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职业资格主观题考试必背考点 - 商法的必背考点!
来源:中国政法大学法考学院 2021-11-05 17:38: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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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点:人——股东
(一)股东的概念及资格
股东又称出资人、投资人,但出资人、投资人的概念更为宽泛,股东是公司法上对出资人的特别称谓。
股东可以是自然人或法人,可以是非法人组织,还可以是国家(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代为履行股东职责和权利)。
法律对股东并无任何积极条件的要求,对于行为能力、组织形式、国籍等均无限制。当限制行为能力人或无行为能力人作为股东时,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其行使股东权利,但其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或高管。
【总结】"谁"都可以做股东。
(二)股东资格的取得与确认
1.股东资格的取得
(1)原始取得
有限公司中,出资人认缴出资,公司成立并记载于股东名册后其身份即成为股东,依据股东名册的记载行使股东权利。
股份公司中,出资人认购股份,公司成立并签发股票或记载于股东名册后,其身份即成为股东。
(2)继受取得
通过股权转让从原股东处受让股权成为公司的股东。
2.股东资格的证明
股东资格的确认是一个复杂的系统化工程,影响股东资格的因素有很多,证明股东资格的证据也有很多,对于股东资格是否具备的判断,应该结合案情中的各种因素综合判断,不能由某一种因素确认或否认股东资格。
证明股东资格的证据总结下来主要有如下几种∶
(1)实际出资或继受股权——股东资格的实际证据
如果有实际的出资或继受股权,实际享有了股东权利,履行了股东义务,即使没有股东名册等相关证明文件也可确认股东资格,股东有权请求公司履行完善股东名册等相关义务。
(2)股东名册—股东资格的推定证据
(有限公司)记载于股东名册的股东,可以依股东名册主张行使股东权利。股东名册的记载是公司内部证明股东资格的法定文件。记载于股东名册的股东,即使未履行出资义务,也不影响公司的成立和股东资格的取得。
【特别提示】 记载于股东名册的股东,推定具有股东资格∶但是如果股东名册未记载(如公司未置备股东名册或记载有遗漏等),不可直接因此否认股东资格,还需结合其他证据或因素综合判断。
(3)商事登记——股东资格的对抗证据
①公司应当将股东的姓名及名称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登记,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办理变更登记。但是,若未经公司登记机关的登记,股东资格不具有对抗第三人的效力。
②股东名册与工商登记的记载内容有冲突的,对公司内部而言,以股东名册为准,对公司外部主体而言,以工商登记为准。
(4)出资证明书、公司章程——-锦上添花
①出资证明书与股东资格的取得没有必然的联系,出资只是获得股权的方式之一,并非唯一方式,股东还可以通过继承、受让等获得股东资格。所以出资瑕疵不影响股东取得股东资格。
②公司章程的记载与股东资格的取得没有必然联系。公司章程中应载明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如果因故未记载,不能因此否认股东资格。
3. 股权转让
(1)当事人之间转让有限公司股权,受让人以其姓名或者名称已记载于股东名册为由主张其已经取得股权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但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手续生效的股权转让除外。
(2)未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股权变更登记的,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4.一股二卖
(1)定义
股权转让后尚未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原股东将仍登记干其名下的股权转让、质押或者以其他方式处分的行为。
(2)二卖行为效力
基于善意取得制度判断二卖行为效力。如果符合善意取得条件,二卖行为有效。
(3)一卖受让人的救济
①请求原股东承担赔偿责任;
②请求对于未及时办理变更登记有过错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实际控制人承担想应责任。
受让股东对于未及时办理变更登记也有过错的,可以适当减轻上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实际控制人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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