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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考客观题考试重点打卡 | 监视居住

来源:法大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学院 2022-05-28

01

备考指导

重要考点;

02

重点归纳

条件(适用对象)

1.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符合逮捕条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监视居住:

(1)疾病;

(2)怀孕、哺乳;

(3)生活不能自理人的唯一扶养人;

(4)特殊情况;

(5)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

 

2.对符合取保候审条件,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能提出保证人,也不交纳保证金的,可以监视居住。

 

机关

决定机关:公、检、法;

执行机关:公。

 

程序

1.监视居住的地点:

(1)住所:监视居住应当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住处执行;

 

(2)指定居所:

①无固定住处的,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

②对于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在住处执行可能有碍侦查的,经上一级公安机关批准,也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

 

(3)不得在羁押场所、专门的办案场所执行

 

2.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通知:

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除无法通知的以外,应当在执行监视居住后24小时以内,通知被监视居住人的家属

 

义务

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1.未经执行机关批准(决定机关同意)不得离开执行监视居住的处所

2.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会见他人或者通信

3.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4.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5.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6.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身份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

 

【注意】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监视居住的义务,情节严重的,可以予以逮捕;需要予以逮捕的,可以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先行拘留

 

期限、变更

1.监视居住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2.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期限应当折抵刑期。被判处管制的,监视居住1日折抵刑期1日;被判处拘役、有期徒刑的,监视居住2日折抵刑期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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