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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三 在香港特别行政区实施的全国性法律

更新时间:2024-10-29 16:06:56

附件三:在香港特别行政区实施的全国性法律

 

下列全国性法律,自一九九七年七月一日起由香港特别行政区在当地公布或立法实施。

 

一、《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都、纪年,国歌、国旗的决议》

二、《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庆日的决议》

三、《中央人民政府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的命令》附:国徽图案、说明、使用办法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关于领海的声明》

五、《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

六、《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特权与豁免条例》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附件三所列全国性法律增减的决定

(1997年7月1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

 

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附件三中增加下列全国性法律:

1.《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领事特权与豁免条例》;

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法》;

4.《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及毗连区法》;

5.《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驻军法》。

以上全国性法律,自1997年7月1日起由香港特别行政区公布或立法实施。

 

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附件三中删去下列全国性法律:

《中央人民政府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的命令》附:国徽图案、说明、使用办法。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增加《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附件三所列全国性法律的决定

(1998年11月4日通过)

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决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附件三中增加全国性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法》。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增加《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附件三所列全国性法律的决定

(2005年10月27日通过)

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决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附件三中增加全国性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中央银行财产司法强制措施豁免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附件一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的产生办法修正案

(2010年8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批准)

 

一、二〇一二年选举第四任行政长官人选的选举委员会共1200人,由下列各界人士组成:

工商、金融界                   300人

专业界                      300人

劳工、社会服务、宗教等界             300人

立法会议员、区议会议员的代表、乡议局的代表、香港特别行政区全国人大代表、香港特别行政区全国政协委员的代表                       300人

选举委员会每届任期五年。

 

二、不少于一百五十名的选举委员可联合提名行政长官候选人。每名委员只可提出一名候选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附件二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会的产生办法和表决程序修正案

(2010年8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予以备案)

 

二〇一二年第五届立法会共70名议员,其组成如下:

功能团体选举的议员                35人

分区直接选举的议员                35人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增加《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附件三所列全国性法律的决定

(2017年11月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

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决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附件三中增加全国性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歌法》。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增加《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附件三所列全国性法律的决定

(2020年6月3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

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建立健全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的法律制度和执行机制的决定》,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决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附件三中增加全国性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法》,并由香港特别行政区在当地公布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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