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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章 基金行业协会

更新时间:2024-10-30 10:08:52

第十二章 基金行业协会

 

第一百零八条 基金行业协会是证券投资基金行业的自律性组织,是社会团体法人。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加入基金行业协会,基金服务机构可以加入基金行业协会。

 

第一百零九条 基金行业协会的权力机构为全体会员组成的会员大会。 基金行业协会设理事会。理事会成员依章程的规定由选举产生。

 

第一百一十条 基金行业协会章程由会员大会制定,并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备案。

 

第一百一十一条 基金行业协会履行下列职责:
(一)教育和组织会员遵守有关证券投资的法律、行政法规,维护投资人合法权益;
(二)依法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反映会员的建议和要求;
(三)制定和实施行业自律规则,监督、检查会员及其从业人员的执业行为,对违反自律规则和协会章程的,按照规定给予纪律处分;
(四)制定行业执业标准和业务规范,组织基金从业人员的从业考试、资质管理和业务培训;
(五)提供会员服务,组织行业交流,推动行业创新,开展行业宣传和投资人教育活动;
(六)对会员之间、会员与客户之间发生的基金业务纠纷进行调解;
(七)依法办理非公开募集基金的登记、备案;
(八)协会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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