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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

更新时间:2024-10-29 16:24:59

第八章 附则

 

第九十一条 会员违规行为自发生之日起两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予以立案。

前款规定的期限,从违规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规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实施终了之日起计算。

违规行为情节或者后果严重的,超过上述规定期限仍需给予纪律处分,由惩戒委员会全体委员三分之二以上多数决定。

会员受到行政处罚或者刑事处罚后,还应当给予相应的行业纪律处分的,自行政处罚决定或者刑罚处罚的司法裁决生效之日起计算本条第一款的处分时效。

 

第九十二条 本规定中有关立案通知、组庭通知、调查函、听证通知书、复查决定书等需送达的文书及其相关资料,适用本规则第六十七条、第六十八条、第六十九条、第七十条关于决定书的送达程序。

 

第九十三条 地方律师协会可以根据本规则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工作规则、及处分的执行程序。

 

第九十四条 地方律师协会可以对本规则规定的期间加以调整另行规定。

 

第九十五条 地方律师协会在对律师和律师事务所的行业处分生效后,应当报送同级司法行政机关备案。

 

第九十六条 地方律师协会已经颁布的有关会员处分规则与本规则不一致的,以本规则为准。

 

第九十七条 本规则常务理事会通过后,自2017年3月31日起试行。

 

第九十八条 本规则由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常务理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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