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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考点学习——“危险驾驶罪”!

【相关法条】 第133条之一【危险驾驶罪】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择一重处】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危险驾驶罪,是指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载、超速(校车、客车“两超”),违规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行为。   (一)构成要件 1.四种危险驾驶行为 (1)追逐竞驶(飙车),情节恶劣。 (2)醉酒驾驶机动车。醉酒驾车是指车辆驾驶人员血液中的酒精含量>80mg/100m 的驾驶行为。应与饮酒驾车(含量>20mg/100ml)区别。前述交通肇事罪的第六种情节为“酒后”(包括饮酒、醉酒)。以血液酒精含量检验鉴定意见为认定依据;脱逃的,可以以呼气酒精含量检验结果为认定依据。 (3)从事校车业务、旅客运输,严重超载、超速。要求从事“校车业务”(校车)、“旅客运输”(客车),亦即进行专门运送学校师生上下学业务、经营性质的旅客运输业务,才可能构成本罪;从事货运业务严重超载、超速,或者在非经营性质的一般日常生活(如载乘亲朋好友)中严重超载、超速,不构成本罪。另外,非法运营的,也属经营性质车辆。 (4)违规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仅限于运输危险化学品,运输其他危险物品不构成本罪;并要求结合实际情况判断“危及公共安全”(此项为具体的危险犯)。 2.道路。适用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指公路、城市道路和虽在单位管辖范围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包括广场、公共停车场(不包括私人停车场)等用于公众通行的场所(《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19 条第1项)。即指可危及公共安全(不特定多数人安全)的“道路”,不一定要求是“公路”。 3.机动车。(1)适用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是指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者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工程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道路交通安全法》第 119 条第3项)。包括汽车、摩托车、拖拉机等。(2)不包括非机动车。“机动车”是“非机动车”的对称,“非机动车”是指以人力或者畜力驱动,在道路行驶的交通工具,以及虽有动力装置驱动但设计最高时速、空车质量、外形尺寸符合有关国家标准的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电动自行车等交通工具。即不包括自行车、电动车、马车等。 4.抽象危险犯。 5.对行为系故意。   (二)共同犯罪 1.本罪不是亲手犯,也不是身份犯。教唆他人醉酒驾驶的,成立教唆犯;明知他人即将驾驶机动车,而暗中在其饮料中掺入酒精,驾驶者不知情而驾驶机动车的,对掺入酒精者应以间接正犯论处。例如,甲明知乙即将驾驶汽车,而暗中在乙的饮料中掺入酒精,乙不知情而驾驶汽车,被交警拦车检査后酒精含量大于 80mg/100ml。乙无故意,不构成犯罪;甲构成危险驾驶罪的间接正犯。 2.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的监督责任(两种人对两行为)。①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②)对于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载、超速,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行为;③负有直接责任的,也构成危险驾驶罪(可类比:单位主管人员机动车辆所有人、机动车辆承包人,指使、强令他人违章驾驶,造成重大交通事故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   (三)罪数 实施醉酒驾驶机动车等危险驾驶行为,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公安机关依法检查,又构成妨害公务罪等其他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四)危险驾驶罪、交通肇事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关系与区分 尽管刑法规定:有危险驾驶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它罪均为重罪)。实际上,虽然理论上触犯数罪,但最终以它罪(重罪)论处。因此,这些涉及汽车肇事案件的罪名实际上是重罪、轻罪的关系,可以按由重到轻的方法进行认定:(1)先看罪过,对危害公共安全是故意(极严重违章,极大概率会伤亡)的,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2)对特定重伤、死亡结果故意的,构成故意杀人、故意伤害。(3)对公共安全是过失(一般违章),才涉嫌交通肇事。(4)再看结果程度,重伤、死亡构成交通肇事,轻伤以下涉嫌危险驾驶。(5)最后看行为,危险驾驶需四种特定违章行为。关于危险驾驶罪与交通肇事罪的关系,可以认为二者是基本犯与结果加重犯的关系。醉酒驾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或在公路上从事客运业务严重超载、超速:没有造成损失,或者只造成轻伤结果的,构成危险驾驶罪;造成重伤、死亡等重大损失的,构成交通肇事罪。此时交通肇事罪是危险驾驶罪的结果加重犯。

2025-05-24 15:52:18

2025年法考大纲,哪几科的变动比较多?

2025年法考《考试大纲》已出,近几日,法考er对新大纲的关注也较多,毕竟新增新修是法考的常考重点。 今天小法就带大家整体梳理一下,法考八科,具体都出现了哪些变动! 民法新增新修考点结婚的概念 ●结婚与同居的区别 ●同居期间所得财产的处理 离婚时的财产处理和债务清偿 ●离婚时夫妻财产分割的范围和原则 ●特殊类型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 ●离婚时房屋的处理 ●离婚时给予子女财产 ●夫妻共同财产的少分或者不分和离婚后再次分割债务的清偿 离婚后的子女抚养 ●离婚后抚养关系的确定和变更 ●抚养费的负担和变更 ●探望权 离婚救济制度 ●离婚经济补偿 ●离婚经济帮助 ●离婚损害赔偿 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的解释(一)》   刑法新增新修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2024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袭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18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办理黑恶势力犯罪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  行政法新增新修无   刑诉新增新修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规程》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办理刑事案件庭前会议规程》   民诉 考点诉的合并 ●诉的合并在民事诉讼中的体现 协议管辖 ●协议管辖异议的处理 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与诉讼义务 ●权利的行使条件与法律后果 ●不履行义务的法律后果 ●法院没有依法保障当事人权利行使的法律后果) 书证 ●文书提出命令 人民法院调解的原则 ●查明事实与分清是非原则   商经知新增新修 考点反垄断法概述 ●垄断民事纠纷 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管理 ●资源规划 矿区生态修复 ●总体要求 ●管理职责 ●生态修复义务 ●生态修复方案 ●生态修复费用 矿产资源储备和应急 ●矿产资源储备制度 ●矿产资源应急制度 监督管理 ●职权部门 ●监督检查职责和措施 ●监管工具 矿产资源违法责任 ●违法责任追究 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垄断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营经济促进法》  理论法新增新修 考点宪法的基本原则 ●坚持党的领导原则 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  三国法新增新修考点国家及其财产豁免●中国的立法与实践 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认可和执行台湾地区法院民事判决的规定》

2025-05-21 15:42:26

刑法考点学习——交通肇事罪

交通肇事罪,是指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一)基本犯构成要件:违章行为+损失结果(量的要求)+因果关系(全部、主要、同等责任)+对结果过失=交通肇事罪 1.主体:一般主体。 2.时空环境:在公共交通管理范围内。 3.违章行为(“违章”)。 4.结果量的要求(结果+情节)。 5.因果关系。 重大损失结果是由违章行为导致,负全部、主要、同等责任。 (1)违章行为与重大损失结果之间不仅要有条件关系,而且要求负全部、主要、同等责任(具有相当性)。 (2)重大损失结果是被违反的规章条文所预设防止的结果(规范保护目的范围内的结果)。 6.罪过形式:过失(对实害结果)。   (二)交通肇事罪的加重犯(由重到轻):因逃逸致人死亡、肇事后逃逸 1.因逃逸致人死亡(7~15 年):一头有违章,一尾有死亡,死亡因逃逸(不救助) (1)案件整体上构成交通肇事罪基本犯。当然要求逃逸之前行为人有违章行为,但不要求逃逸前构成交通肇事罪基本犯。 (2)行为人故意逃逸。 (3)客观:被害人死亡结果发生在行为人逃逸之后,之前并未死亡。 (4)客观:被害人死亡结果与行为人的逃逸行为之间具有因果关系。 (5)主观:行为人对逃逸行为有故意(知道发生交通肇事即可),无需明知被害人是否死亡。被害人没有死亡,而行为人误认为死亡,逃逸致死的,仍可成立“因逃逸致人死亡”。但要求行为人对被害人的死亡结果是过失。如有确切证据可以证明行为人对被害人的死亡结果确存有故意,且其不救助的行为对于生命具有支配作用(可认定为不作为杀人行为的),则应认定为故意杀人罪。 (6)是不作为过失致死,而不是作为过失致死。 2.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3 ~7 年):交通肇事罪基本犯 +逃逸 (1)逃逸之前成立交通肇事罪的基本犯。即去掉逃逸情节,行为人仍可构成交通肇事罪。 (2)行为人故意逃逸。 (3)逃逸情节不能重复评定。   (三)指使者构成交通肇事罪:三种人指使违章、四种人指使逃逸致死 1.三种人指使、强令他人违章造成事故构成交通肇事罪 (1)三种人:单位主管人员、机动车辆所有人、机动车辆承包人。 (2)行为:指使、强令他人违章。 (3)结果:驾驶者构成交通肇事罪(基本犯、加重犯均可)。 基本原理是:该三种人具有监督责任,其指使、强令他人违章的行为,本身也是一种违章行为。故而,三种人与驾驶者均成立交通肇事罪。   2.四种人指使逃逸致死构成交通肇事罪的“共犯”(共同过失犯罪) (1)四种人:单位主管人员、机动车辆所有人、承包人、乘车人。 (2)行为:指使肇事人逃逸。只需指使逃逸,对于违章,是肇事人本人自决,还是受指使者指使,在所不论。 (3)结果:肇事人须构成“因逃逸致人死亡”,指使者才能构成交通肇事罪的“共犯”。 肇事人没有致被害人死亡的,指使者不能构成交通肇事罪的“共犯”。   (四)隐藏、遗弃致死、致伤构成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作为+对结果是故意) 亦即,对于之后隐藏或者遗弃使被害人无法得到救助的行为认定为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如果之前交通肇事行为符合交通肇事罪构成条件的,还应与交通事罪数罪并罚。   (五)汽车肇事案件中的此罪彼罪 1.过失与故意。 交通肇事罪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故意杀人(伤害)罪之间的区别在于:客观结果是危害公共安全还是特定个人;主观上是故意还是过失。行为人主观上对危害公共安全的结果(危险、实害)是过失的,构成交通肇事罪(交通肇事罪是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特别法条)。主观上对危害公共安全的结果(危险、实害)是故意的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只侵害个人生命身体,而未危害公共安全,且对死亡(伤害)结果是故意的,构成故意杀人罪(伤害罪)。 2.基本犯与结果加重犯。 醉酒开车、追逐竟驶,未达交通肇事罪结果要求的,构成危险驾驶罪;醉酒开车、追逐竟驶,造成人员重伤、死亡,达到交通肇事罪结果要求的,理论上触犯两罪,但最终以交通肇事罪论处(法条规定为择一重处)。

2025-05-21 15:12:34

刑法中的重点——破坏公共设施类犯罪

★(一)破坏交通工具罪 【相关法条】第 116 条【破坏交通工具罪的危险犯(基本犯)】破坏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足以使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发生倾覆、毁坏危险,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 119 条【破坏交通工具罪、破坏交通设施罪、破坏电力设备罪、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的实害犯(结果加重犯)】破坏交通工具、交通设施、电力设备、燃气设备、易燃易爆设备,造成严重后果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破坏交通工具罪,是指故意破坏正在使用中的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足以使其发生倾覆、毁坏危险,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1.对象: 正在使用(关涉不特定或者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安全)的交通工具(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5种)。 (1)大型拖拉机可扩大解释到汽车中:缆车可解释到电车中:载多人的电瓶车既可归入汽车也可归入电车。破坏自行车、人力三轮车、马车等非机动交通工具的,不足以危害公共安全,不构成本罪。 (2)正在使用:正在行驶、已交付使用、不需再检修就可使用。 2.破坏行为:对交通工具的功能进行破坏,能引起倾覆、毁坏即可。例如即使是破坏汽车刹车上的很小部件,但足以损坏其制动功能的,也是破坏行为。 3.既遂结果(具体危险犯):足以造成交通工具倾覆、毁坏的危险,倾覆指翻车等;这里的“毁坏”不是指财物价值的贬损,而是指造成交通工具的性能丧失、报废或者其他重大毁损,从而对公众的生命、身体产生危险。实害犯:造成严重后果,是危险犯(基本犯)的结果加重犯。 4.此罪彼罪、一罪数罪:(1)想象竞合:与盗窃罪、故意毁坏财物罪等。出于贪利动机窃取交通工具的部件,或者毁坏交通工具,如非关键部件,不会造成倾覆、毁坏危险的,数额较大的,构成盗窃罪、故意毁坏财物罪;如系关键部件,会造成倾覆、毁坏危险,同时数额较大的,同时也会触犯破坏交通工具罪,应按想象竞合择一重罪处断。 (2)想象竞合(以目的行为定):以放火烧车的手段引起汽车爆炸的结果危害公共安全的,以直接导致危害公共安全结果的行为认定,认定为爆炸罪。(3)想象竞合:与破坏生产经营罪。由于泄愤报复或者其他个人目的,毁坏正在使用中的交通工具,以破坏生产经营的,如足以造成倾覆、毁坏危险,应当认定为破坏交通工具罪破坏生产经营罪的想象竞合,应择一重罪处断。   ★(二)破坏交通设施罪 【相关法条】 第 117 条【破坏交通设施罪的危险犯(基本犯)】破坏轨道、桥梁、隧道、公路、机场航道、灯塔、标志或者进行其他破坏活动,足以使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发生倾覆、毁坏危险,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破坏交通设施罪,是指故意破坏轨道、桥梁、隧道、公路、机场、航道、灯塔、标志或者进行其他破坏活动,足以使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发生倾覆、毁坏危险的行为。 1.交通设施:包括轨道、桥梁、隧道、公路、机场、航道、灯塔、标志,以及其附属物(如道路专用线路、道路上的窨井盖、隔离栏等)。 2.破坏行为:包括使交通设施本身遭受毁损和使交通设施丧失应有性能的行为,如拆卸铁轨、拔掉轨道枕木、毁损交通标志、熄灭灯塔上的灯光、在公路或机场上挖坑掘穴等。 3、既遂结果(具体危险犯):足以使交通工具发生倾覆、毁坏的危险。例如,盗窃高速公路附属设施,足以使汽车对撞、倾覆;盗窃高速公路中央栅栏,如盗窃后路中间没有其他隔离物,或者盗窃高速公路旁边的栅栏;如栅栏外是车辆、多人通行的辅助车道,盗窃后有造成车祸事故的危险,宜认定为破坏交通设施罪。如果没有造成车祸事故的危险,例如,盗窃高速公路旁边的栅栏,栅栏外是没有车辆的平地,宜认定为盗窃罪。   (三)破坏电力设备罪 破坏电力设备罪,是指故意破坏正在使用中的电力设备,危害公共电力安全的行为。 1.对象系正在使用中(包括已交付使用)的电力设备。 2.既遂结果(具体危险犯):危害公共电力安全。 3.想象竞合:与盗窃罪。盗窃电力设备数额较大,没有危害公共电力安全的,构成盗窃罪;数额较大,同时危害公共电力安全的,按盗窃罪、破坏电力设备罪想象竞合择一重罪处断。   (四)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 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是指故意破坏正在使用中的燃气或者其他易燃易爆设备,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1.破坏易燃易爆设备:包括煤气发生炉,净化系统的燃气净化装置,输送系统的输送设备如排送机器、输送管道以及贮存设备如储气罐;石油、化工、炸药方面的油井、油库、贮油罐、石油输送管道、液化石油罐、汽油加油站,以及酒精、煤油、丙酮、炸药、火药等易燃易爆物品的生产、贮存、运送设备等。 2.正在使用的油田输油管道,属于易燃易爆设备。 3.想象竞合:在实施盗窃油气等行为过程中,采用切割、打孔、撬砸、拆卸、开关等手段,破坏正在使用中的油气设备,危害公共安全的,触犯本罪,如盗窃数额较大,也触犯盗窃罪,按想象竞合择一重罪处断。

2025-05-19 16:00:04

民法考点学习——留置权!

一、留置权的概念及特征 [重点法条] 《民法典》第447 条  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 留置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并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 前款规定的债权人为留置权人,占有的动产为留置财产。   留置权,是指债权人占有债务人的动产而具备法定条件的,在其债权未受清偿前,得留置该动产的法定担保物权。 对留置权的上述定义,可作分析如下: 1.留置权为担保物权。留置权的基本功能,在于以被留置物的交换价值,担保债权的实现。 2.留置权的客体为债权人合法占有的动产。 3.留置权是于债权得到清偿前留置债务人动产的担保物权。 4.留置权在性质上属于法定担保物权。留置权的法定性意味着,只要法定的留置权发生条件具备,无须考虑债务人的意思即可直接成立留置权。   二、留置权的构成要件  [重点法条] 《民法典》第448 条  债权人留置的动产,应当与债权属于同一法律关系,但企业之间留置的除外。   留置权既为法定担保物权,其成立无须基于当事人设立物权的合意,而应根据法定的构成要件加以判断。留置权的法定构成要件包括: 1. 须债权人合法占有属于债务人的动产 [相关法条] 《担保制度解释》第 62条  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因同一法律关系留置合法占有的第三人的动产,并主张就该留置财产优先受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第三人以该留置财产并非债务人的财产为由请求返还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企业之间留置的动产与债权并非同一法律关系,债务人以该债权不属于企业持续经营中发生的债权为由请求债权人返还留置财产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企业之间留置的动产与债权并非同一法律关系,债权人留置第三人的财产,第三人请求债权人返还留置财产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2.须留置物与其担保的债权属于同一法律关系 依《民法典》第 448 条的规定,债权人留置的动产,应当与债权属于“同一法律关系”所谓动产与债权属于同一法律关系,准确而言,指的是债务人所享有的动产返还请求权与债权同属于一个法律关系。例如,定作人对承揽物的返还请求权与承揽人的报酬债权同属于加工承揽合同关系,寄存人的保管物返还请求权与保管人的保管费债权同属于有偿保管合同关系,收货人的货物返还请求权与承运人的运费债权同属于货物运输合同关系。 对于留置物与债权须属于同一法律关系的一般规则,《民法典》第 448 条设有一个例外规定,即企业之间留置的无须要求留置物与债权属于同一法律关系。此乃物权编对于商事留置权的特别规定。考虑到商业交往所要求的便捷、安全的需要,法律对于企业之间留置权的发生设有宽松的条件,即只要债权人合法地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就可以动产的留置担保其债权的实现,即便债权与该动产之间并无牵连关系。根据《担保制度解释》 第 62 条第2款,企业之间留置的动产与债权如果不属于同一法律关系,则要求该债权必须是企业持续经营中发生的债权。而且,企业之间的留置,在不具备同一法律关系的情形,要求留置物必须归属于债务人。   3.须债权已届清偿期,且债务人不履行债务 作为法定担保物权,留置权的基本功能在于担保债权的实现,而债权的实现以权利已届清偿期为条件,因此,留置权的成立也应以其所担保的债权已届清偿期为条件。如果允许债权人在债权未届清偿期时即行使留置权,则等于迫使债务人提前清偿未到期的债务,对于债务人过于不公。《民法典》 第447 条即以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作为了留置权发生和行使的条件。   4.存在法律不允许留置的情形。如承运人不得主张对其运送的抢险救灾物资进行留置。   三、留置权的效力 [重点法条] 《民法典》第453条  留置权人与债务人应当约定留置财产后的债务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留置权人应当给债务人六十日以上履行债务的期限,但鲜活易腐等不易保管的动产除外。债务人逾期未履行的,留置权人可以与债务人协议以留置财产折价,也可以就拍卖、变卖留置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留置财产折价或者变卖的,应当参照市场价格。   对留置权人而言,留置权主要有以下几方面的效力: 1.留置标的物。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的,债权人可留置标的物,即扣留标的物而不返还于债务人。作为所有权人,债务人原本对留置物享有返还请求权,但是,留置权的发生使得债权人得以该权利对抗债务人的返还请求权。 2. 收取留置物的整息。留置权人有权收取留置物产生的天然孳息与法定孳息。对于其所收取的整息,留置权人首先应以其充抵收取整息的费用,其次再充抵所担保债权的利息,最后充抵原债权本身。 3.变价处分和优先受偿权。留置权的效力首先表现在留置标的物之上,并以此留置效果促使债务人为取回留置物而履行债务。与抵押权人或质权人在发生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即可行使变价权和优先受偿权不同,留置权人在留置标的物后,还不能立刻行使变价权。根据《民法典》的规定,标的物被留置后,留置权人应与债务人就债务履行的宽限期达成一致,当事人未就此达成一致或约定不明确的,除非留置物为鲜活易腐等不易保管的动产,否则债权人须给债务人不少于六十日的履行宽限期。债务人于此期间内仍未履行债务的,留置权人才可以与债务人协议以留置财产折价,或者就拍卖、变卖留置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2025-05-19 15:56:31

刑法中的常考罪名!聚焦重点,查漏补缺更有效果!

法考知识点过于庞杂,法考er很难在有限的备考时间内全部掌握。因此,在复习的时候,不建议同学们广撒网,而是应该逐渐缩小范围,集中突破重要考点! 跟着小法,一起来复习刑法的常考罪名,对刑法的重要考点进行查漏补缺!   法考中的刑法 刑法分为总则和分则,总则是各种犯罪的原则性、基础性问题,分则是各种细碎的罪名。 总则 共同犯罪、罪数规则和刑罚执行这三个大章节是重要考点比较集中的地方。 除此之外,还需关注刑法解释;刑法的基本原则;犯罪构成理论和犯罪推理逻辑;事实认识错误;犯罪中止;追诉时效等。 分则 分则常考的罪名数量很多,细节也很多,需要法考er在理解的基础上,做好梳理。 刑法分则中的重点罪名如下。   刑法重点罪名 危害公共安全罪 危害公共安全罪一般罪名 1.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2. 破坏交通工具罪 交通肇事罪 1. 主体的扩大解释 2. 罪与非罪 3. 交通肇事后逃逸的,处3 ~7年有期徒刑 4. 逃逸致人死亡的,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 5. 注意与以故意驾车撞人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区别 6. 本罪与其他过失犯罪的区别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药品、食品犯罪,法条竞合择重 洗钱罪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1.罪状要素 2.行为表现 3.立案标准 集资诈骗罪 1.认定 2.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认定 3.数额认定 4.犯罪竞合 5.单位犯罪 信用卡诈骗罪 1.行为 2. 恶意透支 3. 对象 4. 盗窃、抢劫信用卡并使用的,以盗窃罪、抢劫罪处罚,不定信用卡诈骗罪。 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 负有照护职责人员性侵罪 1. 对象 2. 主体 3. 行为方式 4. 想象竞合 非法拘禁罪 1. 行为对象 2. 索债型非法拘禁 3. 结果加重犯 4. 转化犯 绑架罪 1. 主体 2. 主观方面 3. 以勒索财物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定绑架罪。 4. 是多环节犯罪,绑架完成即构成既遂,不要求勒索或得到财物,自动放人也不构成中止。 5. 处罚 侵犯财产罪 抢劫罪 普通抢劫,转化型抢劫,携凶抢夺,加重犯 1. 手段 2. 实施暴力和取财的时间 3. 向谁取财 4. 抢劫罪的既遂、未遂 5. 转化型抢劫罪 6. 处罚 盗窃罪 1. 对象 2. 认定情节 3. 主体 4. 主观方面 5. 与其他罪的界限 诈骗罪 1. 客观行为 2. 对象 3. 特殊类型的诈骗行为 4. 罪与非罪 5. 与盗窃罪的关系 6. 形态与罪数 侵占罪 1. 侵占罪的对象 2. 侵占行为 3. 责任 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 妨害公务罪 1. 行为对象 2. 行为方式 3. 主体 袭警罪 1. 行为对象 2. 行为方式 3. 法条竞合 4. 想象竞合 寻衅滋事罪 1. 寻衅滋事的主观方面 2. 四种寻衅滋事行为 3. 结果犯 4. 想象竞合 冒名顶替罪 1. 既遂形态 2. 从重处罚 3. 数罪并罚 高空抛物罪 1. 侵犯法益 2. 情节犯 3. 想象竞合犯 组织考试作弊罪 1. 国家考试的认定 2. 情节严重的认定 3. 既遂的认定 4. 单位犯罪 5. 犯罪竞合 虚假诉讼罪 1. 罪状要素 2. 认定标准 3. 犯罪竞合 4. 共同犯罪 窝藏、包庇罪 1. 窝藏罪 2. 包庇罪 3. 情节严重认定 4. 明知认定 5. 前置条件 6. 犯罪竞合 贪污贿赂罪 贪污罪 挪用公款罪 1. 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的,才构成犯罪 2. 与贪污罪的区别 3. 一罪与数罪 4.共犯 受贿罪 1. 贿赂 2. 特殊受贿 3. 斡旋受贿 4. 一罪与数罪 5. 既遂标准 6. 特殊方式的受贿行为

2025-05-14 15:15:57

《民法典》中的“年龄”盘点!与生活息息相关!

在法考中,《民法典》是民法核心的一部法律法规,基本上所有民法知识点的法条依据都在这里。 除此之外,《民法典》还被称为是“社会生活百科全书”,许多法律条文都与我们的生活息息相关,比如各个年龄阶段的权利与责任。   0岁以下(胎儿)——胎儿也有继承权 《民法典》第16条: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保护的,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但是,胎儿娩出时为死体的,其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 《民法典》第1155条:遗产分割时,应当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胎儿娩出时是死体的,保留的份额按照法定继承办理。   一般来讲,胎儿的继承权会出现三种情况: 1. 胎儿为活体,则该预留份额属于该婴儿,由其监护人监护保管; 2. 胎儿为死体,应作为被继承人的遗产重新依法定继承制度处理; 3. 胎儿出生时为活体,但旋即死去的,则该预留份额转化为该婴儿的财产,但因其死去,故用作为该婴儿的遗产依法定继承制度处理。   0-1岁——父亲不得提出离婚 《民法典》第1082条: 1周岁以内,婴儿的父亲不得向母亲提出离婚,但母亲提出离婚或者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父亲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   8岁以下——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民法典》第20条:不满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这个阶段可以独立购买文具等小额物品,但在大额消费、网络游戏充值等方面,需监护人同意。   8岁~18岁(不含)——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民法典》第19条: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 《民法典》第1104条:收养人收养与送养人送养,应当双方自愿。收养八周岁以上未成年人的,应当征得被收养人的同意。 《民法典》第18条:成年人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独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十六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18岁——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民法典》第17条:十八周岁以上的自然人为成年人。不满十八周岁的自然人为未成年人。 18周岁意味着完整的民事行为能力;在购房、投资、诉讼等民事活动,拥有自主决策权,需独立承担违约、侵权等民事法律后果。  20岁~22岁——法定结婚年龄 《民法典》1047条: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  

2025-05-07 15:02:44

经典的法律格言分享!带你近距离感受法律的魅力!

法律一直是公平与正义的代名词;它在社会的发展中,有着不可替代的作用。正是因此,法律一直备受人们的推崇。 跟着小法,从几则经典的格言中,感受法律的魅力!   PART 01 01法不阿贵,绳不挠曲。——《韩非子》 法律不偏袒权贵,墨线不迁就弯曲的木头。指法律对一切人平等。 02王子犯法,与庶民同罪。——中国民间谚语 王子违背了法律,会和老百姓一样处以惩罚,没有特殊对待。指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03法律是公正与善良的艺术。—— 西塞罗 强调了法律的双重属性:公正与善良。 04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法国《人权宣言》 无论身份、财富或权力,所有人都应受到法律的同等保护和约束。 05在法庭上,只有证据,没有身份。——西方格言 强调了法庭的公正性原则。不论当事人在社会中的身份地位、财富多寡、职业背景如何,在法庭上,所有人的身份都被视为平等的。 06为了正义,哪怕天崩地裂!——古罗马法谚 彰显法律对正义的绝对坚守。 07法律与秩序的存在是为了实现正义。——马丁·路德·金 法律与秩序并非单纯压制,而是为实现更高层次的正义目标服务。 08正义是法律的目的,也是法律的界限。—— 德沃金 揭示了法律与正义之间的深刻关联。   PART 02 01法者,治之端也。——《荀子》 法律是治理国家的起点,通过明确规则约束行为,形成稳定社会的基础。 02法者,所以兴功惧暴也;律者,所以定分止争也。—— 《管子》 法律政令具有惩恶扬善、确定权利义务归属、维护统治秩序等作用。 03法者,天下之程式也,万事之仪表也。—— 《管子》 法律是整个社会运行的规范和准则,是衡量万事万物的标准和依据。强调了法律对于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都有着重要的规范和引导作用,为社会的正常运转提供了秩序保障。 04法律是显露的道德,道德是隐藏的法律。—— 鲁道夫・冯・耶林。 法律和道德紧密相连,法律在社会中起到规范行为的作用,如同显露在外的道德准则;而道德则像隐藏在背后的法律,对人们的行为产生内在约束,二者共同维护着社会的秩序和稳定,促进社会的和谐发展。 05法律就是秩序,有好的法律才有好的秩序。——亚里士多德 指出了法律对社会秩序的保障作用。法律为社会成员提供了行为指引,避免社会陷入混乱和无序状态。同时,法律还通过制裁违法行为来维护社会秩序,保障社会的稳定和安宁。 06法典是人民自由的圣经。——马克思 法律通过明确权利边界,既限制权力滥用,又保护个人自由不受侵犯。 07法律的目的不是废除或限制自由,而是保护和扩大自由。——洛克 法律保障自由的实现,并对自由有一定的促进作用。 08法律是人类文明进步的阶梯。——孟德斯鸠 体现了法律推动社会进步的作用。

2025-04-23 17:30: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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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考法小伴-专业法律备考助手,助你高效通关!

1.拍照智能解题 精准识别:上传试题图片,AI即时解析法律考点,提供详细解答与法条依据。 细节放大:支持图片局部放大,确保题目关键信息清晰可辨。 操作路径:点击“相机图标”→拍照/上传→获取解析,三步完成。 2.资格能力测试 快速评估:30秒完成报名资格测试,明确备考方向。 专属福利:完成测试可免费领取中国政法大学精选课程。 潜力测试:资格测试后同步解锁法律基础评估,定制学习建议。 3.题库智能解析 海量题库:覆盖法考全科目,支持随时随地在线刷题。 深度解析:每道题目附专业解析,拆解法律逻辑与知识点。 学习激励:刷题积分可兑换课程优惠,提升学习动力。 4.在线答疑服务 无缝衔接:AI解答后若需进一步指导,可一键转接专业老师(报班学员优先响应)。 课程咨询:未报班用户可留言联系方式,获取个性化备考方案。 5.法条汇编速查 权威数据库:实时查询法律条文,配套司法解释与典型案例,助力深度理解。 还在等什么?快扫描下方小程序码让法小伴成为你的备考伙伴吧!           备战法考,从这里开始——让专业工具为你的努力保驾护航!    

2025-04-17 12:10:00

法考拿证之后 | 申领律师执业证!了解流程步骤!

律师执业证是依法取得律师执业证书,从事执业活动(接受委托或指定,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的执业人员)的有效证件,是证明律师身份合法有效的证件。未持有律师执业证的人员,不得以律师名义从事法律服务业务。 而通过法考,则是取得律师执业证的硬性要求之一。 3月份,各个地区陆续发放了通过24年法考的非应届生的法律职业资格证书。近日,司法部也已公布3月授予法律职业资格的人员名单。 那么,拿到法考证书后,同学们该如何进行律师执业证的申请呢?  申请律师执业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五条规定:申请律师执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二)通过法律职业资格考试; (三)在律师事务所实习满一年; (四)品行良好。   申请律师执业流程 根据《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规则》,申请律师执业有以下几个流程步骤:  01.申请实习 通过面试等方式,找到一家愿意接受实习的律所,并通过其向该所住所地设区的市级律师协会申请实习登记。所需材料 1.《实习申请表》; 2.申请实习人员与律师事务所签订的《实习协议》; 3.申请实习人员法律职业资格证书或者律师资格凭证复印件; 4.申请实习人员身份证复印件,非实习地户籍人员应当提交实习地公安机关核发的居住证复印件或其他能够证明其在实习地居住的证明材料; 5.申请实习人员出具的本人符合本规则第五条规定的申请实习条件且不具有本规则第六条规定情形的书面承诺; 6.申请实习人员能够参加全部实习活动的书面承诺; 7.申请实习人员近六个月内一寸免冠照片一张; 8.同意接收申请实习人员实习的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本所符合本规则第八条规定和不具有本规则第九条规定情形的书面承诺; 9.拟任实习指导律师出具的本人符合本规则第十条规定条件的书面承诺; 10.申请实习人员为中国共产党党员的,提交组织关系转接证明; 11.省、自治区、直辖市律师协会规定的其他材料。  02.律协集中培训 取得实习证后,需要参加集中培训。实习人员的集中培训,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律师协会或者设区的市级律师协会组织进行。每期集中培训的时间不得少于一个月。实习人员可以选择先集训再参加律所的实务训练,也可以在实务训练的一年内参加集中培训。 集中培训结束后实习人员会参加笔试,合格后会颁发结业证书,证书在全国范围内有效。   03.律所实务训练 实习人员的实务训练,由接收其实习的律师事务所负责组织实施。律师事务所会按照实务训练指南,指派符合条件的律师指导实习人员进行实务训练。   04.申请实习考核 自实习期满之日起一年内,通过其实习的律师事务所向负责实习考核的律师协会提出实习考核申请。 所需材料 1.实习人员撰写的实习总结; 2.实习指导律师出具的考评意见; 3.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实习鉴定书》; 4.律师协会颁发的《实习人员集中培训结业证书》; 5.实习人员完成实务训练项目的证明材料; 6.《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证》; 7.负责实习考核的律师协会规定的其他材料。  05.申请律师执业证 考核合格的人员,向司法行政机关申请律师执业。经审核准予执业的,向申请人颁发律师执业证。所需材料 1.执业申请书;2.法律职业资格证书或者律师资格证书;3.律师协会出具的申请人实习考核合格的材料;4.申请人的身份证明;5.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同意接收申请人的证明。

2025-04-16 15:10:08

法考记忆卷 | 刑诉流程卷轴!助你把握考点细节!

刑诉难题,一卷破局  法考中的刑诉 分值占比高,对上岸有着关键影响 想要吃透掌握,但总是被这些难题困扰?   知识体系复杂,各种流程让人眼花缭乱 考点细节满满,易混淆知识点无处不在 背诵内容太多,不断重复记忆效率低下   刑诉流程卷轴 全局推演法律流程,细节考点尽在掌握 带你体系化破局刑诉备考难题 识别二维码,限量抢购 卷轴展示  获取方式 识别二维码获取    卷轴特点  ●全流程动态推演。还原刑事诉讼全流程动态脉络,直观展示程序推进逻辑。 ●九大程序模块拆解。刑诉化繁为简,精准击破核心模块。 ●模块化知识包装。记忆有章法,效率自然翻倍。 ●备考思路更清晰。轴线串联程序节点,建立体系化知识框架,告别混乱,逻辑更清晰。     购买须知  ●产品尺寸:0.6m*1m。 ●画布材质:写真纸。 ●适用场景:张贴平整墙面或玻璃、桌面平铺等。

2025-04-14 15:20:30

法律实务书籍推荐!提升执业实务技能!

法律类工作,重理论与专业知识,也重实践与经验积累。所以,同学们在不断丰富自己知识储备的同时,也不要忘了提升实务技能哦~ 跟着小法,看几本法律实务类的书籍,做好实践应用的准备!   《民法典与日常生活》民法典适应时代发展的需要,回应了当今社会的现实需求,与每个人的日常生活息息相关。本书旨在让民法典走到群众身边、走进群众心里,帮助大众更方便地了解民法知识。 全书分为两大部分:案例编与热点编。 案例编选取了“过继的侄儿,能继承叔叔的遗产吗?”“祖宅挖出古钱币,究竟归谁所有?”等73个案例,从法律原则原理上作说明。对日常生活中经常接触的民法知识予以解释,并通过这些知识简要说明相关的民法理论。 热点编用通俗易懂的语言对民法典中45个热点、焦点问题进行解读,包含网络虚拟财产保护、个人信息保护、居住权等社会关注度较高的问题。   《合同审查思维体系与实务技能》本书从合同审查思维与技能两个角度入手,全方位讲解合同审查法律实务。构建合同审查框架,涵盖交易结构设计、风险条款识别等核心技能,附大量企业合同实例。 全书分三篇:上篇“合同审查的整体思维”包括合同审查的两个目的、三个前提、四个步骤、五个标准、六个提升合同的途径等内容,系从整体思维角度阐述合同审查的要领; 中篇“合同审查的基本技能”讲解了合同审查的主要方法和不同合同条款的审查技能,属于合同审查思维和方法的具体应用; 下篇“常用合同审查要点解析”,总结了常用合同的审查要点及注意事项,并提供了合同审查范例,供读者参考借鉴。   《实习律师指南》律师实战中的每一个细节,都在本书中有细致周到的叙述。从开始的会见当事人,到签订委托合同;从调查取证,到提交证据;从庭前准备,到法庭辩论。 本书的作者曾经荣获山西省优秀律师的称号,积累了丰富的司法实践经验。他了解律师业务的每一个环节,并对如何做好律师有深入的思考和细心的钻研。同时,也是讲授诉讼法和律师实务的大学教授,他了解法学教育的缺陷,知道实战教育的缺乏。 本书没有空话、套话,有的是一个老师傅对学徒的谆谆教诲和手把手的指导。 自2013年出版以来,一再加印,颇受读者好评,又因为近几年程序法有修改。为了满足读者需要,把相关新法的内容体现在本版中。   《要件审判九步法》本书理论和实践相结合,详细介绍了“要件审判九步法”的具体内容。着眼于提高法官的逻辑思维能力和法律适用能力,对法官审理案件和制作裁判文书具有很好的指导意义。 第一步:固定权利请求;第二步:确定权利请求基础规范;第三步:确定抗辩权基础规范;第四步:基础规范构成要件分析;第五步:诉讼主张的检索;第六步:争点整理;第七步:要件事实证明;第八步:事实认定;第九步:要件归入,作出裁判。 本书是一位学者型法官的审判经验和思想精华,在前人探索的基础上,融审判实践与理论思考为一体,将法律适用过程创造性地分解为九步形成的《要件审判九步法》。层层递进,步步为营,是审判活动成为一门裁判艺术。 通过它,您将了解法官的思维模式和办案思路;通过它,您会发现法官的智慧和法律的魅力。 本书对于法律从业人员培养法律思维方法和提高法律适用能力具有很强的启发意义,对于律师办案、法官审案具有实际的操作指引作用。

2025-04-06 17:09:31

刑法分论复习!重要的罪名考点,都有哪些?

法考备考时间有限,如果复习的时候追求完美,不放过每一个知识点,最后很可能完不成所有科目的复习巩固。所以,更建议法考er在复习的时候主抓重要考点。现在,我们一起来看刑法分论! 刑法分论刑法分论以细碎的罪名为主,多结合具体案例进行考查。与此同时,在法考中,还常借助分论的罪名考查总论的知识,考生需将总论的犯罪构成理论与分论的具体罪名结合分析。 具体来看,重点罪名、相似罪名(如抢劫罪与抢夺罪)的构成要件差异、新增与热点问题等内容,是刑法分论的常考方向。 因此,在备考复习刑法分论的时候,建议同学们从以下几点入手: ●抓重点罪名,优先掌握高频考查罪名,冷门罪名则可通过刷题查漏补缺; ●制作对比表格,总结相似罪名的关键差异,强化自己的区分能力; ●穿插复习总论知识,通过刷题,学习如何综合运用两部分考点; ●关注新增考点、指导案例等。  重要考点复习考点 31、法条竞合 ●特别法优于一般法 ●整体法优于部分法 ●交叉竞合(择一重) ●基本法优于补充法 ★考点32、“公共安全”的含义; 考点33、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类犯罪 ★考点34、破坏公共设施类犯罪 ●破坏公共设施犯罪 考点35、涉枪犯罪、恐怖犯罪 考点36、交通肇事罪、危险驾驶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交通肇事罪 ●危险驾驶罪 考点37、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考点 38、走私犯罪 考点39、妨害对公司、企业的管理秩序犯罪 考点40、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 ●洗钱罪:7种脏钱;任何协助流动、洗白行为;自洗钱构成洗钱罪  考点41、金融诈骗犯罪 ●信用卡诈骗罪 ●集资诈骗罪 ●贷款诈骗罪 ●票据诈骗罪 ●金融凭证诈骗罪;保险诈骗罪 考点42、危害税收征管犯罪 考点 43、侵犯知识产权犯罪 考点44、扰乱市场秩序犯罪 ●非法经营罪 ●强迫交易罪 ●合同诈骗罪 考点 45、故意杀人罪;过失致人死亡罪;故意伤害罪 考点 46、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罪 ●故意杀人罪,过失致人死亡罪,故意伤害罪 考点 47、性犯罪 考点48、非法拘禁罪 ●非法拘禁罪 考点 49、绑架罪 考点 50、拐卖、收买妇女、儿童类犯罪 拐卖妇女、儿童罪  考点51、诬告陷害罪;侮辱罪;诽谤罪 考点52、刑讯逼供罪;暴力取证罪;虐待被监管人罪 考点53、虐待罪;虐待被监护、看护人罪;遗弃罪;重婚罪,破坏军婚罪 ●遗弃罪/虐待罪/虐待被监护、看护人罪 考点 54、强迫劳动罪;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考点55、他人占有的财物;非法占有目的 ●他人占有 ●非法占有目的 考点56、抢劫罪;抢夺罪 考点 57、敲诈勒索罪 考点 58、盗窃罪 考点 59、诈骗罪 考点 60、侵占罪  考点 61、故意毁坏财物罪;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 考点 62、妨害公务罪(袭警罪);证件、印章类犯罪;招摇撞骗罪 ●公务证章 ●寻衅滋事罪 ●聚众斗殴罪 考点 63、寻衅滋事罪,聚众斗殴罪;黑社会犯罪;计算机犯罪 ●信息网络类犯罪;考试作弊犯罪 考点64、妨害司法犯罪 考点65、妨害国(边)境管理罪 考点66、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罪 考点67、危害公共卫生罪 考点68、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 考点69、毒品犯罪 考点 70、卖淫周边犯罪 考点 71、淫秽物品犯罪  考点 72、国家工作人员(四类单位+从事公务) ●国家工作人员 ●共同犯罪与身份 考点 73、贪污罪;私分国有资产罪 ●贪污罪 ●私分类犯罪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 考点 74、挪用公款罪 ●挪用公款罪 考点75、贿赂犯罪 考点76、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 考点 77、法条竞合、共同犯罪、罪数 考点 78、滥用职权罪(故意);玩忽职守罪(过失) 考点 79、司法工作人员渎职犯罪 考点 80、本章其它渎职罪名 ●放纵走私罪:海关 ●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罪:税务 ●不解救被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罪 ●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行政执法人员

2025-03-26 17:05:05

拿证之后 | 这几个法律职业的硬性要求,一起了解!

本周,多地开始发放2024年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等待许久的法考过儿,终于领到了自己的专属证书,也向自己的理想职业,又迈进了一大步! 不过,除了拿到法考证书,部分法律职业还会有其他的硬性要求,只有全部达标,才能从事这些职业。比如法官、检察官、律师、公证员。   法官 法官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产生,是在司法机关(一般指法院)中依法行使国家审判权的审判人员。 《法官法》第十二条 担任法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 (三)具有良好的政治、业务素质和道德品行; (四)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五)具备普通高等学校法学类本科学历并获得学士及以上学位;或者普通高等学校非法学类本科及以上学历并获得法律硕士、法学硕士及以上学位;或者普通高等学校非法学类本科及以上学历,获得其他相应学位,并具有法律专业知识; (六)从事法律工作满五年。其中获得法律硕士、法学硕士学位,或者获得法学博士学位的,从事法律工作的年限可以分别放宽至四年、三年; (七)初任法官应当通过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 适用前款第五项规定的学历条件确有困难的地方,经最高人民法院审核确定,在一定期限内,可以将担任法官的学历条件放宽为高等学校本科毕业。   检察官 检察官是依法行使国家检察权的检察人员,也就是国家的法律监督。主要包括制约监督侦查权、诉讼监督、职务犯罪立案侦查和刑罚执行监督与监所检察四大部分。 《检察官法》第十二条 担任检察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 (三)具有良好的政治、业务素质和道德品行; (四)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五)具备普通高等学校法学类本科学历并获得学士及以上学位;或者普通高等学校非法学类本科及以上学历并获得法律硕士、法学硕士及以上学位;或者普通高等学校非法学类本科及以上学历,获得其他相应学位,并具有法律专业知识; (六)从事法律工作满五年。其中获得法律硕士、法学硕士学位,或者获得法学博士学位的,从事法律工作的年限可以分别放宽至四年、三年; (七)初任检察官应当通过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 适用前款第五项规定的学历条件确有困难的地方,经最高人民检察院审核确定,在一定期限内,可以将担任检察官的学历条件放宽为高等学校本科毕业。   律师 执业律师,是指依法取得律师执业证书,接受委托或者指定,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的执业人员。 《律师法》第五条 申请律师执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二)通过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 (三)在律师事务所实习满一年; (四)品行良好。 实行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前取得的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合格证书、律师资格凭证,与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公证员 公证员是指符合法定条件,在公证机构从事公证业务的执业人员,比如银行放出贷款时的公证,继承和遗嘱的公证,以及彩票开奖等现场公证。 《公证法》第十八条 担任公证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年龄二十五周岁以上六十五周岁以下; (三)公道正派,遵纪守法,品行良好; (四)通过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 (五)在公证机构实习二年以上或者具有三年以上其他法律职业经历并在公证机构实习一年以上,经考核合格。   写在最后:祝各位法考过儿,往后也能保持备考法考的热情、勇气、毅力,在自己理想的职业领域,闪闪发光!

2025-03-23 17:47:17

一起学新法!人大代表法的修改内容!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的决定 (2025年3月11日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二条修改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依照法律规定选举产生。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组成人员,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是地方各级国家权力机关组成人员。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每届任期五年,从每届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举行第一次会议开始,到下届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举行第一次会议为止。” 二、将第二条第三款单作一条,作为第三条,修改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应当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依照宪法和法律赋予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各项职权,遵循民主集中制原则,参加行使国家权力。” 三、增加三条,作为第四条、第五条和第六条:“第四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应当以坚持好、完善好、运行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为己任,做到政治坚定、服务人民、尊崇法治、发扬民主、勤勉尽责,为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建设自觉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的政治机关、保证人民当家作主的国家权力机关、全面担负宪法法律赋予的各项职责的工作机关、始终同人民群众保持密切联系的代表机关而积极履职。 “第五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应当坚持以人民为中心,践行全过程人民民主,始终同人民群众保持密切联系,忠实代表人民的利益和意志,自觉接受人民监督。 “第六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应当忠于宪法,弘扬宪法精神,维护宪法权威,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为推进全面依法治国、建设更高水平的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贡献力量。” 四、将第三条改为第七条,增加一项,作为第六项:“(六)参加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统一组织的履职活动”。 第六项改为第七项,修改为:“(七)获得依法履职所需的信息资料和各项保障”。 五、将第四条改为第八条,第二项修改为:“(二)按时出席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认真审议各项议案、报告和其他议题,发表意见,参加选举和表决,遵守会议纪律,做好会议期间的各项工作”。 增加一项,作为第三项:“(三)带头宣传贯彻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精神”。 第四项改为第五项,修改为:“(五)加强履职学习和调查研究,不断提高履职能力”。 第六项改为第七项,修改为:“(七)带头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自觉遵守社会公德,廉洁自律,公道正派,勤勉尽责”。 六、增加两条,作为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的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应当密切同代表的联系,丰富代表联系人民群众的内容和形式,加强代表工作能力建设,支持和保障代表依法履职,充分发挥代表作用。 “各级人民政府、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应当加强同代表的联系,听取代表的意见和建议,加强和改进各方面工作。 “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的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设立代表工作委员会,作为常务委员会的工作机构。” 七、将第七条改为第十三条,第二款修改为:“代表在出席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前,应当通过多种方式听取人民群众的意见和要求,根据安排认真研读拟提请会议审议的议案和报告,为会议期间执行代表职务做好准备。” 八、将第八条改为第十四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一款:“县级以上的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按照选举单位、行政区域等组成代表团。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根据实际需要,可以组成代表团。” 第一款改为第二款,修改为:“代表根据大会主席团、代表团的组织和安排,参加大会全体会议、代表团全体会议、小组会议,审议列入会议议程的各项议案、报告和其他议题。” 九、将第十一条改为第十七条,在第二款中的“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的人选”后增加“国家监察委员会主任的人选”。 第三款修改为:“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有权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提出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人民政府领导人员、监察委员会主任、人民法院院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以及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人选,并有权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和代表依法提出的人选提出意见。” 第六款修改为:“代表对确定的候选人,可以投赞成票,可以投反对票,也可以投弃权票;表示反对的,可以另选他人。” 十、将第十七条改为第二十三条,修改为:“代表参加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表决,可以表示赞成,可以表示反对,也可以表示弃权。” 十一、将第二十一条改为第二十七条,第一款修改为:“县级以上的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在本级或者下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协助下,可以按照便于组织和开展活动的原则,根据地域、领域等组成代表小组。” 十二、增加一条,作为第二十八条:“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按照就地就近的原则,定期组织和协助本行政区域内的代表开展联系人民群众的活动,听取和反映人民群众的意见和要求。” 十三、将第二十二条改为第二十九条,第一款修改为:“县级以上的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根据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安排,对本级或者下级国家机关和有关单位的工作进行视察。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根据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的安排,对本级人民政府和有关单位的工作进行视察。根据安排,设区的市级以上的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也可以在本行政区域内跨原选举单位进行视察。” 删去第四款。 十四、将第二十三条改为第三十条,修改为:“代表根据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的安排,围绕经济社会发展和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社会普遍关注的重大问题、重大事项,以及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重点工作,开展专题调研。根据安排,设区的市级以上的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也可以在本行政区域内跨原选举单位开展专题调研。” 十五、将第二十四条改为第三十一条,修改为:“代表参加视察、专题调研活动形成的报告,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办事机构、工作机构或者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转交有关机关、组织。有关机关、组织对报告中提出的意见和建议的研究处理情况应当及时向代表反馈。 “代表参加视察、专题调研活动时,可以向有关机关、组织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但不直接处理问题。” 十六、将第二十六条改为第三十三条,修改为:“县级以上的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可以应邀列席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会议,并可以应邀参加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各专门委员会和常务委员会办事机构、工作机构组织的有关会议;根据安排参加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织的执法检查、专题询问和其他活动。 “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参加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组织的执法检查和其他活动。” 十七、将第二十七条改为第三十四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可以列席原选区所在的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十八、将第三十三条改为第四十条,修改为:“代表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参加统一组织和安排的代表履职活动,代表所在单位必须给予时间保障。” 十九、将第三十四条改为第四十一条,将第一款中的“按照本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修改为“依法”。 在第二款中的“执行代表职务”前增加“依法”。 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代表依法执行代表职务,国家根据需要给予往返的旅费和必要的物质上的便利或者补贴。” 二十、增加一条,作为第四十三条:“县级以上的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年度代表工作计划,依法统筹组织和安排代表履职活动,增强代表履职活动的计划性、组织性和规范性。 “年度代表工作计划由委员长会议或者主任会议通过,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通报,并向社会公布。” 二十一、将第三十六条改为第四十四条,修改为:“县级以上的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采取多种方式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保持联系,建立健全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各专门委员会和常务委员会办事机构、工作机构联系代表的工作机制,扩大代表对立法、监督等各项工作的参与。 “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负责联系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二十二、将第三十七条改为第四十五条,修改为:“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加强同本行政区域内的代表的联系,为代表依法履职提供必要的条件。 “县级以上的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运用现代信息技术,建立健全代表履职网络平台,为代表依法履职、加强履职学习培训等提供便利和服务。” 二十三、将第三十八条改为第四十六条,修改为:“县级以上的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各部门、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应当及时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通报工作情况,提供信息资料,保障代表的知情权。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各部门、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根据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统筹安排,邀请代表参与相关工作和活动,听取代表的意见和建议。” 二十四、将第三十九条改为第四十七条,修改为:“县级以上的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有计划地组织代表参加履职学习培训和交流,提高代表履职能力。 “代表应当学习贯彻中国共产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熟悉宪法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掌握履职所需的法律知识和其他专业知识。 “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应当参加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组织的代表履职学习培训。” 二十五、增加一条,作为第五十条:“县级以上的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审议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交付的代表议案,应当与代表联系沟通,充分听取意见,并及时通报情况。” 二十六、将第四十二条改为第五十一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一款:“代表对各方面工作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办事机构、工作机构或者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交有关机关、组织研究办理。” 将第一款和第二款合并,作为第二款,修改为:“有关机关、组织应当认真研究办理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与代表联系沟通,充分听取意见,并自交办之日起三个月内答复。涉及面广、处理难度大的建议、批评和意见,应当自交办之日起六个月内答复。” 第三款修改为:“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办理情况,由常务委员会办事机构、工作机构或者有关机关、组织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并印发下一次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或者由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者有关机关、组织向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报告。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情况的报告,应当予以公开。” 二十七、增加一条,作为第五十二条:“县级以上的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和常务委员会办事机构、工作机构,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应当加强对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督促办理。 “委员长会议或者主任会议可以围绕经济社会发展和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社会普遍关注的问题,确定重点督促办理的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 二十八、增加一条,作为第五十四条:“身体残疾或者其他行动不便的代表执行代表职务时,有关部门应当根据需要给予必要的帮助和照顾。” 二十九、增加一条,作为第五十六条:“县级以上的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应当通过多种方式宣传代表依法履职、发挥作用的典型事迹,展现代表践行全过程人民民主的生动实践。” 三十、增加一条,作为第五十七条:“代表应当坚定政治立场,履行政治责任,加强思想作风建设,自觉接受监督,自觉维护代表形象。” 三十一、将第四十五条改为第五十八条,第二款修改为:“代表应当以多种方式向原选区选民或者原选举单位报告履职情况。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应当记录代表履职情况,定期组织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向原选区选民或者原选举单位报告履职情况,并公示代表基本信息和履职信息。” 三十二、将第四十六条改为第五十九条,修改为:“代表应当正确处理从事个人职业活动与执行代表职务的关系,不得利用执行代表职务干预具体执法、司法案件,插手招标投标等经济活动或者变相从事商业活动牟取个人利益。” 三十三、将第四十九条改为第六十二条,第二项修改为:“(二)辞职或者责令辞职被接受的”。 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代表去世的,其代表资格自然终止。” 三十四、对部分条文作以下修改: (一)将第十四条改为第二十条,将第一款中的“国务院和国务院各部、各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修改为“国务院和国务院各部门、国家监察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将第二款中的“本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各部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修改为“本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各部门、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 (二)将第十五条改为第二十一条,在第一款中的“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前增加“国家监察委员会主任”;在第二款中的“人民法院院长”前增加“监察委员会主任”。 (三)将第四十一条改为第四十九条,将本条中的“可以”修改为“应当”。 (四)将第四十四条改为第五十五条,将第二款至第四款中的“行政处分”修改为“处分”;将第三款、第四款中的“上级机关”修改为“有关机关”;将第三款中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的处罚规定”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本决定自2025年3月12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并对条文顺序作相应调整,重新公布。   内容来源|司法部  

2025-03-19 14:20:58

刑法总论复习!掌握这30个核心考点,就够了!

法考备考,不仅需要付出时间和精力,还要注意方式方法。如此,你的学习才能取得更好的效果。 有规律地完成阶段性复习,便是提高备考效率的一个好方法。复习不仅能带你巩固知识点,还能帮助你及时发现疏漏之处。 今天,就跟着小法复习一下刑法总论的知识内容吧~   刑法总论 刑法总论的知识点逻辑性强、重理解。考查:不法与责任、共同犯罪理论、罪数形态、刑罚论、刑罚的裁量等内容。 因此,在学习刑法总论的时候,一定不能机械记忆,而是要注意培养自己的实务思维。比如多联系真实的案例,多刷题实践。 除此之外,在复习的时候,可以尝试用数学的思维,总结归纳判断公式,表格区分细节,明确不同学说的逻辑差异。   重要考点复习 ★考点1、刑法解释;考点2、罪刑法定原则 关键是区分类推解释与扩大解释,因刑法禁止不利于被告人的类推 考点3、刑法的适用范围(空间效力+时间效力) ★立法解释、司法解释的效力:(1)行为时无旧解释的,未决案适用新解释,可溯及既往。(2)行为时有旧解释的,从旧兼从轻。 考点4、犯罪构成理论 先客观,后主观;客观、主观相统一 考点5、构成要件要素的分类 客观VS主观;事实VS评价;积极VS消极;成文VS不成立;共同VS特别。 考点6、危害行为(实行行为+非实行行为) ★考点7、不作为 ★不作为犯的义务来源。 ★先前行为与风险的具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最重要条件),才产生救助义务。 ★考点8、因果关系 ★特殊体质(A+特殊体质→R),不中断因果关系; ★介入因素(A1→B+A2→R)分两步:依附关系不中断;独立关系,作用大者有因果; ★考点9、刑事责任年龄 ★12~14周岁人,杀人、伤害+致死、严重残疾手段残忍+情节恶劣,报最高检核准,构成故意杀人罪,或者故意伤害罪(重伤)。 ★14~16周岁人,对8行为(3+3+1+1)负刑责:三人身(杀人、伤害致重伤死亡、强奸)、三公安(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一财产(抢劫)、一毒品(贩毒)。 考点10、刑事责任能力(精神状况) ★自陷精神病(原因自由行为):行为时认定行为,清醒时认定责任,重合处认定罪名(行为人在A罪故意、或过失支配下实施B行为)。 考点11、具体罪名故意认识要素的内容(事实性认识) 考点12、故意、过失、无过错的认定和判断 ★间接故意与自信过失的区分: ★考点13、事实认识错误 ★对象错误与打击错误(方法错误)区分; ★具体认识错误(同类错误)与抽象认识错误(异类错误)的区分; ★法定符合说与具体符合说; ★因果关系错误分三类(具体流程偏离、结果提前实现、事前故意),通说观点均既遂,少数观点“客观行为+行为时罪过”搭配。 ●事实认识错误与违法性认误错误的区分。 ★考点14、正当防卫(紧急避险,被害人承诺) ●防卫起因是“不法”(侵害)。 ★时间条件(危险)“正进行”,仍有侵害危险可能性。 ★限度条件“重大损害”+“必需”。 ★特殊防卫:严重人身暴力犯,打死打伤无所谓。 ★防卫与互殴。 ★偶然防卫(客观合法+主观故意) ●假想防卫(客观不法+主观过失) 考点15、违法性认识错误 ★考点16、犯罪形态(既遂;中止;未遂、预备) 考点17、犯罪未遂与不可罚的不能犯 ★考点18、共同犯罪 ●共同犯罪的本质(共同不法) ●共同犯罪的成立条件 ●片面共犯行为 ●承继的共同犯罪 ●正犯(直接正犯、间接正犯) ●共犯从属说 ●教唆犯 ●帮助犯(中立帮助行为) ●共同犯罪与身份 ●共同犯罪与不作为 ●共同犯罪与认识错误 ●共同犯罪与未完成形态 ●共犯关系的脱离 ●主犯与从犯的区分 考点19、单位犯罪 考点20、刑法分则、总论中的罪数规则 ●继续犯(行为) ●集合犯(行为) ●法条竞合 ●结果加重犯 ●结合犯 ★想象竞合犯 ★连续犯 ★牵连犯 ★吸收犯 ★事后不可罚 考点21、刑法分则及解释规定的常考罪数规则(结合犯;加重犯等) 考点22、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 考点23、死刑 ★1.不适用死刑的三种人:老、幼、孕。 ★2.死缓变更的结果(死缓期间) 考点24、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罚金;职业禁止令 考点25、累犯 考点26、自首 考点27、立功 考点28、数罪并罚 漏罪并罚与新罪并罚(以有期徒刑为例):先写公式,然后计算科刑期间 考点29、缓刑、假释、减刑 考点30、追诉时效 ●不受时效限制 ●起算点 ●时效中断 ●终止时点 ●时限 ●超时限后果

2025-03-19 14:17:16

新修订的行政复议法实施已过一年!来复习相关的重要知识+典型案例!

新修订的行政复议法于2024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至今已过一年。 在法考中,行政复议一直是行政法的重要考点,新修订的行政复议法自然也成为了2024年的重要新增内容。 而重要的新增考点,在未来几年内,都是热门的考查方向。跟着小法,从行政复议的重要知识内容出发,结合典型案例,一起来学习这个考点!   行政复议考点  注:以下内容源自法大法考兰燕卓老师的重点总结。 工作部门作被申请人,复议机关找同级政府。例外:海外金税(海关外汇金融税务)垂直领导找上级;司法局找两头。 复议前置:当场处罚,不作为,不公开。 审理方式:应当听取当事人意见。例外:简易程序,普通程序因当事人原因不能听取意见的,可以书面审理。 简易程序(可以):当场作出、3000以下、信息公开、警告或通报批评;或者当事人同意适用。30日内审结。 听证:重大、疑难、复杂,应当听证。人员:1(主持人)+2(听证员)+1(记录员)。 复议委员会:重大、疑难、复杂;专业性较强;省级政府作被申请人。咨询意见效力:参考依据。 调解:所有案件复议都可以调解。 收费:复议不收费,专门事项的鉴定费由当事人承担。 申请复议期限≥60天。 附带性审查违法的,决定停止该条款的执行,并责令制定机关予以纠正。 内容不适当的,应变更。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可变更可撤销。   行政复议典型案例 法考侧重考查考生运用知识点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于是“案例命题”成为了主流。而且随着法考考查方式和内容的不断完善,案例案情也越来越丰富多样。 正是因此,在法考备考中,除了埋头苦学知识点,也建议法考er多看一些指导案例,熟悉法考题目的案情,提升自己的法感,也为主观题的法言法语答题提前打基础。 在新修订的行政复议法实施一年后,司法部发布了10个行政复议典型案例,分别为: 1.某公司不服江西省某市城市管理局不予批准新增共享电动车投放数量行政复议案 2.某妇幼保健院不服广西壮族自治区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行政复议案 3.某公司不服湖南省某市财政局征缴报建规费行政复议案 4.某公司不服四川省某市辖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认定行政复议案 5.王某、陈某不服上海市某街道办事处未履行召开临时业主大会成立业委会法定职责行政复议 6.某公司不服辽宁省某开发区社会管理局行政处罚行政复议案 7.许某不服重庆市某县人民政府征收补偿安置行政复议案 8.某公司不服山东省某市辖区自然资源局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行政复议案 9.某超市不服江苏省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行政复议案 10.某公司不服陕西省某市辖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未履行失业保险业务申报变更法定职责行政复议案    行政复议典型案例   完整内容   识别二维码查看 

2025-03-12 11:48:01

民法核心考点一览!3月复习重点!

在法考中,民法占分比高,学习难度大,属于基础性科目,也是法考er需要先行备考的科目。 将民法系统地过完一遍,则是3月份法考er比较重要的任务之一。跟着小法,从民法的核心考点进行自测,看看自己对民法的掌握情况。   法考中的民法 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基本法律部门,其内容广泛且深入。抽象概念也多,有很多专业名词,需要法考er联系实际进行理解。 一言概之,民法属于学习难度大+答题难度大的学科。在法考备考中,建议法考er多学习几轮,及时巩固复习,按时进行阶段性检测。 不过,同学们也无需过于担心,因为民法的知识模块清晰全面,只要搭建好核心体系,形成自己的思维导图,复习起来还是较为方便的。 一起从民法清晰的模块出发,有条理地复习民法的核心考点。   核心考点复习 总则编 民法概述 孳息、从物、权利分类、自力救济、见义勇为及紧急救助的民事责任。 自然人 胎儿保护、监护、宣告死亡。 法人与非法人组织 法人与非法人组织的识别(独立责任问题);法人类型、法人组织结构、设立中的法人。 民事法律行为   法律行为的识别;效力缺陷(无效、可撤销、效力待定);附条件法律行为。 代理  代理的识别、代理权滥用、表见代理、狭义无权代理。 诉讼时效与期间 时效的法定性、时效适用范围、起算、中止与中断、届满效果、适用规则。  物权编 物权概述 物权效力与合同效力的区分;不动产物权变动中的登记、异议登记、预告登记;交付;无须公示要件的物权变动;多重买卖中的物权变动、物权请求权。 所有权  所有权的取得(善意取得、拾得遗失物);共有类型的识别、份额的处分(优先购买权)与共有物的处分;共有人责任。 用益物权  地役权(从属性、登记对抗主义)、承包经营权、居住权。 担保物权 抵押权、质权、留置权。 占有   占有的类型、占有的保护。 合同编 通则 债的概述(债的相对性);合同的订立;合同的履行(双务合同履行抗辩权;情势变更);保全与担保;合同权利义务的移转;合同权利义务的终止(合同的解除);违约责任。 各种合同 买卖、赠与、租赁;借款、保理、建设工程;委托、服务、物业、合伙。 准合同 无因管理;不当得利。 人格权编 身体权、肖像权等具体人格权的侵权法保护、肖像权使用许可合同。 婚姻家庭编 婚姻效力 无效婚姻、可撤销婚姻。  夫妻共同财产与债务 婚姻财产及债务归属;离婚、离婚损害赔偿。 继承编 代位继承;数份遗嘱的效力;遗嘱与遗赠抚养协议;遗产债务的清偿;继承权的丧失与恢复(情感宽恕)。 侵权责任编  归责原则 过错、无过错、公平责任。  多数人侵权责任 共同侵权、连带责任   特殊侵权责任 产品责任、机动车交通事故、医疗损害,动物损害责任、高空抛物责任。 精神损害赔偿 

2025-03-12 11:44:50

超高效笔记法!这样记法考笔记,备考更轻松!

遗忘规律难以避免,法考知识点又很繁多。因此,法考多备考几轮,上岸的概率才更大。 在多轮复习中,拥有一份好的笔记,则能助你快速找到重点和突破点,提高复习的效率;还能有效节省你的复习时间,让你的备考更为轻松。 那么,法考的笔记该如何记呢?小法推荐一些好用的笔记方法和小窍门,让你的笔记秒变“备考神器”!   法考笔记方法康奈尔笔记法又称“5R笔记法”,即记录(Record)、简化(Reduce)、背诵(Recite)、思考(Reflect)、复习(Review)。 适合理论梳理,加深理解,在备考刑法、民法等理论性强的科目时,可以采用此方法。 操作流程将页面分为三部分,分别为笔记栏,即主栏;左边留出四分之一,为副栏;下面留出五分之一,为总结栏。 主栏用来记录核心知识点;副栏提炼关键词、易混淆点等;总结栏则用自己的话来概括总结,也可以用来记录相关的例题。 复习的时候,法考er可以把主栏遮住,只用副栏中的关键词等提示,尽量完整地叙述本页知识点。如此,你能更精准地发现自己学习的疏漏之处。 如此,同学们可以每周抽出十分钟左右的时间,快速完成本周所学内容的复习,提高自己的复习效率。 思维导图法更适合体系化记忆,在备考理论法、三国法等记忆为主的科目时,可以采用此方法。 操作流程以章或者节为中心,分支展开内含的知识点,再延伸至这些知识点的详细内容,如构成要件、法律后果、相关司法解释等。 复习的时候,法考er可以只看章/节,并思考它能做出哪些延伸。以此,找出疏漏之处,并用红笔圈出来,以便于后续的复习巩固。 重复几次,自然有助于你将知识点串联起来,形成体系,加深印象。   法考笔记窍门 颜色+符号 使用不同颜色来区分知识点的重要程度。比如,红色用来记录重要知识点,蓝色用来记录次重要知识点,黑色用来记录偏冷知识点。 对于自己易错的、薄弱的考点,可以用一些符号进行标记,比如“△”。 如此,在复习的时候,就可以更有针对性。在最后冲刺的时候,甚至可以直接看红色部分的重要知识点,以及有符号笔记的知识点。 精简关键词备考时间有限,在做笔记的时候,建议同学们尽量提高速度。 首先,在记录具体内容的时候,可以采用关键字词,避免抄书;其次,可以用符号和缩写简化,比如“→”表示“因果关系”,“√/×”表示“正确/错误情形”。 定期复盘每周或者每个阶段,定时整理笔记,删除冗余内容,合并关联知识点。 比如在基础阶段的时候,可以详细罗列知识点;冲刺阶段,便可以浓缩精华,将关键内容留下来即可。 避免形式主义笔记的主要目的是辅助学习和复习,因此,不必追求美观,也不必强求工整的字,确保内容清晰,自己能看懂即可。 如果你比较擅长使用电子工具,也可以直接采用电子笔记,无需刻意追求纸质笔记。

2025-03-05 17:38: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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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二)划重点!一起了解它的7个重点内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二)》已经公布,并自2025年2月1日起施行! 跟着小法,一起学习了解它的重点内容! 明确重婚绝对无效的立场 重婚违反我国一夫一妻的基本婚姻制度,是违法犯罪行为《解释》规定,即使诉讼时合法婚姻当事人已经离婚或者配偶已经死亡的,重婚的婚姻亦不能自以上情形发生时转为有效。 规制通过离婚方式意图逃债行为 债务人通过离婚将全部或者大部分夫妻共同财产转移给未负债一方,以降低自身偿债能力逃避债务,是不诚信行为。《解释》规定,如果债务人有上述情形,债权人可以请求撤销离婚协议中相关财产分割条款,以保护自身合法权益。 明确同居析产纠纷财产分配规则 同居不同于婚姻,同居双方不适用法定夫妻共同财产制,一方不当然享有同居期间另一方所得财产。《解释》规定,同居析产纠纷中以“ 各自所得归各自所有 ”为基本原则。财产无法清晰区分的,以双方出资比例为基础,综合考虑共同生活情况、有无共同子女、双方对财产贡献大小等因素进行分割,妥善平衡双方利益。 明确父母给子女购房出资时房产分割原则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父母为子女购房离婚分割共同财产时,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解释》区分两类情况分别予以规定。 一方父母全额出资: 一般判决该房屋归出资人子女一方所有,但要综合考虑婚姻家庭实际情况确定是否需要对另一方予以补偿以及补偿的具体数额。 一方父母部分出资或者双方父母出资: 以出资来源和各方出资比例为基础综合考虑婚姻家庭实际情况判定房屋归属和补偿数额。 明确夫妻间给予房产的处理规则 《解释》区分两种情况分别予以规定。 尚未转移登记的: 给予方不能任意撤销,可以根据当事人诉讼请求,结合给予目的,综合考虑婚姻关系存续时间、共同生活及孕育共同子女情况、离婚过错、对家庭的贡献大小等因素,判决房屋归属和补偿情况。 已经转移登记的: 婚姻关系存续时间较短且给予方无重大过错的,判决房屋归给予方,但要综合考虑婚姻家庭实际情况确定是否需要对另一方予以补偿以及补偿的具体数额。 明确违反公序良俗的赠与无效 《解释》明确规定,一方为重婚、与他人同居等违反夫妻忠实义务目的,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他人的行为无效。夫妻另一方诉请返还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切实保障夫妻共同财产权,践行和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坚决预防和制止抢夺、藏匿未成年子女 针对抢夺、藏匿未成年子女问题,《解释》通过签发人身安全保护令或人格权侵害禁令、监护权纠纷中暂时确定未成年子女抚养事宜、离婚纠纷中确定未成年子女由哪一方直接抚养时将该行为作为不利因素考虑三个条文予以规范,明确该违法行为的各种不利后果,形成立体法律保护网,护航未成年人健康成长。

2025-02-14 17:09: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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