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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更新时间:2024-10-29 18:06:51

第七章 律师与所任职的律师事务所关系规范

 

第八十六条 律师事务所是律师的执业机构。律师事务所对本所执业律师负有教育、管理和监督的职责。

 

第八十七条 律师事务所应当建立健全执业管理、利益冲突审查、收费与财务管理、投诉查处、年度考核、档案管理、劳动合同管理等制度,对律师在执业活动中遵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的情况进行监督。

 

第八十八条 律师事务所应当依法保障律师及其他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为律师执业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

 

第八十九条 律师承办业务,由律师事务所统一接受委托,与委托人签订书面委托合同,按照国家规定统一收取费用。

 

第九十条 律师及律师事务所必须依法纳税。

 

第九十一条 律师事务所应当定期组织律师开展时事政治、业务学习,总结交流执业经验,提高律师执业水平。

 

第九十二条 律师事务所应当认真指导申请律师执业实习人员实习,如实出具实习鉴定材料和相关证明材料。

 

第九十三条 律师事务所不得从事法律服务以外的经营活动。

 

第九十四条 律师和律师事务所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履行法律援助义务,为受援人提供法律服务,维护受援人的合法权益。

 

第九十五条 律师事务所不得指派没有取得律师执业证书的人员或者处于停止执业处罚期间的律师以律师名义提供法律服务。

 

第九十六条 律师事务所对受其指派办理事务的律师辅助人员出现的错误,应当采取制止或者补救措施,并承担责任。

 

第九十七条 律师事务所有义务对律师、申请律师执业实习人员在业务及职业道德等方面进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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