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法考点——人大代表的选举!
来源:中国政法大学法考学院 2025-09-14 17:28:50
一、全国人大代表
1.产生方式
由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2.主持机构
全国人大常委会主持全国人大代表选举。
3.候选人产生
各政党、各人民团体,可以联合或者单独推荐代表候选人。选民或者代表,10人以上联名,也可以推荐代表候选人。
4.候选人确定
间接选举的代表候选人的名额应多于应选代表名额1/5至1/2。
5.选票效力
选举所投的票数,多于投票人数的无效,等于或者少于投票人数的有效;投票所选的人数,多于规定应选人数的作废,等于或者少于规定应选代表人数的有效。
6.代表当选
直接选举时,选区全体选民的过半数参加投票,选举有效。代表候选人获得参加投票的选民过半数的选票时,始得当选。
二、地方各级人大代表
1.产生方式
(1)省、设区的市
由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2)县、乡两级
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由选民直接选举。
2.主持机构
(1)省、设区的市
人大常委会主持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
(2)县、乡两级
设立选举委员会,主持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
3.候选人产生
各政党、各人民团体,可以联合或者单独推荐代表候选人。选民或者代表,10人以上联名,也可以推荐代表候选人。
4.候选人确定
直接选举的代表候选人名额应多于应选代表名额1/3至1倍。
5.选票效力
选举所投的票数,多于投票人数的无效,等于或者少于投票人数的有效;投票所选的人数,多于规定应选人数的作废,等于或者少于规定应选代表人数的有效。
6.代表当选
间接选举时,代表候选人获得全体代表过半数的选票时,始得当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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