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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考客观题考试重点打卡| 司法强制解散(商法)

来源:法大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学院 2022-05-12

01备考指导

 

基础考点;

 

02重点归纳

 

 

一、行使条件

 

1.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强调僵局状态,与公司是否盈利无关

 

(1)(连续2年不开会)

 

(2)股东表决时无法达到法定或者规定的比例,持续2年以上不能作出有效的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连续2年无结果)

 

(3)(董事“打架”无人执行)

 

2.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

 

3.其他途径无法解决;

 

[特别提示]

 

股东以知情权、利润分配请求权等权益受到损害(应直接诉讼),或者公司亏损、财产不足以偿还全部债务(提请公司破产),以及公司被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未进行清算(提请清算)等为由,提起解散公司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二、诉讼当事人

 

原告:持有公司全部股东所持表决权 10%以上的股东;

 

被告:公司。

 

其他股东可以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不能为共同被告。

 

三、调解制度

 

股东发生重大分歧致使公司陷入僵局状况下,本着维持公司运营的原则,应当注重调解,当事人协商一致以下列方式解决分歧,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1.换人

 

(1)公司回购部分股东股份:

(2)其他股东受让部分股东股份;

(3)他人受让部分股东股份;

 

2.公司减资;

 

3.公司分立;

 

4.其他能够解决分歧,恢复公司正常经营,避免公司解散的方式。

 

四、适用限制及后果

 

1.不能与清算的申请并用。股东提起解散公司诉讼,同时又申请人民法院对公司进行清算的,人民法院对其提出的清算申请不予受理。

 

2.在股东提供担保且不影响公司正常经营的情形下,可以申请财产保全。

 

3.一事不再理。人民法院关于解散公司诉讼作出的判决,对公司全体股东具有法律约束力。人民法院判决驳回解散公司诉讼请求后,提起该诉讼的股东或者其他股东又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起解散公司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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