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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考客观题考试重点打卡 | 证据与证人证言(刑诉)

来源:法大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学院 2022-05-15

01

备考指导

高频考点;

02

重点归纳

刑事证据的基本属性

1.客观性

证据必须是客观存在的事实,不以人的主观意志为转移。

 

2.关联性

关联性是证据的一种客观属性,不是办案人员的主观想象或者强加的联系,而是根源于证据事实同案件事实之间的客观联系。

 

证据的关联性是证据证明力的原因。证据对案件事实有无证明力以及证明力的大小,取决干证据本身与案件享实有无联系以及联系的紧密、强弱程度。

 

3.合法性

证据必须依照法定的程序收集:证据必须符合法定的证据形式。证据经过法庭的质证程序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未经法庭质证的证据,不能在判决中使用。

 

证人证言

1.不得作为定案根据的情形

 

(1)处于明显醉酒、中毒或者麻醉等状态,不能正常感知或者正确表达的证人所提供的证言,不得作为证据使用;

 

(2)证人的猜测性、评论性、推断性的证言,不得作为证据使用,但根据一般生活经验判断符合事实的除外(意见证据规则);

 

(3)证人证言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

 

①询问证人没有个别进行的;

②书面证言没有经证人核对确认的;

③询问聋、哑人,应当提供通晓聋、哑手势的人员而未提供的;

④询问不通晓当地通用语言、文字的证人,应当提供翻译人员而未提供的。

 

(4)经人民法院通知,证人没有正当理由拒绝出庭或者出庭后拒绝作证,法庭对其证言的真实性无法确认的,该证人证言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

 

2.是否存在瑕疵:是。

 

3.注意

 

(1)单位不能做证人;

(2)证人作证的两个基本规则:一个是证人的不可替代性规则,另一个是证人作证优先规则;

 

(3)证人证言必须在法庭上经过公诉人、被害人和被告人、辩护人双方质证并且查实以后,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4)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不能辨别是非、不能正确表达的人,不能作证人;

 

(5)证人当庭作出的证言与其庭前证言矛盾,证人能够作出合理解释,并有相关证据印证的,应当采信其庭审证言;不能作出合解释,而其庭前证言有相关证据印证的,可以采信其庭前证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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