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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更新时间:2024-10-29 17:48:23

第三章 附 则

 

  第一百五十七条 本条例由最高人民检察院负责解释。

 

  第一百五十八条 本条例自颁布之日起施行。2007年3月6日颁布施行的《检察人员纪律处分条例(试行)》同时废止。

 

  本条例颁布前,已结案的案件需要进行复查、复核的,适用当时的规定。尚未结案的案件,如果行为发生时的规定不认为是违纪,而本条例认为是违纪的,依照当时的规定处理;如果行为发生时的规定认为是违纪的,依照当时的规定处理,但是如果本条例不认为是违纪或者处理较轻的,依照本条例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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