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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论法考点——法的价值!

来源:中国政法大学法考学院 2025-08-31 17:53:09

一 、法的价值的含义

( 一 )法的价值

法的价值是指法这种规范体系(客体)有哪些为人(主体)所重视、珍惜的性状、属性 和作用。简而言之,法的价值就是法对人的有用性。

(二)法的价值的意义

1. 同价值的概念一样,法的价值也体现了一种主客体之间的关系。也就是说,它是由人 对作为客体的法律的认识。法律无论其内容抑或目的,都必须符合人的需要,这是法的价值概 念存在的基础;

2. 法的价值表明了法律对于人们而言所拥有的正面意义,它体现了其属性中为人们所重视、珍惜的部分;

3. 法的价值既包括对实然法的认识,更包括对应然法的追求。

 

二、法的价值的种类

( 一 )秩序

1. 社会秩序,是人们社会生活中相互作用的正常结构、过程或变化模式,它是人们相互作用的状态和结果。法学上的秩序是社会秩序的一种。它表明通过法律机构、法律规范、法律权威所形成的一种法律状态。

2. 法律总是为一定秩序服务的。在秩序问题上,法律所存在的问题仅在于法律服务于谁 的秩序、怎样的秩序。

3. “秩序”之所以成为法的基本价值之一,是因为:

(1)任何社会统治的建立都意味着一定统治秩序的形成;

(2)秩序本身的性质决定了秩序是法的基本价值;

(3)秩序是法的其他价值的基础。

4. 秩序主要关系到社会生活的形式方面,而难以涉及社会生活的实质方面。

5. 秩序虽然是法的基础价值,但秩序本身又必须以合乎人性、符合常理作为其目标。即 秩序需要符合自由、正义的内在要求。

( 二 ) 自 由

1. 哲学上的“自由”是指在没有外在强制的情况下,能够按照自己的意志进行活动的 能力。

2. 法的价值上的“自由”,即意味着法以确认、保障人的这种行为能力为己任,从而使主 体与客体之间能够达到一种和谐的状态。

3. 从价值上而言,法律是自由的保障。就法的本质来说,它以“自由”为最高的价值 目标。

4. 自由是人的本性,体现了人性最深刻的需要。

5. 自由是衡量一国法律是否是“真正的法律”以及进步与否的一种评价标准。

6. 自由需要法律的限制。法律限制自由时需要注意以下原则:

(1)伤害原则:伤害他人合法权利时则需要进行限制。

(2)家长主义原则:为免受自身侵害而对其进行限制。

(3)冒犯原则(道德主义原则、公序良俗原则):法律禁止那些虽不伤害别人但却冒犯别人的行为。

( 三 ) 正 义

“正义”本身是个关系范畴,是一种在涉及利害关系的场合,要求平等地对待他人的观念 形态。这一原则,即我们通常所说的“把各人应得的东西归予各人”。从实质内容而言,正义 又体现为平等、公正等具体形态。

在法律上如何实现正义这一价值标准:

1. 正义是法的基本标准。法律只有合乎正义的准则时,才是真正的法律。

2. 正义是法的评价体系。

3. 正义极大地推动着法律的进化。

( 四 ) 人 权

1. 人权的概念

2. 人权是法的评价标准

3. 人权也可以作为法律权利,法能够促进与保证人权的实现

 

三 、法的价值冲突及其解决

( 一)从主体而言,法的价值冲突常常出现于三种场合

1. 个体之间法律所承认的价值发生冲突。

2. 共同体之间的价值发生冲突。

3. 个体与共同体之间的价值冲突。

(二)由于立法不可能穷尽社会生活的 一 切形态,在个案中更可能因为特殊情形的存在而使得价值冲突难以避免,因而必须形成平衡价值冲突相关的规则

1. 价值位阶原则:在不同位阶的法的价值发生冲突时,在先的价值优于在后的价值。自 由、正义、秩序等基本价值优先于效率、利益等 一般价值;在基本价值内部,自由是最高价 值,秩序处于价值的基础,其位阶顺序如下:自由、正义、秩序。

(1)一般而言,自由代表了人的最本质的人性需要,它是法的价值的顶端;

(2)正义是自由的价值外化,它成为自由之下制约其他价值的法律标准;

(3)秩序表现为实现自由、正义的社会状态,必须接受自由、正义标准的约束。

2.比例原则:即使某种价值的实现必须以其他价值的损害为代价,也应当使被损害的价 值减低到最小限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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