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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础阶段】考点打卡Day 4,一起学习刑法的“刑法的时间效力”!

来源:中国政法大学法考学院 2026-05-14 13:59: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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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以下考点详解和练习题源自法大法考《通用教材》。

刑法的时间效力

01 知识点详解

【相关法条】

第 12 条 【从旧兼从轻】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本法施行以前的行为,如果当时的法律不认为是犯罪的,适用当时的法律;如果当时的法律认为是犯罪的,依照本法总则第四章第八节的规定应当追诉的,按照当时的法律追究刑事责任,但是如果本法不认为是犯罪或者处刑较轻的,适用本法。

本法施行以前,依照当时的法律已经作出的生效判决,继续有效。

(一)从旧兼从轻的含义和适用方法

1.“从旧兼从轻”适用于未决案(未作出生效判决的案件)。对于正在审理或者判决未生效的案件,适用“从旧兼从轻”原则。已经作出的生效判决二审已终审、一审上诉期满的案件,仍继续有效;按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的案件,适用行为时的法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刑法时间效力规定若干问题的解释》第 10条);如被重审的一审、二审当时的刑法规定较轻,适用当时刑法。

2.“旧法”“新法”的含义。

(1)“旧法”指行为时有效的刑法(不是专指 1979 年旧刑法);“新法”指审判时有效的刑法,包括刑法修正案修正后有效的刑法。

(2)数行为组成一个制度(如累犯、数罪并罚)的,以最后一次犯罪行为时有效的刑法为行为时法(“旧法”)。

(3)对跨越修订刑法施行日期的继续犯罪、连续犯罪以及其他同种数罪的,适用行为终了时、最后一次犯罪行为时的法。如果之前刑法是轻法,则可酌情从轻(《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对跨越修订刑法施行日期的继续犯罪、连续犯罪以及其他同种数罪应如何具体适用刑法问题的批复》)。

3.“从旧兼从轻”的基本含义是:对于一些行为适用刑法时,原则上应当适用行为时有效的刑法(旧法);但是,当适用审判时有效的刑法(新法),对被告人更有利时(轻法),应当适用审判时有效的刑法(轻法)。

4.重法、轻法的比较:

(1)认为行为无罪的法是轻法,认为行为有罪的法是重法。

(2)都认为行为有罪,有不同档法定刑幅度的,比较该行为对应的特定的法定刑档次;法定最高刑高者为重法。

(3)如法定最高刑相同,则法定最低刑高者为重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刑法第十二条几个问题的解释》)。

(4)改变犯罪的构成要件使犯罪成立更为容易的,为重法。

☆5. 适用“从旧兼从轻”原则的一般步骤

第一步,判断案件依“旧法”(行为之时的刑法)如何定罪量刑;

第二步,判断案件依“新法”(审判之时的刑法)如何定罪量刑;

第三步,比较两种结果的轻重。谁轻就适用谁,结果一样适用旧法。

(二)刑法修正案的时间效力

刑法修正案属于刑法。对于行为人在刑法修正案生效之前实施犯罪行为,而在生效之后审判的案件,是适用新修正案还是修正之前的刑法,原则上按前述“从旧兼从轻”的一般步骤按三步判断:先看行为(修正前)刑法如何定罪量刑,再看审判时(修正后)刑法如何定罪量刑,最后比较轻重。

02 真金题带练

(2021回忆版多选)2021 年2 月28 日晚上 11 时,甲从其所住三楼上朝楼下扔了4袋垃圾。正好砸在自家汽车上。如现在进行审理,关于甲的行为性质,以下说法错误的是?

A.三楼不属于高空,即使甲的行为发生在《刑法修正案(十一)》实施之后,甲也不构成高空抛物罪

B.甲扔的垃圾砸在自家汽车上,没有危害公共安全,即使甲的行为发生在《刑法修正案(十一)》实施之后,甲也不构成高空抛物罪

C.甲的行为发生在《刑法修正案(十一)》实施之前,不成立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根据从旧兼从轻原则,甲不成立犯罪

D. 甲的行为发生在《刑法修正案(十一)》实施之前,成立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根据从旧兼从轻原则,甲构成高空抛物罪

【参考答案】

AB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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