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础阶段】考点打卡Day 22,学习刑法的“不具认识可能性的违法性认识错误”!
来源:中国政法大学法考学院 2026-04-09 17:18: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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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以下考点详解和练习题源自法大法考《通用教材》。
不具认识可能性的违法性认识错误
01 知识点详解
不具认识可能性的违法性认识错误

(一) 事实认识错误与违法性认识错误的界定及后果
1. 事实认识错误,是对案件事实要素的认识错误,亦即,行为人主观上对各种不法要素(行为、对象、危害结果、因果关系,主体身份,时间、地点、方法;数额、次数、情节) 的认识,以及对违法阻却事由客观构成条件 (如假想防卫、假想避险等) 的认识,与客观发生的事实不一致。
行为人主观上对于成立某罪故意的必要认识要素 (如行为、对象、结果等) 产生认识错误、欠缺认识 (抽象错误) 时,会导致该罪故意不成立。对必要要素有认识(具体错误),不影响故意成立。
2. 违法性认识错误(法律认识错误),指行为人主观上对行为的刑法性质 (是否是犯罪)的认识错误,或者对行为、对象等要素的法律定性产生误认。通常表现为误将有罪行为认为是无罪行为而实施。
违法性认识错误不影响故意的成立,但不具认识可能性的违法性认识错误可以阻却责任(具有认识可能性的违法性认识错误不阻却责任)。
(二) 事实认识错误与违法性认识错误的区分: 是认错了事实还是弄错了事实的法律性质
区分二者,要看行为人是对事实本身认错了 (例如,将 A 对象误认为 B 对象): 还是对事实要素的法律定性弄错了 (例如,认识到了对象是事物 A,但误认为A 事物不是法律规定的对象;或者认识到A 行为,但误认为 A行为不是犯罪)。一般在违法性认识错误中,行为人对于事实(行为、对象、结果等) 没有认错,只是对法律定性 (事物、行为的法律定性) 认错了当然二者并非对立关系,也存在事实认识错误、违法性认识错误并存的情况。
(三) 违法性认识错误的定位
违法性认识不是故意的要素,违法性认识错误不会导致故意不成立。违法性认识是主观责任的要素,违法性认识错误会影响责任的有无和大小。
(四) 违法性认识错误分为两类
1. 具有违法性认识可能性 (社会公众在当时场景下能够认识到行为犯罪) 的违法性认识错误,不会影响责任有无,可能会影响责任大小。行为人仍然有罪。
2.不具违法性认识可能性 (社会公众在当时场景下也不能认识到行为犯罪) 的违法性认识错误,阻却责任。行为人无罪。
不具认识可能性的违法性认识错误的通常情形有:
(1) 由于通讯不发达、所处地区过于偏僻等原因,行为人不知法律的存在。
(2) 由于国家相关法律宣传、行政管理职能部门的懈怠,行为人对自己的行为是否违反特定领域的行政、经济法规,完全没有意识。
(3) 刑罚法规突然改变。
(4) 法律规范体系完全不同的外国人进入中国时间过短,对自己的行为可能违反法规范一无所知。
(5) 知道刑罚法规的存在,但由于法规之间有抵触,错误解释刑法,误以为自己的行为合法。
(6) 从值得信赖的权威机构(如司法机关) 那里获得值得信赖的信息或者阅读以前法院作出的判决,根据相关结论,认为自己的行为合法。
(7) 行为人知道,他人以前曾经实施类似行为,并没有得到刑罚的否定性评价,从而坚信自己的行为合法。
【考点归纳】
1.事实认识错误与违法性认识错误的区分:是认错了事实,还是弄错了事实的法律性质。
*2.违法性认识错误分两类:不具认识可能性(社会公众在当时场景下也不能认识到行为犯罪)的违法性认识错误,阻却责任,行为人无罪。具有认识可能性,仍然负责。
02 真金题带练
(2018年回忆版单选)甲以禁用方法猎捕了 30 多只猫头鹰,但是,甲并不知晓猫头鹰是濒危野生保护动物。关于甲的行为定性,以下说法正确的有
A.甲属于事实认识错误,主观上没有故意,不构成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
B.甲具有故意,可构成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
C.甲属于违法性认识错误,不能构成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
D.甲对于犯罪对象没有认识,不能构成故意犯罪,可构成过失犯罪
【参考答案】
B
中国政法大学法考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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