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更新时间:2024-10-29 17:48:23
第三章 附 则
第一百五十七条 本条例由最高人民检察院负责解释。
第一百五十八条 本条例自颁布之日起施行。2007年3月6日颁布施行的《检察人员纪律处分条例(试行)》同时废止。
本条例颁布前,已结案的案件需要进行复查、复核的,适用当时的规定。尚未结案的案件,如果行为发生时的规定不认为是违纪,而本条例认为是违纪的,依照当时的规定处理;如果行为发生时的规定认为是违纪的,依照当时的规定处理,但是如果本条例不认为是违纪或者处理较轻的,依照本条例规定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