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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更新时间:2024-10-30 16:23:44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

 

(1999年8月30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 1999年8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0号公布 自2000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个人独资企业的行为,保护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本法所称个人独资企业,是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

 

第三条 个人独资企业以其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住所。

 

第四条 个人独资企业从事经营活动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遵守诚实信用原则,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个人独资企业应当依法履行纳税义务。

 

第五条 国家依法保护个人独资企业的财产和其他合法权益。

 

第六条 个人独资企业应当依法招用职工。职工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个人独资企业职工依法建立工会,工会依法开展活动。

 

第七条 在个人独资企业中的中国共产党党员依照中国共产党章程进行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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