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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二:澳门特别行政区立法会的产生办法

更新时间:2024-10-29 17:24:26

附件二 澳门特别行政区立法会的产生办法

 

一、澳门特别行政区第一届立法会按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澳门特别行政区第一届政府、立法会和司法机关产生办法的决定》产生。

第二届立法会由27人组成,其中:

直接选举的议员                  10人

间接选举的议员                  10人

委任的议员                    7人

第三届及以后各届立法会由29人组成,其中:

直接选举的议员                12人

间接选举的议员                10人

委任的议员                  7人

 

二、议员的具体选举办法,由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提出并经立法会通过的选举法加以规定。

 

三、二〇〇九年及以后澳门特别行政区立法会的产生办法如需修改,须经立法会全体议员三分之二多数通过,行政长官同意,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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