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三、附则
更新时间:2024-10-30 10:17:10
十三、附则
第一百六十二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2015年5月1日之前作出的行政行为提起诉讼,请求确认行政行为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立案。
第一百六十三条 本解释自2018年2月8日起施行。
本解释施行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0〕8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5〕9号)同时废止。
最高人民法院以前发布的司法解释与本解释不一致的,不再适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