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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更新时间:2024-10-29 16:18:53

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处分规则(试行)

(1999年12月18日第四届全国律协常务理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2004年3月20日第五届全国律协常务理事会第九次会议修订;2017年1月8日第九届全国律协常务理事会第二次会议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建设,规范律师执业行为和律师事务所管理活动,规范律师协会对违规会员的惩戒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律师执业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章程》(以下称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律师协会对会员的违规行为实施纪律处分,适用本规则。

 

第三条 会员具有本规则列举的违规行为的,适用本规则;会员具有本规则未列举的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律师协会管理规范和公序良俗的行为,应予处分的,适用本规则。

 

第四条 公职、公司律师的违规行为,适用本规则。

 

第五条 向律师协会控诉、举报、检举会员有违规行为的称“投诉”。

 

第六条 会员违规行为的被侵害人,或者能够证明会员有违规行为发生的人向律师协会投诉的,称“投诉人”。

 

第七条 律师协会实施纪律处分时,应当遵循客观、公正、公开的原则,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严格执行律师协会的有关规定,坚持教育与处分相结合、调查与惩戒相分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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