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总论复习!掌握这30个核心考点,就够了!
来源:中国政法大学法考学院 2025-03-19 14:17:16
法考备考,不仅需要付出时间和精力,还要注意方式方法。如此,你的学习才能取得更好的效果。
有规律地完成阶段性复习,便是提高备考效率的一个好方法。复习不仅能带你巩固知识点,还能帮助你及时发现疏漏之处。
今天,就跟着小法复习一下刑法总论的知识内容吧~
刑法总论
刑法总论的知识点逻辑性强、重理解。考查:不法与责任、共同犯罪理论、罪数形态、刑罚论、刑罚的裁量等内容。
因此,在学习刑法总论的时候,一定不能机械记忆,而是要注意培养自己的实务思维。比如多联系真实的案例,多刷题实践。
除此之外,在复习的时候,可以尝试用数学的思维,总结归纳判断公式,表格区分细节,明确不同学说的逻辑差异。
重要考点复习
★考点1、刑法解释;考点2、罪刑法定原则
关键是区分类推解释与扩大解释,因刑法禁止不利于被告人的类推
考点3、刑法的适用范围(空间效力+时间效力)
★立法解释、司法解释的效力:(1)行为时无旧解释的,未决案适用新解释,可溯及既往。(2)行为时有旧解释的,从旧兼从轻。
考点4、犯罪构成理论
先客观,后主观;客观、主观相统一
考点5、构成要件要素的分类
客观VS主观;事实VS评价;积极VS消极;成文VS不成立;共同VS特别。
考点6、危害行为(实行行为+非实行行为)
★考点7、不作为
★不作为犯的义务来源。
★先前行为与风险的具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最重要条件),才产生救助义务。
★考点8、因果关系
★特殊体质(A+特殊体质→R),不中断因果关系;
★介入因素(A1→B+A2→R)分两步:依附关系不中断;独立关系,作用大者有因果;
★考点9、刑事责任年龄
★12~14周岁人,杀人、伤害+致死、严重残疾手段残忍+情节恶劣,报最高检核准,构成故意杀人罪,或者故意伤害罪(重伤)。
★14~16周岁人,对8行为(3+3+1+1)负刑责:三人身(杀人、伤害致重伤死亡、强奸)、三公安(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一财产(抢劫)、一毒品(贩毒)。
考点10、刑事责任能力(精神状况)
★自陷精神病(原因自由行为):行为时认定行为,清醒时认定责任,重合处认定罪名(行为人在A罪故意、或过失支配下实施B行为)。
考点11、具体罪名故意认识要素的内容(事实性认识)
考点12、故意、过失、无过错的认定和判断
★间接故意与自信过失的区分:
★考点13、事实认识错误
★对象错误与打击错误(方法错误)区分;
★具体认识错误(同类错误)与抽象认识错误(异类错误)的区分;
★法定符合说与具体符合说;
★因果关系错误分三类(具体流程偏离、结果提前实现、事前故意),通说观点均既遂,少数观点“客观行为+行为时罪过”搭配。
●事实认识错误与违法性认误错误的区分。
★考点14、正当防卫(紧急避险,被害人承诺)
●防卫起因是“不法”(侵害)。
★时间条件(危险)“正进行”,仍有侵害危险可能性。
★限度条件“重大损害”+“必需”。
★特殊防卫:严重人身暴力犯,打死打伤无所谓。
★防卫与互殴。
★偶然防卫(客观合法+主观故意)
●假想防卫(客观不法+主观过失)
考点15、违法性认识错误
★考点16、犯罪形态(既遂;中止;未遂、预备)
考点17、犯罪未遂与不可罚的不能犯
★考点18、共同犯罪
●共同犯罪的本质(共同不法)
●共同犯罪的成立条件
●片面共犯行为
●承继的共同犯罪
●正犯(直接正犯、间接正犯)
●共犯从属说
●教唆犯
●帮助犯(中立帮助行为)
●共同犯罪与身份
●共同犯罪与不作为
●共同犯罪与认识错误
●共同犯罪与未完成形态
●共犯关系的脱离
●主犯与从犯的区分
考点19、单位犯罪
考点20、刑法分则、总论中的罪数规则
●继续犯(行为)
●集合犯(行为)
●法条竞合
●结果加重犯
●结合犯
★想象竞合犯
★连续犯
★牵连犯
★吸收犯
★事后不可罚
考点21、刑法分则及解释规定的常考罪数规则(结合犯;加重犯等)
考点22、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
考点23、死刑
★1.不适用死刑的三种人:老、幼、孕。
★2.死缓变更的结果(死缓期间)
考点24、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罚金;职业禁止令
考点25、累犯
考点26、自首
考点27、立功
考点28、数罪并罚
漏罪并罚与新罪并罚(以有期徒刑为例):先写公式,然后计算科刑期间
考点29、缓刑、假释、减刑
考点30、追诉时效
●不受时效限制
●起算点
●时效中断
●终止时点
●时限
●超时限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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