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其他
更新时间:2024-10-30 10:57:01
六、其他
第三十三条 本规定自2022年5月1日起施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发〔1997〕10号)同时废止。
本规定实施前本院发布的司法解释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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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其他
第三十三条 本规定自2022年5月1日起施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发〔1997〕10号)同时废止。
本规定实施前本院发布的司法解释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