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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个争议法考知识点及拓展考点,不要漏掉!

来源:法大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学院 2022-10-13

法考入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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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观点展示

 

一、事前故意

● 相当因果关系说(通说)

● 区分评价说

 

[例]甲杀害乙后将乙扔入湖中,乙被扔入湖中后溺毙。按照通说成立故意杀人罪既遂,但按照区分说成立故意杀人罪的未遂和过失致人死亡罪。

 

[拓展考点1]假想防卫中的事前故意

甲以为李四攻击自己,误将李四杀“死”,李四昏迷,甲非常害怕,将“尸体”扔入河中,李四溺毙。在构成要件中成立故意杀人罪,事前故意按照通说不影响故意的成立,但在责任论中,出现假想防卫事由,排除故意,故只成立过失致人死亡罪。

 

如果按照区分评价说,则在构成要件中成立故意杀人罪未遂和过失致人死亡罪,由于假想防卫导致前段故意杀人罪未遂中的故意被排除,前段过失致人死亡不惩罚未遂。故只成立后段的过失致人死亡罪。

 

[拓展考点2]结果加重犯中的事前故意

甲在绑架过程中杀害王五,然后将“尸体”扔入河中,王五被查明系溺水而亡,按照通说,甲成立绑架罪的加重犯(绑架中故意杀害被绑架人)。但按照区分评价说,则成立绑架罪、故意杀人罪的未遂以及过失致人死亡罪。

 

[拓展考点3]正当防卫中的事前故意

甲遭遇乙暴力强奸,拼命反抗将乙打倒在地,甲以为乙死亡,非常害怕,将乙掩埋。后查明乙系窒息而亡。按照通说,甲在构成要件阶段整体性评价为故意杀人,但在违法阻却阶段由于正当防卫,故意杀人的构成要件被整体排除,所以甲不构成犯罪,属于正当防卫。但如果按照区分评价说,甲在构成要件阶段要评价为故意杀人的未遂和过失致人死亡两个构成要件,正当防卫作为违法阻却只能排除故意杀人未遂,但无法排除过失致人死亡,故甲成立过失致人死亡。

 

二、构成要件的提前实现

甲欲杀乙,给乙投放安眠药,趁其“昏迷”将其扔入河中。但乙死于安眠药中毒。

 

● 通说成立故意杀人罪的既遂

● 如果认为投放安眠药并无足以致死的危险,则成立过失致人死亡罪和故意杀人罪的未遂(不能犯)

 

、认识错误

 ● 法定符合说(通说)

 ● 具体符合说

 

[说明]对于具体的事实认识错误,在学说上,一直存在具体符合说与法定符合说的争论。具体符合说认为,只要行为人主观所认识的犯罪事实和客观发生的犯罪事实不具体一致,那么对于实际发生的犯罪事实,就不成立故意。法定符合说认为,行为人所认识到的犯罪事实和现实发生的犯罪事实在构成要件上一致的话,就成立故意。

 

[拓展考点1]正当防卫中的打击错误1

在正当防卫过程中,如果出现打击错误,导致不法侵害人以外的第三人伤亡,该如何处理?这一问题在刑法理论中也存在很大争议,大致有三种观点:①成立正当防卫;②成立假想防卫;③成立紧急避险。

 

第一、二种观点遵循的是法定符合说的立场。

法定符合说认为,不同的具体人在人的本质上可以等价,因此,不法侵害人与第三人之间在价值上具有等同性,既然对不法侵害人的攻击进行防卫成立正当防卫,那么由于打击错误对第三人进行防卫也可成立正当防卫。(攻击好人等同于攻击坏人,“正对不正”,自然是正当防卫,此乃第一种观点)

 

另外,法定符合说认为对象错误与打击错误的处理结论是一致的,如果防卫人出现对象错误,误认为第三者是不法侵害人而进行所谓防卫的,属于假想防卫,那么根据法定符合说,在打击错误的情况下,也宜认定为假想防卫。(法定符合说不区分打击错误和对象错误,所以把打击错误等同于对象错误,也即误以为好人为坏人,自然系假想防卫)

 

如果采取具体符合说的立场,人身专属法益不能等价,只有非人身专属的法益才可以等价。那么,第三种观点是恰当的。防卫人的行为并非针对不法侵害人的侵犯,而是对与此无关的第三人的攻击,这完全符合紧急避险的条件。(具体符合说认为好人和坏人是不同的人,所以行为人攻击好人属于“正对正”,故为紧急避险)

 

[拓展考点2]正当防卫中的打击错误2

甲、乙盗窃,乙攻击主人,主人朝乙扔石头,误把甲砸成重伤,但主人并不知道甲在偷东西。

 

法定符合说采取抽象防卫说,主观上想打坏人客观上也打了坏人,所以是正当防卫。

 

具体符合说采取具体防卫说,主观上想打乙,但客观上打了甲,但甲客观上也是坏人,所以是偶然防卫。

 

[拓展考点3]教唆中的打击错误

甲教唆乙杀人,乙产生对象错误,将丙杀害。甲是打击错误,甲对丙按照法定符合说成立故意杀人罪教唆既遂,按照具体符合说成立故意杀人罪教唆未遂。

 

甲教唆乙杀丙,乙产生打击错误,没有打中丙,却误杀了丁。甲依然是打击错误。按照法定符合说,甲成立教唆既遂;但按照具体符合说,甲对丙成立故意杀人罪教唆未遂,但对丁不成立犯罪,因为过失犯罪没有教唆犯。

 

[拓展考点4]间接正犯与片面共犯的区别

甲在乙骑摩托车必经的偏僻路段精心设置路障,欲让乙摔死。丙得知甲的杀人计划后,诱骗仇人丁骑车经过该路段,丁果真摔死。

 

甲是对象错误。按照法定符合说,丙在帮助甲杀害抽象的人,丙属于片面帮助犯;但按照具体符合说,甲想杀具体的人,而丙在利用甲杀害丁,所以丙是间接正犯,两人不成立共同犯罪。

 

[提醒]注意片面实行犯和片面教唆犯的处理,通说认为可以降格为片面帮助犯。但肯定说认为片面实行犯和片面教唆犯就是实行犯和教唆犯,否定说则认为成立间接正犯。

 

四、教唆未遂

● 教唆独立说

● 教唆从属说

 

[说明]《刑法》第29条第2款规定,如果被教唆的人没有犯被教唆的罪,对于教唆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这种情况属于教唆未遂。

 

对于教唆未遂的处理,刑法理论有两种观点:①教唆从属说。非实行犯(教唆犯、帮助犯)必须从属于实行犯,只有实行犯进入实行阶段(着手后),对于非实行犯才可以进行处罚。②教唆独立说。教唆犯是共犯从属说的例外,具有独立性,只要行为人实施教唆行为,被教唆者未达到所教唆罪的既遂,一律认定为教唆未遂,也即教唆本身没有成功。我国传统的观点采教唆独立说。例如:a.张三教唆李四杀人,但李四在预备阶段中止犯罪;b.张三教唆李四杀人,但李四拒绝;c.张三教唆李四杀人,但李四却实施了盗窃。按照这种观点,张三均成立教唆未遂。但按照教唆从属说,张三不构成犯罪。

 

上述两种观点都认为:①甲教唆乙杀人,乙着手实行犯罪,但最终未达既遂,可以适用教唆未遂的从宽条款;②甲教唆乙实施A罪,但乙实施了B罪,如果AB有重合部分,甲可以在重合部分成立教唆既遂。

 

[拓展考点1]共谋杀夫案

如果王男、周女共谋杀夫,周女自己买来毒药后,左思右想后放弃,周女成立预备阶段的中止,王男成立犯罪预备。阶段具有一致性。

 

[拓展考点2]教唆杀夫案

如果王男教唆周女杀夫,周女自己买来毒药后,左思右想后放弃,周女成立预备阶段的中止,王男按照教唆从属说不构成犯罪,按照教唆独立说构成故意杀人罪的教唆未遂。

 

[拓展考点3]犯意转化

王某教唆李四杀丙,李四在杀丙时和张三发生口角,将张三杀害。李四属于犯意转化,成立对丙的故意杀人预备和对张三的故意杀人既遂。王某的教唆失败,无论如何不构成教唆既遂。根据教唆独立说和教唆从属说结论不同。

 

[拓展考点4]非实行行为的实行化

甲卖迷奸药品,传授乙下药技术,乙对某女下药后因害怕将药倒掉。乙构成强奸罪的犯罪中止(预备阶段)。甲构成传授犯罪方法罪的既遂,同时构成强奸罪的教唆未遂(教唆独立说),从一重罪。但按照教唆从属说,不构成强奸罪,只构成传授犯罪方法罪。

 

五、不能犯

● 抽象危险说(传统观点)

● 具体危险说(当前通说)

● 客观危险说

 

[说明]抽象的危险说。该说以行为人认识的情况为基础,然后根据社会上一般人的认识来判断,如果行为人认识的情况是真实的,是否对法秩序有侵犯的危险。如果一般人认为行为人的行为有可能实现犯罪意图的,就成立未遂犯(相对不能犯);反之,没有可能实现犯罪的,就成立不可罚的不能犯(绝对不能犯)。

 

具体的危险说。它以行为人认识的情况为基础,根据行为时社会上一般人认识来判断是否有侵犯法秩序的危险。有危险的,成立未遂犯(相对不能犯);无危险的,成立不可罚的不能犯(绝对不能犯)。

 

客观的危险说。该说的宗旨主要是在行为发生后,也即事后再通过科学的因果法则,由社会上一般人针对当时的情况,去客观评价行为人的行为是否具有法益侵害的危险性。有危险性的,成立未遂犯(相对不能犯);无危险性的,就成立不可罚的不能犯(绝对不能犯)。

 

六、杀人免债

● 故意杀人罪(通说)

● 抢劫罪

 

[说明]对于杀人免债行为应当如何处理,有一定的争议。

首先,债务人抢劫欠条的,可以直接构成抢劫罪,这没有争议。

 

其次,如果直接将债权人杀死,以期免除其债务的,通说认为,这构成故意杀人罪。当然,对他人财物有拒不归还行为的,还同时构成侵占罪,侵占是亲告罪。

 

但另一种观点认为杀人免债属于抢劫财产性利益,构成抢劫罪,可以没收财产。

 

七、抢夺与盗窃的区别

● 公然和秘密区分说

● 暴力和平和区分说

 

[说明]传统的观点认为盗窃罪与抢夺罪的区别在于,前者是秘密窃取,后者是公然夺取。因此,当张三见李四摔伤在地,当其面将财物取走,此行为构成抢夺罪,而非盗窃罪。但现在有一种有力的见解认为,盗窃罪与抢夺罪的区别并非秘密性对公然性,而是平和性对暴力性,盗窃罪是平和型犯罪,但抢夺罪是一种对物的暴力型犯罪,在间接上有致人伤亡的危险,按照这种观点,前案则应以盗窃罪论处。

 

八、财产犯罪的加重刑罚

● 构成要件说(通说)

● 量刑条件说

 

[说明]在数额犯中,行为人同时有既遂部分和未遂部分,通说认为,数额犯是构成要件,因此犯罪既遂部分与未遂部分分别对应不同法定刑幅度的,应当先决定对未遂部分是否减轻处罚,确定未遂部分对应的法定刑幅度,再与既遂部分对应的法定刑幅度进行比较,选择适用处罚较重的法定刑幅度,并酌情从重处罚;二者在同一量刑幅度的,以犯罪既遂酌情从重处罚。

 

另一种观点认为,数额特别巨大不是加重犯罪构成,而是量刑规则。因此,只要客观上没有达到数额巨大,就不得适用数额巨大的法定刑。所以,只能按照数额较大型的犯罪论处,即用基本犯罪构成之刑罚选择法定刑,未遂事实作为量刑情节对待。这在2016年卷四作为观点展示类试题考查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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