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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惕混淆陷阱!民法中常见的易混淆考点对比解析

来源:中国政法大学法考学院 2024-07-24 15:52:28

法考考试中,民法作为一门内容丰富、体系庞大的科目,考生在备考过程中可能会遇到一些容易混淆的知识点。
今天列几个常见的混淆点,供24法考生学习参考。

01
物权与债权的区别:
物权与债权是民法中两种基本的财产权利形态,考生容易混淆二者的性质、权利内容、权利实现方式、保护方式等。
物权具有支配性、排他性、对世性,主要通过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等方式实现,受到物权法的直接保护;而债权具有相对性、请求性,主要通过请求债务人履行义务来实现,受到合同法等债权法的保护。

02
所有权与用益物权、担保物权的区别:
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同属物权范畴,但权利内容、权利行使方式、权利限制等方面存在差异。
考生需清晰理解所有权的全面支配性、永久性,用益物权(如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等)的使用、收益权能,以及担保物权(如抵押权、质权等)的担保功能和优先受偿权。

03
合同的成立与生效:
合同的成立与生效是两个不同的法律概念,考生容易混淆二者的关系。
合同的成立主要涉及当事人意思表示的一致性,通常以要约承诺为标志;而合同的生效则涉及合同符合法定或约定的生效条件,如当事人具有相应民事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和公序良俗等。合同成立并不必然导致合同生效。

04
赠与合同的撤销与解除:
赠与合同的撤销与解除是两种不同的合同变更或消灭方式,考生需明确二者的适用条件和法律后果。
赠与合同的撤销主要基于赠与人的法定撤销权(如受赠人严重侵害赠与人或其近亲属、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等)或赠与合同的任意撤销权(赠与财产的权利尚未转移之前,除具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外)。而赠与合同的解除则基于合同解除的一般规定,如因不可抗力、一方违约等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

05
无因管理与不当得利:
无因管理和不当得利都是债的发生原因之一,考生容易混淆二者的构成要件和法律效果。
无因管理是指没有法定或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而管理他人事务的行为,管理人有权请求受益人偿付必要费用及损失;不当得利是指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受损方有权请求受益方返还不当得利。

06
侵权责任与违约责任的竞合:
在某些情况下,同一行为可能同时构成侵权行为和违约行为,导致侵权责任与违约责任的竞合。考生需理解竞合的含义、发生条件,以及当事人可以选择请求权基础(即选择主张侵权责任或违约责任)的权利。

07
诉讼时效与除斥期间:
诉讼时效与除斥期间都是法律规定的权利行使期限,但性质、适用对象、法律效果等方面存在差异。
诉讼时效主要适用于请求权,超过诉讼时效期间,权利人丧失胜诉权,但实体权利并不消灭;除斥期间主要适用于形成权,超过除斥期间,权利人丧失权利本身。
以上列举的是一些在法考民法科目中考生容易混淆的知识点。各位考生在备考时需准确理解和掌握这些知识点的区别与联系,避免混淆,提高解题的准确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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