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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总论复习!掌握这30个核心考点,就够了!

来源:中国政法大学法考学院 2025-03-19 14:17:16

法考备考,不仅需要付出时间和精力,还要注意方式方法。如此,你的学习才能取得更好的效果。

有规律地完成阶段性复习,便是提高备考效率的一个好方法。复习不仅能带你巩固知识点,还能帮助你及时发现疏漏之处。

今天,就跟着小法复习一下刑法总论的知识内容吧~

 

刑法总论

刑法总论的知识点逻辑性强、重理解。考查:不法与责任、共同犯罪理论、罪数形态、刑罚论、刑罚的裁量等内容。

因此,在学习刑法总论的时候,一定不能机械记忆,而是要注意培养自己的实务思维。比如多联系真实的案例,多刷题实践。

除此之外,在复习的时候,可以尝试用数学的思维,总结归纳判断公式,表格区分细节,明确不同学说的逻辑差异。

 

重要考点复习

★考点1、刑法解释;考点2、罪刑法定原则

关键是区分类推解释与扩大解释,因刑法禁止不利于被告人的类推

考点3、刑法的适用范围(空间效力+时间效力)

★立法解释、司法解释的效力:(1)行为时无旧解释的,未决案适用新解释,可溯及既往。(2)行为时有旧解释的,从旧兼从轻。

考点4、犯罪构成理论

先客观,后主观;客观、主观相统一

考点5、构成要件要素的分类

客观VS主观;事实VS评价;积极VS消极;成文VS不成立;共同VS特别。

考点6、危害行为(实行行为+非实行行为)

★考点7、不作为

★不作为犯的义务来源。

★先前行为与风险的具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最重要条件),才产生救助义务。

★考点8、因果关系

★特殊体质(A+特殊体质→R),不中断因果关系;

★介入因素(A1→B+A2→R)分两步:依附关系不中断;独立关系,作用大者有因果;

★考点9、刑事责任年龄

★12~14周岁人,杀人、伤害+致死、严重残疾手段残忍+情节恶劣,报最高检核准,构成故意杀人罪,或者故意伤害罪(重伤)。

★14~16周岁人,对8行为(3+3+1+1)负刑责:三人身(杀人、伤害致重伤死亡、强奸)、三公安(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一财产(抢劫)、一毒品(贩毒)。

考点10、刑事责任能力(精神状况)

★自陷精神病(原因自由行为):行为时认定行为,清醒时认定责任,重合处认定罪名(行为人在A罪故意、或过失支配下实施B行为)。

考点11、具体罪名故意认识要素的内容(事实性认识)

考点12、故意、过失、无过错的认定和判断

★间接故意与自信过失的区分:

★考点13、事实认识错误

★对象错误与打击错误(方法错误)区分;

★具体认识错误(同类错误)与抽象认识错误(异类错误)的区分;

★法定符合说与具体符合说;

★因果关系错误分三类(具体流程偏离、结果提前实现、事前故意),通说观点均既遂,少数观点“客观行为+行为时罪过”搭配。

●事实认识错误与违法性认误错误的区分。

★考点14、正当防卫(紧急避险,被害人承诺)

●防卫起因是“不法”(侵害)。

★时间条件(危险)“正进行”,仍有侵害危险可能性。

★限度条件“重大损害”+“必需”。

★特殊防卫:严重人身暴力犯,打死打伤无所谓。

★防卫与互殴。

★偶然防卫(客观合法+主观故意)

●假想防卫(客观不法+主观过失)

考点15、违法性认识错误

★考点16、犯罪形态(既遂;中止;未遂、预备)

考点17、犯罪未遂与不可罚的不能犯

★考点18、共同犯罪

●共同犯罪的本质(共同不法)

●共同犯罪的成立条件

●片面共犯行为

●承继的共同犯罪

●正犯(直接正犯、间接正犯)

●共犯从属说

●教唆犯

●帮助犯(中立帮助行为)

●共同犯罪与身份

●共同犯罪与不作为

●共同犯罪与认识错误

●共同犯罪与未完成形态

●共犯关系的脱离

●主犯与从犯的区分

考点19、单位犯罪

考点20、刑法分则、总论中的罪数规则

●继续犯(行为)

●集合犯(行为)

●法条竞合

●结果加重犯

●结合犯

★想象竞合犯

★连续犯

★牵连犯

★吸收犯

★事后不可罚

考点21、刑法分则及解释规定的常考罪数规则(结合犯;加重犯等)

考点22、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

考点23、死刑

★1.不适用死刑的三种人:老、幼、孕。

★2.死缓变更的结果(死缓期间)

考点24、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罚金;职业禁止令

考点25、累犯

考点26、自首

考点27、立功

考点28、数罪并罚

漏罪并罚与新罪并罚(以有期徒刑为例):先写公式,然后计算科刑期间

考点29、缓刑、假释、减刑

考点30、追诉时效

●不受时效限制

●起算点

●时效中断

●终止时点

●时限

●超时限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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