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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论法考点——人大代表的选举!

来源:中国政法大学法考学院 2025-09-14 17:28:50

一、全国人大代表

1.产生方式

由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2.主持机构

全国人大常委会主持全国人大代表选举。

3.候选人产生

各政党、各人民团体,可以联合或者单独推荐代表候选人。选民或者代表,10人以上联名,也可以推荐代表候选人。

4.候选人确定

间接选举的代表候选人的名额应多于应选代表名额1/5至1/2。

5.选票效力

选举所投的票数,多于投票人数的无效,等于或者少于投票人数的有效;投票所选的人数,多于规定应选人数的作废,等于或者少于规定应选代表人数的有效。

6.代表当选

直接选举时,选区全体选民的过半数参加投票,选举有效。代表候选人获得参加投票的选民过半数的选票时,始得当选。

二、地方各级人大代表

1.产生方式

(1)省、设区的市

由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2)县、乡两级

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由选民直接选举。

2.主持机构

(1)省、设区的市

人大常委会主持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

(2)县、乡两级

设立选举委员会,主持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

3.候选人产生

各政党、各人民团体,可以联合或者单独推荐代表候选人。选民或者代表,10人以上联名,也可以推荐代表候选人。

4.候选人确定

直接选举的代表候选人名额应多于应选代表名额1/3至1倍。

5.选票效力

选举所投的票数,多于投票人数的无效,等于或者少于投票人数的有效;投票所选的人数,多于规定应选人数的作废,等于或者少于规定应选代表人数的有效。

6.代表当选

间接选举时,代表候选人获得全体代表过半数的选票时,始得当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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