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诉考点学习:回避的程序!
来源:中国政法大学法考学院 2025-07-26 17:42:38
一、回避的期间
在刑事诉讼中的各阶段,即侦查、起诉和审判(包括一审程序、二审程序、死刑复核程序和审判监督程序) 等阶段,都可以启动回避程序。
为了保障当事人等有效行使申请回避的权利,《刑诉解释》 第 31 条和《最高检规则》第26 条明确规定,在告知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申请回避的权利时,应当同时告知审判人员、检察人员及法官助理、书记员的姓名等情况,以便其了解办案人员是否具有应当回避的理由。
二、回避的申请
(一) 回避的提出主体
1.自行回避:由具有回避理由的公安司法人员本人主动提出。
2.申请回避:由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提出申请。
注意: 有权申请回避的主体只有以上四种,近亲属不享有申请回避权。
3.指令回避:由对回避有决定权的机关或人员直接决定。
(二) 回避的提出方式
既可以以书面形式提出回避,也可以以口头形式提出。
(三) 对申请回避的特殊要求
申请回避应当明确提出申请回避的理由,如果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申请回避,而没有提出任何理由,或者所提理由不属于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法定情形的,法庭应当当庭驳回,并不得申请复议。
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依照《刑事诉讼法》第 30 条规定(即基于请客送礼、违反规定会见) 申请回避,应当提供证明材料。
(四) 提出回避要求后的法律效果
1.提出有法定理由的回避申请,有关的检察人员、审判人员应当暂停参与本案的诉讼活动。
2.提出有法定理由的回避申请,在作出决定以前或者复议期间,侦查人员不能停止对案件的侦查工作。原因是要避免影响及时收集犯罪证据和查明案件事实。
三、回避的审查与决定
(一) 回避的决定主体
1.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的回避:应当分别由法院院长、检察长、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决定。
2.人民法院院长的回避: 由本院审判委员会决定。审判委员会讨论院长回避时,由副院长主持,院长不得参加。
3. 检察长和公安机关负责人的回避: 由同级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决定。这里的公安机关负责人,是指公安机关的正职负责人。对公安机关副职负责人的回避,由正职负责人决定。检察委员会讨论检察长回避问题时,由副检察长主持。检察长不得参加。
4. 法官助理、书记员、翻译人员和鉴定人的回避:一般应当按照诉讼进行的阶段,分别由公安机关负责人、检察长或法院院长决定。
(二) 回避的决定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处理回避问题应当使用“决定”的形式。回避的决定
可以采用口头方式或者书面方式做出,采用口头方式的,必须将决定记录在案。对于自行回避和指令回避,回避决定的作出不需要告知当事人。
(三) 回避前诉讼活动的法律效力
被决定回避的人员在回避决定作出以前所进行的诉讼活动(包括取得的证据和进行的诉讼行为) 是否有效,由决定其回避的该主体根据案件情况决定。具体如下:
1. 侦查人员:
被决定回避的公安机关负责人、侦查人员在回避决定作出以前所进行的诉讼活动是否有效,由作出决定的机关根据案件情况决定。
2.检察人员:
被决定回避的检察人员,在回避决定作出以前所取得的证据和进行的诉讼行为是否有效,由检察委员会或者检察长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决定。
(四) 回避决定的复议
有关回避的决定一经作出,一般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对驳回申请的决定不服,可以向原决定机关申请复议一次。在复议主体作出复议决定前,不影响被申请回避的人员参与案件的处理活动。具体如下:
1.对公安机关驳回回避申请的复议
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对驳回申请回避的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驳回申请回避决定书后5 日以内向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申请复议一次。公安机关应当在收到复议申请后 5 日以内作出复议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2.对检察机关驳回回避申请的复议
人民检察院作出驳回申请回避的决定后,应当告知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如不服本决定有权在收到驳回申请回避的决定书后5 日以内向原决定机关申请复议一次。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对驳回申请回避的决定不服申请复议的,决定机关应当在 3 日以内作出复议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3.对法院驳回回避申请的复议
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申请回避被驳回的,可以在接到决定时申请复议一次。不属于《刑事诉讼法》第 29 条、第 30 条规定情形的回避申请,由法庭当庭驳回,并不得申请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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