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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更新时间:2024-10-29 16:24:30

第七章 调解

 

第八十七条 在调查、听证、处分等各个阶段均可进行调解,调解期间不计入调查时限。

调解应当坚持合法、自愿的原则。

 

第八十八条 经济争议达成和解,或者违规行为受到投诉人谅解的,可以作为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分的依据。

 

第八十九条 调解、和解或者撤回投诉不必然构成纪律处分程序的终结,仍需予以纪律处分的,应当转为惩戒委员会的调查程序。

 

第九十条 复查程序中,复查庭不进行调解,但投诉人谅解违规会员的违规行为的,复查庭可以予以认可,并作为变更原处分决定,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分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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