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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考简介及历年法考通过率

2024法考咨询,微信号 fdfk919 01 法考简介 法考,全称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以下简称‘法考’,外文:National Judicial Examination),其前身是国家司法考试(简称‘司考’,2002-2017年)。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担任法官、检察官、律师、公证员、法律顾问、仲裁员(法律类)及政府部门中从事行政处罚决定审核、行政复议、行政裁决的人员必须通过法律职业资格考试。 中国台湾省、香港特区、澳门特区居民要在中国大陆从事律师等相关职业,也必须通过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 截止2022年6月,全国执业律师60.5万人(该数据未含港澳台),预计全国律师需求人数为75万。(对比:截止2020年底,越南会员律师(即有‘律师卡’的执业律师)共有1.5万人)。 法考内容分两部分:法考客观题考试和法考主观题考试,先是客观题考试,通过后才可以参加主观题考试。 客观题的考试成绩有效期为2年,例如2021年通过了客观题考试,当年参加主观题考试若未通过,则来年(2022年)可直接参加主观题考试。 1 法考分值及全国及格线 02 历年法考通过率数据 2.1 历年司法考试通过率数据 2.2 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通过率数据 2022年全国报名法考人数高达81.6万人,其中广西考区23930名考生,南宁8893名考生(对比:2022年越南胡志明市法考报名5000多名,总人口约900万人)。其中参加2022年9月17日、18日客观题的全国考生人数为40.1万,延考的考生人数约为41.5万(含弃考人数)——客观题延考日期、主观题具体考试日期待司法部公告通知。 因法考整体通过率低,被中国考生称为‘天下第一考’。 2024法考咨询,微信号 fdfk919 法大法考 - 中国政法大学法律资格考试院 咨询热线:01058908130 推荐阅读 2023法大法考- 热门法考相关课程 2023法大法考 - 热门法考培训课程 2023法大法考 - 热门法考金牌讲师教 2023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公告 2023年最新法考放宽地区名单汇总 函授本科可以报名考法考吗? 法考A证难不难考,通过率有多少? 大专学历能否参加法律职业资格考试?

2023-02-13 15:35:59

年底的2022年法考,想弃考的人到高峰了!

或分享网页至微信打开,长安识别二维码添加微信领取 今天是12月21号~ 我们来到了12月月底 2022年已经开启了最后的倒计时! 但是2022年法考还没过去 法考er还是要为了2022年,继续加油! 毕竟就大环境来看 春节后,可选择的法考延期恢复考试时间非常充沛 法考,很大可能会平稳推进! 2023法考咨询,微信号 fdfk02 法考生现状 01 学习乏力 之前的法考er是等不到法考考试时间,就没动力学习;现在的法考er,受各种因素影响,很难顾及到学习。 而且2022年法考已经延期太久了,战线被无限拉长,最直接的影响就是:重复学习让人倍感枯燥。 有些法考知识点已经看过太多遍,对它的新鲜感所剩无几,但为了不遗忘,为了应对不知何时开考的法考,只能继续重复。 之前就有法考er表示:已经机械地将法治思想背完了5遍。 长时间的强迫性学习,不断挑战自己,自然容易滋生负面情绪。 一言概之,现在的考生们备考学习,常常处在乏力的阶段。 02 想要弃考 如果明年才考2022年法考,那么和2023年法考的时间间隔也不会太久。于是,就有不少考生出现了弃考的想法,想直接参加23年法考。 还有22年延期的客观题考生,进行了咨询:如果弃考2022年法考,能不能申请退费。对此,官方的回复是:可致电详细咨询。 其实之前部分考区有过考试推迟太久,允许考生申请退费的情况。但22年法考,还没有哪个考区发过退费公告。所以还是提醒大家:认准官方通知。 目前来看,专注于法考主观题考试时间的考生,很少产生弃考的想法。一是因为‘二战’考生只有一次机会了,二是因为主观题的备考周期较法考客观题短了些。 总的来说,产生弃考的想法很正常,不过还是希望大家认真客观考虑之后,再决定。 法考生重点 01 良好心态 备考后期,尤其是现在的大环境下,良好的心态比扎实的基础更重要。这是你能保持长久学习的重要因素,也是能保证学习效果的关键。 可以想一下自己参加法考的初心,综合考虑22年法考的必要性。从这里坚定22年上岸的决心,找到继续的动力。 除此之外,还可以从规律健康的生活出发,让自己拥有一个积极的精神面貌。良好的身体素质,会是你坚持到最后的一大助力。 02 刷题模考 重复的背诵知识点,会让人感觉枯燥,因此建议将备考的侧重转向刷题。用不同的题、不同的案情刺激自己,保持备考的新鲜感和专注力。 延期客观题的考生,以必考点的题和历年真题为主。从这里查缺补漏,找到真题的手感。 专注于主观题的考生,可以综合刷必考点的小案例和高质量的大案例。以此复习知识点、熟悉真题的难度。 除此之外,还可以给自己准备几场完整的模考,让自己熟悉考场的节奏,保证自己能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答题。 模考完后,记得分析复盘,找到最适合自己的答题顺序。这也有利于保证你思路的流畅连贯和精神的专注集中。 或分享网页至微信打开,长安识别二维码添加微信领取 法大法考 - 中国政法大学法律资格考试院 咨询热线:01058908130 推荐阅读 2022 - 中国政法大学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学院 2022法大法考- 热门法考相关课程 2022法大法考 - 热门法考培训课程 2022法大法考 - 热门法考金牌讲师教

2022-12-21 15:39:32

8个争议法考知识点及拓展考点,不要漏掉!

2024法考咨询,微信号 fdfk919 刑法观点展示 一、事前故意 ● 相当因果关系说(通说) ● 区分评价说 [例]甲杀害乙后将乙扔入湖中,乙被扔入湖中后溺毙。按照通说成立故意杀人罪既遂,但按照区分说成立故意杀人罪的未遂和过失致人死亡罪。 [拓展考点1]假想防卫中的事前故意 甲以为李四攻击自己,误将李四杀‘死’,李四昏迷,甲非常害怕,将‘尸体’扔入河中,李四溺毙。在构成要件中成立故意杀人罪,事前故意按照通说不影响故意的成立,但在责任论中,出现假想防卫事由,排除故意,故只成立过失致人死亡罪。 如果按照区分评价说,则在构成要件中成立故意杀人罪未遂和过失致人死亡罪,由于假想防卫导致前段故意杀人罪未遂中的故意被排除,前段过失致人死亡不惩罚未遂。故只成立后段的过失致人死亡罪。 [拓展考点2]结果加重犯中的事前故意 甲在绑架过程中杀害王五,然后将‘尸体’扔入河中,王五被查明系溺水而亡,按照通说,甲成立绑架罪的加重犯(绑架中故意杀害被绑架人)。但按照区分评价说,则成立绑架罪、故意杀人罪的未遂以及过失致人死亡罪。 [拓展考点3]正当防卫中的事前故意 甲遭遇乙暴力强奸,拼命反抗将乙打倒在地,甲以为乙死亡,非常害怕,将乙掩埋。后查明乙系窒息而亡。按照通说,甲在构成要件阶段整体性评价为故意杀人,但在违法阻却阶段由于正当防卫,故意杀人的构成要件被整体排除,所以甲不构成犯罪,属于正当防卫。但如果按照区分评价说,甲在构成要件阶段要评价为故意杀人的未遂和过失致人死亡两个构成要件,正当防卫作为违法阻却只能排除故意杀人未遂,但无法排除过失致人死亡,故甲成立过失致人死亡。 二、构成要件的提前实现 甲欲杀乙,给乙投放安眠药,趁其‘昏迷’将其扔入河中。但乙死于安眠药中毒。 ● 通说成立故意杀人罪的既遂 ● 如果认为投放安眠药并无足以致死的危险,则成立过失致人死亡罪和故意杀人罪的未遂(不能犯) 三、认识错误 ● 法定符合说(通说) ● 具体符合说 [说明]对于具体的事实认识错误,在学说上,一直存在具体符合说与法定符合说的争论。具体符合说认为,只要行为人主观所认识的犯罪事实和客观发生的犯罪事实不具体一致,那么对于实际发生的犯罪事实,就不成立故意。法定符合说认为,行为人所认识到的犯罪事实和现实发生的犯罪事实在构成要件上一致的话,就成立故意。 [拓展考点1]正当防卫中的打击错误1 在正当防卫过程中,如果出现打击错误,导致不法侵害人以外的第三人伤亡,该如何处理?这一问题在刑法理论中也存在很大争议,大致有三种观点:①成立正当防卫;②成立假想防卫;③成立紧急避险。 第一、二种观点遵循的是法定符合说的立场。 法定符合说认为,不同的具体人在人的本质上可以等价,因此,不法侵害人与第三人之间在价值上具有等同性,既然对不法侵害人的攻击进行防卫成立正当防卫,那么由于打击错误对第三人进行防卫也可成立正当防卫。(攻击好人等同于攻击坏人,‘正对不正’,自然是正当防卫,此乃第一种观点) 另外,法定符合说认为对象错误与打击错误的处理结论是一致的,如果防卫人出现对象错误,误认为第三者是不法侵害人而进行所谓防卫的,属于假想防卫,那么根据法定符合说,在打击错误的情况下,也宜认定为假想防卫。(法定符合说不区分打击错误和对象错误,所以把打击错误等同于对象错误,也即误以为好人为坏人,自然系假想防卫) 如果采取具体符合说的立场,人身专属法益不能等价,只有非人身专属的法益才可以等价。那么,第三种观点是恰当的。防卫人的行为并非针对不法侵害人的侵犯,而是对与此无关的第三人的攻击,这完全符合紧急避险的条件。(具体符合说认为好人和坏人是不同的人,所以行为人攻击好人属于‘正对正’,故为紧急避险) [拓展考点2]正当防卫中的打击错误2 甲、乙盗窃,乙攻击主人,主人朝乙扔石头,误把甲砸成重伤,但主人并不知道甲在偷东西。 法定符合说采取抽象防卫说,主观上想打坏人客观上也打了坏人,所以是正当防卫。 具体符合说采取具体防卫说,主观上想打乙,但客观上打了甲,但甲客观上也是坏人,所以是偶然防卫。 [拓展考点3]教唆中的打击错误 甲教唆乙杀人,乙产生对象错误,将丙杀害。甲是打击错误,甲对丙按照法定符合说成立故意杀人罪教唆既遂,按照具体符合说成立故意杀人罪教唆未遂。 甲教唆乙杀丙,乙产生打击错误,没有打中丙,却误杀了丁。甲依然是打击错误。按照法定符合说,甲成立教唆既遂;但按照具体符合说,甲对丙成立故意杀人罪教唆未遂,但对丁不成立犯罪,因为过失犯罪没有教唆犯。 [拓展考点4]间接正犯与片面共犯的区别 甲在乙骑摩托车必经的偏僻路段精心设置路障,欲让乙摔死。丙得知甲的杀人计划后,诱骗仇人丁骑车经过该路段,丁果真摔死。 甲是对象错误。按照法定符合说,丙在帮助甲杀害抽象的人,丙属于片面帮助犯;但按照具体符合说,甲想杀具体的人,而丙在利用甲杀害丁,所以丙是间接正犯,两人不成立共同犯罪。 [提醒]注意片面实行犯和片面教唆犯的处理,通说认为可以降格为片面帮助犯。但肯定说认为片面实行犯和片面教唆犯就是实行犯和教唆犯,否定说则认为成立间接正犯。 四、教唆未遂 ● 教唆独立说 ● 教唆从属说 [说明]《刑法》第29条第2款规定,如果被教唆的人没有犯被教唆的罪,对于教唆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这种情况属于教唆未遂。 对于教唆未遂的处理,刑法理论有两种观点:①教唆从属说。非实行犯(教唆犯、帮助犯)必须从属于实行犯,只有实行犯进入实行阶段(着手后),对于非实行犯才可以进行处罚。②教唆独立说。教唆犯是共犯从属说的例外,具有独立性,只要行为人实施教唆行为,被教唆者未达到所教唆罪的既遂,一律认定为教唆未遂,也即教唆本身没有成功。我国传统的观点采教唆独立说。例如:a.张三教唆李四杀人,但李四在预备阶段中止犯罪;b.张三教唆李四杀人,但李四拒绝;c.张三教唆李四杀人,但李四却实施了盗窃。按照这种观点,张三均成立教唆未遂。但按照教唆从属说,张三不构成犯罪。 上述两种观点都认为:①甲教唆乙杀人,乙着手实行犯罪,但最终未达既遂,可以适用教唆未遂的从宽条款;②甲教唆乙实施A罪,但乙实施了B罪,如果AB有重合部分,甲可以在重合部分成立教唆既遂。 [拓展考点1]共谋杀夫案 如果王男、周女共谋杀夫,周女自己买来毒药后,左思右想后放弃,周女成立预备阶段的中止,王男成立犯罪预备。阶段具有一致性。 [拓展考点2]教唆杀夫案 如果王男教唆周女杀夫,周女自己买来毒药后,左思右想后放弃,周女成立预备阶段的中止,王男按照教唆从属说不构成犯罪,按照教唆独立说构成故意杀人罪的教唆未遂。 [拓展考点3]犯意转化 王某教唆李四杀丙,李四在杀丙时和张三发生口角,将张三杀害。李四属于犯意转化,成立对丙的故意杀人预备和对张三的故意杀人既遂。王某的教唆失败,无论如何不构成教唆既遂。根据教唆独立说和教唆从属说结论不同。 [拓展考点4]非实行行为的实行化 甲卖迷奸药品,传授乙下药技术,乙对某女下药后因害怕将药倒掉。乙构成强奸罪的犯罪中止(预备阶段)。甲构成传授犯罪方法罪的既遂,同时构成强奸罪的教唆未遂(教唆独立说),从一重罪。但按照教唆从属说,不构成强奸罪,只构成传授犯罪方法罪。 五、不能犯 ● 抽象危险说(传统观点) ● 具体危险说(当前通说) ● 客观危险说 [说明]抽象的危险说。该说以行为人认识的情况为基础,然后根据社会上一般人的认识来判断,如果行为人认识的情况是真实的,是否对法秩序有侵犯的危险。如果一般人认为行为人的行为有可能实现犯罪意图的,就成立未遂犯(相对不能犯);反之,没有可能实现犯罪的,就成立不可罚的不能犯(绝对不能犯)。 具体的危险说。它以行为人认识的情况为基础,根据行为时社会上一般人认识来判断是否有侵犯法秩序的危险。有危险的,成立未遂犯(相对不能犯);无危险的,成立不可罚的不能犯(绝对不能犯)。 客观的危险说。该说的宗旨主要是在行为发生后,也即事后再通过科学的因果法则,由社会上一般人针对当时的情况,去客观评价行为人的行为是否具有法益侵害的危险性。有危险性的,成立未遂犯(相对不能犯);无危险性的,就成立不可罚的不能犯(绝对不能犯)。 六、杀人免债 ● 故意杀人罪(通说) ● 抢劫罪 [说明]对于杀人免债行为应当如何处理,有一定的争议。 首先,债务人抢劫欠条的,可以直接构成抢劫罪,这没有争议。 其次,如果直接将债权人杀死,以期免除其债务的,通说认为,这构成故意杀人罪。当然,对他人财物有拒不归还行为的,还同时构成侵占罪,侵占是亲告罪。 但另一种观点认为杀人免债属于抢劫财产性利益,构成抢劫罪,可以没收财产。 七、抢夺与盗窃的区别 ● 公然和秘密区分说 ● 暴力和平和区分说 [说明]传统的观点认为盗窃罪与抢夺罪的区别在于,前者是秘密窃取,后者是公然夺取。因此,当张三见李四摔伤在地,当其面将财物取走,此行为构成抢夺罪,而非盗窃罪。但现在有一种有力的见解认为,盗窃罪与抢夺罪的区别并非秘密性对公然性,而是平和性对暴力性,盗窃罪是平和型犯罪,但抢夺罪是一种对物的暴力型犯罪,在间接上有致人伤亡的危险,按照这种观点,前案则应以盗窃罪论处。 八、财产犯罪的加重刑罚 ● 构成要件说(通说) ● 量刑条件说 [说明]在数额犯中,行为人同时有既遂部分和未遂部分,通说认为,数额犯是构成要件,因此犯罪既遂部分与未遂部分分别对应不同法定刑幅度的,应当先决定对未遂部分是否减轻处罚,确定未遂部分对应的法定刑幅度,再与既遂部分对应的法定刑幅度进行比较,选择适用处罚较重的法定刑幅度,并酌情从重处罚;二者在同一量刑幅度的,以犯罪既遂酌情从重处罚。 另一种观点认为,数额特别巨大不是加重犯罪构成,而是量刑规则。因此,只要客观上没有达到数额巨大,就不得适用数额巨大的法定刑。所以,只能按照数额较大型的犯罪论处,即用基本犯罪构成之刑罚选择法定刑,未遂事实作为量刑情节对待。这在2016年卷四作为观点展示类试题考查过。 2024法考咨询,微信号 fdfk919 法大法考 - 中国政法大学法律资格考试院 咨询热线:01058908130 推荐阅读 2023法大法考- 热门法考相关课程 2023法大法考 - 热门法考培训课程 2023法大法考 - 热门法考金牌讲师教 2023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公告 2023年最新法考放宽地区名单汇总 函授本科可以报名考法考吗? 法考A证难不难考,通过率有多少? 大专学历能否参加法律职业资格考试?

2022-10-13 14:29:48

法考主观题民诉的重要考点 “第三人撤销之诉”

2023法考咨询,微信号 fdfk02 法考主观题考试难度有多大?打好基础,抓到重要知识点就不怕! 从今天起,小法带你背法考主观题必备考点!知识点对应的重点法条也会一同分享给大家! 每天2-3个,让你的法考主观题冲刺精准有方向! 第三人撤销之诉 条件 1.主体∶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与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九民会议纪要》 120.【债权人能否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第三人撤销之诉中的第三人仅局限于《民事诉讼法》第56条规定的有独立请求权及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而且一般不包括债权人。但是,设立第三人撤销之诉的目的在于,救济第三人享有的因不能归责于本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但因生效裁判文书内容错误受到损害的民事权益,因此,债权人在下列情况下可以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 (1)该债权是法律明确给予特殊保护的债权,如《民法典》第 807 条规定的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海商法》第 22条规定的船舶优先权; (2)因债务人与他人的权利义务被生效裁判文书确定,导致债权人本来可以对《民法典》第538、539条和《企业破产法》第31条规定的债务人的行为享有撤销权而不能行使的; (3)债权人有证据证明,裁判文书主文确定的债权内容部分或者全部虚假的。债权人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还要符合法律和司法解释规定的其他条件。对于除此之外的其他债权,债权人原则上不得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 2.前提∶因不能归责于本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 3.证据∶有证据证明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的部分或者全部内容错误,损害其民事权益的。 4.法定期间∶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民事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6个月内提起。 5.法定管辖∶向作出该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特点 第一,属于一种事后救济机制; 第二,属于一种特殊、非通常的救济机制; 第三,属于一种以保护第三人的民事实体权益为目的的诉讼程序; 第四,提起主体具有法定性与特定性。 审理程序 1.当事人 (1)提起诉讼的第三人列为原告; (2)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的当事人列为被告; (3)没有承担责任的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列为第三人,承担责任的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为被告。 2.撤销之诉的效力 受理第三人撤销之诉案件后,原告提供相应担保,请求中止执行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 3.审理:应当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 法院对第三人撤销之诉的处理 1.处理结果∶ 第一,请求成立且确认其民事权利的主张全部或部分成立的,改变原判决、裁定、调解书内容的错误部分; 第二。请求成立。但确认其全部或部分民事权利的主张不成立,或者未提出确认其民事权利请求的,撤销原判决、裁定、调解书内容的错误部分; 第三,请求不成立的,驳回诉讼请求。 2.对裁判不服的,当事人可以上诉。 3.原判决、裁定、调解书的内容未改变或者未撤销的部分继续有效。 2023法考咨询,微信号 fdfk02 法大法考 - 中国政法大学法律资格考试院 咨询热线:01058908130 推荐阅读 2022 - 中国政法大学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学院 2022法大法考- 热门法考相关课程 2022法大法考 - 热门法考培训课程 2022法大法考 - 热门法考金牌讲师教

2022-10-07 14:53:17

法考客观题必考点 | 来学习刑法的热门常考罪名【交通肇事罪】

2023法考咨询,微信号 fdfk02 交通肇事罪 1.主体的扩大解释 单位主管人员、机动车辆所有人或者承包人指使、强令他人违章驾驶,造成重大 交通事故,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行人、骑自行车者也可成为本罪的主体。 2.罪与非罪 通常情况下,死1人或重伤3人以上才构成犯罪,但在特殊情况下,重伤1人也构成犯罪。 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也可 构成犯罪(危险驾驶罪)。 3.交通肇事后逃逸的,处3 ~7年 有期徒刑 这里的‘交通肇事后逃逸’是指为逃避法律责任而逃离现场,如果不是为逃避法 律责任(如为抢救被害人、及时报警)的,不构成逃逸。 4.逃逸致人死亡的,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 (1)构成要件:是指因逃逸延误救治,致被害人死亡。 (2)转化犯:为逃避法律责任,将被害人带离事故现场后隐藏、遗弃,致使被害 人无法得到救治而死亡或严重残疾的,以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论处。 (3)共犯问题:交通肇事后,单位主管人员、机动车辆所有人、承包人、乘客指 使肇事司机逃逸致人死亡的,以共犯(交通肇事罪)论。 5.注意与以故意驾车撞人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区别 6.本罪与其他过失犯罪的区别 要点在于:是否在公共交通管理的范围内,只有在实行公共交通管理的区域内, 才定交通肇事罪,否则构成其他犯罪。 2023法考咨询,微信号 fdfk02 法大法考 - 中国政法大学法律资格考试院 咨询热线:01058908130 推荐阅读 2022 - 中国政法大学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学院 2022法大法考- 热门法考相关课程 2022法大法考 - 热门法考培训课程 2022法大法考 - 热门法考金牌讲师教材

2022-07-30 15:37:39

全是拿分点!掌握这些高性价比法考知识点,精准锁定法考上岸分!

2023法考咨询,微信号 fdfk02 哈喽,各位法考er,今天是7月17号,周日~ 处在冲刺期的法考er,周末更要全力投入学习,这是大部分法考er都能集中学习的时候,也是实现弯道超车的重要时机。 但是想要完成拔高,单单付出时间和精力是远远不够的,学习有方法、有计划、有所侧重,才能更高效。 现阶段,对于法考er来说,听课已经不是最重要的,死磕知识点、誓要理解透彻所有法考知识点,只会让你浪费更多无谓的时间和精力。 因此现在的法考备考更建议听课为辅,背诵和刷题为主。 刷题毋庸置疑,是得分利器,熟悉命题风格、熟悉此知识点的考查方式、查缺补漏等,都要依靠刷题。 背诵之所以也很重要,是因为有的时候,你感觉还没掌握这个考点,对其中知识云里雾里,或许只是重复的太少;再者,法考中会有不少背诵记忆为主的考点。 法考冲刺期,我们就是要主攻这些考点,有前期的理解打基础,背诵不会太难;而一旦记住,就很好拿分,何乐而不为呢? 不过归根结底,这些学习方法的落脚点还是在基础、在知识。 那么现在最值得同学们关注的知识是哪些?掌握什么类型的知识,才能实现最高性价比的备考呢? 高性价比知识点梳理 01 综合性知识点 法考越来越喜欢考查考生的实务能力,单纯地大范围记忆已经成为过去式,现在的法考er要记住知识点,更要会灵活运用它们。 但现实中,一个案件不是为一个部门法而发生的,更不是为某一条法律法规、某一个具体的法考知识点而发生,一个案件往往会涉及多个学科。 正是因此,那些综合性的、有关联的知识点,就很值得引起我们关注了。 比如程序法和实体法的综合考查,比如民法和商法的综合考查,比如同一学科上下知识点的联系考查…… 02 易混淆知识点 法学是个严谨的学科,法律对逻辑有很高的要求,法考也很喜欢考查细节,那些容易混淆的知识点就成为了考查重点。 每一科之间有哪些细节记忆点,各科之间又有哪些容易混淆的知识点……现在就要集中理清楚了! 除了平常学习的时候,清楚记忆、稳扎稳打之外,还可以利用表格,将知识点和容易混淆的地方整理出来,能一目了然地进行对比和区分。 梳理清楚它们,绝不是在浪费时间,反而能带你找到并掌握更容易考查的知识点。 03 新修/新增知识点 ‘新增必考’是法考的一大特点,也是冲刺期需要重点关注的知识点。 因为对于新增/新修的法律法规,法考常常会在前几年重点考查,并且刚开始的难度不会太大。 虽然今年新增/新修的法律法规没有太多,但是要注意:有些21年新增/新修仍是重点。 比如刑法的《刑法修正案十一》、刑诉的《新刑诉解释》,它们很可能会继续是今年法考考查的重点。 2023法考咨询,微信号 fdfk02 法大法考 - 中国政法大学法律资格考试院 咨询热线:01058908130 推荐阅读 2022 - 中国政法大学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学院 2022法大法考- 热门法考相关课程 2022法大法考 - 热门法考培训课程 2022法大法考 - 热门法考金牌讲师教材

2022-07-23 18:01:00

法考客观题必考点 | 行政法的【行政诉讼证据】有这三个重点!

2023法考咨询,微信号 fdfk02 行政诉讼证据 证据收集与提供 1. 被告不提供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提供证据,视为没有相应证据。但是,被诉行政行为涉及第三人合法权益,第三人提供证据的除外。 2. 在诉讼过程中,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不得自行向原告、第三人和证人收集证据。 3. 被告在作出行政行为时已经收集了证据,但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不能提供的,经人民法院准许,可以延期提供。 4. 原告或者第三人提出了其在行政处理程序中没有提出的理由或者证据的,经人民法院准许,被告可以补充证据。 5. 在起诉被告不履行法定职责的案件中,原告应当提供其向被告提出申请的证据。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1)被告应当依职权主动履行法定职责的; (2)原告因正当理由不能提供证据的。 6. 与本案有关的下列证据,原告或者第三人不能自行收集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调取: (1)由国家机关保存且须由人民法院调取的证据; (2)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证据; (3)确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其他证据。 7. 人民法院不得为证明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调取被告作出行政行为时未收集的证据。 举证责任 1.原告可以提供证明行政行为违法的证据。原告提供的证据不成立的,不免除被告的举证责任。 2.在行政赔偿、补偿的案件中,原告应当对行政行为造成的损害提供证据。因被告的原因导致原告无法举证的,由被告承担举证责任。 3.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行政行为的,人民法院应当在审查原行政行为合法性的同时,一并审查复议程序的合法性。 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和复议机关对原行政行为合法性共同承担举证责任,可以由其中一个机关实施举证行为。复议机关对复议程序的合法性承担举证责任。 行政诉讼的证据效力 1.完全无效 (1)严重重违反法定程序收集的证据; (2)以利诱,欺诈,胁迫,暴力等不正当手段获取的证据; (3)以偷拍、偷录、窃听等非法手段获取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证据; (4)以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或者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方法取得的证据。 2.不利被告 (1)被告在行政程序中非法剥夺公民,法人或让他组织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或听证权利所获得的证据。 (2)复议机关在复议程序中收集和补充的证据,或者原机关在复议程序中未向复议机关提交的证据。 (3)被告及其代理人在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后或在诉讼程序中自行收集的证据(包括向原告、第三人、 证人收集的证据)。 (4)原告或者第三人在诉讼程序中提供的、被告在行政程序中未作为具体行政行为依据的证据。 2023法考咨询,微信号 fdfk02 法大法考 - 中国政法大学法律资格考试院 咨询热线:01058908130 推荐阅读 2022 - 中国政法大学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学院 2022法大法考- 热门法考相关课程 2022法大法考 - 热门法考培训课程 2022法大法考 - 热门法考金牌讲师教材

2022-07-06 09:51:31

法考客观题必考点 | 一起来学刑法的【侵犯财产罪】!

或分享网页至微信打开,长安识别二维码添加微信领取 侵犯财产罪 诈骗罪 1.客观行为 使用欺骗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 (1)行为人实施了欺骗行为,包括虚构事实和隐瞒真相。 (2)对方因欺骗行为陷入错误认识并对自己有权处分的财产予以处分。 2.对象 (1)包括有体物、无形物、财产性利益。 (2)使用欺骗手段骗取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成立诈骗罪。 (3)以虚假、冒用的身份证件办理入网手续并使用移动电话,造成电信资费损失,数额较大的。以诈骗罪定罪处罚。 (4)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等社会保险金或者其他社会保障待遇的,以诈骗罪处罚。 3.特殊类型的诈骗行为 (1)三角诈骗:如果被骗人与财产处分人不是同一人,就不构成诈骗罪。 (2)无钱饮食、住宿:原本没有支付意思,而伪装具有支付费用意思的,构成诈骗罪;如原本具有支付意思,旧后又采取欺骗手段不支不费用的,一般不认定为诈骗罪。 (3)二重买卖:行为人先将所有物卖给一方后又以欺骗方式卖给另一方的,可以构成诈骗罪;在占有改定情形下,行为人又欺骗他人造成原所有人损失的,构成侵占罪。 4.罪与非罪 数额较大才构成诈骗罪,欺骗行为虽然未使行为人获取财物,但情节严重的,应以诈骗未遂论外,借贷款物后长期拖欠,但行为人确实没有非法占有目的的,不能认定为诈骗罪。 5.与盗窃罪的关系 关键区别在干被害方是否基干认识错误而外分财产。如不存在被害方外分财产的事实,则不可能构成诈骗罪,而认定为盗窃罪。 6.形态与罪数 为了诈骗而伪造有关证件的,属干诈骗罪的预备行为:行为人实施欺骗行为后,没有使他人陷人错误认识,或者虽使他人陷人错误认识但他人未处分财产的,属于诈骗未遂;为了骗取财物,使用法律禁止手段而构成其他罪的,从一重罪处罚。 实施一个欺骗行为,数次从同一个人那里获得财产的,只成立一个诈骗罪。 敲诈勒索罪 1. 基本结构: 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他人实行威胁→对方产生恐惧心理对方基于恐惧心理处分财产→行为人或第三者取得财产→被害人遭受财产损失。 2. 认定: (1)行为人为了行使自己的权利而使用威胁手段,没有构成刑法规定的其他犯罪的,不构成犯罪。 (2)与抢劫罪的区别:关键在于暴力、胁迫的程度不同,抢劫罪中的暴力、胁迫达到了足以压制他人反抗的程度:敲诈勒索罪的暴力、胁迫只要足以使他人产生恐惧心理即可。 (3)与绑架罪的区别:关键在于是否实际上绑架了他人,如果声称绑架某人,但实际上并没有实施绑架行为的,不构成绑架罪。 (4)既遂与未遂的界限:被害人基于恐惧心理处分财产,行为人取得财物时,构成敲诈勒索罪既遂。但如果被害人不是基于恐惧心理,而是基于怜悯心理提供财物,或者为了配合警察逮捕行为人而按约定时间与地点交付财物的,构成敲诈勒索罪未遂。 侵占罪 1.侵占罪的对象 脱离他人占有、归行为人合法占有、独立占有、他人上有的财物 (1)合法的占有:指基于受委托、租赁、借用、加工承揽、运输等一切民法上具有占有内容的合同,以及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的原因而占有; (2)已脱离他人占有的独立上有:独立于原占有人的独立上有。即财物已脱离原占有人(物主人、管理人、委托人)的占有、控制;现归行为人独立占有; (3)表现为代为保管物、遗忘物、埋藏物,均系行为人合法占有的、他人所有的财物 2.侵占行为:非法所有,据为己有 3.责任:侵占故意,要求行为人明知对象物已脱离他人上有;非法所有的目的 与盗窃罪的区分 1.盗窃罪 (1)犯罪对象:他人占有的财物,包括事实上的占有、观念占有; (2)行为:非法转移占有 非法所有; (3)责任内容:明知系他人占有的财物,非法占有目的。 2.侵占罪 (1)犯罪对象:本人合法占有的、他人所有的财物(其占有为脱离原占有人的独立占有); (2)行为:非法所有; (3)责任内容:行为人明知他人对财物失去占有,非法占有目的。 2023法考咨询,微信号 fdfk02 法大法考 - 中国政法大学法律资格考试院 咨询热线:01058908130 推荐阅读 2022 - 中国政法大学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学院 2022法大法考- 热门法考相关课程 2022法大法考 - 热门法考培训课程 2022法大法考 - 热门法考金牌讲师教材

2022-06-27 10:35:27

法考客观题考试重点打卡 | 公司的变更、合并与分立

01 备考指导 重要考点; 02 重点归纳 一、公司的合并与分立 (一)合并 1. 种类:吸收合并;新设合并 2.程序:股东会决议(有限公司经代表 2/3 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股份公司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负债表+清单---通知(10 日内债权人)公告(30 日)---登记 3. 法律后果 (1)债权人权利:清偿/担保 (2)债权债务承继 (二)分立 1. 种类:新设分立;派生分立 2.程序:股东会决议(有限公司经代表 2/3 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股份公司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负债表+清单---通知(10日)公告(30日)---登记 3.法律后果:分立后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可约定 (三)债权人救济 公司合并:清偿债务、提供相应担保 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主张。 【提示】夫到期的债权人也可主张救济。 二、公司的增减资 (一)增资 股东会决议---变更登记(产生法律效率) (二)减资 1.股东会决议(2/3 表决权) 2.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3.10 日通知债权人,30 日公告 4.债权人(30/45 日内)要求清偿债务或者提供担保(被分立公司的债权人除外) 法大法考 - 中国政法大学法律资格考试院 咨询热线:01058908130 推荐阅读 2022 - 中国政法大学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学院 2022法大法考- 热门法考相关课程 2022法大法考 - 热门法考培训课程 2022法大法考 - 热门法考金牌讲师教材

2022-05-28 18:05:30

法考客观题考试重点打卡 | 拘留

01 备考指导 重要考点; 02 重点归纳 条件 (一)公安机关侦查案件中的刑事拘留 公安机关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 1.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 2.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 3.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 4.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 5.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 6.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7.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 (二)检察院自侦案件中的刑事拘留检察院对于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可以决定拘留: 1.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 2.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 程序 1.公安机关在异地执行拘留、逮捕的时候,应当通知被拘留、逮捕人所在地的公安机关,被拘留、逮捕人所在地的公安机关应当予以配合; 2.拘留人的时候,必须出示拘留证; 3.拘留后,应当在 24 小时内: (1)送看;(送入看守所;异地执行拘留,无法及时将犯罪嫌疑人押解回管辖地的,应当在宣布拘留后立即将其送抓获地看守所羁押,至迟不得超过 24 小时。到达管辖地后,应当立即将犯罪嫌疑人送看守所羁押。)(2)讯问:(可在送看之前讯问,目的在于宙查是否抓对了人); (3)通知家属。(除无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通知可能有碍侦查的情形以外。 期限 1.公安机关的拘留期限:(3+7:7+7;30+7) 一般3日,特殊情况,可以延长1日至4日。对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逮; 捕的时间可以延长至 30 日。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7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 2.检察机关的拘留期限 (1)自侦案件拘留时间:(7+7+3) 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侦查的案件,拘留犯罪嫌疑人的羁押期限为十四日,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一日至三且。 (2)监委会移送案件先行拘留时间:(10+4) 对于监察机关移送起诉的已采取留置措施的案件,人民检察院应当对犯罪嫌疑人先行拘留,留置措施自动解除。人民检察院应当在拘留后的十日以内作出是否逮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的决定。在特殊情况下,决定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人民检察院决定采取强制措施的期间不计入审查起诉期限。 3.犯罪嫌疑人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应当对其身份进行调查。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拘留期限自查清其身份之日起计算,但不得停止对其犯罪行为的侦查取证。对符合逮捕条件的犯罪嫌疑人,也可以按其自报的姓名提请批准逮捕。 2024法考咨询,微信号 fdfk02 法大法考 - 中国政法大学法律资格考试院 咨询热线:01058908130 推荐阅读 2023法大法考- 热门法考相关课程 2023法大法考 - 热门法考培训课程 2023法大法考 - 热门法考金牌讲师教 2023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公告 2023年最新法考放宽地区名单汇总 函授本科可以报名考法考吗? 法考A证难不难考,通过率有多少? 大专学历能否参加法律职业资格考试?

2022-05-28 18:02:58

法考客观题考试重点打卡 | 监视居住

01 备考指导 重要考点; 02 重点归纳 条件(适用对象) 1.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符合逮捕条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监视居住: (1)疾病; (2)怀孕、哺乳; (3)生活不能自理人的唯一扶养人; (4)特殊情况; (5)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 2.对符合取保候审条件,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能提出保证人,也不交纳保证金的,可以监视居住。 机关 决定机关:公、检、法; 执行机关:公。 程序 1.监视居住的地点: (1)住所:监视居住应当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住处执行; (2)指定居所: ①无固定住处的,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 ②对于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在住处执行可能有碍侦查的,经上一级公安机关批准,也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 (3)不得在羁押场所、专门的办案场所执行 2.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通知: 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除无法通知的以外,应当在执行监视居住后24小时以内,通知被监视居住人的家属 义务 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1.未经执行机关批准(决定机关同意)不得离开执行监视居住的处所 2.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会见他人或者通信 3.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4.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5.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6.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身份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 【注意】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监视居住的义务,情节严重的,可以予以逮捕;需要予以逮捕的,可以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先行拘留 期限、变更 1.监视居住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2.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期限应当折抵刑期。被判处管制的,监视居住1日折抵刑期1日;被判处拘役、有期徒刑的,监视居住2日折抵刑期1日 法大法考 - 中国政法大学法律资格考试院 咨询热线:01058908130 推荐阅读 2022 - 中国政法大学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学院 2022法大法考- 热门法考相关课程 2022法大法考 - 热门法考培训课程 2022法大法考 - 热门法考金牌讲师教材

2022-05-28 18:00:46

法考客观题考试重点打卡 | 合同诈骗罪和非法经营罪

01 备考指导 基础考点; 02 重点归纳 1.合同诈骗罪 (1)合同诈骗罪中的‘合同’---经济合同 即合同的文字内容是通过市场行为获得利润,至少对方当事人应是从事经营活动的市场主体。质言之,合同的‘标的’最终会流向市场,而不仅仅是在合同双方之间流转。 (2)非法占有目的。该目的既可以在签订合同之前产生,也可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产生。只要在获取财物(既遂)之前,产生非法占有目的,并且有诈骗行为,即可构成本罪。 2.非法经营罪应如何限制适用 (1)非法经营行为必须违反国家规定。根据《刑法》第 225 条规定,非法经营罪是指‘违反国家规定’的非法经营行为。《刑法》第 96 条规定:‘本法所称违反国家规定,是指违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法律和决定,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规定的行政措施、发布的决定和命令。’ (2)非法经营行为必须严重扰乱市场秩序才能认定为犯罪。 (3)非法经营罪是一种经营行为,如果不涉及‘经营’,不应认定为是非法经营罪。 【注意】关于非法经营罪的考题,应明确如下原则: (1)非法经营罪是口袋罪,能定其他罪名的,尽量不定非法经营罪: (2)凡是国家限制、禁止经营的,需要经过(行政)许可才可以经营的,不经过允许而实施的,都是非法经营罪; (3)近年来新增加的非法经营罪的表现形式,以及从非法经营罪中独立出去成立新罪 名的情况。 法大法考 - 中国政法大学法律资格考试院 咨询热线:01058908130 推荐阅读 2022 - 中国政法大学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学院 2022法大法考- 热门法考相关课程 2022法大法考 - 热门法考培训课程 2022法大法考 - 热门法考金牌讲师教材

2022-05-21 16:24:35

法考客观题考试重点打卡 | 取保候审

01 备考指导 重要考点; 02 重点归纳 条件(适用对象) 1.管制,拘役,附加刑; 2.有期,病、孕,无危险; 3.期限届满未办结。 机关 决定机关:公、检、法; 执行机关:公。 程序 应当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不得同时使用保证人保证与保证金保证)。 1.保证人保证 (1)保证人的人数:1至2名。 (2)保证人条件: ①与本案无牵连; ②有能力履行保证义务; ③享有政治权利,人身自由未受到限制; ④直固定的住处和收入。 (3)保证人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①监督;②报告。 (4)保证人的处罚: ①保证人未履行保证义务的,对保证人处以罚款(1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②对保证人罚款,由公安机关决定。 2.保证金保证 (1)保证金提交与退还 保证金交退找银行(执行机关指定银行)。 (2)保证金数额 1000 元以上,未成年 500 元以上;保证金应当以人民币交纳。 义务 1.应当遵守义务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离变传扰灭)。 (1)未经执行机关批准(决定机关同意),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 (2)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在 24 小时以内向执行机关报告 ; (3)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 (4)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5)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2.酌情遵守义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可以根据案件情况,责令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遵守以下一项或者多项规定:(禁止令+交证件) (1)不得进入特定的场所; (2)不得与特定的人员会见或者通信 ; (3)不得从事特定的活动; (4)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 【注意】对违反取保候审规定,需要予以逮捕的,可以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先行拘留。 期限、计算 1.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 12 个月; 2.取保候审期限的计算: (1)累计计算。依法没收保证金后,责令重新交纳保证金或者提出保证人的,对犯罪嫌疑人继续取保候审的,取保候审的时间应当累计计算; (2)重新计算。公安机关决定对犯罪嫌疑人取保候审,案件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后,对于需要继续取保候审的,检察院应当依法重新作出取保候审决定,并对犯罪嫌疑人办理取保候审手续。取保候审的期限应当重新计算并告知犯罪嫌疑人对继续采取保证金方式取保候审的,被取保候审人没有违反取保候审义务的,不变更保证金数额,不再重新收取保证金。 法大法考 - 中国政法大学法律资格考试院 咨询热线:01058908130 推荐阅读 2022 - 中国政法大学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学院 2022法大法考- 热门法考相关课程 2022法大法考 - 热门法考培训课程 2022法大法考 - 热门法考金牌讲师教材

2022-05-21 16:14:05

法考客观题考试重点打卡 | 刑事诉讼证明和强制措施

01 备考指导 必考考点; 02 重点归纳 刑事诉讼证明 1.证明主体 刑事证明主体是刑事诉讼主体中具有诉讼请求的主体,证人、鉴定人、 翻译人等不属于刑事证明主体。 (1)实体法事实(定罪;量刑) (2)程序法事实 2.证明对象 【注意】 (1)免证事实(简单常识:反复验证:无异程序)不是证明对象。 (2)证据事实(证据自身的要素、成分、规格、来源等)不是证明对象。 3.证明责任 公诉案件 (1)一般情况,公诉人承担证明责任。 (2)持有型犯罪中,被告人承担一定(一定范围;一定程度)的证明责任。 自诉案件 (1)自诉人承担证明责任的理论依据: ①谁主张,谁举证: ②否认者,不但责。 (2)被告人若提出积极主张,则需承担证明责任。 证明标准 认定有罪、罪重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有证据,且属实,排除合理怀疑) 强制措施 1.概念 刑事诉讼中的强制措施,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为了保证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依法对刑事案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身自由进行限制或者剥夺的各种强制性方法。 2.特点 (1)主体特定性。有权适用强制措施的主体只能是公安机关(包括其他侦查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 (2)对象唯一性。强制措施的适用对象只能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对于诉讼参与人和案外人不得采用强制措施。 (3)人身性。不包括对物的强制处分。 (4)预防性。强制措施不是惩戒性措施。 (5)法定性。强制措施必须依法适用,对不符合强制措施适用条件的犯罪嫌疑A被告人不得适用。 (6)临时性。强制措施具有明确的法定期限,期限届满的,应当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解除或者变更强制措施。 (7)可变性。体现为两个方面:由A强制措施变更为B强制措施;解除强制措施。 (8)比例性。适用强制措施的严厉程度应当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社会危险性成正比。 (9)必要性。即适用强制措施应当谦抑、谨慎,避免强制措施的滥用。 3.种类 强制措施有五种:按照强制力度轻重的顺序排列依次为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逮捕。 法大法考 - 中国政法大学法律资格考试院 咨询热线:01058908130 推荐阅读 2022 - 中国政法大学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学院 2022法大法考- 热门法考相关课程 2022法大法考 - 热门法考培训课程 2022法大法考 - 热门法考金牌讲师教材

2022-05-21 15:20:33

法考客观题考试重点打卡 | 滥用职权罪和玩忽职守罪、徇私枉法罪

01 备考指导 基础考点; 02 重点归纳 滥用职权罪:故意 1. 行为包括: (1)违反法律规定的权限行使职权; (2)违反法律规定的程序行使职权。 2.滥用职权与其他相关犯罪的竞合。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负有义务救助他人生命而不救助,导致他人死亡,符合不作为的故意杀人罪的犯罪构成的,也应当认定为故意杀人罪。 玩忽职守罪:过失 行为包括: (1)不履行职责; (2)不认真履行职责。 【注意】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是一个兜底的罪名、一般法,其他罪名是特别法,特别法优先。 徇私枉法罪 客观要件:在刑事诉讼(包括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活动中,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 (1)对明知是无罪的人而使他受追诉---枉法追诉; (2)对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枉法包庇; (3)在刑事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枉法裁判。 此外:犯罪动机是徇私、徇情,徇私是指徇个人私利,徇情是徇亲友私情。行为人与对象之间存在‘恩怨情仇’。 法大法考 - 中国政法大学法律资格考试院 咨询热线:01058908130 推荐阅读 2022 - 中国政法大学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学院 2022法大法考- 热门法考相关课程 2022法大法考 - 热门法考培训课程 2022法大法考 - 热门法考金牌讲师教材

2022-05-19 17:03:10

法考客观题考试重点打卡 | 证据与证人证言(刑诉)

01 备考指导 高频考点; 02 重点归纳 刑事证据的基本属性 1.客观性 证据必须是客观存在的事实,不以人的主观意志为转移。 2.关联性 关联性是证据的一种客观属性,不是办案人员的主观想象或者强加的联系,而是根源于证据事实同案件事实之间的客观联系。 证据的关联性是证据证明力的原因。证据对案件事实有无证明力以及证明力的大小,取决干证据本身与案件享实有无联系以及联系的紧密、强弱程度。 3.合法性 证据必须依照法定的程序收集:证据必须符合法定的证据形式。证据经过法庭的质证程序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未经法庭质证的证据,不能在判决中使用。 证人证言 1.不得作为定案根据的情形 (1)处于明显醉酒、中毒或者麻醉等状态,不能正常感知或者正确表达的证人所提供的证言,不得作为证据使用; (2)证人的猜测性、评论性、推断性的证言,不得作为证据使用,但根据一般生活经验判断符合事实的除外(意见证据规则); (3)证人证言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 ①询问证人没有个别进行的; ②书面证言没有经证人核对确认的; ③询问聋、哑人,应当提供通晓聋、哑手势的人员而未提供的; ④询问不通晓当地通用语言、文字的证人,应当提供翻译人员而未提供的。 (4)经人民法院通知,证人没有正当理由拒绝出庭或者出庭后拒绝作证,法庭对其证言的真实性无法确认的,该证人证言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 2.是否存在瑕疵:是。 3.注意 (1)单位不能做证人; (2)证人作证的两个基本规则:一个是证人的不可替代性规则,另一个是证人作证优先规则; (3)证人证言必须在法庭上经过公诉人、被害人和被告人、辩护人双方质证并且查实以后,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4)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不能辨别是非、不能正确表达的人,不能作证人; (5)证人当庭作出的证言与其庭前证言矛盾,证人能够作出合理解释,并有相关证据印证的,应当采信其庭审证言;不能作出合理解释,而其庭前证言有相关证据印证的,可以采信其庭前证言。 法大法考 - 中国政法大学法律资格考试院 咨询热线:01058908130 推荐阅读 2022 - 中国政法大学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学院 2022法大法考- 热门法考相关课程 2022法大法考 - 热门法考培训课程 2022法大法考 - 热门法考金牌讲师教材

2022-05-15 17:16:23

法考客观题考试重点打卡 | 信用卡诈骗罪

01 备考指导 高频考点; 02 重点归纳 一、信用卡诈骗罪的认定 1.信用卡诈骗罪的表现形式,其本质在于用的不是自己真实的信用卡,除非是恶意透支的情形。根据刑法规定,并无区分对机器、人使用进而成立不同犯罪。 2.理论上有一种观点认为,信用卡犯罪,如果是针对机器使用信用卡,由于机器不能成为被骗的对象,成立盗窃罪;如果是针对人使用非本人的信用卡,成立信用卡诈骗罪。(如果考查观点展示,可以进行展示,否则按照立法规定,不区分对人还是对机器使用) 二、罪数 信用卡就相当于通过财富的钥匙,行为人欲实施信用卡犯罪,需要两个步骤: ①获取信用卡(相当于获取他人家中的钥匙); ②使用信用卡(用钥匙开他人家门)。其中,第一个行为并没有实质上侵犯他人的财产权利,原则上不应该以犯罪论处。 第二个环节是获取财物的核心步骤,原则上应该以第二个行为作为认定犯罪的依据,应认定为信用卡诈骗罪。这就好比,无论是通过何种方式获取他人家中的钥匙后,后续使用该钥匙开门取走财物的,应以后行为(盗窃罪)定性。从这一意义上看,无论是通过何种方式获取他人信用卡,后续使用的行为,都应该认定为信用卡诈骗罪(以后行为定罪),除非刑法有特别规定。具体如下: 1.无论是合法还是非法的方式获取信用卡,如果没有使用该卡的,原则上不认定为犯罪。 (1)这就相当于盗窃、诈骗、捡拾他人的家中钥匙、汽车钥匙,如果没有使用的,由于钥匙、信用卡本身不值钱,不宜以犯罪论处。 (2)以虚假的方式骗领信用卡的行为,刑法有专门规定,成立妨害信用卡管理罪。 2.以合法或非法方式获取信用卡后,再使用该卡的,使用行为是获取财产的关键,应认定为信用卡诈骗罪。例如,捡拾、抢夺、骗取、敲诈勒索、通过虚假的方式骗领信用卡后,再使用该卡的,成立信用卡诈骗罪。2008 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拾得他人信用卡并在自动柜员机(ATM机)上使用的行为如何定性问题的批复》指出:拾得他人信用卡并在自动柜员机(ATM 机)上使用的行为,以信用卡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如果捡拾信用卡后对人使用,当然也成立信用卡诈骗罪。 3.盗窃、抢劫他人‘真实’的信用卡后再使用的,应成立盗窃罪、抢劫罪。这是刑法及司法解释的明文规定,刑法第 196 条第 3款: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 成立盗窃罪。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抢劫信用卡并使用的,成立抢劫罪。还有人主张,盗窃、抢劫信用卡之后再使用的,应区分当场还是事后使用。如果当场使用的,可以认为是抢劫、盗窃行为的延伸,抢劫罪、盗窃罪;如果是事后使用的,使用行为另成立信用卡诈骗罪。这种观点并不合理,其实,当场或事后使用,并没有本质区别。 (1)如果本人盗窃信用卡,他人明知是盗窃的信用卡而使用的,对他人应以盗窃罪的共犯论处。这种情况可以解释为盗窃行为还没有完全结束,行为人中途加入进来的可以成立共同犯罪。 (2)如果他人不知是盗窃的信用卡而冒名使用的,对他人应定信用卡诈骗罪。例如,甲偷了一张信用卡,交给他的室友乙,对乙说‘这是我朋友放在我这里的,你替我保管一下’,乙将这张信用卡拿去用的,属于冒用他人信用卡,成立信用卡诈骗罪。 (3)但是,盗窃、抢劫伪造、作废的信用卡,并在知道是伪造、作废信用卡后而使用的,应认定为信用卡诈骗罪,这种信用卡并不是通往财富的钥匙,本身就是不能用的,后续使用伪造、作废的信用卡本身应该单独评价,不能认为是盗窃、抢劫行为的必然延伸。 4.用 POS 机套现的,POS 机主成立非法经营罪。持卡人如没有非法占有目的,不构成犯罪,否则,成立信用卡诈骗罪。【总结】 法大法考 - 中国政法大学法律资格考试院 咨询热线:01058908130 推荐阅读 2022 - 中国政法大学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学院 2022法大法考- 热门法考相关课程 2022法大法考 - 热门法考培训课程 2022法大法考 - 热门法考金牌讲师教材

2022-05-15 17:10:47

法考客观题考试重点打卡| 保险诈骗罪

01 备考指导 基础考点; 02 重点归纳 一、主体 1.本罪的主体只能是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 2.保险事故的鉴定人、证明人、财产评估人故意提供虚假的证明文件,为他人诈骗提供条件的,以保险诈骗罪的共犯论处。 二、罪数 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造成财产损失的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或者投保人、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疾病,骗取保险金,并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实行并罚。 三、着手认定。开始实施索赔行为或者开始向保险公司提出支付保险金请求的行为,才是保险诈骗罪的着手,而不应以开始实施虚构保险标的、开始制造保险事故等为着手。 四、职务侵占罪、贪污罪。《刑法》第 183 条:保险公司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故意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进行虚假理赔,骗取保险金归自己所有的,依照职务侵占罪定罪处罚:国有保险公司工作人员和国有保险公司委派到非国有保险公司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贪污罪的规定定罪处罚。 法大法考 - 中国政法大学法律资格考试院 咨询热线:01058908130 推荐阅读 2022 - 中国政法大学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学院 2022法大法考- 热门法考相关课程 2022法大法考 - 热门法考培训课程 2022法大法考 - 热门法考金牌讲师教材

2022-05-15 17:02:14

法考客观题考试重点打卡| 司法强制解散(商法)

01备考指导 基础考点; 02重点归纳 一、行使条件 1.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强调僵局状态,与公司是否盈利无关 (1)(连续2年不开会) (2)股东表决时无法达到法定或者规定的比例,持续2年以上不能作出有效的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连续2年无结果) (3)(董事‘打架’无人执行) 2.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 3.其他途径无法解决; [特别提示] 股东以知情权、利润分配请求权等权益受到损害(应直接诉讼),或者公司亏损、财产不足以偿还全部债务(提请公司破产),以及公司被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未进行清算(提请清算)等为由,提起解散公司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二、诉讼当事人 原告:持有公司全部股东所持表决权 10%以上的股东; 被告:公司。 其他股东可以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不能为共同被告。 三、调解制度 股东发生重大分歧致使公司陷入僵局状况下,本着维持公司运营的原则,应当注重调解,当事人协商一致以下列方式解决分歧,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1.换人 (1)公司回购部分股东股份: (2)其他股东受让部分股东股份; (3)他人受让部分股东股份; 2.公司减资; 3.公司分立; 4.其他能够解决分歧,恢复公司正常经营,避免公司解散的方式。 四、适用限制及后果 1.不能与清算的申请并用。股东提起解散公司诉讼,同时又申请人民法院对公司进行清算的,人民法院对其提出的清算申请不予受理。 2.在股东提供担保且不影响公司正常经营的情形下,可以申请财产保全。 3.一事不再理。人民法院关于解散公司诉讼作出的判决,对公司全体股东具有法律约束力。人民法院判决驳回解散公司诉讼请求后,提起该诉讼的股东或者其他股东又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起解散公司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法大法考 - 中国政法大学法律资格考试院 咨询热线:01058908130 推荐阅读 2022 - 中国政法大学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学院 2022法大法考- 热门法考相关课程 2022法大法考 - 热门法考培训课程 2022法大法考 - 热门法考金牌讲师教材

2022-05-12 16:28:52

法考客观题考试重点打卡| 刑诉的审判管辖

01法考备考指导   常考考点;   02法考知识点重点归纳      级别管辖   1.级别管辖的原则   (1)就高不就低,但对未成人分案处理除外。   (2)区分“检给法”与“法给法”。   (3)案件移送以检察院为轴心。   地区管辖   1.一般原则    (1)犯罪地法院管辖为主(包含行为地与结果地)   (2)被告人居住地法院管辖为辅(一般为户籍地,经常居住地与户籍地不一致的,经常居住地为居住地)     2.管辖冲突   两个以上同级法院都有管辖权的案件,由最初受理的法院审判。必要时,可以移送被告人主要犯罪地的法院审判   3.指定管辖    (1)情形:管辖不明:管辖权不明或有争议。   (2)争议:对管辖权有争议的,争议法院应当在审限内协商解决。   4. 漏罪并案   (1)人民法院发现被告人还有其他犯罪被起诉的,可以并案审理;涉及同种犯罪的,一般应当并案审理。   (2)人民法院发现被告人还有其他犯罪被审查起诉、立案侦查、立案调查的,可以参照上述规定协商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监察机关并案处理,但可能造成审判过分迟延的除外。   (3)根据前两款规定并案处理的案件,由最初受理地的人民法院审判。      法大法考 - 中国政法大学法律资格考试院 咨询热线:01058908130   推荐阅读     2022 - 中国政法大学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学院   2022法大法考- 热门法考相关课程    2022法大法考 - 热门法考培训课程    2022法大法考 - 热门法考金牌讲师教材

2022-04-24 16:37: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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