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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考点——自首!

自首 (法定从宽情节之一) (一)一般自首:  自动投案,如实供述A罪 (掌握已否均可),对A罪成立自首 1.犯罪以后自动投案 (只要未被动被抓)。 (1) 投案时间:被动归案之前。 (2) 投案对象不限,但需将自己置于司法机关控制之下。 (3) 投案方式不限。 (4) 自动性。下述情形虽不积极,但也认为具有自动性: ①自“报”自弃型:犯罪后主动报案,虽未表明自己是作案人,但没有逃离现场,在司法机关询问时交代自己罪行的;②束手待擒型:明知他人报案而在现场等待,抓捕时无拒捕行为,供认犯罪事实的;③惊弓之鸟型:在司法机关未确定犯罪嫌疑人,尚在一般性排查询问时主动交代自己罪行的;④因特定违法行为被采取劳动教养(现已废止)、行政拘留、司法拘留、强制隔离戒毒等行政、司法强制措施期间,主动向执行机关交代尚未被掌握的犯罪行为的;⑤其他符合立法本意,应当视为自动投案的情形。 下列情形不能视为自动投案: ①绑首 (“不自动”):犯罪嫌疑人被亲友采用捆绑等手段送到司法机关,或者在亲友带领侦查人员前来抓捕时无拒捕行为,并如实供认犯罪事实的,虽然不能认定为自动投案,但可以参照法律对自首的有关规定酌情从轻处罚。②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后又逃跑的,不认为自动投案。但逃跑后又主动归案的,认为是自动投案。 (5) 交通肇事中的自首认定。 2.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掌握已否均可)。 (1) 如实供述基本信息。 (2) 如实交代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 (包括“本人”、“主要”、“犯罪事实”三个要素)。 (3)在共同犯罪案件中,也要如前述要求一样交代身份信息、犯罪事实。 (4) 如实供述的时限。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后又翻供的,不能认定为自首:但在一审判决前又能如实供述的,应当认定为自首。 (5) 只需供述事实,对法律性质可辩解。犯罪人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后,被告人对行为性质的辩解不影响自首的成立。 (二) 特别自首: 犯A罪被抓,供述还未掌握的B罪,对B罪成立自首 1. 主体: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 (因 A 罪已被羁押者)。 2.供述内容:与司法机关掌握的或者判决确定的罪行属不同种罪行 (B 罪)。 3.司法机关尚未掌握。 4.犯罪行为人没有自动投案,而是在办案机关调查谈话、讯问、采取调查措施或者强制措施期间交代的。 (三) 自首的法律后果 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四) 坦白: 如实供述 坦白可认为是对自首的补充,对于不符合自首条件,但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是坦白。  [考点归纳] 1.一般自首: (1) 自动投案: 被抓(被动归案) 之前投案,形迹可疑、自暴自弃束手待擒、惊弓之鸟、行政羁押,也属投案,发现证据,不属投案。 (2) 如实供述:本人及共犯基本信息(如影响定罪量刑),本人、主要、犯罪事实。 (3) 共犯人需供述同案犯,主犯需供述同案犯事实。 (4) 一审判决前供述。 (5) 只供述事实,可辩解法律性质。 2.特别自首:犯A罪被抓,供述尚未掌握的B罪(对B罪成立自首)。

2025-10-15 18:03:49

民法考点——土地承包经营权

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概念与特征 土地承包经营权,指农业经营者通过签订承包经营合同在集体经济组织或国家所有的农用地上享有的进行耕作、养殖或放牧等利用并获得收益的权利。 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具有如下重要特征: 1.承包经营权的客体为农用地。 2.权利主体的限定性。在我国,集体土地所有权由集体经济组织行使,因此法律将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等确定为发包人。 3.权利的内容为在集体或国家所有的农用地上从事耕作、养殖、放牧等农业生产,其中包括对土地的占有、使用和收益并排除他人的不法干预。 4.原则上具有无偿分配性。 5.有期限性。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承包经营权均设有期限。承包期届满,由土地承包经营权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继续承包。   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取得  [重点法条] 《民法典》第333 条 土地承包经营权自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生效时设立。登记机构应当向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发放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林权证等证书,并登记造册,确认土地承包经营权。 物权的变动历来是法考的重点所在,承包经营权部分的考点基本也在于此。 土地承包经营权属于意定物权,当然首先要有承包经营合同的订立。而且,该合同本身必须是有效的。 问题是,土地承包经营权属于不动产物权,是否须按《民法典》第 209 条的原则,以登记作为物权效力的依据?对此,民法典第 333 条明确作出了否定的回答。依该条规范,土地承包经营权自承包合同生效时即已设立,不登记不影响该权利设立的效果。 《民法典》第 333 条第2款也提到了登记机构的登记造册,但其仅具有确认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意义。也就是说,所谓登记造册对于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设立并不具有意义。 [提示] 《民法典》第 333 条针对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设立,虽然也提及了“登记造册”,但并未做“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的规定。客观题考试中,如出现包含此内容的选项,应判定为错误。   登记对于土地承包经营权转移的法律意义  [重点法条] 《民法典》第335条  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转让的,当事人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在我国的农地利用制度中,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还有不少法律与现实的障碍。但是,《物权法》和相关法律并未真正禁止该权利的转让,《民法典》当然更朝着便利土地流转的方向推进。考虑到土地公有制及农村土地登记的实际情况,在发生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互换、转让时,登记仍然不是物权变动的要件,也就是说,只要当事人间订立转移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有效合同,该用益物权即可实现转移,但是,《民法典》335 条在此环节上创设了一个“登记对抗的规则,即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举例来说,甲取得承包经营权,并经登记机构登记;甲乙之间订立承包经营权转让合同,乙支付了对价,但双方未办理转移登记:后,甲又将承包经营权转让给丙,并为丙办理了转移登记,此时,乙不得以设权在先对抗丙,应认可丙最终取得承包经营权。   土地经营权  [重点法条] 《民法典》第 339 条 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可以自主决定依法采取出租、入股或者其他方式向他人流转土地经营权。 《民法典》第 340 条 土地经营权人有权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占有农村土地,自主开展农业生产经营并取得收益。 《民法典》第 341 条 流转期限为五年以上的土地经营权,自流转合同生效时设立。当事人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土地经营权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民法典的这三个法条是对《农村土地承包法》修改成果的继受,而后者是近年来农村土地制度“三权分置”改革思想的产物。关于土地经营权,可注意以下几点: 1.《民法典》并未将土地经营权规定为一项独立的用益物权,而是将其包含在土地承包经营权之中加以规定。 2. 土地承包经营权具有身份要求,承包人必须是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且不能向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之人转让承包经营权,但是,承包人可将其所享有的承包经营权中的土地经营权分离出来并将其让渡给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之人。土地经营权人在约定期限内享有占有、使用土地的权利。 3.土地经营权流转期限较短的 (短于5 年),可主要将其视为租赁等债权合同安排。流转期限5 年以上的,可将土地经营权视为一项用益物权,且适用“登记对抗”的规则:自流转合同生效时,土地经营权设立: 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4.与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身份要求不同,土地经营权没有身份属性,可以自由转让、抵押。

2025-10-15 18:01:41

理论法重要考点梳理!

法考主观题的第一道题通常为理论法的论述题,围绕着法治思想考查,穿插着司法制度和法律职业道德等考点。 法治思想的内容较少,重点集中,知识点学习简单,论述题的作答也相较简单。因此,在主观题中,理论法的论述题性价比还是较高的。 跟着小法,一起梳理法治思想的重要考点!    法治思想的形成发展及重大意义 形成发展 ●时代背景 ●逻辑 ●鲜明特色 重大意义   法治思想的核心要义 坚持党对全面依法治国的领导 ●党的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之魂 ●全面依法治国是要加强和改善党的领导 ●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 ●坚持党领导立法、保证执法、支持司法、带头守法 ●健全党领导全面依法治国的制度和工作机制 坚持以人民为中心 ●以人民为中心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的根本立场 ●坚持人民主体地位 ●牢牢把握社会公平正义的价值追求 ●推进全面依法治国的根本目的是依法保障人民权益 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是建设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唯一正确道路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核心要义 坚持依宪治国、依宪执政 ●坚持依法治国首先要坚持依宪治国,坚持依法执政首先要坚持依宪执政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是治国理政的总章程 ●全面贯彻实施宪法 ●推进合宪性审查工作 ●深入开展宪法宣传教育 坚持在法治轨道上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全面依法治国是国家治理领域一场广泛而深刻的革命 ●法治是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重要依托 ●更好发挥法治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保障作用 ●坚持依法治军、从严治军 ●坚持依法保障“一国两制”实践与推进祖国统一 ●坚持依法治网 坚持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 ●推进全面依法治国的总目标和总抓手 ●建设完备的法律规范体系 ●建设高效的法治实施体系 ●建设严密的法治监督体系 ●建设有力的法治保障体系 ●建设完善的党内法规体系 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 ●全面依法治国是一个系统工程 ●法治国家是法治建设的目标 ●法治政府是建设法治国家的主体 ●法治社会是构筑法治国家的基础 坚持全面推进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 ●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是推进全面依法治国的重要环节 ●推进科学立法 ●推进严格执法 ●推进公正司法 ●推进全民守法 坚持统筹推进国内法治和涉外法治 ●统筹推进国内法治和涉外法治是全面依法治国的迫切任务。 ●加快涉外法治工作战略布局。 ●加强对外法治交流合作。 ●为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提供法治保障。 坚持建设德才兼备的高素质法治工作队伍 ●建设一支德才兼备的高素质法治工作队伍至关重要。 ●加强法治专门队伍建设。 ●加强法律服务队伍建设。 ●加强法治人才培养。 坚持抓住领导干部这个“关键少数” ●领导干部是全面依法治国的关键。 ●领导干部要做尊法学法守法用法的模范。 ●领导干部要提高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的能力。 ●党政主要负责人要履行推进法治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    法治思想的实践要求 充分发挥法治对经济社会发展的保障作用 ●以法治保障经济发展。 ●以法治保障政治稳定。 ●以法治保障文化繁荣。 ●以法治保障社会和谐。 ●以法治保障生态良好。 正确认识和处理全面依法治国系列重大关系 ●政治和法治 ●改革和法治 ●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 ●依法治国和依规治党

2025-10-12 17:55:33

法言法语积累!民诉+刑诉!

法言法语答题在主观题中很关键,它不仅能让你的理由不累赘、节省你答题的时间,还能让你看起来更专业,更有法学底蕴。 但同时,法言法语答题也是一道难关。什么样的描述才是法言法语?平常又该如何积累法言法语? 跟着小法一起,积累诉讼法的法言法语,为自己的答案添些亮点!    刑 诉 ● 存疑不能认定,疑点利益归于被告。 ● 任何人无义务控告自己。 ● 紧急时无法律.法律不强人所难 。 ● 刑罚的威慑力不在于刑罚的严酷性,而在于其不可避免性。 ● 没有救济就没有权利。 ● 任何人不因思想受处罚。 ● 无犯意则无犯人。单凭行为不能判定某人有罪,除非他还有犯罪的意图。 ● 任何人在被证明有罪前,皆应被视为无辜。 ● 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受罚。 ● 最高人民法院复核死刑案件,应当由审判员三人组成合议庭进行。 ● 最高人民法院复核死刑案件,应当讯问被告人,辩护律师提出要求的,应当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 ● 某某检察院有权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向其同级人民法院提起抗诉进行纠正。 ● 一审生效: 一审裁判的生效时间为裁判送达后次日开始计算上诉、 抗诉期限,经 过上诉、 抗诉期限,未上诉、 抗诉的一审裁判才生效。 ● 二审生效: 我国实行二审终审制,普通案件二审裁判为终审裁判, 但同时,二审判决需要送达后才生效,即二审判决在当庭宣判后或定期宣判送达裁判文书后发生法律效力。 ● 依据 《刑诉解释》第 XXX条的规定,本案可以有三种处理方式: ● 基于《刑诉解释》第XXX条以及第 XXX条的规定,本案省高级法院既可以提审,也可以指令下级法院再审。具体操作是:   民 诉 ● 普通的民事合同,没有执行力,诉讼对象只能是协议本身。 ● 一旦达成调解协议,处分了原先权利,覆盖了原先的纠纷,而不能指向原纠纷。 ● 一旦申请司法确认之后,法院就会对人民调解协议进行审查,审查后协议自愿且合法,就会作出确认的司法裁定书,司法确认裁定书有执行力。 ● 一旦选择仲裁协议,发生纠纷只能仲裁不能起诉,或裁或诉。 ● 仲裁只能解决财产权益纠纷高度自治、高度灵活、高效率。 ● 入口自治:双方协议约定仲裁协议,无协议无法达成仲裁。 ● 出口强制:一裁终局、其受强制执行力保护。 ● 诉讼标的:实体法律关系 ● 诉讼请求:围绕一个诉讼标的产生多个诉讼请求当事人实体法上的主张 ● 确认之诉 ● 给付之诉 ● 变更之诉 ● 本诉与反诉 ● 独立的诉 ● 抗诉:合法的抗诉应定采取再审 ● 平等原则:原告被告均有权…… ● 同等和对等原则:中外当事人的涉外对比关系。 ● 辩论原则:只有当事人才享有辩论权。 ● 诉讼诚实信用原则:打击滥用诉讼权的行为。 ● 回避的方式:自行回避、申请回避、 决定回避。 ● 两审终审制保障程序的公正性。 ● 公开审判的制度确保审判的公正性。 ● 规定在经济法中,无需达成仲裁协议。 要想提起劳动诉讼,必须先申请劳动仲裁。 劳动纠纷先仲裁之后提起诉讼。

2025-10-12 17:53:55

理论法考点——国家的基本制度!

一、人民民主专政制度 1.特点 国家性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 2.注意 根本制度是社会主义制度,根本政治制度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基本政治制度是民族区域自治、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基层自治制度。 二、基本经济制度 1.特点 基础:生产资料公有制;2种形式—全民所有、集体所有;非公有制经济是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 2.注意 城市土地归国家所有;城市郊区和农村土地集体所有是原则,国有为例外,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归集体所有;对非公有制经济鼓励、支持、引导。 三、基本文化制度 1.特点 我国基本文化制度是围绕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的核心进行教育科学文化建设和思想道德建设。 2.注意 社会主义精神文明是社会主义重要的精神特征; 教育科学文化建设是整个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基础工程建设。 四、基本社会制度 1.特点 社会文明和生态文明在2018年修宪后进入宪法的价值体系,表明了社会制度在宪法中的基础性地位,有助于把我国建设成为富强民主文 明和谐美丽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 2.注意 我国公民在年老、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

2025-09-27 17:58:24

理论法——人大代表的选举!

一、全国人大代表 1.产生方式 由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2.主持机构 全国人大常委会主持全国人大代表选举。 3.候选人产生 各政党、各人民团体,可以联合或者单独推荐代表候选人。选民或者代表,10人以上联名,也可以推荐代表候选人。 4.候选人确定 间接选举的代表候选人的名额应多于应选代表名额1/5至1/2。 5.选票效力 选举所投的票数,多于投票人数的无效,等于或者少于投票人数的有效;投票所选的人数,多于规定应选人数的作废,等于或者少于规定应选代表人数的有效。 6.代表当选 直接选举时,选区全体选民的过半数参加投票,选举有效。代表候选人获得参加投票的选民过半数的选票时,始得当选。 二、地方各级人大代表 1.产生方式 (1)省、设区的市 由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2)县、乡两级 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由选民直接选举。 2.主持机构 (1)省、设区的市 人大常委会主持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 (2)县、乡两级 设立选举委员会,主持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 3.候选人产生 各政党、各人民团体,可以联合或者单独推荐代表候选人。选民或者代表,10人以上联名,也可以推荐代表候选人。 4.候选人确定 直接选举的代表候选人名额应多于应选代表名额1/3至1倍。 5.选票效力 选举所投的票数,多于投票人数的无效,等于或者少于投票人数的有效;投票所选的人数,多于规定应选人数的作废,等于或者少于规定应选代表人数的有效。 6.代表当选 间接选举时,代表候选人获得全体代表过半数的选票时,始得当选。

2025-09-27 17:57:22

刑诉考点——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

一、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的特殊规定 1.强制法律援助辩护; 2.慎用强制措施; 3.立案程序的特殊规定; 4.侦查程序的特殊规定(特殊的讯问规则); 5.审查起诉程序的特殊规定:应当听取意见与讯问未成年人、安排会见和通话、适用特殊的酌定不起诉制度、附条件不起诉制度; 6.审判程序的特殊规定:法定代理人到场、未成年被害人和证人的询问与作证、少年法庭、亲属会见、量刑建议、法庭教育、法定代理人的补充陈述、公开宣判制度; 7.执行程序的特别规定:犯罪记录封存制度   二、附条件不起诉制度 1.适用条件 未成年人涉嫌刑法分则第四、五、六章规定的犯罪,可能判1 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符合起诉条件,但有悔罪表现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 2.制约 (1)对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公安机关可以提出复议和复核。 (2)被害人对人民检察院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作出的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和考验期满的不起诉的决定,可以向上一级检察院申诉,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3)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对人民检察院决定附条件不起诉有异议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起诉的决定。 3.考验 (1)主体:人民检察院 (2)期限:6个月~1年 (3)内容 1.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 2.按照考察机关的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 3.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报经考察机关批准; 4.按照考察机关的要求接受矫治和教育。 (4)处理 ①起诉:新罪漏罪;违反治安管理规定,造成严重后果,或者多次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违反考察机关有关附条件不起诉的监督管理规定,造成严重后果,或者多次违反考察机关有关附条件不起诉的监督管理规定的; ②不起诉。

2025-09-24 17:58:38

理论法考点——人大代表的选举!

一、全国人大代表 1.产生方式 由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2.主持机构 全国人大常委会主持全国人大代表选举。 3.候选人产生 各政党、各人民团体,可以联合或者单独推荐代表候选人。选民或者代表,10人以上联名,也可以推荐代表候选人。 4.候选人确定 间接选举的代表候选人的名额应多于应选代表名额1/5至1/2。 5.选票效力 选举所投的票数,多于投票人数的无效,等于或者少于投票人数的有效;投票所选的人数,多于规定应选人数的作废,等于或者少于规定应选代表人数的有效。 6.代表当选 直接选举时,选区全体选民的过半数参加投票,选举有效。代表候选人获得参加投票的选民过半数的选票时,始得当选。 二、地方各级人大代表 1.产生方式 (1)省、设区的市 由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2)县、乡两级 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由选民直接选举。 2.主持机构 (1)省、设区的市 人大常委会主持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 (2)县、乡两级 设立选举委员会,主持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 3.候选人产生 各政党、各人民团体,可以联合或者单独推荐代表候选人。选民或者代表,10人以上联名,也可以推荐代表候选人。 4.候选人确定 直接选举的代表候选人名额应多于应选代表名额1/3至1倍。 5.选票效力 选举所投的票数,多于投票人数的无效,等于或者少于投票人数的有效;投票所选的人数,多于规定应选人数的作废,等于或者少于规定应选代表人数的有效。 6.代表当选 间接选举时,代表候选人获得全体代表过半数的选票时,始得当选。

2025-09-14 17:28:50

理论法考点——国家的基本制度!

一、人民民主专政制度 1.特点 国家性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 2.注意 根本制度是社会主义制度,根本政治制度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基本政治制度是民族区域自治、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基层自治制度。 二、基本经济制度 1.特点 基础:生产资料公有制;2种形式—全民所有、集体所有;非公有制经济是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 2.注意 城市土地归国家所有;城市郊区和农村土地集体所有是原则,国有为例外,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归集体所有;对非公有制经济鼓励、支持、引导。 三、基本文化制度 1.特点 我国基本文化制度是围绕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的核心进行教育科学文化建设和思想道德建设。 2.注意 社会主义精神文明是社会主义重要的精神特征; 教育科学文化建设是整个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基础工程建设。 四、基本社会制度 1.特点 社会文明和生态文明在2018年修宪后进入宪法的价值体系,表明了社会制度在宪法中的基础性地位,有助于把我国建设成为富强民主文 明和谐美丽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 2.注意 我国公民在年老、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

2025-09-14 17:27:56

理论法考点——宪法的概念

一、宪法与法律的关系 1.我国宪法文本中的法律 (1)以“以法律的形式”“法律的效力”的形式出现时,通常指法的一般特征; (2)宪法和法律连在一起使用时,“法律”通常指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 (3)宪法文本有时采用了“依照法律规定”“依照法律”等表述,此时的“法律”通常是指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 2.宪法与法律的关系 (1)宪法与法律具有共同的经济基础,其性质主要取决于社会的物质文化条件; (2)宪法与法律由国家制定并以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 (3)宪法和法律通过规定社会关系参加者的权利义务来确认和保护社会秩序和法律秩序; (4)宪法和法律具有制裁性。 二、宪法的分类 1.传统的宪法分类 (1)成文宪法与不成文宪法; (2)刚性宪法与柔性宪法; (3)钦定宪法、民定宪法和协定宪法。 2.马克思主义宪法学的分类 (1)资本主义类型宪法; (2)社会主义类型宪法。 三、宪法的基本特征 (1)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 (2)宪法是公民权利的保障书; (3)宪法是民主事实法律化的基本形式。 四、宪法的基本原则 (1)人民主权原则; (2)基本人权原则; (3)法治原则; (4)权力制约原则。 五、宪法规范的分类 (1)确认性规范; (2)禁止性规范; (3)权利性规范与义务性规范; (4)程序性规范。

2025-09-14 17:27:08

2025年客观题行政法三页纸!这18个重要考点,考前必看!

行政法的重要考点固定,考查难度一般,在法考客观题的冲刺中,是性价比较高的科目,值得同学们花费一定的时间进行突破! 兰燕卓老师为大家划重点!【2025年客观题行政法三页纸】来啦!这18个重要考点,考前必看! 行 政 复 议1.工作部门作被申请人,复议机关找同级政府。例外:海外金税(海关外汇金融税务)垂直领导找上级;司法局找两头。 2.复议前置(新增):当场处罚,不作为,不公开。 3.审理方式:应当听取当事人意见。例外:简易程序,普通程序因当事人原因不能听取意见的,可以书面审理。 4.简易程序(可以):当场作出、3000以下、信息公开、警告或通报批评;或者当事人同意适用。30日内审结。 5.听证:重大、疑难、复杂,应当听证。人员:1(主持人)+2(听证员)+1(记录员)。 6.复议委员会:重大、疑难、复杂;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省级政府作被申请人。咨询意见效力:参考依据。 7.调解:所有案件复议都可以调解。 8.收费:复议不收费,专门事项的鉴定费由当事人承担。 9.申请复议期限≥60天。 10.附带性审查违法的,决定停止该条款的执行,并责令制定机关予以纠正。 11.内容不适当的,应变更。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可变更可撤销。 基 本 原 则1.合法行政包括:法律优先,法律保留。合法行政是行政法的首要原则,其他基本原则都是合法行政的延伸和扩展。 2.程序正当除了公开参与回避,注意处罚的程序,比如简易、听证,也属于程序正当的要求。 3.权责一致包括:执法有保障,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违法受追究,侵权需赔偿。  公 务 员 1.不能当公务员的: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被开除党籍;被开除公职;被依法列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 2.聘任期限1—5年;试用期为1—12个月(对比委任制公务员试用期是1年)。 3.国家实行公务员职务与职级并行制度。公务员职级在厅局级以下设置。 4.不得在其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经营的企业、营利性组织的行业监管或者主管部门担任领导(一个人当领导,三个人不能开公司)。 5.公务员处分有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6.公务员与所在单位之间的纠纷,不能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和公务员有关的,只有体检不合格的人可以复议可以诉讼。 抽 象 行 为1.没有上位法的依据,规章不得减损权益。 2.行政法规草案应当向社会公布,征求意见,但是经国务院决定不公布的除外。 3.立法计划可以调整。 4.起草、决定、说明都是两个以上主体。 5.多个起草部门共同制定、共同签署,如果在题里看到“牵头负责人”的字样就错了。 6.制定程序里的期限全是30天。 具 体 理 论1.看到生效,选拘束力;看到救济期限届满,选确定力;看到履行期限届满,选执行力。 2.效力终止:重大明显是无效;一般违法是撤销;没违法是废止。 行 政 许 可1.只能全国统一设定:国家统一确定的资格的许可;设立登记及其前置性许可。 2.许可的申请只能书面。 3.许可的听证选利益(公共利益依职权,重大利益依申请)。 4.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和对行政许可事项进行监督检查,不得收取任何费用。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5.规章中只有省规章可以设定许可(临时不超过一年)。 6.许可的监督:撤销(违法取得);撤回(公共利益);注销。 行 政 处 罚1.处罚的特征:违法性;制裁性;最终性(与强制措施区分)。 2.处罚的追究时效是2年,安全类+危害后果的延长到5年,治安管理处罚是6个月,先行登记保存是7天,询问查证最长不得超过24小时。 3.违反多个法条的,罚款按高的罚。 4.简易程序(当场开罚单):200/3000——200(治安)。 5.听证程序: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限制从业、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许可证件(口诀:责令也降调;应当根据笔录)——治安:吊销/2000。 6.执行程序:当场收缴:100——50(治安)。 7.暂缓拘留总是错的(救济、申请暂缓、担保人或保证金、无危险须同时满足)。 行 政 强 制1.措施的特征:危险性、制止性、临时性。 2.措施要报批,补报批时限:24小时——立即(人身)。 3.措施中查扣一定是和本案有关的,期限30+30,不收费。 4.有强制执行权:海公先睡(海关公安税务县级以上政府)。 5.执行要发催告书、强制执行决定书。 6.执行夜间法定节假日有例外,停止供水、暴力无例外。 7.代履行费用由当事人承担,法律另有规定除外。 信 息 公 开1.除了行政机关主动公开的信息,都可以申请公开。 2.申请都要身份证,都不需要说明用途。 3.会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行政机关应当书面征求第三方的意见;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予以公开。 4.依职权公开:20个工作日;依申请公开:20个工作日+20个工作日。 5.可以不公开:内部信息、过程性信息。 6.不公开属于复议前置事项。 诉 讼 受 案 范 围1.注意:补偿标准不可诉,公安机关刑侦不可诉,协议检查原告资格,必须是民告官。 2.诉讼中规范性文件的附带性审查:不可审规章及以上;一并审查;认为文件不合法,不作为认定行政行为合法的依据。   管 辖  1.中院管:国务院部门、县政府、市政府、省政府。 2.基层法院管:省厅、市局、县局、乡镇政府。 3.地域一般:被告所在地。 4.地域特殊:人身自由(强制措施):原告所在地+被告所在地。 5.经复议案件的管辖:地域是原机关所在地+复议机关所在地法院。级别维持时就低。  参 加 人 1.被告:行政机关(政府/局)谁行为谁被告,A委托B,告A。拆房子:先文书,后行为。 2.复议案件的被告:复议维持——告两个;复议改变——告一个;复议不作为——看原告。结果改变才算改变。 3.错列被告:原告不变更,裁定驳回起诉;少列被告:联合执法,列为第三人;复议维持,列为共同被告。 4.行政公益诉讼:官(检察院)告官(行政机关);不能直接起诉(需提检察建议)。   程 序  1.起诉期限:自知道起6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除了经复议是15天,其他的都是6个月。1年、5年、20年是最长保护期限。 2.立案:当场立案——7日内决定——不能决定就立案。 3.公开审理:国家秘密、个人隐私除外。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当事人申请不公开的,可以不公开。 4.公开宣判:当庭宣判,应当在10日内发送判决书;定期宣判,宣判后立即发给判决书。 5.简易程序适用:找第一审,然后找“同意”,没有同意就找案件类型,当场作出、2000以下、信息公开(一人独任审理,45日内审结)。 6.二审:合议庭,可以不开庭,全面审查(对原审法院的判决、裁定、被诉行政行为)。   证 据  1.鉴定意见:要有鉴定人的签名和鉴定部门的盖章。 2.现场笔录:执法人员签名。 3.被告对作出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负有举证责任:事实+依据。 4.原告举证:行政赔偿、补偿案件中,对行政行为造成的损害提供证据。 5.复议维持举证责任:原机关+复议机关对原行为合法性举证,复议机关对复议决定合法性举证。 6.举证期限:被告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15日内提交证据。   制 度  1.一并审理:裁决的,不单独立案。分别裁判,分别生效。 2.复议撤回与诉讼撤诉:都导致程序终结;都不得再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该救济;诉讼是不交钱除外,复议是违背真实意思表示除外。 3.出庭应诉: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可以另行委托一至二名诉讼代理人,不能出庭的,应当委托相应的工作人员出庭。 4.诉讼的调解:赔偿、补偿、自由裁量、协议。 5.先予执行:抚恤金、低保、社保;行政机关可向法院申请司法复议。   裁 判  1.原告败诉:判决驳回。 2.原告胜诉:首选撤销、履行、变更;其次确认。 3.变更判决:处罚明显不当,或者其他钱数错了。 4.复议维持:审查对象是2个,证明对象是2个,裁判对象是2个。 5.一审遗漏赔偿请求,二审认为该赔(调解,不成就该部分发回重审);二审认为不该赔(判决驳回)。二审新提出赔偿请求(调解,不成另行起诉)。 国 家 赔 偿1.行政赔偿义务机关就是行政主体,特殊的是复议机关仅对加重部分担责,但告的话是共同被告。 2.要求行政赔偿应当先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也可以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时一并提出。 3.刑事赔偿义务机关是后置原则。 4.司法赔偿程序(原机关——上一级复议——同级赔委会——上一级赔委会申诉),法院没有复议那步。 5.提出司法赔偿请求的时效为2年,自知道侵权之日起计算(人身自由案件:请求时效自其收到决定撤销案件、终止侦查、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等终止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再审改判无罪的法律文书之日起计算)。 6.人身自由上年度:作赔偿决定时的上年度;复议维持,原决定的上年度。 7.精神损害抚慰金:公民+人身+严重后果(超过6个月给,残疾给,精神障碍或精神残疾给;金额是人身损害的≤50%)。 收 费 问 题原则上不收费,例外: 1.信息公开中超过合理频次的信息处理费。 2.行政强制执行中代履行的费用。 3.行政诉讼案件受理费。

2025-09-10 17:56:05

法考客观题应试选择技巧!恰当运用,提高你答对题的可能!

法考客观题的“案例化”、“实务化”趋势明显,需要灵活运用知识点解决问题。 但同时,选择题的重点就是下对结论,选择出正确的选项。因此,在面对争议题和难题的时候,同学们也可以根据常见规律,搭配一定的技巧,提高你的答题速度和正确率。 小法分享几个选择技巧,助你更好更快地完成客观题答题! 写在前面:技巧为辅,基础为本。法考上岸靠的是硬核知识,同学们首先还是要严格按知识点作答。以下几个技巧只能用在完全没头绪、拿不准的时候!   从描述判断 这些表达很可能是错误信号 表述含绝对化字词 有的选项描述乍一看是合理的,但是在加入了绝对化的字词之后,就很容易被推翻。 法考er在看到以下字词时,就要注意了。只要找到一个特殊,这句话就是错误的。 比如“只要”、“所有”、“任何”、“都是”。 结论的描述太片面 结论下的太轻率,不严谨,很可能是在以偏概全,以部分代替整体。结论自然也更有可能是错误的。 比如“只有......才能.....”、“.......就能.....”。 一因一果 在法考的世界里,如果看到一因对一果,那么大概率是错误的。这种单一的因果关系,虽然两方叙述都没问题,但是很难完全配套。 比如“A就是B”、“A等于B”。  这些表达很可能是正确信号 表述含限定词 描述和结论下的比较严谨,加入了一些限定词,很符合法律的逻辑性,一般都是正确的。 比如“一般情况下”、“有的”、“可能”、“不仅......而且......”。 马克思之类的表述 马克思主义和马克思之类的表述一般都是正确的,这种表述比较有哲学意味。 描述理论性很强 如果是你没见过的理论,但是感觉它理论性很强且比较高大上,很可能就是对的。 相反,如果读起来没有重点,理论性不强,那么就很可能是错误的。   从规律判断  每个学科,每个知识点,都有常考方向和规律。 同学们在没有思路的时候,可以从科目或考点的常见考查角度出发,锁定关键词,捕捉相应考点,并通过规律进行判断。 举例: 行政法 考查有关“管辖”的考点时,就要注意同时检查级别和地域。 “抽象行为”考点:多个起草部门共同制定、共同签署,如果在题里看到“牵头负责人”的字样就错了。 “具体理论”考点:看到生效,选拘束力;看到救济期限届满,选确定力;看到履行期限届满,选执行力。 刑诉 提到兼顾、优先、同等重要,一般都是正确的; 理论法 建立更多的法律制度,完善更多的法律程序的表述;控制和约束国家权力,保障公民权利,规范国家机关和公民的行为的相关表达。一般都是正确的。

2025-09-10 17:53:48

法考主观题的黄金考点!聚焦重点,高效突破!

相较于客观题,主观题知识点范围有所收窄,也很少出现偏冷的考点,同学们大可以放心地将备考精力侧重在各科目的重要考点上。 但同时,主观题对知识点的考查也较深,建议法考er还是要从主观题的视角,完整地过一遍知识点。对于那些重要的、常考的考点,要结合实际案例吃透,并熟悉考查方式。   考查科目《2025年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公告》明确:主观题考试为一卷,包括案例分析题、法律文书题、论述题等题型,分值为180分。 具体考查科目为: 法治思想、法理学、宪法、刑法、刑事诉讼法、民法、商法、民事诉讼法(含仲裁制度)、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司法制度和法律职业道德。 主观题考试设置选作题的,应试人员选择其一作答。 根据历年经验,主观题考查的科目和题型分布情况如下: 第一题:理论法论述题; 第二题:刑法案例分析题; 第三题:刑诉案例分析题; 第四题:民事综合(民法+民诉)案例分析题; 第五题:行政法和商法案例分析题(二选一)。   黄金考点理论法:论述题法治思想为核心,也会结合司法制度与法律职业道德等考点。  划重点推进全面依法治国的总目标、推进全民依法治国的基本原则、建设法治政府的意义和基本要求、法治工作的基本格局和基本保障、全面依法治国的重大意义等。  刑法:案例分析题 主要考罪名,案情较复杂,常有多个时间线、多个法律关系、多个罪名共同交杂在一起。   划重点第二章危害公共安全罪; 第三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第四章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 第五章侵犯财产罪; 第六章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 第八章贪污贿赂罪; 第九章渎职罪。  刑诉:案例分析题 重要考点、新增/新修考点、热点法律问题、法条问题等,是较为常考的方向。 划重点管辖、刑事证据、第一审程序、第二审程序、审判监督程序和刑事司法协助等。   民法+民诉:综合案例分析题虽为综合考查,但学习备考与答题时,仍建议按照“民法的归民法、民诉的归民诉”展开。 民法划重点民法的重要考点会夹杂其他知识点一同出题,担保法、物权法、实体法和程序法相结合的考点(如多数人责任)等为重点方向。 民诉划重点主管与管辖诉当事人、民事诉讼中的证明、第二审程序、审判监督程序和仲裁法等。   商法/行政法:选做案例分析题两道题目选做其一,但还是建议法考er全面准备,考试时再根据难易程度,进行灵活选择。   商法划重点公司法和企业破产法等为重点,还有可能穿插票据、证券、合伙等。 行政法划重点具体行政行为;行政许可、处罚、强制;行政协议;行政诉讼参加人;第一审程序;第二审程序等。

2025-09-06 17:58:33

冲刺期集中突破!2025年法考,有哪些新增/新修考点?

    冲刺期时间紧张,聚焦在更好拿分的考点上,才更为适宜。至于冷门的考点、很难突破的考点,则可以适当放弃了。 新修/新增考点,则是法考er冲刺期可以重点突破的方向。一是因为法考“新增常考”,二是因为在首次考查时,难度通常不会设置得过高。 跟着小法,一起复习2025年的变动考点!   民法 考点 结婚的概念 ●结婚与同居的区别 ●同居期间所得财产的处理 离婚时的财产处理和债务清偿 ●离婚时夫妻财产分割的范围和原则 ●特殊类型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 ●离婚时房屋的处理 ●离婚时给予子女财产 ●夫妻共同财产的少分或者不分和离婚后再次分割债务的清偿 离婚后的子女抚养 ●离婚后抚养关系的确定和变更 ●抚养费的负担和变更 ●探望权 离婚救济制度 ●离婚经济补偿 ●离婚经济帮助 ●离婚损害赔偿 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的解释(一)》   刑法 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 ●2024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袭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18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办理黑恶势力犯罪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   刑诉 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规程》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办理刑事案件庭前会议规程》   民诉 考点 诉的合并 ●诉的合并在民事诉讼中的体现 协议管辖 ●协议管辖异议的处理 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与诉讼义务 ●权利的行使条件与法律后果 ●不履行义务的法律后果 ●法院没有依法保障当事人权利行使的法律后果) 书证 ●文书提出命令 人民法院调解的原则 ●查明事实与分清是非原则   商经知 考点 反垄断法概述 ●垄断民事纠纷 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管理 ●资源规划 矿区生态修复 ●总体要求 ●管理职责 ●生态修复义务 ●生态修复方案 ●生态修复费用 矿产资源储备和应急 ●矿产资源储备制度 ●矿产资源应急制度 监督管理 ●职权部门 ●监督检查职责和措施 ●监管工具 矿产资源违法责任 ●违法责任追究 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垄断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营经济促进法》  理论法 考点 宪法的基本原则 ●坚持党的领导原则 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   三国法 考点 国家及其财产豁免 ●中国的立法与实践 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认可和执行台湾地区法院民事判决的规定》

2025-08-31 17:57:07

理论法考点——法的价值!

一 、法的价值的含义 ( 一 )法的价值 法的价值是指法这种规范体系(客体)有哪些为人(主体)所重视、珍惜的性状、属性 和作用。简而言之,法的价值就是法对人的有用性。 (二)法的价值的意义 1. 同价值的概念一样,法的价值也体现了一种主客体之间的关系。也就是说,它是由人 对作为客体的法律的认识。法律无论其内容抑或目的,都必须符合人的需要,这是法的价值概 念存在的基础; 2. 法的价值表明了法律对于人们而言所拥有的正面意义,它体现了其属性中为人们所重视、珍惜的部分; 3. 法的价值既包括对实然法的认识,更包括对应然法的追求。   二、法的价值的种类 ( 一 )秩序 1. 社会秩序,是人们社会生活中相互作用的正常结构、过程或变化模式,它是人们相互作用的状态和结果。法学上的秩序是社会秩序的一种。它表明通过法律机构、法律规范、法律权威所形成的一种法律状态。 2. 法律总是为一定秩序服务的。在秩序问题上,法律所存在的问题仅在于法律服务于谁 的秩序、怎样的秩序。 3. “秩序”之所以成为法的基本价值之一,是因为: (1)任何社会统治的建立都意味着一定统治秩序的形成; (2)秩序本身的性质决定了秩序是法的基本价值; (3)秩序是法的其他价值的基础。 4. 秩序主要关系到社会生活的形式方面,而难以涉及社会生活的实质方面。 5. 秩序虽然是法的基础价值,但秩序本身又必须以合乎人性、符合常理作为其目标。即 秩序需要符合自由、正义的内在要求。 ( 二 ) 自 由 1. 哲学上的“自由”是指在没有外在强制的情况下,能够按照自己的意志进行活动的 能力。 2. 法的价值上的“自由”,即意味着法以确认、保障人的这种行为能力为己任,从而使主 体与客体之间能够达到一种和谐的状态。 3. 从价值上而言,法律是自由的保障。就法的本质来说,它以“自由”为最高的价值 目标。 4. 自由是人的本性,体现了人性最深刻的需要。 5. 自由是衡量一国法律是否是“真正的法律”以及进步与否的一种评价标准。 6. 自由需要法律的限制。法律限制自由时需要注意以下原则: (1)伤害原则:伤害他人合法权利时则需要进行限制。 (2)家长主义原则:为免受自身侵害而对其进行限制。 (3)冒犯原则(道德主义原则、公序良俗原则):法律禁止那些虽不伤害别人但却冒犯别人的行为。 ( 三 ) 正 义 “正义”本身是个关系范畴,是一种在涉及利害关系的场合,要求平等地对待他人的观念 形态。这一原则,即我们通常所说的“把各人应得的东西归予各人”。从实质内容而言,正义 又体现为平等、公正等具体形态。 在法律上如何实现正义这一价值标准: 1. 正义是法的基本标准。法律只有合乎正义的准则时,才是真正的法律。 2. 正义是法的评价体系。 3. 正义极大地推动着法律的进化。 ( 四 ) 人 权 1. 人权的概念 2. 人权是法的评价标准 3. 人权也可以作为法律权利,法能够促进与保证人权的实现   三 、法的价值冲突及其解决 ( 一)从主体而言,法的价值冲突常常出现于三种场合 1. 个体之间法律所承认的价值发生冲突。 2. 共同体之间的价值发生冲突。 3. 个体与共同体之间的价值冲突。 (二)由于立法不可能穷尽社会生活的 一 切形态,在个案中更可能因为特殊情形的存在而使得价值冲突难以避免,因而必须形成平衡价值冲突相关的规则 1. 价值位阶原则:在不同位阶的法的价值发生冲突时,在先的价值优于在后的价值。自 由、正义、秩序等基本价值优先于效率、利益等 一般价值;在基本价值内部,自由是最高价 值,秩序处于价值的基础,其位阶顺序如下:自由、正义、秩序。 (1)一般而言,自由代表了人的最本质的人性需要,它是法的价值的顶端; (2)正义是自由的价值外化,它成为自由之下制约其他价值的法律标准; (3)秩序表现为实现自由、正义的社会状态,必须接受自由、正义标准的约束。 2.比例原则:即使某种价值的实现必须以其他价值的损害为代价,也应当使被损害的价 值减低到最小限度。

2025-08-31 17:53:09

刑诉重点——死刑立即执行案件的报请复核!

死刑立即执行案件的报请复核 一、核准权 统一由最高人民法院行使 二、辩护权保障 告知义务 提交手续 裁判送达 三、报请核准 1.中法一审判处死立执 (1)未上诉、未抗诉的 ①高级人民法院同意的,应当在作出裁定后 10 日内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②高级人民法院认为原判认定的某一具体事实或者引用的法律条款等存在瑕疵但判处被告人死刑并无不当的,可以在纠正后作出核准的判决、裁定; ③高级人民法院不同意的,应当依照第二审程序提审或者发回重新审判。( 无须再上报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2) 上诉、抗诉的 ①高级人民法院二审裁定维持的,应当在作出裁定后 10 日内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②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后如果认为不应当判处死刑的,直接在二审程序中改判审判决生效。( 无须再上报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2.高法一审判处死立执 (1) 未上诉、未抗诉的: 应当在上诉、抗诉期满后 10 日内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2) 上诉、抗诉的: 最高人民法院按照二审程序审理,作出的裁判,二审终审,无须再复核 四、复核程序 1.应当由审判员3人组成合议庭进行 2.对事实认定、法律适用和诉讼程序进行全面审查3控辩双方参与 五、复核后的处理 1. 复核结果 (1)核准死刑 (2)裁定不予核准,发回重审 (3)一般应当发回重审,必要时可依法改判 2.发回重审的程序 (1) 发回审级: ①最高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核准死刑的,根据案件情况,可以发回第二审人民法院或者第一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②对最高人民法院发回第二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的案件,第二审人民法院一般不得发回第一审法院重新审判 3.重审要求 (1) 另行组成合议庭 (2) 能否再发回重新审判 原则上不得发回重审 (3) 应否开庭 ①第一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的,应当开庭审理 ②第二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的,可以直接改判;必须通过开庭查清事实、核实证据或者纠正原审程序违法的,应当开庭审理。

2025-08-22 18:01:19

刑诉——审判监督程序的提起!

审判监督程序的提起 一、 申诉 (一)申诉主体 (1) 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 (2) 案外人 (二) 申诉对象 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 (三) 申诉效力 不能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 不能直接引起审判监督程序。 (四) 申诉时间 刑罚执行完毕后 2 年内,特殊情形除外 (3 种) (五)  受理机关 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 二、主体 1.法院:本院、最高法院、上级法院 2.检察院 三、理由 1.原裁判在认定事实上确有错误 2.原裁判在适用法律上确有错误 四、方式 1.决定再审 2.指令再审 3.决定提审 4.提出抗诉

2025-08-22 17:59:40

刑诉考点——死刑立即执行案件的报请复核!

  一、核准权 统一由最高人民法院行使 二、辩护权保障 告知义务 提交手续 裁判送达 三、报请核准 1.中法一审判处死立执 (1)未上诉、未抗诉的 ①高级人民法院同意的,应当在作出裁定后 10 日内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②高级人民法院认为原判认定的某一具体事实或者引用的法律条款等存在瑕疵但判处被告人死刑并无不当的,可以在纠正后作出核准的判决、裁定; ③高级人民法院不同意的,应当依照第二审程序提审或者发回重新审判。( 无须再上报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2) 上诉、抗诉的 ①高级人民法院二审裁定维持的,应当在作出裁定后 10 日内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②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后如果认为不应当判处死刑的,直接在二审程序中改判审判决生效。( 无须再上报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2.高法一审判处死立执 (1) 未上诉、未抗诉的: 应当在上诉、抗诉期满后 10 日内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2) 上诉、抗诉的: 最高人民法院按照二审程序审理,作出的裁判,二审终审,无须再复核 四、复核程序 1.应当由审判员3人组成合议庭进行 2.对事实认定、法律适用和诉讼程序进行全面审查3控辩双方参与 五、复核后的处理 1. 复核结果 (1)核准死刑 (2)裁定不予核准,发回重审 (3)一般应当发回重审,必要时可依法改判 2.发回重审的程序 (1) 发回审级: ①最高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核准死刑的,根据案件情况,可以发回第二审人民法院或者第一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②对最高人民法院发回第二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的案件,第二审人民法院一般不得发回第一审法院重新审判 3.重审要求 (1) 另行组成合议庭 (2) 能否再发回重新审判 原则上不得发回重审 (3) 应否开庭 ①第一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的,应当开庭审理 ②第二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的,可以直接改判;必须通过开庭查清事实、核实证据或者纠正原审程序违法的,应当开庭审理。

2025-08-20 17:54:46

民法复习重点!《民法典》核心知识,一起来梳理!

  在法考八科中,民法属于基础科目,且分值占比较高,对法考er的过线有着关键的作用。而在民法的学习备考中,《民法典》则占据着重要的位置,是民法考察的核心。 无论是前期的打基础,还是后期的复习,法考er都要重视《民法典》,理清它的体系,掌握它的重点知识。 跟着小法,一起盘点梳理《民法典》中的核心知识!    民法典核心知识 《民法典》共分为7编,依次为总则编、物权编、合同编、人格权编、婚姻家庭编、继承编、侵权责任编,以及附则,共1260条。 总则编 基本规定 ●将“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作为一项重要的立法目的,体现坚持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相结合的鲜明中国特色; 确立了平等、自愿、公平、诚信、守法和公序良俗等民法基本原则; ●将绿色原则确立为民法的基本原则,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 民事主体 ●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因发生突发事件等紧急情况,监护人暂时无法履行监护职责,被监护人的生活处于无人照料状态的,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应当为被监护人安排必要的临时生活照料措施)。 民事权利 ●包括各种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对知识产权作了概括性规定,对数据、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作了原则性规定,规定了民事权利的取得和行使规则)。 民事法律行为和代理 ●民事法律行为是民事主体通过意思表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行为,代理是民事主体通过代理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的制度。 关于民事责任、诉讼时效 ●民事责任是民事主体违反民事义务的法律后果,是保障和维护民事权利的重要制度。诉讼时效是权利人在法定期间内不行使权利,权利不受保护的法律制度,其功能主要是促使权利人及时行使权利、维护交易安全、稳定法律秩序。   物权编 通则 ●将有关基本经济制度的规定修改为:“国家坚持和完善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等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 所有权 ●所有权是物权的基础,是所有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完善了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制度: 一是明确地方政府有关部门、居民委员会应当对设立业主大会和选举业主委员会给予指导和协助。 二是适当降低业主共同决定事项,特别是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维修资金的表决门槛,并增加规定紧急情况下使用维修资金的特别程序。 三是结合疫情防控工作,在征用组织、个人的不动产或者动产的事由中增加“疫情防控”;明确物业服务企业和业主的相关责任和义务,增加规定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应当执行政府依法实施的应急处置措施和其他管理措施,积极配合开展相关工作,业主应当依法予以配合。 用益物权 ●用益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他人的物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 ●明确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限届满的,自动续期:续期费用的缴纳或者减免,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完善农村集体产权相关制度,落实农村承包地“三权分置”改革的要求,对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相关规定作了完善,增加土地经营权的规定,并删除耕地使用权不得抵押的规定; ●增加规定“居住权”这一新型用益物权,明确居住权原则上无偿设立,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或者遗嘱,经登记占有、使用他人的住宅,以满足其稳定的生活居住需要。 担保物权 ●担保物权是指为了确保债务履行而设立的物权,包括抵押权、质权和留置权。第四分编对担保物权作了规定,明确了担保物权的含义、适用范围、担保范围等共同规则,以及抵押权、质权和留詈权的具体规则; ●扩大担保合同的范围,明确融资租赁、保理、所有权保留等非典型担保合同的担保功能,增加规定担保合同包括抵押合同、质押合同和其他具有担保功能的合同; ●删除有关扣保物权具体登记机构的规定,为建立统一的动产抵押和权利质细登记制度留下空间; ●简化抵押合同和质押合同的一般条款。 占有 ●占有是指对不动产或者动产事实上的控制与支配。   合同编 通则 ●通过规定非合同之债的法律适用规则、多数人之债的履行规则等完善债法的一般性规则; ●完善了电子合同订立规则,增加了预约合同的具体规定,完善了格式条款制度等合同订立制度; ●完善国家订货合同制度,规定国家根据抢险救灾、疫情防控或者其他需要下达国家订货任务、指令性计划的,有关民事主体之间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权利和义务订立合同; ●针对实践中一方当事人违反义务不办理报批手续影响合同生效的问题,明确了当事人违反报批义务的法律后果,健全合同效力制度; ●完善合同履行制度,落实绿色原则,规定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当避免浪费资源、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 ●完善代位权、撤销权等合同保全制度,进一步强化对债权人的保护,细化了债权转让、债务移转制度,增加了债务清偿抵充规则、完善了合同解除等合同终止制度; ●通过吸收现行担保法有关定金规则的规定,完善违约责任制度。 一般典型合同 ●典型合同在市场经济活动和社会生活中应用普遍。为适应现实需要,在现行买卖合同、赠与合同、借款合同、租赁合同等 15 种典型合同的基础上,增加了4种新的典型合同: 一是吸收了担保法中关于保证的内容,增加了保证合同; 二是适应我国保理行业发展和优化营商环境的需要,增加了保理合同; 三是针对物业服务领域的突出问题,增加规定了物业服务合同; 四是增加规定合伙合同,将有关个人合伙的规定纳入其中。 其它典型合同 一是通过完善检验期限的规定和所有权保留规则等完善买卖合同。 二是为维护正常的金融秩序,明确规定禁止高利放贷,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 三是落实党中央提出的建立租购同权住房制度的要求,保护承租人利益,增加规定房屋承租人的优先承租权。 四是针对近年来客运合同领域出现的旅客霸座、不配合承运人采取安全运输措施等严重干扰运输秩序和危害运输安全的问题,维护正常的运输秩序,细化了客运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五是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修改完善了赠与合同、融资租赁合同、建设工程合同、技术合同等典型合同。 准合同 ●无因管理和不当得利既与合同规则同属债法性质的内容,又与合同规则有所区别。“准合同”分别对无因管理和不当得利的一般性规则作了规定。   人格权编 一般规定 ●人格权是民事主体对其特定的人格利益享有的权利,关系到每个人的人格尊严是民事主体最基本的权利。 一是明确人格权的定义; 二是规定民事主体的人格权受法律保护,人格权不得放弃、转让或者继承; 三是规定了对死者人格利益的保护; 四是明确规定人格权受到侵害后的救济方式。 生命权、身体权和健康权 一是为促进医疗卫生事业的发展,鼓励遗体捐献的善行义举,确立器官捐献的基本规则。 二是为规范与人体基因、人体胚胎等有关的医学和科研活动,明确从事此类活动应遵守的规则。  三是规定了性骚扰的认定标准,以及机关、企业、学校等单位防止和制止性骚扰的义务。 姓名权和名称权 一是对自然人选取姓氏的规则作了规定。 二是明确对具有一定社会知名度,被他人使用足以造成公众混淆的笔名、艺名网名等,参照适用姓名权和名称权保护的有关规定。 肖像权 一是针对利用信息技术手段“深度伪造”他人的肖像、声音,侵害他人人格权益。甚至危害社会公共利益等问题,规定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利用信息技术手段伪造等方式侵害他人的肖像权。并明确对自然人声音的保护,参照适用肖像权保护的有关规定。 二是为了合理平衡保护肖像权与维护公共利益之间的关系,规定肖像权的合理使用规则。 三是从有利于保护肖像权人利益的角度,对肖像许可使用合同的解释、解除等作了规定。 名誉权和荣誉权 一是为了平衡个人名誉权保护与新闻报道、舆论监督之间的关系,草案对行为人实施新闻报道、舆论监督等行为涉及的民事责任承担,以及行为人是否尽到合理核实义务的认定等作了规定。 二是规定民事主体有证据证明报刊、网络等媒体报道的内容失实,侵害其名誉权的,有权请求更正或者删除。 隐私权和个人信息保护 一是规定了隐私的定义,列明禁止侵害他人隐私权的具体行为。 二是界定了个人信息的定义,明确了处理个人信息应遵循的原则和条件。 三是构建自然人与信息处理者之间的基本权利义务框架,明确处理个人信息不承担责任的特定情形,合理平衡保护个人信息与维护公共利益之间的关系。 四是规定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负有保护自然人的隐私和个人信息的义务。   婚姻家庭编 一般规定 一是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有关加强家庭文明建设的重要讲话精神,更好地弘扬家庭美德,规定家庭应当树立优良家风,弘扬家庭美德,重视家庭文明建设。 二是为了更好地维护被收养的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将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关于儿童利益最大化的原则落实到收养工作中,增加规定了最有利于被收养人的原则。 三是界定了亲属、近亲属、家庭成员的范围。 结婚 一是将受胁迫一方请求撤销婚姻的期间起算点由“自结婚登记之日起”修改为“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 二是不再将“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作为禁止结婚的情形,并相应增加规定一方隐瞒重大疾病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 三是增加规定婚姻无效或者被撤销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家庭关系 一是明确了夫妻共同债务的范围。 二是规范亲子关系确认和否认之诉。 离婚 一是增加离婚冷静期制度。规定了提交离婚登记申请后三十日的离婚冷静期,在此期间,任何一方可以向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申请。 二是针对离婚诉讼中出现的“久调不判”问题,增加规定,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三是关于离婚后子女的抚养,将原婚姻法规定的“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修改为“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以增强可操作性。 四是将夫妻采用法定共同财产制的,纳入适用离婚经济补偿的范围,以加强对家庭负担较多义务一方权益的保护。 五是将“有其他重大过错”增加规定为离婚损害赔偿的适用情形。 收养 一是扩大被收养人的范围,删除被收养的未成年人仅限于不满十四周岁的限制,修改为符合条件的未成年人均可被收养。 二是与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的调整相协调,将收养人须无子女的要求修改为收养人无子女或者只有一名子女。 三是为进一步强化对被收养人利益的保护,在收养人的条件中增加规定“无不利于被收养人健康成长的违法犯罪记录”,并增加规定民政部门应当依法进行收养评估。   继承编 一般规定 一是增加规定相互有继承关系的数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且难以确定死亡时间的继承规则。 二是增加规定对继承人的宽恕制度,对继承权法定丧失制度予以完善。 法定继承 ●法定继承是在被继承人没有对其遗产的处理立有遗嘱的情况下,继承人的范围、继承顺序等均按照法律规定确定的继承方式。 ●明确了继承权男女平等原则,规定了法定继承人的顺序和范围,以及遗产分配的基本制度。同时,在现行继承法的基础上,完善代位继承制度,增加规定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继承。 遗嘱继承和遗赠 ●遗嘱继承是根据被继承人生前所立遗嘱处理遗产的继承方式。 ●一是增加了打印、录像等新的遗嘱形式。 二是修改了遗嘱效力规则,删除了现行继承法关于公证遗嘱效力优先的规定,切实尊重遗嘱人的真实意愿。 遗产的处理 一是增加遗产管理人制度。为确保遗产得到妥善管理、顺利分割,更好地维护继承人、债权人利益,增加规定了遗产管理人制度,明确了遗产管理人的产生方式、职责和权利等内容。 二是完善遗赠扶养协议制度,适当扩大扶养人的范围,明确继承人以外的组织或者个人均可以成为扶养人,以满足养老形式多样化需求。 三是完善无人继承遗产的归属制度,明确归国家所有的无人继承遗产应当用于公益事业。   侵权责任编 一般规定 一是确立“自甘风险”规则,规定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因其他参加者的行为受到损害的,受害人不得请求没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其他参加者承担侵权责任。 二是规定“自助行为”制度,明确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情况紧迫且不能及时获得国家机关保护,不立即采取措施将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受害人可以在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的必要范围内采取扣留侵权人的财物等合理措施,但是应当立即请求有关国家机关处理。受害人采取的措施不当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损害赔偿 一是完善精神损害赔偿制度,规定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侵害自然人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二是为加强对知识产权的保护,提高侵权违法成本,增加规定故意侵害他人知识产权,情节严重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相应的惩罚性赔偿。 责任主体的特殊规定 一是增加规定委托监护的侵权责任。 二是完善网络侵权责任制度。为了更好地保护权利人的利益,平衡好网络用户和网络服务提供者之间的利益,细化了网络侵权责任的具体规定,完善了权利人通 知规则和网络服务提供者的转通知规则。 各种具体侵权责任 一是完善生产者、销售者召回缺陷产品的责任,增加规定,依照相关规定采取召回措施的,生产者、销售者应当负担被侵权人因此支出的必要费用。 二是明确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顺序,即先由机动车强制保险理赔,不足部分由机动车商业保险理赔,仍不足的由侵权人赔偿。 三是进一步保障患者的知情同意权,明确医务人员的相关说明义务,加强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对患者隐私和个人信息的保护。 四是增加规定生态环境损害的惩罚性赔偿制度,并明确规定了生态环境损害的修复和赔偿规则。  五是加强生物安全管理,完善高度危险责任,明确占有或者使用高致病性危险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六是完善高空抛物坠物治理规则。为保障好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草案对高空抛物坠物治理规则作了进一步的完善,规定禁止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同时针对此类事件处理的主要困难是行为人难以确定的问题,强调有关机关应当依法及时调查,查清责任人,并规定物业服务企业等建筑物管理人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此类行为的发生。

2025-08-16 18:02:15

刑诉——人民陪审员制度!

一、担任条件 1.积极条件 (1)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2)年满 28 周岁。 (3)遵纪守法、品行良好、公道正派 (4)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5)一般应当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 2.消极条件 (1)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司法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 (2)律师、公证员、仲裁员、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 (3)其他因职务原因不适宜担任人民陪审员的人员。 (4)受过刑事处罚的。 (5)被开除公职的。 (6)被吊销律师、公证员执业证书的。 (7)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 (8)因受惩戒被免除人民陪审员职务的。 (9)其他有严重违法违纪行为,可能影响司法公信的。 二、适用范围 一审。但是,最高院的一审不能适用人民陪审员制度。 三、选任要求 1.名额 由基层法院根据审判案件的需要,提请同级人大常委会确定。人民陪审员的名额数不低于本院法官数的 3 倍。 2.选任方式 (1)随机抽选。 (2)个人申请或单位推荐。 四、任期要求 人民陪审员的任期为 5年,一般不得连任。 五、参与审判要求 1.陪审员的确定 (1)基层:在人民陪审员名单中随机抽取确定。 (2)中院、高院: 在其辖区内的基层人民法院的人民陪审员名单中随机抽取确定。 2.合议庭组成方式 人民陪审员和法官组成合议庭审判案件,由法官担任审判长,可以组成 3 人合议庭,也可以由法官3 人与人民陪审员 4 人组成7 人合议庭。 六、权利 1.参加3 人合议庭,对事实认定、法律适用,独立发表意见,行使表决权。 2.参加7人合议庭,对事实认定,独立发表意见,并与法官共同表决;对法律适用,可以发表意见,但不参加表决。 3.合议庭评议案件时,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人民陪审员同合议庭其他组成人员意见分歧的,应当将其意见写入笔录。 4.人民法院应当合理确定每名人民陪审员年度参加审判案件的数量上限。 5.对于有显著成绩或者有其他突出事迹的人民陪审员,依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6.由人民法院依照有关规定按实际工作日给予补助。 7.所在单位不得克扣或者变相克扣其工资、奖金及其他福利待遇。 8.交通、就餐等费用,由人民法院依照有关规定给予补助。 七、义务 1.人民陪审员应当按照要求参加培训。 2.人民陪审员的回避,参照有关法官回避的法律规定执行。 3.应当忠实履行审判职责,保守审判秘密,注重司法礼仪,维护司法形象。 八、司法解释内容 1.及时告知 由人民陪审员和法官组成合议庭审判的,合议庭成员确定后,应当及时告知当事人。 2.确定时间 开庭 7日前确定。 3.候补陪审 (1)人民法院可以随机抽取一定数量的候补人民陪审员,并确定递补顺序,一并告知当事人。 (2)人民陪审员确定后,人民法院应当将参审案件案由、当事人姓名或名称、开庭地点、开庭时间等事项告知参审人民陪审员及候补人民陪审员。 4.不参加审理 (1)依照民事诉讼法适用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审理的案件。 (2)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的案件。 (3)裁定不予受理或者不需要开庭审理的案件。 (4)人民陪审员不得参与审理由其以人民调解员身份先行调解的案件。 5.阅卷便利 人民法院应当在开庭前,将相关权利和义务告知人民陪审员,并为其阅卷提供便利条件。 6.事实法律问题 七人合议庭开庭前,应当制作事实认定问题清单,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区分事实认定问题与法律适用问题,对争议事实问题逐项列举,供人民陪审员在庭审时参考。事实认定问题和法律适用问题难以区分的,视为事实认定问题。 7.列席审委会 人民陪审员列席审判委员会讨论其参加审理的案件时,可以发表意见。

2025-08-16 17:59: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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