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职业资格主观题考试必背考点 - 刑法的必背考点!
来源:中国政法大学法考学院 2021-11-07 13:59: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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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点:性犯罪
一、强奸罪(修正)
第 236条【强奸罪】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奸淫幼女的;
(四)二人以上轮奸的;
(五)奸淫不满十周岁的幼女或者造成幼女伤害的;(六)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1.构成特征
(1)主体身份(男、女):
A."奸"的实行者为男性;"强"的实行者可以是女性
B.妇女可以成为强奸罪的教唆犯、帮助犯;共同正犯、间接正犯。
(2)强奸妇女
行为:"强"(违背真实意志)、"奸";对象:妇女(女性);故意:明知对象是女性。
(3)奸淫幼女
行为:"奸";无需"强";对象:幼女;故意:明知对象是不满14 周岁的幼女。
(4)特殊责任阻却事由
"白俊峰案""王卫明案"∶婚内强奸(条件有二∶婚姻正常存续,明知是妻子),一般不以强奸罪论处;符合虐待罪等罪,可定他罪。
2.加重犯
(1)(过失)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
A.要求重伤、死亡与强奸行为之间具有因果关系。被害人事后自杀身亡的(无因果关系),不属强奸致使被害人死亡,而属造成其他严重后果。
B.不包括故意杀人。先强奸后杀人的,构成强奸罪、故意杀人罪,数罪并罚;先杀害后奸尸的,构成故意杀人罪、侮辱尸体罪,数罪并罚;以杀人为故意采用强奸手段致死的系强奸罪、故意杀人罪的想象竞合,择一重罪处断。
(2)二人以上轮奸的。共同正犯类型的强奸,要求二男以上均强奸(奸的实行)得逞。
A.需二人以上共同(事实层面上共同)强奸均得逞(二男以上得逞)。
B.不考虑奸的实行者的刑事责任年龄。
C.轮奸也有帮助、教唆。
(3)奸淫不满十周岁的幼女【无需伤害】;或者造成幼女【指不满14周岁的幼女】伤害。
3.罪数
(1)定一罪(非常态)∶结合犯(加重犯)
拐卖妇女、儿童中强奸被拐卖的妇女、幼女,系拐卖妇女、儿童罪加重犯
(2)数罪并罚(常态)
收买拐卖妇女、儿童(幼女);强迫卖淫、组织卖淫;组织、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绑架、非法拘禁
二、负有照护职责人员性侵罪(增设)
第 236条之一【负有照护职责人员性侵罪】对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女性负有监护、收养、看护、教育、医疗等特殊职责的人员,与该未成年女性发生性关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恶劣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同时触犯强奸择一重处】有前款行为,同时又构成本法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之罪(强奸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三、强制猥亵、 侮辱罪;猥亵儿童罪(修正 )
第237条【强制猥亵、侮辱罪】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他人或者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犯前款罪的,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猥亵儿童罪】猥亵儿童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猥亵儿童多人或者多次的;聚众猥亵儿童的,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猥亵儿童,情节恶劣的;造成儿童伤害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猥亵手段恶劣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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