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遵守以下一项或者多项规定:(禁止令+交证件) (1)不得进入特定的场所; (2)不得与特定的人员会见或者通信 ; (3)不得从事特定的活动; (4)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 【注意】对违反取保候审规定,需要予以逮捕的,可以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先行拘留。 期限、计算 1.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 12 个月; 2.取保候审期限的计算: (1)累计计算。依法没收保证金后,责令重新交纳保证金或者提出保证人的,对犯罪嫌疑人继续取保候审的,取保候审的时间应当累计计算; (2)重新计算。公安机关决定对犯罪嫌疑人取保候审,案件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后,对于需要继续取保候审的,检察院应当依法重新作出取保候审决定,并对犯罪嫌疑人办理取保候审手续。取保候审的期限应当重新计算并告知犯罪嫌疑人对继续采取保证金方式取保候审的,被取保候审人没有违反取保候审义务的,不变更保证金数额,不再重新收取保证金。 法大法考 - 中国政法大学法律资格考试院 咨询热线:01058908130 推荐阅读 2022 - 中国政法大学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学院 2022法大法考- 热门法考相关课程 2022法大法考 - 热门法考培训课程 2022法大法考 - 热门法考金牌讲师教材

2022-05-21 16:14:05

法考客观题考试重点打卡 | 刑事诉讼证明和强制措施

01 备考指导 必考考点; 02 重点归纳 刑事诉讼证明 1.证明主体 刑事证明主体是刑事诉讼主体中具有诉讼请求的主体,证人、鉴定人、 翻译人等不属于刑事证明主体。 (1)实体法事实(定罪;量刑) (2)程序法事实 2.证明对象 【注意】 (1)免证事实(简单常识:反复验证:无异程序)不是证明对象。 (2)证据事实(证据自身的要素、成分、规格、来源等)不是证明对象。 3.证明责任 公诉案件 (1)一般情况,公诉人承担证明责任。 (2)持有型犯罪中,被告人承担一定(一定范围;一定程度)的证明责任。 自诉案件 (1)自诉人承担证明责任的理论依据: ①谁主张,谁举证: ②否认者,不但责。 (2)被告人若提出积极主张,则需承担证明责任。 证明标准 认定有罪、罪重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有证据,且属实,排除合理怀疑) 强制措施 1.概念 刑事诉讼中的强制措施,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为了保证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依法对刑事案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身自由进行限制或者剥夺的各种强制性方法。 2.特点 (1)主体特定性。有权适用强制措施的主体只能是公安机关(包括其他侦查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 (2)对象唯一性。强制措施的适用对象只能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对于诉讼参与人和案外人不得采用强制措施。 (3)人身性。不包括对物的强制处分。 (4)预防性。强制措施不是惩戒性措施。 (5)法定性。强制措施必须依法适用,对不符合强制措施适用条件的犯罪嫌疑A被告人不得适用。 (6)临时性。强制措施具有明确的法定期限,期限届满的,应当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解除或者变更强制措施。 (7)可变性。体现为两个方面:由A强制措施变更为B强制措施;解除强制措施。 (8)比例性。适用强制措施的严厉程度应当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社会危险性成正比。 (9)必要性。即适用强制措施应当谦抑、谨慎,避免强制措施的滥用。 3.种类 强制措施有五种:按照强制力度轻重的顺序排列依次为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逮捕。 法大法考 - 中国政法大学法律资格考试院 咨询热线:01058908130 推荐阅读 2022 - 中国政法大学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学院 2022法大法考- 热门法考相关课程 2022法大法考 - 热门法考培训课程 2022法大法考 - 热门法考金牌讲师教材

2022-05-21 15:20:33

法考客观题考试重点打卡 | 滥用职权罪和玩忽职守罪、徇私枉法罪

01 备考指导 基础考点; 02 重点归纳 滥用职权罪:故意 1. 行为包括: (1)违反法律规定的权限行使职权; (2)违反法律规定的程序行使职权。 2.滥用职权与其他相关犯罪的竞合。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负有义务救助他人生命而不救助,导致他人死亡,符合不作为的故意杀人罪的犯罪构成的,也应当认定为故意杀人罪。 玩忽职守罪:过失 行为包括: (1)不履行职责; (2)不认真履行职责。 【注意】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是一个兜底的罪名、一般法,其他罪名是特别法,特别法优先。 徇私枉法罪 客观要件:在刑事诉讼(包括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活动中,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 (1)对明知是无罪的人而使他受追诉---枉法追诉; (2)对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枉法包庇; (3)在刑事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枉法裁判。 此外:犯罪动机是徇私、徇情,徇私是指徇个人私利,徇情是徇亲友私情。行为人与对象之间存在‘恩怨情仇’。 法大法考 - 中国政法大学法律资格考试院 咨询热线:01058908130 推荐阅读 2022 - 中国政法大学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学院 2022法大法考- 热门法考相关课程 2022法大法考 - 热门法考培训课程 2022法大法考 - 热门法考金牌讲师教材

2022-05-19 17:03:10

法考客观题考试重点打卡 | 证据与证人证言(刑诉)

01 备考指导 高频考点; 02 重点归纳 刑事证据的基本属性 1.客观性 证据必须是客观存在的事实,不以人的主观意志为转移。 2.关联性 关联性是证据的一种客观属性,不是办案人员的主观想象或者强加的联系,而是根源于证据事实同案件事实之间的客观联系。 证据的关联性是证据证明力的原因。证据对案件事实有无证明力以及证明力的大小,取决干证据本身与案件享实有无联系以及联系的紧密、强弱程度。 3.合法性 证据必须依照法定的程序收集:证据必须符合法定的证据形式。证据经过法庭的质证程序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未经法庭质证的证据,不能在判决中使用。 证人证言 1.不得作为定案根据的情形 (1)处于明显醉酒、中毒或者麻醉等状态,不能正常感知或者正确表达的证人所提供的证言,不得作为证据使用; (2)证人的猜测性、评论性、推断性的证言,不得作为证据使用,但根据一般生活经验判断符合事实的除外(意见证据规则); (3)证人证言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 ①询问证人没有个别进行的; ②书面证言没有经证人核对确认的; ③询问聋、哑人,应当提供通晓聋、哑手势的人员而未提供的; ④询问不通晓当地通用语言、文字的证人,应当提供翻译人员而未提供的。 (4)经人民法院通知,证人没有正当理由拒绝出庭或者出庭后拒绝作证,法庭对其证言的真实性无法确认的,该证人证言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 2.是否存在瑕疵:是。 3.注意 (1)单位不能做证人; (2)证人作证的两个基本规则:一个是证人的不可替代性规则,另一个是证人作证优先规则; (3)证人证言必须在法庭上经过公诉人、被害人和被告人、辩护人双方质证并且查实以后,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4)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不能辨别是非、不能正确表达的人,不能作证人; (5)证人当庭作出的证言与其庭前证言矛盾,证人能够作出合理解释,并有相关证据印证的,应当采信其庭审证言;不能作出合理解释,而其庭前证言有相关证据印证的,可以采信其庭前证言。 法大法考 - 中国政法大学法律资格考试院 咨询热线:01058908130 推荐阅读 2022 - 中国政法大学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学院 2022法大法考- 热门法考相关课程 2022法大法考 - 热门法考培训课程 2022法大法考 - 热门法考金牌讲师教材

2022-05-15 17:16:23

法考客观题考试重点打卡 | 信用卡诈骗罪

01 备考指导 高频考点; 02 重点归纳 一、信用卡诈骗罪的认定 1.信用卡诈骗罪的表现形式,其本质在于用的不是自己真实的信用卡,除非是恶意透支的情形。根据刑法规定,并无区分对机器、人使用进而成立不同犯罪。 2.理论上有一种观点认为,信用卡犯罪,如果是针对机器使用信用卡,由于机器不能成为被骗的对象,成立盗窃罪;如果是针对人使用非本人的信用卡,成立信用卡诈骗罪。(如果考查观点展示,可以进行展示,否则按照立法规定,不区分对人还是对机器使用) 二、罪数 信用卡就相当于通过财富的钥匙,行为人欲实施信用卡犯罪,需要两个步骤: ①获取信用卡(相当于获取他人家中的钥匙); ②使用信用卡(用钥匙开他人家门)。其中,第一个行为并没有实质上侵犯他人的财产权利,原则上不应该以犯罪论处。 第二个环节是获取财物的核心步骤,原则上应该以第二个行为作为认定犯罪的依据,应认定为信用卡诈骗罪。这就好比,无论是通过何种方式获取他人家中的钥匙后,后续使用该钥匙开门取走财物的,应以后行为(盗窃罪)定性。从这一意义上看,无论是通过何种方式获取他人信用卡,后续使用的行为,都应该认定为信用卡诈骗罪(以后行为定罪),除非刑法有特别规定。具体如下: 1.无论是合法还是非法的方式获取信用卡,如果没有使用该卡的,原则上不认定为犯罪。 (1)这就相当于盗窃、诈骗、捡拾他人的家中钥匙、汽车钥匙,如果没有使用的,由于钥匙、信用卡本身不值钱,不宜以犯罪论处。 (2)以虚假的方式骗领信用卡的行为,刑法有专门规定,成立妨害信用卡管理罪。 2.以合法或非法方式获取信用卡后,再使用该卡的,使用行为是获取财产的关键,应认定为信用卡诈骗罪。例如,捡拾、抢夺、骗取、敲诈勒索、通过虚假的方式骗领信用卡后,再使用该卡的,成立信用卡诈骗罪。2008 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拾得他人信用卡并在自动柜员机(ATM机)上使用的行为如何定性问题的批复》指出:拾得他人信用卡并在自动柜员机(ATM 机)上使用的行为,以信用卡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如果捡拾信用卡后对人使用,当然也成立信用卡诈骗罪。 3.盗窃、抢劫他人‘真实’的信用卡后再使用的,应成立盗窃罪、抢劫罪。这是刑法及司法解释的明文规定,刑法第 196 条第 3款: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 成立盗窃罪。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抢劫信用卡并使用的,成立抢劫罪。还有人主张,盗窃、抢劫信用卡之后再使用的,应区分当场还是事后使用。如果当场使用的,可以认为是抢劫、盗窃行为的延伸,抢劫罪、盗窃罪;如果是事后使用的,使用行为另成立信用卡诈骗罪。这种观点并不合理,其实,当场或事后使用,并没有本质区别。 (1)如果本人盗窃信用卡,他人明知是盗窃的信用卡而使用的,对他人应以盗窃罪的共犯论处。这种情况可以解释为盗窃行为还没有完全结束,行为人中途加入进来的可以成立共同犯罪。 (2)如果他人不知是盗窃的信用卡而冒名使用的,对他人应定信用卡诈骗罪。例如,甲偷了一张信用卡,交给他的室友乙,对乙说‘这是我朋友放在我这里的,你替我保管一下’,乙将这张信用卡拿去用的,属于冒用他人信用卡,成立信用卡诈骗罪。 (3)但是,盗窃、抢劫伪造、作废的信用卡,并在知道是伪造、作废信用卡后而使用的,应认定为信用卡诈骗罪,这种信用卡并不是通往财富的钥匙,本身就是不能用的,后续使用伪造、作废的信用卡本身应该单独评价,不能认为是盗窃、抢劫行为的必然延伸。 4.用 POS 机套现的,POS 机主成立非法经营罪。持卡人如没有非法占有目的,不构成犯罪,否则,成立信用卡诈骗罪。【总结】 法大法考 - 中国政法大学法律资格考试院 咨询热线:01058908130 推荐阅读 2022 - 中国政法大学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学院 2022法大法考- 热门法考相关课程 2022法大法考 - 热门法考培训课程 2022法大法考 - 热门法考金牌讲师教材

2022-05-15 17:10:47

法考客观题考试重点打卡| 保险诈骗罪

01 备考指导 基础考点; 02 重点归纳 一、主体 1.本罪的主体只能是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 2.保险事故的鉴定人、证明人、财产评估人故意提供虚假的证明文件,为他人诈骗提供条件的,以保险诈骗罪的共犯论处。 二、罪数 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造成财产损失的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或者投保人、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疾病,骗取保险金,并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实行并罚。 三、着手认定。开始实施索赔行为或者开始向保险公司提出支付保险金请求的行为,才是保险诈骗罪的着手,而不应以开始实施虚构保险标的、开始制造保险事故等为着手。 四、职务侵占罪、贪污罪。《刑法》第 183 条:保险公司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故意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进行虚假理赔,骗取保险金归自己所有的,依照职务侵占罪定罪处罚:国有保险公司工作人员和国有保险公司委派到非国有保险公司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贪污罪的规定定罪处罚。 法大法考 - 中国政法大学法律资格考试院 咨询热线:01058908130 推荐阅读 2022 - 中国政法大学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学院 2022法大法考- 热门法考相关课程 2022法大法考 - 热门法考培训课程 2022法大法考 - 热门法考金牌讲师教材

2022-05-15 17:02:14

法考客观题考试重点打卡| 司法强制解散(商法)

01备考指导 基础考点; 02重点归纳 一、行使条件 1.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强调僵局状态,与公司是否盈利无关 (1)(连续2年不开会) (2)股东表决时无法达到法定或者规定的比例,持续2年以上不能作出有效的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连续2年无结果) (3)(董事‘打架’无人执行) 2.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 3.其他途径无法解决; [特别提示] 股东以知情权、利润分配请求权等权益受到损害(应直接诉讼),或者公司亏损、财产不足以偿还全部债务(提请公司破产),以及公司被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未进行清算(提请清算)等为由,提起解散公司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二、诉讼当事人 原告:持有公司全部股东所持表决权 10%以上的股东; 被告:公司。 其他股东可以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不能为共同被告。 三、调解制度 股东发生重大分歧致使公司陷入僵局状况下,本着维持公司运营的原则,应当注重调解,当事人协商一致以下列方式解决分歧,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1.换人 (1)公司回购部分股东股份: (2)其他股东受让部分股东股份; (3)他人受让部分股东股份; 2.公司减资; 3.公司分立; 4.其他能够解决分歧,恢复公司正常经营,避免公司解散的方式。 四、适用限制及后果 1.不能与清算的申请并用。股东提起解散公司诉讼,同时又申请人民法院对公司进行清算的,人民法院对其提出的清算申请不予受理。 2.在股东提供担保且不影响公司正常经营的情形下,可以申请财产保全。 3.一事不再理。人民法院关于解散公司诉讼作出的判决,对公司全体股东具有法律约束力。人民法院判决驳回解散公司诉讼请求后,提起该诉讼的股东或者其他股东又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起解散公司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法大法考 - 中国政法大学法律资格考试院 咨询热线:01058908130 推荐阅读 2022 - 中国政法大学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学院 2022法大法考- 热门法考相关课程 2022法大法考 - 热门法考培训课程 2022法大法考 - 热门法考金牌讲师教材

2022-05-12 16:28:52

法考客观题考试重点打卡| 刑诉的审判管辖

01法考备考指导   常考考点;   02法考知识点重点归纳      级别管辖   1.级别管辖的原则   (1)就高不就低,但对未成人分案处理除外。   (2)区分“检给法”与“法给法”。   (3)案件移送以检察院为轴心。   地区管辖   1.一般原则    (1)犯罪地法院管辖为主(包含行为地与结果地)   (2)被告人居住地法院管辖为辅(一般为户籍地,经常居住地与户籍地不一致的,经常居住地为居住地)     2.管辖冲突   两个以上同级法院都有管辖权的案件,由最初受理的法院审判。必要时,可以移送被告人主要犯罪地的法院审判   3.指定管辖    (1)情形:管辖不明:管辖权不明或有争议。   (2)争议:对管辖权有争议的,争议法院应当在审限内协商解决。   4. 漏罪并案   (1)人民法院发现被告人还有其他犯罪被起诉的,可以并案审理;涉及同种犯罪的,一般应当并案审理。   (2)人民法院发现被告人还有其他犯罪被审查起诉、立案侦查、立案调查的,可以参照上述规定协商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监察机关并案处理,但可能造成审判过分迟延的除外。   (3)根据前两款规定并案处理的案件,由最初受理地的人民法院审判。      法大法考 - 中国政法大学法律资格考试院 咨询热线:01058908130   推荐阅读     2022 - 中国政法大学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学院   2022法大法考- 热门法考相关课程    2022法大法考 - 热门法考培训课程    2022法大法考 - 热门法考金牌讲师教材

2022-04-24 16:37:08

法考客观题考试重点打卡| 受贿罪

23年法考备考课程咨询 微信号:fdfk09 01法考备考指导 常考考点; 02法考知识点重点归纳 1.受贿罪的对象:财物。包括财产性的利益;但不包括非财产性的利益。不仅是指合法的财物,非法的财物仍然成立受贿罪。 2.受贿罪的既遂标准:控制财物。 (1)收受银行卡的既、未遂。例如,甲将行贿款 300 万元存入用其本人名义办理的银行卡中,将该卡及密码交给国家工作人员乙,乙为甲谋取了不法利益。后甲得知乙因贪污罪被司法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便携带自己的身份证去银行对该银行卡挂失,后将300万元转入甲妻子的账户中。当事双方对 300 万元的归属已有所约定,即便其还存在干行贿人名下,也应当认为受贿罪既遂。这和收受汽车、房屋,但所有权并未转移到受贿人名下是相同的道理。 (2)收受请托人房屋、汽车等物品,未变更权属登记或者借用他人名义办理权属变更登记的,只要有收受财物的故意,成立受贿罪既遂的成立。 3.介绍贿赂罪与受贿罪(翰旋受贿)的区别: (1)是否利用了本人职权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前者:没有;后者:有。(2)自己是否得到了财物。前者:无所谓;后者:是。 4.利用影响力受贿罪 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同样要求‘权钱交易’,即有影响力的人,通过影响力实现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与金钱的‘间接’交易。 利用影响力受贿罪是‘贿赂型’犯罪,其实质在于,通过有影响力的人,实现金钱与国家工作人员的权力的‘间接’交易,腐蚀了权力,但国家工作人员本人对该‘交易’并不知情。如果根本不可能实现权钱交易,或者国家工作人员明确反对权钱交易,那么,即便有影响力的人,收受了他人财物,也不构成利用影响力受贿罪。 法大法考 - 中国政法大学法律资格考试院 咨询热线:01058908130 推荐阅读 2022 - 中国政法大学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学院 2022法大法考- 热门法考相关课程 2022法大法考 - 热门法考培训课程 2022法大法考 - 热门法考金牌讲师教材

2022-04-24 16:31:05

法考刷题也要面面俱到!不想白白刷题,这一步绝不能少!

2023法考咨询,微信号 fdfk02 法考备考刷题也要面面俱到!不想白白刷题,这一步绝不能少! 法考客观题考试倒计时ing,时间不断压缩,能力不断提升。现在的你是不是有了更多的信心,冲过法考线呢? 面对支线任务繁多的法考,细致化法考备考会让你拥有更大的优势。细节拉满,才能实现每个任务的高性价比,刷题也是如此。 那么刷题中,同学们都要重视哪些方面,才不至于白白浪费时间呢? 一、法考备考刷题步骤 如果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是主干,那么刷题就是它的枝干,在此枝干上还会延伸出许多细节,细节越多,刷题这个枝干自然越茂密坚实。 一般来讲,刷题有几个步骤是绝对不能少的: 1、选对题 不是所有法考题目,都值得花时间一做。法考之后,官方就不再公布真题,但历年试题确实是质量最好的题库。 从历年法考试题中,我们可以近距离感受法考,可以找到命题方式和风格,还可以看到最近几年的侧重点。 所以,首先还是要找对题,找靠谱的回忆版试题和答案解析,培养正确的法感。 其次可以搭配老师的示例题,以此巩固知识点。 2、刷够题 实验越多,数据越精细,结果才越可靠。 同一个知识点,有着不同的考察角度和方式。多刷点题,看这个知识点就会多个角度。循环往复,就能厚积薄发。 一言蔽之,想要牢牢掌握所学,就要刷够足量的题。每一考点、每一章节、每一科目的背后,都要有相关的题目辅助。 3、看解析 法考的答案解析颇具含金量,因为它们是法考老师的知识产物,里面包含了考点的拆解、思考的侧重等。 解析能带你举一反三,让你更加了解本道题和背后的知识点。 要注意的是,不仅是错题要看解析,答对的题也要看,尤其是摇摆不定的题。 4、整理错题 错题反映出来的都是考生的薄弱点,精准攻克,有利于在短时间内实现质的飞跃。 刷题并改正错误后,要及时摘录到自己的错题本上。 不过不能照搬题目和答案,要记得将题目考察的知识点也列出来,因为对知识点的认知失误,才是你答错题的根源。 5、检测复盘 收集错题只是途径,解决它才是最终目的,所以不要将辛苦整理的错题集束之高阁。 在复习的时候,将它视作新题,重新做一遍,检测一下自己是否已经克服了它们。 二、法考备考刷题误区 除了必须的步骤,刷题时还要注意这些陷阱误区~ 2023法考咨询,微信号 fdfk02 法大法考 - 中国政法大学法律资格考试院 咨询热线:01058908130 推荐阅读 2022 - 中国政法大学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学院 2022法大法考- 热门法考相关课程 2022法大法考 - 热门法考培训课程 2022法大法考 - 热门法考金牌讲师教材

2022-04-24 16:24:50

法考客观题考试重点打卡| 挪用公款罪

01法考备考指导 常考考点; 02法考知识点重点归纳 1.对象 (1)原则上仅指‘公款’。 (2)特定情形下指‘公物’:挪用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归个人使用的,从重处罚。 2.如何理解‘归个人使用’ 根据刑法规定,挪用公款必须‘归个人使用’,才能认定为犯罪。归个人使用包括: (1)将公款供本人、亲友或者其它自然人使用的;经单位领导集体研究决定将公款给个人使用,或者单位负责人为了单位的利益,决定将公款给个人使用的,不以挪用公款罪定罪处罚。 (2)以个人名义将公款供其它单位使用的。 (3)个人决定以单位名义将公款供其它单位使用,谋取个人利益的。 【总结】公款的使用对象为个人的,或者借出名义是个人的,均属于归个人使用。如下两种情形特别注意: (1)如果是以单位的名义借出给其他单位使用的,必须是个人决定,且谋取个人利益,才属于‘归个人使用’。 (2)经单位领导集体研究决定将公款给个人使用,或者单位负责人为了单位的利益,决定将公款给个人使用的,不属于‘归个人使用’,不以挪用公款罪定罪处罚。 3.类型 (1)进行非法活动的。(用于违法活动,没有限制) (2)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用于营利活动,数额的限制) (3)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一般生活用途,数量+时间的限制)。 法大法考 - 中国政法大学法律资格考试院 咨询热线:01058908130 推荐阅读 2022 - 中国政法大学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学院 2022法大法考- 热门法考相关课程 2022法大法考 - 热门法考培训课程 2022法大法考 - 热门法考金牌讲师教材

2022-04-17 22:42:18

法考客观题考试重点打卡| 诈骗罪

01法考备考指导 重要考点; 02法考知识点重点归纳 一、诈骗罪的‘处分行为’ 1.处分权。原则上,只要占有财产的人就有处分权。 2.处分能力。精神病人、小孩没有这个权利 3.客观上:处分行为。即被害人‘自愿’放弃原占有,放弃对财物‘站岗’。 第一,处分不等于交付,处分是将自己占有的财产交给被告人独自地、排他性地占有,脱离被害人本人的占有(控制、视线)。 第二,行为人实施欺骗行为,使他人放弃财物,行为人拾取该财物的,也宜认定为诈骗罪。 第三,对‘处分行为’应作扩张解释,可以表现为直接交付财产,承诺使行为人取得财产,或者承诺转移财产性利益,或者承诺免除行为人的债务。 4.主观上:处分意识(知道自己处分的财产)。 二、诈骗罪认定中的几个典型情形 1.三角诈骗。 (1)如果该不知情的人是有处分权利的,行为人成立诈骗罪。 (2)如果该不知情的人是没有处分权利的(未占有财物),行为人成立盗窃罪。 2.二重买卖。 3.无钱饮食、住宿。 原本没有支付饮食、住宿费用的意思,而伪装具有支付费用的意思,欺骗对方,使对方提供饮食、住宿的,如果数额较大,成立诈骗罪。--行为人一开始就具有欺骗的意思 法大法考 - 中国政法大学法律资格考试院 咨询热线:01058908130 推荐阅读 2022 - 中国政法大学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学院 2022法大法考- 热门法考相关课程 2022法大法考 - 热门法考培训课程 2022法大法考 - 热门法考金牌讲师教材

2022-04-10 16:50:19

法考客观题考试重点打卡| 行政法的基本原则

01法考备考指导 重要考点; 02法考知识点重点归纳 1.合法行政: 职权合法;内容合法;程序合法。 (1)职权合法。行政机关必须在法律规定的权限范内活动,即行政活动必须有法律的授权,行政机关的活动逻辑与公民个体活动逻辑不同,对行政机关而言,‘法律无授权则为禁止’,而对于公民个体而言,‘法律无禁止即为自由’,这一点对于强制性、命令性的行政行为尤其重要; (2)内容合法。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必须格按照法律规定的诸项内容进行,要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 (3)程序合法。这一点又体现出行政机关与公民个体的不同。对于公民个体而言,在从事民事活动时,只要没有法律的强行性规定,均可自由选择行为程序;但对于行政机关而言,必须严格遵守法律规定的程序规则。 2.程序正当: 行政公开;公众参与;公务回避。 (1)行政公开。行政活动应当公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及个人隐私的除外; (2)公众参与。行政机关在做出重要决定时,应听取公众意见,尤应当听取相对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陈述或申辩; (3)公务回避。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履职责,与行政管理相对人存在利害关系时,应当回避。 3.权责统一: 行政效能(赋予执法手段、保证政令有效);行政责任(行政违法应承担法律责任)。 (1)行政职权,为保证行政目标的顺利实现,法律、法规应赋予行政机关一定的执法手段,并通过这些手段的运用排除其在职能实现过程中遇到的障碍; (2)行政责任,指行政机关违法或不当行使行政职权时,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从而实现权力与责任的统一。 4.合理行政: 平等原则;考虑相关因素;比例原则(合目的性、适当性、损害最小)。 (1)平等原则。即行政机关应平等对待所有当事人,不能有所偏颇; (2)符合法律授权的目的。行政机关在实施行政活动时,只能考虑法律授权的目的,而不能考虑与此无关的其他因素; (3)符合比例原则。‘比例原则’是行政法中的专业术语,具体而言是指行政机关在进行行政管理活动时,其手段和目标必须符合比例,其所选择的手段对于目标的达成必须是必要的,而且在各种可以实现其目标的手段中,应选择对当事人权利影响最小的手段,因此,比例原则又常常被称作‘最小侵害原则’或‘禁止过度原则’。 5.高效便民: 行政效率;便利当事人。 (1)提高行政效率,行政机关应当积极、迅速、及时地履行职责、实现职能,严守时限规定,并不断降低行政成本; (2)便利当事人,即行政活动应尽可能减少当事人的程序负担,尽可能使当事人感觉便利。 6.诚实信用: 行政信息真实;保护信赖利益 (1)信赖保护 诚实信用本来是对民事主体进行民事活动时的基本要求,近年来亦成为对政府活动的要求,要求政府在行政管理活动中同样应当诚实守信,其中最重要的体现即对相对人的信赖利益进行保护。 (2)诚实原则 诚实守信原则的另一方面是指行政机关公布的信息应当全面、准确和真实。 法大法考 - 中国政法大学法律资格考试院 咨询热线:01058908130 推荐阅读 2022 - 中国政法大学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学院 2022法大法考- 热门法考相关课程 2022法大法考 - 热门法考培训课程 2022法大法考 - 热门法考金牌讲师教材

2022-04-10 16:42:35

法考客观题考试重点打卡| 盗窃罪

01法考备考指导 重要考点; 02法考知识点重点归纳 1.窃取的行为方式。 (1)通说的观点:秘密窃取(广义)。行为人自认为没有被被害人发现,就属于秘密。 (2)有观点认为,盗窃罪既可以是秘密的,也可以是公开的,只要是采取和平的方式(没有造成被害人伤害的可能性)取走他人财物,均成立盗窃。这种观点目前审判实践中还没有公开取走他人财物成立盗窃罪的判决。 2.盗窃罪的成立与既遂。 (1)"犯罪成立"(进入跑道)没有数额的要求。"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行为成立盗窃罪,没有数额上的要求。这除了是因为这几种犯罪常见多发,有必要采取特别方式予以制止之外,还因为其与人身有关,极易转化为抢劫等严重犯罪,社会危害性较大,认为有定罪处罚的必要。 (2)"犯罪既遂"(冲向终点),要求行为人窃取到具有一定价值的财物,仍以行为人取得了值得刑法保护的财物为"既遂"标准。如果行为人窃取到的财物极为低廉,不应认定为盗窃罪既遂。 3.盗窃罪的入罪情形。 《刑法修正案(八)》将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行为作为盗窃罪的定罪标准,只要具备其一,即使数额未到,也成立盗窃罪。其主要原因在于,这种类型的盗窃,对被害人的人身有一定危险的可能。 (1)数额较大。客观上窃取了‘数额较大’的财物,行为人主观上仅有小偷小摸的故意,即主观上不可能认识到被盗财物"数额较大",不成立盗窃罪,否则就属于客观归罪了。 (2)多次盗窃。 (3)入户盗窃。 (4)携带凶器盗窃。不要求行为人显示、暗示凶器,更不要求行为人对被害人使用凶器。针对被害人使用凶器实施暴力,或者使用凶器胁迫被害人,进而取得财物的,成立《刑法》第 263条的抢劫罪。 (5)扒窃。在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上盗窃他人随身携带的财物的,应当认定为‘扒窃’。扒窃的财物不限于体积微小的财物。扒窃必须是他人随身携带的财物,要求财物与被害人‘贴身’。 法大法考 - 中国政法大学法律资格考试院 咨询热线:01058908130 推荐阅读 2022 - 中国政法大学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学院 2022法大法考- 热门法考相关课程 2022法大法考 - 热门法考培训课程 2022法大法考 - 热门法考金牌讲师教材

2022-04-10 16:30: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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