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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考客观题考试重点打卡| 挪用公款罪

来源:中国政法大学法考学院 2022-04-17 22:42:18

01法考备考指导

 

常考考点;

 

02法考知识点重点归纳

 

法大法考

 

1.对象

 

(1)原则上仅指“公款”。

 

(2)特定情形下指“公物”:挪用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归个人使用的,从重处罚。

 

2.如何理解“归个人使用”

 

根据刑法规定,挪用公款必须“归个人使用”,才能认定为犯罪。归个人使用包括:

 

(1)将公款供本人、亲友或者其它自然人使用的;经单位领导集体研究决定将公款给个人使用,或者单位负责人为了单位的利益,决定将公款给个人使用的,不以挪用公款罪定罪处罚。

(2)以个人名义将公款供其它单位使用的。

(3)个人决定以单位名义将公款供其它单位使用,谋取个人利益的。

 

法律职业资格考试

 

【总结】公款的使用对象为个人的,或者借出名义是个人的,均属于归个人使用。如下两种情形特别注意:

 

(1)如果是以单位的名义借出给其他单位使用的,必须是个人决定,且谋取个人利益,才属于“归个人使用”。

 

(2)经单位领导集体研究决定将公款给个人使用,或者单位负责人为了单位的利益,决定将公款给个人使用的,不属于“归个人使用”,不以挪用公款罪定罪处罚。

 

3.类型

 

(1)进行非法活动的。(用于违法活动,没有限制)

(2)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用于营利活动,数额的限制)

(3)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一般生活用途,数量+时间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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