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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考点——结婚

一、婚姻成立的要件 (一)结婚实质性条件 达成结婚合意;达到法定婚龄(男22,女20);均无配偶;非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 (二)结婚必须登记 《民法典》第 1049条规定,“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完成结婚登记,即确立婚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司法解释明确,根据该条规定补办登记的,婚姻关系的效力从双方均符合民法典所规定的结婚的实质要件时起算[《婚姻家庭编解释(一)》] 以 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为界,在此时间后所谓事实婚姻关系不再获得承认。根据《民法典》第 1049 条的规定,婚姻关系自完成结婚登记时确立。 二、无效婚姻 (一)无效事由 【重点法条】 《民法典》第 1051 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一)重婚;(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三)未到法定婚龄。 (二)无效婚姻的司法认定 【重点法条】 《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11条 人民法院受理请求确认婚姻无效案件后,原告申请撤诉的,不予准许。 对婚姻效力的审理不适用调解,应当依法作出判决。涉及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的,可以调解。调解达成协议的,另行制作调解书;未达成调解协议的,应当一并作出判决。 《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12条 人民法院受理离婚案件后,经审理确属无效婚姻的应当将婚姻无效的情形告知当事人,并依法作出确认婚姻无效的判决。 (三)无效婚姻的申请人 【重点法条】 《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9条 有权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条规定向人民法院就已办理结婚登记的婚姻请求确认婚姻无效的主体,包括婚姻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其中,利害关系人包括: (一)以重婚为由的,为当事人的近亲属及基层组织; (二)以未到法定婚龄为由的,为未到法定婚龄者的近亲属; (三)以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为由的,为当事人的近亲属。 就一般意义上的无效民事行为而言,任何人均可主张无效。无效婚姻则对有权申请宣告者做出了限定。根据司法解释的规定,有权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主体是婚姻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后者主要是近亲属。 三、可撤销婚姻 (一)因受胁迫而可撤销 【重点法条】 《民法典》第 1052条 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18 条 行为人以给另一方当事人或者其近亲属的生命、身体、健康、名誉、财产等方面造成损害为要挟,迫使另一方当事人违背真实意愿结婚的,可以认定为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二条所称的“胁迫”。因受胁迫而请求撤销婚姻的,只能是受胁迫一方的婚姻关系当事人本人。 婚姻当事人一方因受胁迫而结婚的,为可撤销婚姻,受胁迫一方可以请求撤销婚姻。撤销请求必须向人民法院提出。该撤销权的除斥期间为1年。 (二)因隐瞒重大疾病而可撤销 【重点法条】 《民法典》第 1053 条 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 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根据《婚姻法》的规定,患有不宜结婚的疾病而结婚的,为无效婚姻。为贯彻婚姻自由的精神,《民法典》删除了该项婚姻无效事由规定。根据该法典第 1053 条,婚姻当事人一方隐瞒重大疾病的,另一方可以自知道或应当知道此事由之日起1年内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 四、婚姻宣告无效或被撤销的法律后果 【重点法条】 《民法典》第 1054 条 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对重婚导致的无效婚姻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的规定。婚姻无效或者被撤销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22 条 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的婚姻,当事人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除有证据证明为当事人一方所有的以外,按共同共有处理。

2025-11-28 17:51:49

刑诉考点——公诉案件的第一审程序!

一、庭前审查 1.审查方式 书面审查。 2.审查结果 (1)开庭 对于起诉书中有明确的指控犯罪事实并且附有案卷材料、证据的应当决定开庭审判。 (2)特殊情形 ①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退回人民检察院。 ②2属于刑事诉讼法第 16 条第 2 项至第 6 项规定情形的,应当退回人民检察院:属于告诉才处理的案件,应当同时告知被害人有权提起自诉。 ③被告人不在案的,应当退回人民检察院。 ④需要补充材料的,应当通知人民检察院在 3 日以内补送。 ⑤“因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而宣告被告人无罪后,人民检察院根据新的事实、证据重新起诉的,应当依法受理。 ⑥检察院要求撤回起诉,法院裁定准许撤诉的案件,没有新的影响定罪量刑的事实、证据,重新起诉的,应当退回人民检察院。 ⑦被告人真实身份不明,但符合起诉条件的: 应当依法受理 二、开庭前准备 1.准备事项 (1)确定审判长及合议庭组成人员。 (2)开庭 10 日以前: 将起诉书副本送达被告人、辩护人。 (3)通知当事人在开庭 5 日以前提供证据。 (4)开庭3日以前:将开庭的时间、地点通知人民检察院: 送达传票和通知书:公布案由、被告人姓名、开庭时间和地点。 (5)召开庭前会议。 2.庭前会议 (1)可以召开的情形 ①证据材料较多、案情重大复杂的; ②控辩双方对事实、证据存在较大争议的: ③社会影响重大的: ④需要召开庭前会议的其他情形。 (2)听取意见 ①是否对案件管辖有异议: ②是否申请有关人员回避: ③是否申请不公开审理; ④是否申请排除非法证据: ⑤是否提供新的证据材料: ⑥是否申请重新鉴定或者勘验; ⑦是否申请收集、调取证明被告人无罪或者罪轻的证据材料; ⑧是否申请证人、鉴定人、有专门知识的人、调查人员、侦查人员或者其他人员出庭,是否对出庭人员名单有异议; ⑨是否对涉案财物的权属情况和人民检察院的处理建议有异议; ⑩与审判相关的其他问题。 三、法庭审判 1.开庭 (1)书记员的工作 (2)审判长的工作。 2.法庭调查 (1)公诉人宣读起诉书。 (2)被告人、被害人陈述。 (3)讯问、发问当事人。 (4)出示、核实证据。 (5)调取新证据。 (6)补充侦查。 (7)涉案财物处理。 (8)合议庭调查核实证据。 (9)对与量刑有关的事实、证据进行调查。 3.法庭辩论 对定罪、量刑有关的事实、证据和适用法律等问题进行法庭辩论。 4.被告人最后陈述 (1)多次重复自己意见的,审判长可以制止。 (2)蔑视法庭、公诉人,损害他人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与本案无关的,应当制止。 (3)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或者商业秘密的,应当制止。 5.评议与宣判 被告人最后陈述后,审判长应当宣布休庭,由合议庭进行评议。 四、审理中特殊问题的处理 1.法院在审判期间发现新事实的处理 人民法院发现新的事实,可能影响定罪量刑的,或者需要补查补证的,应当通知人民检察院,由其决定是否补充、变更、追加起诉或者补充侦查。 2.检察院发现新情况的处理 (1)变更起诉。 (2)补充起诉 3.撤诉问题 (1)公诉案件。 (2)自诉案件。 五、一审审限 2+1+3(交集流广,上级法) +X(最高法)。 三、延期审理 1.适用情形 (1)需要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物证,重新鉴定或者勘验的。 (2)检察人员发现提起公诉的案件需要补充侦查,提出建议的。 (3)由于申请回避而不能进行审判的。 (4)鉴定人由于不能抗拒的原因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无法出庭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况决定延期审理或者重新鉴定。 (5)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公诉人需要为出席法庭进行准备的,可以建议人民法院延期审理。 2.期间计算 一般情形的延期审理不影响审限。 两种情形下的延期审理,审限重新计算: (1)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法院后,重新计算审理期限 (2)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理之日起重新计算。 四、中止审理 适用情形 (1)被告人患有严重疾病,无法出庭的: (2)被告人脱逃的: (3)自诉人患有严重疾病,无法出庭,未委托诉讼代理人出庭的; (4)由于不能抗拒的原因。 五、终止审理 适用情形 (1)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2)2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3)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4)被告人死亡的。 (5)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六、法庭秩序 违反法庭秩序的处理 (1)情节较轻的:应当警告制止;根据具体情况,也可以进行训诫。 (2)训诫无效的:可以指令法警强行带出法庭。 (3)情节严重的: 报经院长批准后,可以对行为人处 1000 元以下的罚款或者 15 日以下的拘留。 (4)未经许可拍摄的:可以暂扣相关设备及存储介质,删除相关内容。 (5)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法律文书 1.判决 解决的是实体事项。 2.裁定 程序问题和部分实体问题。 3.决定 程序问题、特定实体问题(强制医疗)。 八、检察院对审审判活动的监督 1.对法庭审理活动的监督: 有权向人民法院提出纠正意见。 2.对尚未生效的一审裁判的监督:二审抗诉。

2025-11-26 17:53:00

法考入门,先学刑民!一起了解刑民的核心知识体系!

法考总共考查8个科目,考点很多,面对如此复杂的知识体系,法考er很难在短时间内全部掌握。 因此,在备考法考的时候,更建议法考er做好备考规划,根据合理的顺序,逐渐完成法考八科的学习。   入门科目建议法考八科,具体指 ①刑法; ②民法; ③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 ④刑事诉讼法; ⑤民事诉讼法; ⑥商经知,含5个学科(商法+经济法+环境资源法+劳动与社会保障法+知识产权法); ⑦理论法,含5个学科(法治思想+法理学+宪法+中国法律史+司法制度和法律职业道德); ⑧三国法,含3个学科(国际法+国际私法+国际经济法)。 其中刑民这两个科目和现实生活的联系较为紧密,法考er能够很容易地找到对应的案例,来辅助理解法律规定和概念,入门门槛相对较低。 除此之外,刑民也是八科中的基础性科目,对其他几个科目的学习有着直接或间接的影响。 因此,备考法考,建议法考er从刑民这两个科目开始,打好法考基础。  刑民知识体系01. 刑法刑法分为总则和分则,总则主要为刑罚,分则主要是罪名。初步学习刑法时,注意梳理清楚知识体系框架,熟悉考点分布,通过案例理解。 总则部分 刑法解释;刑法的基本原则;犯罪构成;危害行为;因果关系;犯罪的主观责任要件;违法阻却事由;犯罪形态;共同犯罪;罪数规则;刑罚执行;刑罚消灭 分则部分 危害国家安全罪;危害公共安全罪;妨害安全驾驶罪;高空抛无罪;冒名顶替罪;催收非法债务罪;侵害英雄烈士名誉、荣誉罪;金融诈骗罪;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侵犯财产罪;妨害司法罪;贪污贿赂犯罪;渎职罪;军人违反职责罪 02. 民法民法的知识点较为杂乱,抽象概念也多。初步学习时,法考er可以注意搭建好核心知识体系,熟悉重要考点。 总则编 民事法律关系;自然人;法人;民事法律行为;代理;诉讼时效 物权编 占有;物权;物权变动;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善意取得与拾得遗失物;共有;居住权;地役权;担保物权;抵押权;质权与留置权;让与担保权;无因管理;不当得利;保证;定金 合同编 合同的成立;合同的履行;债权人代位权与债权人撤销权;合同的终止;违约责任;缔约过失责任;买卖合同;赠与合同;借款合同;租赁合同;融资租赁合同;保理合同;建设工程合同;物业服务合同;合伙合同 人格权编 生命权;姓名权;隐私权;名誉权;个人信息保护;精神损害赔偿;死者人格利益;人格权统一规则 婚姻家庭编 有效婚姻;无效婚姻;可撤销婚姻;离婚方式;夫妻共有;夫妻共债;财产;子女 继承编 继承权;转继承与代位继承;遗赠抚养协议;遗赠;遗嘱继承;法定继承;遗产分割 侵权责任编 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过错责任;过错推定责任;公平责任;多数人侵权;侵权责任的承担

2025-11-19 17:52:02

民法考点——动产交付!

(一) 交付作为动产物权变动的生效要件 1. 所谓“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包括两种具体情形:(1) 动产所有权转移,即普通动产依法律行为而转移所有权的,自出让人交付动产于受让人时发生移转的效果;(2) 质权设立(参见《民法典》第 429 条),即通过质权合同创立质权的,该质权自出质人交付质物于质权人时发生效力。 2.交付是动产物权变动的必要条件,而非充分条件。这就意味着:(1) 动产交付本身并不能产生物权变动的效力,交付总是需要与有效且旨在引起物权变动的法律行为相结合,才能引起动产物权的变动;(2) 该条仅列明了一项例外,即“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但是,并不能据此认为,当事人的意志无从控制动产物权的变动。在分期付款买卖中,出卖人往往会与买受人达成所有权保留约定,即,尽管标的物已交付买受人使用,但在其付清价款之前,所有权仍保留在出卖人手中。在出现这一约定时,交付并不导致所有权转移的物权效果。 3.交付意味着占有的移转,但是,关于交付的法律性质却存在着理论上的争议。就法考而言,考生须了解,交付系出让人自愿将动产的占有让渡给受让人的情形,当事人双方让与占有的意志是交付的主观要件,不可或缺。举例来说,在当事人就某标的物达成买卖合同后,如非基于出卖人转移占有的意思,而系由于其他偶然原因,标的物被买受人占有,则不能认为该物所有权已因交付而被买受人所取得。 (二) 简易交付 简易交付的原理其实很简单:在当事人实施动产物权变动行为之前,权利的受让人已经由于某种原因占有了该动产,此时,实际交付当然就不再需要。例如,甲将手机借给乙使用,借用期间,乙提出愿意出价 1000 购买甲的手机,甲当即表示同意,此时,因买受人乙已经占有手机,故不再需要实际交付,在双方达成买卖协议之时乙立刻取得手机所有权。 就法考而言,除涉及对所有权转移时点的判断外,还可能要求判断标的物灭失风险的承担,此时,所适用的是所有权人承担风险的规则,因此考点实际上仍是所有权转移时间的判断。 (三) 指示交付 (返还请求权让与) 动产物权的出让人本应将动产实际交付给受让人,但有时该动产会为第三人所占有,如需首先由第三人处请求返还然后再实际交付给受让人,势必将颇费周折。此种情况下,出让人可将请求第三人返还原物的权利一并转移给受让人,从而使受让人取得直接针对第三人要求返还“自己之物”的权利。 (四) 占有改定 所谓占有改定,是指通过改变占有类型的方式(将自主占有改变为他主、直接占有) 完成动产物权的变动。动产转让行为发生时,出让人仍占有标的物(这与简易交付与指示交付均不同),故本应通过实际交付来完成物权变动的效果。但是,如出让人在转让动产后还希望继续占有该动产则不必先实际交付后再重新获得占有,当事人可以通过约定改变占有的基础来实现物权的变动。举例来说,甲将电脑出卖给乙,乙要求甲交付,甲则提出,自己还需要使用该电脑两个月,愿以每月 100 元价格承租,乙表示同意。此例中,当甲乙达成第二个合同 (即租赁合同)时,电脑所有权转移于乙:甲继续占有电脑,不过其占有已经由先前的自主占有转变成了他主占有 (为乙占有)、直接占有 (乙为间接占有人)。 “双方又约定由出让人继续占有该动产的”,此处的约定本身应该也是一个合同,故应将此约定与当事人间单纯的延迟交付的约定相区分,后者并不具有占有改定的意义。例如,甲出卖电脑于乙,乙要求交付,甲提出自己还需要使用几天,乙遂同意甲一周后再交付。在此例中,并不存在任何占有改定,电脑所有权须待甲实际向乙交付时才发生转移。 (五) 机动车等特殊动产的物权变动 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交通运载工具在法律属性上属于动产,因为它们都具有可移动性。但是,由于它们都有相对成熟的登记制度(船舶登记、机动车登记等),而登记又是适用于不动产的典型制度,于是这些交通运载工具也有“准不动产”之称。这就导致了它们在物权变动的规则方面与一般动产之间存在差异。 在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的物权变动方面,《民法典》 第 225 条采用了登记对抗主义。对此,须注意以下几点:(1) 作为动产,这些交通运载工具首先也应适用《民法典》 第 224 条的交付规则,即交付标的物是物权变动的必要条件。(2) 在当事人之间,标的物的交付仍可导致物权的变动,是否登记并不影响当事人间物权变动的效果。例如,甲将汽车出卖给乙并为交付,但双方未及时办理机动车所有权转移登记,则买受人乙同样可因受领交付而成为汽车所有权人。(3) 如未经登记,则物权变动的效果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例如,在前例中,如买受人乙占有的汽车失窃,而公安机关在侦破案件后按机动车登记情况将其发还给原所有权人甲而后甲又将该车出卖给善意的丙,则乙不得主张甲丙之间的买卖无效,不得向丙要求汽车的返还。综上,特殊动产的物权变动规则可归结为“交付变动、登记对抗”。关于本条所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应注意《物权编解释 (一)》第6条即此处的善意第三人原则上应是对该特殊动产有直接交易利益的交易关系中的第三人(如买受人),而不包括转让人的一般债权人。后者以已交付给第三人的特殊动产未办理登记为由要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人民法院不子支持。

2025-11-18 17:47:46

刑诉考点打——公诉案件的第一审程序!

一、庭前审查 1.审查方式书面审查。2.审查结果(1)开庭对于起诉书中有明确的指控犯罪事实并且附有案卷材料、证据的应当决定开庭审判。(2)特殊情形①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退回人民检察院。②2属于刑事诉讼法第 16 条第 2 项至第 6 项规定情形的,应当退回人民检察院:属于告诉才处理的案件,应当同时告知被害人有权提起自诉。③被告人不在案的,应当退回人民检察院。④需要补充材料的,应当通知人民检察院在 3 日以内补送。⑤“因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而宣告被告人无罪后,人民检察院根据新的事实、证据重新起诉的,应当依法受理。⑥检察院要求撤回起诉,法院裁定准许撤诉的案件,没有新的影响定罪量刑的事实、证据,重新起诉的,应当退回人民检察院。⑦被告人真实身份不明,但符合起诉条件的: 应当依法受理二、开庭前准备1.准备事项(1)确定审判长及合议庭组成人员。(2)开庭 10 日以前: 将起诉书副本送达被告人、辩护人。(3)通知当事人在开庭 5 日以前提供证据。(4)开庭3日以前:将开庭的时间、地点通知人民检察院: 送达传票和通知书:公布案由、被告人姓名、开庭时间和地点。(5)召开庭前会议。2.庭前会议(1)可以召开的情形①证据材料较多、案情重大复杂的;②控辩双方对事实、证据存在较大争议的:③社会影响重大的:④需要召开庭前会议的其他情形。(2)听取意见①是否对案件管辖有异议:②是否申请有关人员回避:③是否申请不公开审理;④是否申请排除非法证据:⑤是否提供新的证据材料:⑥是否申请重新鉴定或者勘验;⑦是否申请收集、调取证明被告人无罪或者罪轻的证据材料;⑧是否申请证人、鉴定人、有专门知识的人、调查人员、侦查人员或者其他人员出庭,是否对出庭人员名单有异议;⑨是否对涉案财物的权属情况和人民检察院的处理建议有异议;⑩与审判相关的其他问题。三、法庭审判1.开庭(1)书记员的工作(2)审判长的工作。2.法庭调查(1)公诉人宣读起诉书。(2)被告人、被害人陈述。(3)讯问、发问当事人。(4)出示、核实证据。(5)调取新证据。(6)补充侦查。(7)涉案财物处理。(8)合议庭调查核实证据。(9)对与量刑有关的事实、证据进行调查。3.法庭辩论对定罪、量刑有关的事实、证据和适用法律等问题进行法庭辩论。4.被告人最后陈述(1)多次重复自己意见的,审判长可以制止。(2)蔑视法庭、公诉人,损害他人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与本案无关的,应当制止。(3)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或者商业秘密的,应当制止。5.评议与宣判被告人最后陈述后,审判长应当宣布休庭,由合议庭进行评议。四、审理中特殊问题的处理1.法院在审判期间发现新事实的处理人民法院发现新的事实,可能影响定罪量刑的,或者需要补查补证的,应当通知人民检察院,由其决定是否补充、变更、追加起诉或者补充侦查。2.检察院发现新情况的处理(1)变更起诉。(2)补充起诉3.撤诉问题(1)公诉案件。(2)自诉案件。五、一审审限2+1+3(交集流广,上级法) +X(最高法)。三、延期审理1.适用情形(1)需要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物证,重新鉴定或者勘验的。(2)检察人员发现提起公诉的案件需要补充侦查,提出建议的。(3)由于申请回避而不能进行审判的。(4)鉴定人由于不能抗拒的原因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无法出庭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况决定延期审理或者重新鉴定。(5)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公诉人需要为出席法庭进行准备的,可以建议人民法院延期审理。2.期间计算一般情形的延期审理不影响审限。两种情形下的延期审理,审限重新计算:(1)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法院后,重新计算审理期限(2)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理之日起重新计算。四、中止审理适用情形(1)被告人患有严重疾病,无法出庭的:(2)被告人脱逃的:(3)自诉人患有严重疾病,无法出庭,未委托诉讼代理人出庭的;(4)由于不能抗拒的原因。五、终止审理适用情形(1)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2)2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3)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4)被告人死亡的。(5)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六、法庭秩序违反法庭秩序的处理(1)情节较轻的:应当警告制止;根据具体情况,也可以进行训诫。(2)训诫无效的:可以指令法警强行带出法庭。(3)情节严重的: 报经院长批准后,可以对行为人处 1000 元以下的罚款或者 15 日以下的拘留。(4)未经许可拍摄的:可以暂扣相关设备及存储介质,删除相关内容。(5)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七、法律文书1.判决解决的是实体事项。2.裁定程序问题和部分实体问题。3.决定程序问题、特定实体问题(强制医疗)。八、检察院对审审判活动的监督1.对法庭审理活动的监督: 有权向人民法院提出纠正意见。2.对尚未生效的一审裁判的监督:二审抗诉。

2025-11-12 17:59:11

刑诉考点——速裁程序!

一、适用范围 1.适用条件 (1)可能判处 3 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案件。 (2)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3)被告人认罪认罚。 (4)被告人同意适用速裁程序的。 2.禁止适用 (1)被告人是盲、聋、哑人。 (2)被告人是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的。 (3)被告人是未成年人的。 (4)案件有重大社会影响的。 (5)共同犯罪案件中部分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量刑建议或者适用速裁程序有异议的。 (6)被告人与被害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没有就附带民事诉讼赔偿等事项达成调解或者和解协议的。 (7)辩护人作无罪辩护的。 (8)其他不宜适用速裁程序审理的。 二、特点 (1)适用审级:只适用于第一审程序,且只适用于基层法院。 (2)启动主体:基层法院可以决定适用;人民检察院可以建议适用。 (3)审判组织: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 (4)程序较为简化:不受普通程序规定的送达期限的限制,一般不进行法庭调查、法庭辩论,但在判决宣告前应当听取辩护人的意见和被告人的最后陈述意见。 (5)审限较短:10 日以内:对可能判处的有期徒刑超过一年的,可以延长至 15 日。 (6)应当当庭宣判:适用速裁程序审理案件,应当当庭宣判。 三、程序转化 转化事由 (1)被告人的行为可能不构成犯罪或者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 (2)被告人违背意愿认罪认罚的。 (3)被告人否认指控的犯罪事实的。 (4)案件疑难、复杂或者对适用法律有重大争议的。 (5)其他不宜适用速裁程序的情形。

2025-11-09 17:55:19

看案例学法 | 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典型案例!

内容来源:最高人民法院   案例1 乘客开车门致人损害,保险公司和侵权人应依法赔付 ——周某某诉陈某、辛某某、某保险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 【基本案情】 辛某某驾驶机动车载客,未紧靠道路右侧停车,乘客陈某开门时也未充分注意,与骑电动自行车的周某某发生碰撞,造成周某某受伤,车辆受损。公安交管部门认定,辛某某负事故主要责任,陈某负事故次要责任,周某某无责任。辛某某驾驶的车辆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周某某诉至法院,请求判令陈某、辛某某、某保险公司赔偿损失。 【裁判结果】 审理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先由交强险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予以赔偿;仍然不足的,由侵权人赔偿。本案中,辛某某未紧靠道路右侧停车,陈某开车门未确保安全,造成周某某受损,二人行为共同造成了损害后果。对于受害人而言,机动车一方系一个整体,陈某与辛某某同属机动车一方,陈某的责任也属于机动车一方责任,某保险公司关于其对乘客责任部分不应承担保险责任的抗辩不能成立,某保险公司应在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范围内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就超出保险赔付范围的部分,由驾驶人辛某某承担70%赔偿责任,乘客陈某承担30%赔偿责任。最终判决:某保险公司赔偿周某某各项损失共计24万余元,辛某某赔偿周某某4200元,陈某赔偿周某某1800元。 【典型意义】 日常生活中,车内人员疏于观察,贸然打开车门与他人发生碰撞造成交通事故,俗称“开门杀”。该类事故通常因疏忽导致,但往往造成他人人身财产损害,有些甚至引发人身伤亡等严重后果。本案判决明确,在“开门杀”事故中,保险公司应在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范围内,就驾驶人和乘客的责任承担保险赔偿责任,其余部分由驾驶人、乘车人依法承担。本案判决既充分发挥保险保障作用,及时救济受害人,又强化驾驶人、乘车人安全责任意识,警示驾驶人、乘车人均应严格遵守交通规则,谨慎注意,避免小疏忽引发大事故。   案例2 “好意同乘”情形下,应综合事故发生原因等判断驾驶人是否构成重大过失 ——赵某诉钱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 【基本案情】 钱某驾驶机动车搭载赵某回村途中,车辆撞到路中的障碍物,失控撞向路边灯柱发生交通事故,造成赵某受伤。公安交管部门认定,钱某负事故全部责任。赵某诉至法院,请求判令钱某赔偿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误工费等损失共计19万余元。 【裁判结果】 审理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七条的规定,非营运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无偿搭乘人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应当减轻其赔偿责任,但是机动车使用人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本案中,赵某系无偿搭乘钱某驾驶的车辆。虽然公安交管部门认定钱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但判断钱某是否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还应综合事故发生原因、损害后果等因素予以确定。本案中,钱某具有驾驶案涉车辆的相应驾驶资格,亦不存在酒后驾驶等法律禁止驾驶的行为。本案事故发生在凌晨,当时公路上有障碍物,灯光对于驾驶员判断路面障碍物并及时避让有一定影响。此外,赵某在车辆后排乘坐但未系安全带对损失的扩大也有过错。钱某无偿搭载赵某属于利他性的行为,对其过失行为不应过分苛责。综合以上情况,钱某的行为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七条规定的机动车使用人有重大过失的情形,可以减轻钱某的赔偿责任。最终判决:钱某对赵某的损失承担70%的赔偿责任。 【典型意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七条规定“好意同乘”情形下应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这对促进形成互助友爱社会风尚具有积极意义,也符合绿色低碳出行方式的倡导。实践中,公安交管部门出具的事故责任认定书,对于全责、主责、次责等的认定,通常是结合对事故各方的过错比较作出。在“好意同乘”情形下,驾驶人是否构成重大过失,进而能否减轻责任,仍需结合全案事实进行评判。本案判决综合考虑事故责任认定书、事故发生原因、损害后果等因素,依法减轻驾驶人的赔偿责任,有利于维护友善互助的传统美德,也警示驾驶人和乘车人共同遵守交通规则,驾驶人需谨慎驾驶,乘车人也需遵守相关规定,做好系安全带等风险防范措施。   案例3 电动自行车因过错致机动车一方人身损害,应予赔偿 ——贺某诉李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 【基本案情】 李某某驾驶电动自行车逆向行驶,与贺某驾驶的二轮摩托车(系机动车)发生碰撞,造成贺某受伤。公安交管部门认定,李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贺某无责任。司法鉴定意见认定贺某误工期100日,营养期45日,护理期30日。贺某诉至法院,请求判令李某某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等各项损失。 【裁判结果】 审理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的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李某某驾驶的电动自行车系非机动车。公安交管部门认定李某某驾驶非机动车逆向行驶,负事故全部责任,贺某系无责方。李某某因过错侵害他人身体健康权益,应承担赔偿责任。综合考虑李某某过错程度、损害后果以及机动车、非机动车的危险程度、避险能力等因素,最终判决:李某某赔偿贺某各项损失共计1.9万余元。 【典型意义】 近年来,我国电动自行车保有量大幅增加。电动自行车因轻便、快捷、自由度高等优点成为很多人的出行选择。同时,电动自行车与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数量也有所增加。尽管机动车具有高速、高风险特性,其驾驶人负有更高注意义务,但电动自行车驾驶人作为重要的交通参与人,亦应增强安全意识,遵守交通规则,共同维护道路交通秩序。本案判决判令电动自行车驾驶人对机动车驾驶人的人身损害承担赔偿责任,依法保护受害人人身权益,有利于引导电动自行车驾驶人强化规则意识与风险意识,对构建权责清晰、安全文明的道路交通治理格局具有参考意义。   案例4 网约车交通事故造成乘客损害,网约车平台公司应依法承担责任 ——陈某某诉某科技公司公路旅客运输合同纠纷案 【基本案情】 某科技公司系某网约车平台的经营者。唐某某系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乘客陈某某通过某网约车平台预约下单乘坐唐某某驾驶的网约车。驾驶过程中,因唐某某操作不当,车辆撞向路边护栏,造成陈某某右手粉碎性骨折。公安交管部门认定,唐某某在驾驶过程中操作不规范,负事故全部责任。陈某某诉至法院,请求判令某科技公司赔偿各项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26万余元。 【裁判结果】 审理法院认为,《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网约车平台公司承担承运人责任,应当保证运营安全,保障乘客合法权益。本案中,陈某某通过某科技公司的网约车平台发出出行信息,该平台通过短信提示乘坐车牌号码和联系电话接受要约,可以认定双方之间形成了公路旅客运输合同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第八百一十九条、第八百二十三条规定,某科技公司作为承运人应当对运输过程中旅客的伤亡承担赔偿责任,在没有证据证明陈某某的受伤是其自身健康原因或故意、重大过失造成的情况下,陈某某的损失应由某科技公司承担。结合误工费等赔偿项目的计算标准,最终判决:某科技公司赔偿陈某某各项损失共计23万余元。 【典型意义】 近年来,随着网约车行业的快速兴起,网约车已成为社会公众日常出行的重要选择。网约车平台公司作为承运人,应当保障乘客的乘车安全。本案判决认定乘客和网约车平台公司成立公路旅客运输合同关系,依法判令网约车平台公司对车辆运营过程中发生的乘客损害承担赔偿责任,既合理认定事故责任,妥善处理事故纠纷,也督促网约车平台加强安全管理,提升服务质量,为乘客提供更便捷、可靠的出行体验,守护网约车安全运营底线。   案例5 路救基金垫付医疗费后,有权向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 ——王某诉刘某、某保险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 【基本案情】 王某驾驶电动自行车与刘某驾驶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车辆损坏,王某受伤。公安交管部门认定,刘某负事故主要责任,王某负事故次要责任。刘某驾驶的机动车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事故发生后,依抢救中心申请,路救基金垫付王某医疗费19万余元。王某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刘某、某保险公司赔偿各项损失。本案审理过程中,路救基金管理机构请求法院对其垫付的医疗费一并处理。 【裁判结果】 审理法院认为,我国设立路救基金的目的系为保障交通事故中受害人的医疗抢救费用,从而使受害人得到及时救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五条的规定,路救基金先行垫付部分或全部抢救费用后,其管理机构有权向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据此,本案一并处理路救基金垫付医疗费后的追偿问题,于法有据。最终判决:某保险公司赔偿王某160万余元;刘某赔偿王某45万余元;路救基金管理机构先行垫付的医疗费,由刘某投保的保险公司向其支付。 【典型意义】 路救基金是依法筹集用于垫付道路交通事故中受害人人身伤亡的丧葬费用、抢救费用的社会专项基金,其目的在于保障道路交通事故中受害人的合法权益,在肇事机动车不明、未参加强制保险或抢救费用超过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需要支付受害人抢救、丧葬等费用的特定情形下,为受害人提供及时救助。路救基金管理机构基于其垫付行为,依法享有追偿权。本案在路救基金垫付受害者抢救费用后,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中对路救基金管理机构的追偿权诉请依法一并处理,不仅有利于保障路救基金的正常运转,也有利于一次性解决纠纷、减轻当事人诉累,从而实现交通事故的快速、妥善处理。   案例6 非机动车违反交通信号灯通行的,应依法支持行政处罚 ——袁某诉某交警支队、某区政府罚款及行政复议案 【基本案情】 袁某驾驶电动自行车,在未设置非机动车信号灯的路口,未按照机动车信号灯通行,因闯红灯行为被交警查获。某交警支队对袁某作出罚款50元的处罚决定。袁某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某区政府复议后维持了处罚决定。袁某诉至法院,请求撤销上述处罚决定。 【裁判结果】 审理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在未设置非机动车信号灯和人行横道信号灯的路口,非机动车和行人应当按照机动车信号灯的表示通行。袁某驾驶非机动车在未设置非机动车信号灯的路口,不按机动车信号灯通行,违反了上述规定,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某交警支队的处罚决定及某区政府所作复议决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最终判决:驳回袁某的诉讼请求。 【典型意义】 各类交通参与人均应遵守交通规则,共同维护良好的道路交通安全秩序。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在未设置非机动车信号灯和人行横道信号灯的路口,非机动车和行人应当按照机动车信号灯的表示通行。本案判决明确非机动车驾驶人违反上述规定应予处罚,有助于督促各类交通参与人学习和遵守交通规则,营造全社会尊法、学法、守法、用法的良好风尚,也有助于行政执法和司法形成合力,共同促推构建良好交通秩序。

2025-11-05 17:53:03

刑法考点——单位犯罪 !

一、成立单位犯罪的条件 单位犯罪是指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为单位谋取非法利益或者以单位名义.经单位集体研究决定或者由负责人决定,故意或者过失实施的,依照《刑法》应当由单位承担刑事责任的犯罪。 成立单位犯罪具有以下四个条件: 1.主体是单位:合格的单位。即《刑法》 规定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分支机构以及具有独立经济核算权的单位内部机构等单位。 2.单位行为:以单位名义实施,为单位谋取利益。为本单位谋取非法利益,是指为单位本身谋取非法利益,违法所得由单位本身所有,或者将非法所得分配给单位成员享有。 3. 单位意志:单位按决策程序集体决定或负责人决定。单位犯罪是在单位整体意志支配下实施,由单位的决策机构按照单位的决策程序决定,由直接责任人员实施。单位犯罪虽然是单位本身犯罪,但具体犯罪行为需要决定者与实施者。 4. 法定:《刑法》 明文规定可由单位主体实施的犯罪,才成立单位犯罪。区分单位犯罪与自然人共同犯罪 (主要是单位领导成员集体共同犯罪) 的关键在于.是否为单位谋取利益、是否由单位意志决定。   二、单位的范围 1. 单位主体,包括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等单位。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以外,单位的所有制性质,不影响其作为单位犯罪主体。单位犯罪既包括国有、集体所有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也包括依法设立的合资经营、合作经营企业和具有法人资格的独资、私营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 2. 单位的分支机构或者内设机构、部门。以单位的分支机构或者内设机构、部门的名义实施犯罪,违法所得亦归分支机构或者内设机构、部门所有的,也应认定为单位犯罪。单位的分支机构或者内设机构、部门要成为单位犯罪主体需要有独立经济核算权、独立人员和场所。 3.不属于单位犯罪而属于自然人犯罪的四种情况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单位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 (1)无法人资格的独资、私营公司、企业,实施的犯罪认定为自然人犯罪。具有法人资格的独资、私营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可构成单位犯罪。(2) 个人为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而设立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实施的犯罪认定为自然人犯罪。 (3) 公司、企业、事业单位设立以后,以实施犯罪为主要活动的,实施的犯罪认定为自然人犯罪。 (4) 盗用单位名义实施犯罪,利益归个人私分,实施的犯罪认定为自然人犯罪。   三、《刑法》 规定的单位犯罪 1.不能由单位构成的罪名。 (1) 自然犯:如盗窃罪、重婚罪、强奸罪。 (2) 某些法定犯,如贷款诈骗罪、信用卡诈骗罪、抗税罪等。 2.纯正的单位犯罪 (只能由单位构成)。 私分国有资产罪 (单罚)、私分罚没财物罪 (单罚)、单位受贿罪 (双罚)、单位行贿罪(双罚): 违规制造、销售枪支罪 (双罚)、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 (单罚)、妨害清算罪 (单罚)、逃汇罪(双罚)、非法出售、私赠文物藏品罪 (双罚)、采集供应血液、制作供应血液制品事故罪(双罚)、战时拒绝、故意延误军事订货罪 (双罚)。 3.不纯正的单位犯罪 (自然人、单位均可构成)。 既可以由单位实施也可以由自然人实施的犯罪。例如,票据诈骗罪、信用证诈骗罪、强迫劳动罪、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等。此外,《刑法》还对某些单位犯罪的主体身份作出特殊限制,称为特殊单位犯罪,如非法出售、私赠文物藏品罪 (《刑法》第 327 条) 的主体是国有博物馆、图书馆等单位。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的主体是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   四、单位实施不能由单位构成的罪名时的定性 有些犯罪能由单位构成(纯正的和不纯正的单位犯罪),有些犯罪不能由单位构成(只能由自然人构成的犯罪)。当单位为了单位利益、集体决策实施只能由自然人构成的犯罪行为时.其行为确为单位行为,但无法构成单位犯罪,此时对其定性就有问题。 单位实施其他自然人犯罪,对组织、策划、实施者以自然人犯罪 (共同犯罪) 论处。   五、单位犯罪的罪过形式、处罚 1. 既有故意犯罪也有过失犯罪。单位犯罪,《刑法》规定有故意的单位犯罪,如私分国有资产罪;也有过失的单位犯罪,如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 2.单位犯罪的处罚:双罚制与单罚制。对于单位犯罪,原则上采双罚制。《刑法》第 31条前段规定:“单位犯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判处刑罚。”不过,也有例外采取单罚制的情况,即《刑法》规定只处罚直接责任人员,而不处罚单位,参见上文“纯正的单位犯罪”各罪后的括号所注。   六、单位的变更、自首、主从犯认定 (一) 单位变更: 如单位死亡只追究责任人员 (仍因单位犯罪而追责) 1.分立、合并或者其他资产重组 (“单位变身”)。涉嫌犯罪的单位已被合并到一个新单位的,对原犯罪单位及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应依法定罪量刑。人民法院审判时,对被告单位应列原犯罪单位名称,但注明已被并入新的单位,对被告单位所判处的罚金数额以其并入新的单位的财产及收益为限。 2. 被撤销、注销、吊销营业执照或者宣告破产 (“单位死亡”)。涉嫌犯罪的单位被撤销注销、吊销营业执照或者宣告破产的,法理上也仍为单位犯罪;实务操作时应当根据《刑法》关于单位犯罪的相关规定,对实施犯罪行为的该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予以追诉,对该单位不再追诉。  (二) 单位自首: 对自动投案如实交代者定自首 1.单位集体决定或者单位负责人决定而自动投案,如实交代单位犯罪事实的,或者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自动投案,如实交代单位犯罪事实的,应当认定为单位自首。 2.单位自首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未自动投案,但如实交代自己知道的犯罪事实的,可以视为自首: 拒不交代自己知道的犯罪事实或者逃避法律追究的,不应当认定为自首。 3.单位没有自首,直接责任人员自动投案并如实交代自己知道的犯罪事实的,对该直接责任人员应当认定为自首。 (三) 主从犯认定: 虽不属共同犯罪,但仍可区分主从 在审理单位故意犯罪案件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如能区分主犯、从犯即区分;如无法区分,可不区分主犯、从犯,按照其在单位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判处刑罚。

2025-10-24 17:54:01

刑诉考点打卡——刑事审判的原则!

一、审判公开 1.公开的内容包括审理公开和判决公开。 2.审判公开包括向当事人公开和向社会公开。 3.有关国家秘密的案件、有关个人隐私的案件、审判的时候被告人不满 18 周岁的案件这三类案件绝对不能公开审理。 4.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的,可以不公开审理。   二、直接言词 1.直接原则 ①直接审理原则:法官在审理案件时,法官、公诉人、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除法律有特殊规定外,必须在场,否则审判活动无效。 ②直接采证原则:刑事审判程序中证据的调查与采取,应由法官亲自进行,只有经直接调查并经衡量、评判后采信的证据,才能作为判决依据。 2..言词原则 法庭审理应以口头陈述方式进行。   三、辩论原则 1.辩论的主体是控辩双方和其他当事人。 2.辩论的内容包括证据问题、事实问题、程序问题和法律适用问题。 3.辩论的阶段既体现在法庭审理中的专门辩论阶段,也体现在法庭调查阶段对证据的审查和对事实的认定。 4.辩论的方式应先是口头,再通过反诘进行交叉辩论,使双方观点形成实质性交锋。   四、集中审理 1.每起案件自始至终应由同一法庭进行审判。 2.法庭成员不得重换。 3.集中证据调查与法庭辩论。 4.庭审不中断并迅速作出裁判。

2025-10-22 17:59:21

刑法考点——自首!

自首 (法定从宽情节之一) (一)一般自首:  自动投案,如实供述A罪 (掌握已否均可),对A罪成立自首 1.犯罪以后自动投案 (只要未被动被抓)。 (1) 投案时间:被动归案之前。 (2) 投案对象不限,但需将自己置于司法机关控制之下。 (3) 投案方式不限。 (4) 自动性。下述情形虽不积极,但也认为具有自动性: ①自“报”自弃型:犯罪后主动报案,虽未表明自己是作案人,但没有逃离现场,在司法机关询问时交代自己罪行的;②束手待擒型:明知他人报案而在现场等待,抓捕时无拒捕行为,供认犯罪事实的;③惊弓之鸟型:在司法机关未确定犯罪嫌疑人,尚在一般性排查询问时主动交代自己罪行的;④因特定违法行为被采取劳动教养(现已废止)、行政拘留、司法拘留、强制隔离戒毒等行政、司法强制措施期间,主动向执行机关交代尚未被掌握的犯罪行为的;⑤其他符合立法本意,应当视为自动投案的情形。 下列情形不能视为自动投案: ①绑首 (“不自动”):犯罪嫌疑人被亲友采用捆绑等手段送到司法机关,或者在亲友带领侦查人员前来抓捕时无拒捕行为,并如实供认犯罪事实的,虽然不能认定为自动投案,但可以参照法律对自首的有关规定酌情从轻处罚。②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后又逃跑的,不认为自动投案。但逃跑后又主动归案的,认为是自动投案。 (5) 交通肇事中的自首认定。 2.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掌握已否均可)。 (1) 如实供述基本信息。 (2) 如实交代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 (包括“本人”、“主要”、“犯罪事实”三个要素)。 (3)在共同犯罪案件中,也要如前述要求一样交代身份信息、犯罪事实。 (4) 如实供述的时限。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后又翻供的,不能认定为自首:但在一审判决前又能如实供述的,应当认定为自首。 (5) 只需供述事实,对法律性质可辩解。犯罪人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后,被告人对行为性质的辩解不影响自首的成立。 (二) 特别自首: 犯A罪被抓,供述还未掌握的B罪,对B罪成立自首 1. 主体: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 (因 A 罪已被羁押者)。 2.供述内容:与司法机关掌握的或者判决确定的罪行属不同种罪行 (B 罪)。 3.司法机关尚未掌握。 4.犯罪行为人没有自动投案,而是在办案机关调查谈话、讯问、采取调查措施或者强制措施期间交代的。 (三) 自首的法律后果 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四) 坦白: 如实供述 坦白可认为是对自首的补充,对于不符合自首条件,但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是坦白。  [考点归纳] 1.一般自首: (1) 自动投案: 被抓(被动归案) 之前投案,形迹可疑、自暴自弃束手待擒、惊弓之鸟、行政羁押,也属投案,发现证据,不属投案。 (2) 如实供述:本人及共犯基本信息(如影响定罪量刑),本人、主要、犯罪事实。 (3) 共犯人需供述同案犯,主犯需供述同案犯事实。 (4) 一审判决前供述。 (5) 只供述事实,可辩解法律性质。 2.特别自首:犯A罪被抓,供述尚未掌握的B罪(对B罪成立自首)。

2025-10-15 18:03:49

民法考点——土地承包经营权

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概念与特征 土地承包经营权,指农业经营者通过签订承包经营合同在集体经济组织或国家所有的农用地上享有的进行耕作、养殖或放牧等利用并获得收益的权利。 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具有如下重要特征: 1.承包经营权的客体为农用地。 2.权利主体的限定性。在我国,集体土地所有权由集体经济组织行使,因此法律将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等确定为发包人。 3.权利的内容为在集体或国家所有的农用地上从事耕作、养殖、放牧等农业生产,其中包括对土地的占有、使用和收益并排除他人的不法干预。 4.原则上具有无偿分配性。 5.有期限性。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承包经营权均设有期限。承包期届满,由土地承包经营权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继续承包。   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取得  [重点法条] 《民法典》第333 条 土地承包经营权自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生效时设立。登记机构应当向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发放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林权证等证书,并登记造册,确认土地承包经营权。 物权的变动历来是法考的重点所在,承包经营权部分的考点基本也在于此。 土地承包经营权属于意定物权,当然首先要有承包经营合同的订立。而且,该合同本身必须是有效的。 问题是,土地承包经营权属于不动产物权,是否须按《民法典》第 209 条的原则,以登记作为物权效力的依据?对此,民法典第 333 条明确作出了否定的回答。依该条规范,土地承包经营权自承包合同生效时即已设立,不登记不影响该权利设立的效果。 《民法典》第 333 条第2款也提到了登记机构的登记造册,但其仅具有确认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意义。也就是说,所谓登记造册对于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设立并不具有意义。 [提示] 《民法典》第 333 条针对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设立,虽然也提及了“登记造册”,但并未做“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的规定。客观题考试中,如出现包含此内容的选项,应判定为错误。   登记对于土地承包经营权转移的法律意义  [重点法条] 《民法典》第335条  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转让的,当事人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在我国的农地利用制度中,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还有不少法律与现实的障碍。但是,《物权法》和相关法律并未真正禁止该权利的转让,《民法典》当然更朝着便利土地流转的方向推进。考虑到土地公有制及农村土地登记的实际情况,在发生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互换、转让时,登记仍然不是物权变动的要件,也就是说,只要当事人间订立转移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有效合同,该用益物权即可实现转移,但是,《民法典》335 条在此环节上创设了一个“登记对抗的规则,即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举例来说,甲取得承包经营权,并经登记机构登记;甲乙之间订立承包经营权转让合同,乙支付了对价,但双方未办理转移登记:后,甲又将承包经营权转让给丙,并为丙办理了转移登记,此时,乙不得以设权在先对抗丙,应认可丙最终取得承包经营权。   土地经营权  [重点法条] 《民法典》第 339 条 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可以自主决定依法采取出租、入股或者其他方式向他人流转土地经营权。 《民法典》第 340 条 土地经营权人有权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占有农村土地,自主开展农业生产经营并取得收益。 《民法典》第 341 条 流转期限为五年以上的土地经营权,自流转合同生效时设立。当事人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土地经营权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民法典的这三个法条是对《农村土地承包法》修改成果的继受,而后者是近年来农村土地制度“三权分置”改革思想的产物。关于土地经营权,可注意以下几点: 1.《民法典》并未将土地经营权规定为一项独立的用益物权,而是将其包含在土地承包经营权之中加以规定。 2. 土地承包经营权具有身份要求,承包人必须是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且不能向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之人转让承包经营权,但是,承包人可将其所享有的承包经营权中的土地经营权分离出来并将其让渡给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之人。土地经营权人在约定期限内享有占有、使用土地的权利。 3.土地经营权流转期限较短的 (短于5 年),可主要将其视为租赁等债权合同安排。流转期限5 年以上的,可将土地经营权视为一项用益物权,且适用“登记对抗”的规则:自流转合同生效时,土地经营权设立: 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4.与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身份要求不同,土地经营权没有身份属性,可以自由转让、抵押。

2025-10-15 18:01:41

理论法重要考点梳理!

法考主观题的第一道题通常为理论法的论述题,围绕着法治思想考查,穿插着司法制度和法律职业道德等考点。 法治思想的内容较少,重点集中,知识点学习简单,论述题的作答也相较简单。因此,在主观题中,理论法的论述题性价比还是较高的。 跟着小法,一起梳理法治思想的重要考点!    法治思想的形成发展及重大意义 形成发展 ●时代背景 ●逻辑 ●鲜明特色 重大意义   法治思想的核心要义 坚持党对全面依法治国的领导 ●党的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之魂 ●全面依法治国是要加强和改善党的领导 ●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 ●坚持党领导立法、保证执法、支持司法、带头守法 ●健全党领导全面依法治国的制度和工作机制 坚持以人民为中心 ●以人民为中心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的根本立场 ●坚持人民主体地位 ●牢牢把握社会公平正义的价值追求 ●推进全面依法治国的根本目的是依法保障人民权益 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是建设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唯一正确道路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核心要义 坚持依宪治国、依宪执政 ●坚持依法治国首先要坚持依宪治国,坚持依法执政首先要坚持依宪执政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是治国理政的总章程 ●全面贯彻实施宪法 ●推进合宪性审查工作 ●深入开展宪法宣传教育 坚持在法治轨道上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全面依法治国是国家治理领域一场广泛而深刻的革命 ●法治是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重要依托 ●更好发挥法治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保障作用 ●坚持依法治军、从严治军 ●坚持依法保障“一国两制”实践与推进祖国统一 ●坚持依法治网 坚持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 ●推进全面依法治国的总目标和总抓手 ●建设完备的法律规范体系 ●建设高效的法治实施体系 ●建设严密的法治监督体系 ●建设有力的法治保障体系 ●建设完善的党内法规体系 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 ●全面依法治国是一个系统工程 ●法治国家是法治建设的目标 ●法治政府是建设法治国家的主体 ●法治社会是构筑法治国家的基础 坚持全面推进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 ●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是推进全面依法治国的重要环节 ●推进科学立法 ●推进严格执法 ●推进公正司法 ●推进全民守法 坚持统筹推进国内法治和涉外法治 ●统筹推进国内法治和涉外法治是全面依法治国的迫切任务。 ●加快涉外法治工作战略布局。 ●加强对外法治交流合作。 ●为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提供法治保障。 坚持建设德才兼备的高素质法治工作队伍 ●建设一支德才兼备的高素质法治工作队伍至关重要。 ●加强法治专门队伍建设。 ●加强法律服务队伍建设。 ●加强法治人才培养。 坚持抓住领导干部这个“关键少数” ●领导干部是全面依法治国的关键。 ●领导干部要做尊法学法守法用法的模范。 ●领导干部要提高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的能力。 ●党政主要负责人要履行推进法治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    法治思想的实践要求 充分发挥法治对经济社会发展的保障作用 ●以法治保障经济发展。 ●以法治保障政治稳定。 ●以法治保障文化繁荣。 ●以法治保障社会和谐。 ●以法治保障生态良好。 正确认识和处理全面依法治国系列重大关系 ●政治和法治 ●改革和法治 ●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 ●依法治国和依规治党

2025-10-12 17:55:33

法言法语积累!民诉+刑诉!

法言法语答题在主观题中很关键,它不仅能让你的理由不累赘、节省你答题的时间,还能让你看起来更专业,更有法学底蕴。 但同时,法言法语答题也是一道难关。什么样的描述才是法言法语?平常又该如何积累法言法语? 跟着小法一起,积累诉讼法的法言法语,为自己的答案添些亮点!    刑 诉 ● 存疑不能认定,疑点利益归于被告。 ● 任何人无义务控告自己。 ● 紧急时无法律.法律不强人所难 。 ● 刑罚的威慑力不在于刑罚的严酷性,而在于其不可避免性。 ● 没有救济就没有权利。 ● 任何人不因思想受处罚。 ● 无犯意则无犯人。单凭行为不能判定某人有罪,除非他还有犯罪的意图。 ● 任何人在被证明有罪前,皆应被视为无辜。 ● 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受罚。 ● 最高人民法院复核死刑案件,应当由审判员三人组成合议庭进行。 ● 最高人民法院复核死刑案件,应当讯问被告人,辩护律师提出要求的,应当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 ● 某某检察院有权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向其同级人民法院提起抗诉进行纠正。 ● 一审生效: 一审裁判的生效时间为裁判送达后次日开始计算上诉、 抗诉期限,经 过上诉、 抗诉期限,未上诉、 抗诉的一审裁判才生效。 ● 二审生效: 我国实行二审终审制,普通案件二审裁判为终审裁判, 但同时,二审判决需要送达后才生效,即二审判决在当庭宣判后或定期宣判送达裁判文书后发生法律效力。 ● 依据 《刑诉解释》第 XXX条的规定,本案可以有三种处理方式: ● 基于《刑诉解释》第XXX条以及第 XXX条的规定,本案省高级法院既可以提审,也可以指令下级法院再审。具体操作是:   民 诉 ● 普通的民事合同,没有执行力,诉讼对象只能是协议本身。 ● 一旦达成调解协议,处分了原先权利,覆盖了原先的纠纷,而不能指向原纠纷。 ● 一旦申请司法确认之后,法院就会对人民调解协议进行审查,审查后协议自愿且合法,就会作出确认的司法裁定书,司法确认裁定书有执行力。 ● 一旦选择仲裁协议,发生纠纷只能仲裁不能起诉,或裁或诉。 ● 仲裁只能解决财产权益纠纷高度自治、高度灵活、高效率。 ● 入口自治:双方协议约定仲裁协议,无协议无法达成仲裁。 ● 出口强制:一裁终局、其受强制执行力保护。 ● 诉讼标的:实体法律关系 ● 诉讼请求:围绕一个诉讼标的产生多个诉讼请求当事人实体法上的主张 ● 确认之诉 ● 给付之诉 ● 变更之诉 ● 本诉与反诉 ● 独立的诉 ● 抗诉:合法的抗诉应定采取再审 ● 平等原则:原告被告均有权…… ● 同等和对等原则:中外当事人的涉外对比关系。 ● 辩论原则:只有当事人才享有辩论权。 ● 诉讼诚实信用原则:打击滥用诉讼权的行为。 ● 回避的方式:自行回避、申请回避、 决定回避。 ● 两审终审制保障程序的公正性。 ● 公开审判的制度确保审判的公正性。 ● 规定在经济法中,无需达成仲裁协议。 要想提起劳动诉讼,必须先申请劳动仲裁。 劳动纠纷先仲裁之后提起诉讼。

2025-10-12 17:53:55

理论法考点——国家的基本制度!

一、人民民主专政制度 1.特点 国家性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 2.注意 根本制度是社会主义制度,根本政治制度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基本政治制度是民族区域自治、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基层自治制度。 二、基本经济制度 1.特点 基础:生产资料公有制;2种形式—全民所有、集体所有;非公有制经济是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 2.注意 城市土地归国家所有;城市郊区和农村土地集体所有是原则,国有为例外,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归集体所有;对非公有制经济鼓励、支持、引导。 三、基本文化制度 1.特点 我国基本文化制度是围绕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的核心进行教育科学文化建设和思想道德建设。 2.注意 社会主义精神文明是社会主义重要的精神特征; 教育科学文化建设是整个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基础工程建设。 四、基本社会制度 1.特点 社会文明和生态文明在2018年修宪后进入宪法的价值体系,表明了社会制度在宪法中的基础性地位,有助于把我国建设成为富强民主文 明和谐美丽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 2.注意 我国公民在年老、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

2025-09-27 17:58:24

理论法——人大代表的选举!

一、全国人大代表 1.产生方式 由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2.主持机构 全国人大常委会主持全国人大代表选举。 3.候选人产生 各政党、各人民团体,可以联合或者单独推荐代表候选人。选民或者代表,10人以上联名,也可以推荐代表候选人。 4.候选人确定 间接选举的代表候选人的名额应多于应选代表名额1/5至1/2。 5.选票效力 选举所投的票数,多于投票人数的无效,等于或者少于投票人数的有效;投票所选的人数,多于规定应选人数的作废,等于或者少于规定应选代表人数的有效。 6.代表当选 直接选举时,选区全体选民的过半数参加投票,选举有效。代表候选人获得参加投票的选民过半数的选票时,始得当选。 二、地方各级人大代表 1.产生方式 (1)省、设区的市 由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2)县、乡两级 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由选民直接选举。 2.主持机构 (1)省、设区的市 人大常委会主持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 (2)县、乡两级 设立选举委员会,主持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 3.候选人产生 各政党、各人民团体,可以联合或者单独推荐代表候选人。选民或者代表,10人以上联名,也可以推荐代表候选人。 4.候选人确定 直接选举的代表候选人名额应多于应选代表名额1/3至1倍。 5.选票效力 选举所投的票数,多于投票人数的无效,等于或者少于投票人数的有效;投票所选的人数,多于规定应选人数的作废,等于或者少于规定应选代表人数的有效。 6.代表当选 间接选举时,代表候选人获得全体代表过半数的选票时,始得当选。

2025-09-27 17:57:22

刑诉考点——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

一、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的特殊规定 1.强制法律援助辩护; 2.慎用强制措施; 3.立案程序的特殊规定; 4.侦查程序的特殊规定(特殊的讯问规则); 5.审查起诉程序的特殊规定:应当听取意见与讯问未成年人、安排会见和通话、适用特殊的酌定不起诉制度、附条件不起诉制度; 6.审判程序的特殊规定:法定代理人到场、未成年被害人和证人的询问与作证、少年法庭、亲属会见、量刑建议、法庭教育、法定代理人的补充陈述、公开宣判制度; 7.执行程序的特别规定:犯罪记录封存制度   二、附条件不起诉制度 1.适用条件 未成年人涉嫌刑法分则第四、五、六章规定的犯罪,可能判1 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符合起诉条件,但有悔罪表现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 2.制约 (1)对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公安机关可以提出复议和复核。 (2)被害人对人民检察院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作出的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和考验期满的不起诉的决定,可以向上一级检察院申诉,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3)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对人民检察院决定附条件不起诉有异议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起诉的决定。 3.考验 (1)主体:人民检察院 (2)期限:6个月~1年 (3)内容 1.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 2.按照考察机关的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 3.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报经考察机关批准; 4.按照考察机关的要求接受矫治和教育。 (4)处理 ①起诉:新罪漏罪;违反治安管理规定,造成严重后果,或者多次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违反考察机关有关附条件不起诉的监督管理规定,造成严重后果,或者多次违反考察机关有关附条件不起诉的监督管理规定的; ②不起诉。

2025-09-24 17:58:38

理论法考点——人大代表的选举!

一、全国人大代表 1.产生方式 由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2.主持机构 全国人大常委会主持全国人大代表选举。 3.候选人产生 各政党、各人民团体,可以联合或者单独推荐代表候选人。选民或者代表,10人以上联名,也可以推荐代表候选人。 4.候选人确定 间接选举的代表候选人的名额应多于应选代表名额1/5至1/2。 5.选票效力 选举所投的票数,多于投票人数的无效,等于或者少于投票人数的有效;投票所选的人数,多于规定应选人数的作废,等于或者少于规定应选代表人数的有效。 6.代表当选 直接选举时,选区全体选民的过半数参加投票,选举有效。代表候选人获得参加投票的选民过半数的选票时,始得当选。 二、地方各级人大代表 1.产生方式 (1)省、设区的市 由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2)县、乡两级 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由选民直接选举。 2.主持机构 (1)省、设区的市 人大常委会主持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 (2)县、乡两级 设立选举委员会,主持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 3.候选人产生 各政党、各人民团体,可以联合或者单独推荐代表候选人。选民或者代表,10人以上联名,也可以推荐代表候选人。 4.候选人确定 直接选举的代表候选人名额应多于应选代表名额1/3至1倍。 5.选票效力 选举所投的票数,多于投票人数的无效,等于或者少于投票人数的有效;投票所选的人数,多于规定应选人数的作废,等于或者少于规定应选代表人数的有效。 6.代表当选 间接选举时,代表候选人获得全体代表过半数的选票时,始得当选。

2025-09-14 17:28:50

理论法考点——国家的基本制度!

一、人民民主专政制度 1.特点 国家性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 2.注意 根本制度是社会主义制度,根本政治制度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基本政治制度是民族区域自治、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基层自治制度。 二、基本经济制度 1.特点 基础:生产资料公有制;2种形式—全民所有、集体所有;非公有制经济是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 2.注意 城市土地归国家所有;城市郊区和农村土地集体所有是原则,国有为例外,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归集体所有;对非公有制经济鼓励、支持、引导。 三、基本文化制度 1.特点 我国基本文化制度是围绕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的核心进行教育科学文化建设和思想道德建设。 2.注意 社会主义精神文明是社会主义重要的精神特征; 教育科学文化建设是整个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基础工程建设。 四、基本社会制度 1.特点 社会文明和生态文明在2018年修宪后进入宪法的价值体系,表明了社会制度在宪法中的基础性地位,有助于把我国建设成为富强民主文 明和谐美丽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 2.注意 我国公民在年老、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

2025-09-14 17:27:56

理论法考点——宪法的概念

一、宪法与法律的关系 1.我国宪法文本中的法律 (1)以“以法律的形式”“法律的效力”的形式出现时,通常指法的一般特征; (2)宪法和法律连在一起使用时,“法律”通常指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 (3)宪法文本有时采用了“依照法律规定”“依照法律”等表述,此时的“法律”通常是指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 2.宪法与法律的关系 (1)宪法与法律具有共同的经济基础,其性质主要取决于社会的物质文化条件; (2)宪法与法律由国家制定并以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 (3)宪法和法律通过规定社会关系参加者的权利义务来确认和保护社会秩序和法律秩序; (4)宪法和法律具有制裁性。 二、宪法的分类 1.传统的宪法分类 (1)成文宪法与不成文宪法; (2)刚性宪法与柔性宪法; (3)钦定宪法、民定宪法和协定宪法。 2.马克思主义宪法学的分类 (1)资本主义类型宪法; (2)社会主义类型宪法。 三、宪法的基本特征 (1)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 (2)宪法是公民权利的保障书; (3)宪法是民主事实法律化的基本形式。 四、宪法的基本原则 (1)人民主权原则; (2)基本人权原则; (3)法治原则; (4)权力制约原则。 五、宪法规范的分类 (1)确认性规范; (2)禁止性规范; (3)权利性规范与义务性规范; (4)程序性规范。

2025-09-14 17:27:08

2025年客观题行政法三页纸!这18个重要考点,考前必看!

行政法的重要考点固定,考查难度一般,在法考客观题的冲刺中,是性价比较高的科目,值得同学们花费一定的时间进行突破! 兰燕卓老师为大家划重点!【2025年客观题行政法三页纸】来啦!这18个重要考点,考前必看! 行 政 复 议1.工作部门作被申请人,复议机关找同级政府。例外:海外金税(海关外汇金融税务)垂直领导找上级;司法局找两头。 2.复议前置(新增):当场处罚,不作为,不公开。 3.审理方式:应当听取当事人意见。例外:简易程序,普通程序因当事人原因不能听取意见的,可以书面审理。 4.简易程序(可以):当场作出、3000以下、信息公开、警告或通报批评;或者当事人同意适用。30日内审结。 5.听证:重大、疑难、复杂,应当听证。人员:1(主持人)+2(听证员)+1(记录员)。 6.复议委员会:重大、疑难、复杂;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省级政府作被申请人。咨询意见效力:参考依据。 7.调解:所有案件复议都可以调解。 8.收费:复议不收费,专门事项的鉴定费由当事人承担。 9.申请复议期限≥60天。 10.附带性审查违法的,决定停止该条款的执行,并责令制定机关予以纠正。 11.内容不适当的,应变更。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可变更可撤销。 基 本 原 则1.合法行政包括:法律优先,法律保留。合法行政是行政法的首要原则,其他基本原则都是合法行政的延伸和扩展。 2.程序正当除了公开参与回避,注意处罚的程序,比如简易、听证,也属于程序正当的要求。 3.权责一致包括:执法有保障,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违法受追究,侵权需赔偿。  公 务 员 1.不能当公务员的: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被开除党籍;被开除公职;被依法列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 2.聘任期限1—5年;试用期为1—12个月(对比委任制公务员试用期是1年)。 3.国家实行公务员职务与职级并行制度。公务员职级在厅局级以下设置。 4.不得在其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经营的企业、营利性组织的行业监管或者主管部门担任领导(一个人当领导,三个人不能开公司)。 5.公务员处分有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6.公务员与所在单位之间的纠纷,不能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和公务员有关的,只有体检不合格的人可以复议可以诉讼。 抽 象 行 为1.没有上位法的依据,规章不得减损权益。 2.行政法规草案应当向社会公布,征求意见,但是经国务院决定不公布的除外。 3.立法计划可以调整。 4.起草、决定、说明都是两个以上主体。 5.多个起草部门共同制定、共同签署,如果在题里看到“牵头负责人”的字样就错了。 6.制定程序里的期限全是30天。 具 体 理 论1.看到生效,选拘束力;看到救济期限届满,选确定力;看到履行期限届满,选执行力。 2.效力终止:重大明显是无效;一般违法是撤销;没违法是废止。 行 政 许 可1.只能全国统一设定:国家统一确定的资格的许可;设立登记及其前置性许可。 2.许可的申请只能书面。 3.许可的听证选利益(公共利益依职权,重大利益依申请)。 4.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和对行政许可事项进行监督检查,不得收取任何费用。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5.规章中只有省规章可以设定许可(临时不超过一年)。 6.许可的监督:撤销(违法取得);撤回(公共利益);注销。 行 政 处 罚1.处罚的特征:违法性;制裁性;最终性(与强制措施区分)。 2.处罚的追究时效是2年,安全类+危害后果的延长到5年,治安管理处罚是6个月,先行登记保存是7天,询问查证最长不得超过24小时。 3.违反多个法条的,罚款按高的罚。 4.简易程序(当场开罚单):200/3000——200(治安)。 5.听证程序: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限制从业、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许可证件(口诀:责令也降调;应当根据笔录)——治安:吊销/2000。 6.执行程序:当场收缴:100——50(治安)。 7.暂缓拘留总是错的(救济、申请暂缓、担保人或保证金、无危险须同时满足)。 行 政 强 制1.措施的特征:危险性、制止性、临时性。 2.措施要报批,补报批时限:24小时——立即(人身)。 3.措施中查扣一定是和本案有关的,期限30+30,不收费。 4.有强制执行权:海公先睡(海关公安税务县级以上政府)。 5.执行要发催告书、强制执行决定书。 6.执行夜间法定节假日有例外,停止供水、暴力无例外。 7.代履行费用由当事人承担,法律另有规定除外。 信 息 公 开1.除了行政机关主动公开的信息,都可以申请公开。 2.申请都要身份证,都不需要说明用途。 3.会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行政机关应当书面征求第三方的意见;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予以公开。 4.依职权公开:20个工作日;依申请公开:20个工作日+20个工作日。 5.可以不公开:内部信息、过程性信息。 6.不公开属于复议前置事项。 诉 讼 受 案 范 围1.注意:补偿标准不可诉,公安机关刑侦不可诉,协议检查原告资格,必须是民告官。 2.诉讼中规范性文件的附带性审查:不可审规章及以上;一并审查;认为文件不合法,不作为认定行政行为合法的依据。   管 辖  1.中院管:国务院部门、县政府、市政府、省政府。 2.基层法院管:省厅、市局、县局、乡镇政府。 3.地域一般:被告所在地。 4.地域特殊:人身自由(强制措施):原告所在地+被告所在地。 5.经复议案件的管辖:地域是原机关所在地+复议机关所在地法院。级别维持时就低。  参 加 人 1.被告:行政机关(政府/局)谁行为谁被告,A委托B,告A。拆房子:先文书,后行为。 2.复议案件的被告:复议维持——告两个;复议改变——告一个;复议不作为——看原告。结果改变才算改变。 3.错列被告:原告不变更,裁定驳回起诉;少列被告:联合执法,列为第三人;复议维持,列为共同被告。 4.行政公益诉讼:官(检察院)告官(行政机关);不能直接起诉(需提检察建议)。   程 序  1.起诉期限:自知道起6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除了经复议是15天,其他的都是6个月。1年、5年、20年是最长保护期限。 2.立案:当场立案——7日内决定——不能决定就立案。 3.公开审理:国家秘密、个人隐私除外。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当事人申请不公开的,可以不公开。 4.公开宣判:当庭宣判,应当在10日内发送判决书;定期宣判,宣判后立即发给判决书。 5.简易程序适用:找第一审,然后找“同意”,没有同意就找案件类型,当场作出、2000以下、信息公开(一人独任审理,45日内审结)。 6.二审:合议庭,可以不开庭,全面审查(对原审法院的判决、裁定、被诉行政行为)。   证 据  1.鉴定意见:要有鉴定人的签名和鉴定部门的盖章。 2.现场笔录:执法人员签名。 3.被告对作出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负有举证责任:事实+依据。 4.原告举证:行政赔偿、补偿案件中,对行政行为造成的损害提供证据。 5.复议维持举证责任:原机关+复议机关对原行为合法性举证,复议机关对复议决定合法性举证。 6.举证期限:被告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15日内提交证据。   制 度  1.一并审理:裁决的,不单独立案。分别裁判,分别生效。 2.复议撤回与诉讼撤诉:都导致程序终结;都不得再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该救济;诉讼是不交钱除外,复议是违背真实意思表示除外。 3.出庭应诉: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可以另行委托一至二名诉讼代理人,不能出庭的,应当委托相应的工作人员出庭。 4.诉讼的调解:赔偿、补偿、自由裁量、协议。 5.先予执行:抚恤金、低保、社保;行政机关可向法院申请司法复议。   裁 判  1.原告败诉:判决驳回。 2.原告胜诉:首选撤销、履行、变更;其次确认。 3.变更判决:处罚明显不当,或者其他钱数错了。 4.复议维持:审查对象是2个,证明对象是2个,裁判对象是2个。 5.一审遗漏赔偿请求,二审认为该赔(调解,不成就该部分发回重审);二审认为不该赔(判决驳回)。二审新提出赔偿请求(调解,不成另行起诉)。 国 家 赔 偿1.行政赔偿义务机关就是行政主体,特殊的是复议机关仅对加重部分担责,但告的话是共同被告。 2.要求行政赔偿应当先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也可以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时一并提出。 3.刑事赔偿义务机关是后置原则。 4.司法赔偿程序(原机关——上一级复议——同级赔委会——上一级赔委会申诉),法院没有复议那步。 5.提出司法赔偿请求的时效为2年,自知道侵权之日起计算(人身自由案件:请求时效自其收到决定撤销案件、终止侦查、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等终止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再审改判无罪的法律文书之日起计算)。 6.人身自由上年度:作赔偿决定时的上年度;复议维持,原决定的上年度。 7.精神损害抚慰金:公民+人身+严重后果(超过6个月给,残疾给,精神障碍或精神残疾给;金额是人身损害的≤50%)。 收 费 问 题原则上不收费,例外: 1.信息公开中超过合理频次的信息处理费。 2.行政强制执行中代履行的费用。 3.行政诉讼案件受理费。

2025-09-10 17:56: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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