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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考点——自首!

来源:中国政法大学法考学院 2025-10-15 18:03:49

自首 (法定从宽情节之一)

(一)一般自首: 

自动投案,如实供述A罪 (掌握已否均可),对A罪成立自首

1.犯罪以后自动投案 (只要未被动被抓)。

(1) 投案时间:被动归案之前。

(2) 投案对象不限,但需将自己置于司法机关控制之下。

(3) 投案方式不限。

(4) 自动性。下述情形虽不积极,但也认为具有自动性: ①自“报”自弃型:犯罪后主动报案,虽未表明自己是作案人,但没有逃离现场,在司法机关询问时交代自己罪行的;②束手待擒型:明知他人报案而在现场等待,抓捕时无拒捕行为,供认犯罪事实的;③惊弓之鸟型:在司法机关未确定犯罪嫌疑人,尚在一般性排查询问时主动交代自己罪行的;④因特定违法行为被采取劳动教养(现已废止)、行政拘留、司法拘留、强制隔离戒毒等行政、司法强制措施期间,主动向执行机关交代尚未被掌握的犯罪行为的;⑤其他符合立法本意,应当视为自动投案的情形。

下列情形不能视为自动投案: ①绑首 (“不自动”):犯罪嫌疑人被亲友采用捆绑等手段送到司法机关,或者在亲友带领侦查人员前来抓捕时无拒捕行为,并如实供认犯罪事实的,虽然不能认定为自动投案,但可以参照法律对自首的有关规定酌情从轻处罚。②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后又逃跑的,不认为自动投案。但逃跑后又主动归案的,认为是自动投案。

(5) 交通肇事中的自首认定。

2.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掌握已否均可)。

(1) 如实供述基本信息。

(2) 如实交代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 (包括“本人”、“主要”、“犯罪事实”三个要素)。

(3)在共同犯罪案件中,也要如前述要求一样交代身份信息、犯罪事实。

(4) 如实供述的时限。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后又翻供的,不能认定为自首:但在一审判决前又能如实供述的,应当认定为自首。

(5) 只需供述事实,对法律性质可辩解。犯罪人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后,被告人对行为性质的辩解不影响自首的成立。

(二) 特别自首:

犯A罪被抓,供述还未掌握的B罪,对B罪成立自首

1. 主体: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 (因 A 罪已被羁押者)。

2.供述内容:与司法机关掌握的或者判决确定的罪行属不同种罪行 (B 罪)。

3.司法机关尚未掌握。

4.犯罪行为人没有自动投案,而是在办案机关调查谈话、讯问、采取调查措施或者强制措施期间交代的。

(三) 自首的法律后果

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四) 坦白: 如实供述

坦白可认为是对自首的补充,对于不符合自首条件,但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是坦白。

 

[考点归纳]

1.一般自首:

(1) 自动投案: 被抓(被动归案) 之前投案,形迹可疑、自暴自弃束手待擒、惊弓之鸟、行政羁押,也属投案,发现证据,不属投案。

(2) 如实供述:本人及共犯基本信息(如影响定罪量刑),本人、主要、犯罪事实。

(3) 共犯人需供述同案犯,主犯需供述同案犯事实。

(4) 一审判决前供述。

(5) 只供述事实,可辩解法律性质。

2.特别自首:犯A罪被抓,供述尚未掌握的B罪(对B罪成立自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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