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认真履行案件把关职责,完善审核监督机制
更新时间:2024-10-30 09:46:00
四、认真履行案件把关职责,完善审核监督机制
16. 合议庭成员共同对案件事实负责。承办法官为案件质量第一责任人。
合议庭成员通过庭审或者阅卷等方式审查事实和证据,独立发表评议意见并说明理由。
死刑案件,由经验丰富的法官承办。
17. 审判委员会讨论案件,委员依次独立发表意见并说明理由,主持人最后发表意见。
18. 原判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第二审人民法院查清事实的,不得发回重新审判。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发回重新审判的案件,上诉、抗诉后,不得再次发回重新审判。
19. 不得通过降低案件管辖级别规避上级人民法院的监督。不得就事实和证据问题请示上级人民法院。
20. 复核死刑案件,应当讯问被告人。辩护律师提出要求的,应当听取意见。证据存疑的,应当调查核实,必要时到案发地调查。
21. 重大、疑难、复杂案件,不能在法定期限内审结的,应当依法报请延长审理期限。
22. 建立科学的办案绩效考核指标体系,不得以上诉率、改判率、发回重审率等单项考核指标评价办案质量和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