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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考点——结婚

来源:中国政法大学法考学院 2025-11-28 17:51:49

一、婚姻成立的要件

(一)结婚实质性条件

达成结婚合意;达到法定婚龄(男22,女20);均无配偶;非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

(二)结婚必须登记

《民法典》第 1049条规定,“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完成结婚登记,即确立婚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司法解释明确,根据该条规定补办登记的,婚姻关系的效力从双方均符合民法典所规定的结婚的实质要件时起算[《婚姻家庭编解释(一)》]

以 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为界,在此时间后所谓事实婚姻关系不再获得承认。根据《民法典》第 1049 条的规定,婚姻关系自完成结婚登记时确立。

二、无效婚姻

(一)无效事由

【重点法条】

《民法典》第 1051 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一)重婚;(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三)未到法定婚龄。

(二)无效婚姻的司法认定

【重点法条】

《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11条 人民法院受理请求确认婚姻无效案件后,原告申请撤诉的,不予准许。

对婚姻效力的审理不适用调解,应当依法作出判决。涉及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的,可以调解。调解达成协议的,另行制作调解书;未达成调解协议的,应当一并作出判决。

《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12条 人民法院受理离婚案件后,经审理确属无效婚姻的应当将婚姻无效的情形告知当事人,并依法作出确认婚姻无效的判决。

(三)无效婚姻的申请人

【重点法条】

《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9条 有权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条规定向人民法院就已办理结婚登记的婚姻请求确认婚姻无效的主体,包括婚姻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其中,利害关系人包括:

(一)以重婚为由的,为当事人的近亲属及基层组织;

(二)以未到法定婚龄为由的,为未到法定婚龄者的近亲属;

(三)以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为由的,为当事人的近亲属。

就一般意义上的无效民事行为而言,任何人均可主张无效。无效婚姻则对有权申请宣告者做出了限定。根据司法解释的规定,有权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主体是婚姻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后者主要是近亲属。

三、可撤销婚姻

(一)因受胁迫而可撤销

【重点法条】

《民法典》第 1052条 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18 条 行为人以给另一方当事人或者其近亲属的生命、身体、健康、名誉、财产等方面造成损害为要挟,迫使另一方当事人违背真实意愿结婚的,可以认定为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二条所称的“胁迫”。因受胁迫而请求撤销婚姻的,只能是受胁迫一方的婚姻关系当事人本人。

婚姻当事人一方因受胁迫而结婚的,为可撤销婚姻,受胁迫一方可以请求撤销婚姻。撤销请求必须向人民法院提出。该撤销权的除斥期间为1年。

(二)因隐瞒重大疾病而可撤销

【重点法条】

《民法典》第 1053 条 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

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根据《婚姻法》的规定,患有不宜结婚的疾病而结婚的,为无效婚姻。为贯彻婚姻自由的精神,《民法典》删除了该项婚姻无效事由规定。根据该法典第 1053 条,婚姻当事人一方隐瞒重大疾病的,另一方可以自知道或应当知道此事由之日起1年内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

四、婚姻宣告无效或被撤销的法律后果

【重点法条】

《民法典》第 1054 条 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对重婚导致的无效婚姻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的规定。婚姻无效或者被撤销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22 条 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的婚姻,当事人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除有证据证明为当事人一方所有的以外,按共同共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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