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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更新时间:2024-10-29 17:35:43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

 

(1995年2月28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 根据2001年6月30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7年9月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2019年4月23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全面推进高素质法官队伍建设,加强对法官的管理和监督,维护法官合法权益,保障人民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保障法官依法履行职责,保障司法公正,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法官是依法行使国家审判权的审判人员,包括最高人民法院、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军事法院等专门人民法院的院长、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和审判员。

 

第三条 法官必须忠实执行宪法和法律,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第四条 法官应当公正对待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对一切个人和组织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

 

第五条 法官应当勤勉尽责,清正廉明,恪守职业道德。

 

第六条 法官审判案件,应当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秉持客观公正的立场。

 

第七条 法官依法履行职责,受法律保护,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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