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更新时间:2024-10-29 17:41:07
第三章 附则
第一百零七条 本条例所称“人民法院工作人员”是指人民法院行政编制内的工作人员。
人民法院事业编制工作人员参照本条例执行。
人民法院聘用人员不适用本条例。
第一百零八条 本条例所称“特定关系人”,是指与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具有近亲属、情人以及其他密切关系的人。
第一百零九条 本条例所称“以上”、“以下”,包含本数。
第一百一十条 本条例由最高人民法院负责解释。
第一百一十一条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最高人民法院此前颁布的《关于人民法院工作人员纪律处分的若干规定(试行)》、《人民法院审判纪律处分办法(试行)》、《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纪律处分办法(试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有关惩戒制度若干规定》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