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 中国政法大学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学院

热线电话:010-5890-8130 I 010-5890-8131

民法复习重点!《民法典》核心知识,一起来梳理!

  在法考八科中,民法属于基础科目,且分值占比较高,对法考er的过线有着关键的作用。而在民法的学习备考中,《民法典》则占据着重要的位置,是民法考察的核心。 无论是前期的打基础,还是后期的复习,法考er都要重视《民法典》,理清它的体系,掌握它的重点知识。 跟着小法,一起盘点梳理《民法典》中的核心知识!    民法典核心知识 《民法典》共分为7编,依次为总则编、物权编、合同编、人格权编、婚姻家庭编、继承编、侵权责任编,以及附则,共1260条。 总则编 基本规定 ●将“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作为一项重要的立法目的,体现坚持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相结合的鲜明中国特色; 确立了平等、自愿、公平、诚信、守法和公序良俗等民法基本原则; ●将绿色原则确立为民法的基本原则,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 民事主体 ●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因发生突发事件等紧急情况,监护人暂时无法履行监护职责,被监护人的生活处于无人照料状态的,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应当为被监护人安排必要的临时生活照料措施)。 民事权利 ●包括各种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对知识产权作了概括性规定,对数据、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作了原则性规定,规定了民事权利的取得和行使规则)。 民事法律行为和代理 ●民事法律行为是民事主体通过意思表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行为,代理是民事主体通过代理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的制度。 关于民事责任、诉讼时效 ●民事责任是民事主体违反民事义务的法律后果,是保障和维护民事权利的重要制度。诉讼时效是权利人在法定期间内不行使权利,权利不受保护的法律制度,其功能主要是促使权利人及时行使权利、维护交易安全、稳定法律秩序。   物权编 通则 ●将有关基本经济制度的规定修改为:“国家坚持和完善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等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 所有权 ●所有权是物权的基础,是所有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完善了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制度: 一是明确地方政府有关部门、居民委员会应当对设立业主大会和选举业主委员会给予指导和协助。 二是适当降低业主共同决定事项,特别是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维修资金的表决门槛,并增加规定紧急情况下使用维修资金的特别程序。 三是结合疫情防控工作,在征用组织、个人的不动产或者动产的事由中增加“疫情防控”;明确物业服务企业和业主的相关责任和义务,增加规定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应当执行政府依法实施的应急处置措施和其他管理措施,积极配合开展相关工作,业主应当依法予以配合。 用益物权 ●用益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他人的物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 ●明确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限届满的,自动续期:续期费用的缴纳或者减免,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完善农村集体产权相关制度,落实农村承包地“三权分置”改革的要求,对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相关规定作了完善,增加土地经营权的规定,并删除耕地使用权不得抵押的规定; ●增加规定“居住权”这一新型用益物权,明确居住权原则上无偿设立,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或者遗嘱,经登记占有、使用他人的住宅,以满足其稳定的生活居住需要。 担保物权 ●担保物权是指为了确保债务履行而设立的物权,包括抵押权、质权和留置权。第四分编对担保物权作了规定,明确了担保物权的含义、适用范围、担保范围等共同规则,以及抵押权、质权和留詈权的具体规则; ●扩大担保合同的范围,明确融资租赁、保理、所有权保留等非典型担保合同的担保功能,增加规定担保合同包括抵押合同、质押合同和其他具有担保功能的合同; ●删除有关扣保物权具体登记机构的规定,为建立统一的动产抵押和权利质细登记制度留下空间; ●简化抵押合同和质押合同的一般条款。 占有 ●占有是指对不动产或者动产事实上的控制与支配。   合同编 通则 ●通过规定非合同之债的法律适用规则、多数人之债的履行规则等完善债法的一般性规则; ●完善了电子合同订立规则,增加了预约合同的具体规定,完善了格式条款制度等合同订立制度; ●完善国家订货合同制度,规定国家根据抢险救灾、疫情防控或者其他需要下达国家订货任务、指令性计划的,有关民事主体之间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权利和义务订立合同; ●针对实践中一方当事人违反义务不办理报批手续影响合同生效的问题,明确了当事人违反报批义务的法律后果,健全合同效力制度; ●完善合同履行制度,落实绿色原则,规定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当避免浪费资源、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 ●完善代位权、撤销权等合同保全制度,进一步强化对债权人的保护,细化了债权转让、债务移转制度,增加了债务清偿抵充规则、完善了合同解除等合同终止制度; ●通过吸收现行担保法有关定金规则的规定,完善违约责任制度。 一般典型合同 ●典型合同在市场经济活动和社会生活中应用普遍。为适应现实需要,在现行买卖合同、赠与合同、借款合同、租赁合同等 15 种典型合同的基础上,增加了4种新的典型合同: 一是吸收了担保法中关于保证的内容,增加了保证合同; 二是适应我国保理行业发展和优化营商环境的需要,增加了保理合同; 三是针对物业服务领域的突出问题,增加规定了物业服务合同; 四是增加规定合伙合同,将有关个人合伙的规定纳入其中。 其它典型合同 一是通过完善检验期限的规定和所有权保留规则等完善买卖合同。 二是为维护正常的金融秩序,明确规定禁止高利放贷,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 三是落实党中央提出的建立租购同权住房制度的要求,保护承租人利益,增加规定房屋承租人的优先承租权。 四是针对近年来客运合同领域出现的旅客霸座、不配合承运人采取安全运输措施等严重干扰运输秩序和危害运输安全的问题,维护正常的运输秩序,细化了客运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五是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修改完善了赠与合同、融资租赁合同、建设工程合同、技术合同等典型合同。 准合同 ●无因管理和不当得利既与合同规则同属债法性质的内容,又与合同规则有所区别。“准合同”分别对无因管理和不当得利的一般性规则作了规定。   人格权编 一般规定 ●人格权是民事主体对其特定的人格利益享有的权利,关系到每个人的人格尊严是民事主体最基本的权利。 一是明确人格权的定义; 二是规定民事主体的人格权受法律保护,人格权不得放弃、转让或者继承; 三是规定了对死者人格利益的保护; 四是明确规定人格权受到侵害后的救济方式。 生命权、身体权和健康权 一是为促进医疗卫生事业的发展,鼓励遗体捐献的善行义举,确立器官捐献的基本规则。 二是为规范与人体基因、人体胚胎等有关的医学和科研活动,明确从事此类活动应遵守的规则。  三是规定了性骚扰的认定标准,以及机关、企业、学校等单位防止和制止性骚扰的义务。 姓名权和名称权 一是对自然人选取姓氏的规则作了规定。 二是明确对具有一定社会知名度,被他人使用足以造成公众混淆的笔名、艺名网名等,参照适用姓名权和名称权保护的有关规定。 肖像权 一是针对利用信息技术手段“深度伪造”他人的肖像、声音,侵害他人人格权益。甚至危害社会公共利益等问题,规定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利用信息技术手段伪造等方式侵害他人的肖像权。并明确对自然人声音的保护,参照适用肖像权保护的有关规定。 二是为了合理平衡保护肖像权与维护公共利益之间的关系,规定肖像权的合理使用规则。 三是从有利于保护肖像权人利益的角度,对肖像许可使用合同的解释、解除等作了规定。 名誉权和荣誉权 一是为了平衡个人名誉权保护与新闻报道、舆论监督之间的关系,草案对行为人实施新闻报道、舆论监督等行为涉及的民事责任承担,以及行为人是否尽到合理核实义务的认定等作了规定。 二是规定民事主体有证据证明报刊、网络等媒体报道的内容失实,侵害其名誉权的,有权请求更正或者删除。 隐私权和个人信息保护 一是规定了隐私的定义,列明禁止侵害他人隐私权的具体行为。 二是界定了个人信息的定义,明确了处理个人信息应遵循的原则和条件。 三是构建自然人与信息处理者之间的基本权利义务框架,明确处理个人信息不承担责任的特定情形,合理平衡保护个人信息与维护公共利益之间的关系。 四是规定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负有保护自然人的隐私和个人信息的义务。   婚姻家庭编 一般规定 一是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有关加强家庭文明建设的重要讲话精神,更好地弘扬家庭美德,规定家庭应当树立优良家风,弘扬家庭美德,重视家庭文明建设。 二是为了更好地维护被收养的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将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关于儿童利益最大化的原则落实到收养工作中,增加规定了最有利于被收养人的原则。 三是界定了亲属、近亲属、家庭成员的范围。 结婚 一是将受胁迫一方请求撤销婚姻的期间起算点由“自结婚登记之日起”修改为“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 二是不再将“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作为禁止结婚的情形,并相应增加规定一方隐瞒重大疾病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 三是增加规定婚姻无效或者被撤销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家庭关系 一是明确了夫妻共同债务的范围。 二是规范亲子关系确认和否认之诉。 离婚 一是增加离婚冷静期制度。规定了提交离婚登记申请后三十日的离婚冷静期,在此期间,任何一方可以向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申请。 二是针对离婚诉讼中出现的“久调不判”问题,增加规定,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三是关于离婚后子女的抚养,将原婚姻法规定的“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修改为“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以增强可操作性。 四是将夫妻采用法定共同财产制的,纳入适用离婚经济补偿的范围,以加强对家庭负担较多义务一方权益的保护。 五是将“有其他重大过错”增加规定为离婚损害赔偿的适用情形。 收养 一是扩大被收养人的范围,删除被收养的未成年人仅限于不满十四周岁的限制,修改为符合条件的未成年人均可被收养。 二是与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的调整相协调,将收养人须无子女的要求修改为收养人无子女或者只有一名子女。 三是为进一步强化对被收养人利益的保护,在收养人的条件中增加规定“无不利于被收养人健康成长的违法犯罪记录”,并增加规定民政部门应当依法进行收养评估。   继承编 一般规定 一是增加规定相互有继承关系的数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且难以确定死亡时间的继承规则。 二是增加规定对继承人的宽恕制度,对继承权法定丧失制度予以完善。 法定继承 ●法定继承是在被继承人没有对其遗产的处理立有遗嘱的情况下,继承人的范围、继承顺序等均按照法律规定确定的继承方式。 ●明确了继承权男女平等原则,规定了法定继承人的顺序和范围,以及遗产分配的基本制度。同时,在现行继承法的基础上,完善代位继承制度,增加规定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继承。 遗嘱继承和遗赠 ●遗嘱继承是根据被继承人生前所立遗嘱处理遗产的继承方式。 ●一是增加了打印、录像等新的遗嘱形式。 二是修改了遗嘱效力规则,删除了现行继承法关于公证遗嘱效力优先的规定,切实尊重遗嘱人的真实意愿。 遗产的处理 一是增加遗产管理人制度。为确保遗产得到妥善管理、顺利分割,更好地维护继承人、债权人利益,增加规定了遗产管理人制度,明确了遗产管理人的产生方式、职责和权利等内容。 二是完善遗赠扶养协议制度,适当扩大扶养人的范围,明确继承人以外的组织或者个人均可以成为扶养人,以满足养老形式多样化需求。 三是完善无人继承遗产的归属制度,明确归国家所有的无人继承遗产应当用于公益事业。   侵权责任编 一般规定 一是确立“自甘风险”规则,规定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因其他参加者的行为受到损害的,受害人不得请求没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其他参加者承担侵权责任。 二是规定“自助行为”制度,明确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情况紧迫且不能及时获得国家机关保护,不立即采取措施将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受害人可以在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的必要范围内采取扣留侵权人的财物等合理措施,但是应当立即请求有关国家机关处理。受害人采取的措施不当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损害赔偿 一是完善精神损害赔偿制度,规定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侵害自然人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二是为加强对知识产权的保护,提高侵权违法成本,增加规定故意侵害他人知识产权,情节严重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相应的惩罚性赔偿。 责任主体的特殊规定 一是增加规定委托监护的侵权责任。 二是完善网络侵权责任制度。为了更好地保护权利人的利益,平衡好网络用户和网络服务提供者之间的利益,细化了网络侵权责任的具体规定,完善了权利人通 知规则和网络服务提供者的转通知规则。 各种具体侵权责任 一是完善生产者、销售者召回缺陷产品的责任,增加规定,依照相关规定采取召回措施的,生产者、销售者应当负担被侵权人因此支出的必要费用。 二是明确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顺序,即先由机动车强制保险理赔,不足部分由机动车商业保险理赔,仍不足的由侵权人赔偿。 三是进一步保障患者的知情同意权,明确医务人员的相关说明义务,加强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对患者隐私和个人信息的保护。 四是增加规定生态环境损害的惩罚性赔偿制度,并明确规定了生态环境损害的修复和赔偿规则。  五是加强生物安全管理,完善高度危险责任,明确占有或者使用高致病性危险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六是完善高空抛物坠物治理规则。为保障好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草案对高空抛物坠物治理规则作了进一步的完善,规定禁止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同时针对此类事件处理的主要困难是行为人难以确定的问题,强调有关机关应当依法及时调查,查清责任人,并规定物业服务企业等建筑物管理人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此类行为的发生。

2025-08-16 18:02:15

刑诉——人民陪审员制度!

一、担任条件 1.积极条件 (1)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2)年满 28 周岁。 (3)遵纪守法、品行良好、公道正派 (4)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5)一般应当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 2.消极条件 (1)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司法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 (2)律师、公证员、仲裁员、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 (3)其他因职务原因不适宜担任人民陪审员的人员。 (4)受过刑事处罚的。 (5)被开除公职的。 (6)被吊销律师、公证员执业证书的。 (7)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 (8)因受惩戒被免除人民陪审员职务的。 (9)其他有严重违法违纪行为,可能影响司法公信的。 二、适用范围 一审。但是,最高院的一审不能适用人民陪审员制度。 三、选任要求 1.名额 由基层法院根据审判案件的需要,提请同级人大常委会确定。人民陪审员的名额数不低于本院法官数的 3 倍。 2.选任方式 (1)随机抽选。 (2)个人申请或单位推荐。 四、任期要求 人民陪审员的任期为 5年,一般不得连任。 五、参与审判要求 1.陪审员的确定 (1)基层:在人民陪审员名单中随机抽取确定。 (2)中院、高院: 在其辖区内的基层人民法院的人民陪审员名单中随机抽取确定。 2.合议庭组成方式 人民陪审员和法官组成合议庭审判案件,由法官担任审判长,可以组成 3 人合议庭,也可以由法官3 人与人民陪审员 4 人组成7 人合议庭。 六、权利 1.参加3 人合议庭,对事实认定、法律适用,独立发表意见,行使表决权。 2.参加7人合议庭,对事实认定,独立发表意见,并与法官共同表决;对法律适用,可以发表意见,但不参加表决。 3.合议庭评议案件时,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人民陪审员同合议庭其他组成人员意见分歧的,应当将其意见写入笔录。 4.人民法院应当合理确定每名人民陪审员年度参加审判案件的数量上限。 5.对于有显著成绩或者有其他突出事迹的人民陪审员,依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6.由人民法院依照有关规定按实际工作日给予补助。 7.所在单位不得克扣或者变相克扣其工资、奖金及其他福利待遇。 8.交通、就餐等费用,由人民法院依照有关规定给予补助。 七、义务 1.人民陪审员应当按照要求参加培训。 2.人民陪审员的回避,参照有关法官回避的法律规定执行。 3.应当忠实履行审判职责,保守审判秘密,注重司法礼仪,维护司法形象。 八、司法解释内容 1.及时告知 由人民陪审员和法官组成合议庭审判的,合议庭成员确定后,应当及时告知当事人。 2.确定时间 开庭 7日前确定。 3.候补陪审 (1)人民法院可以随机抽取一定数量的候补人民陪审员,并确定递补顺序,一并告知当事人。 (2)人民陪审员确定后,人民法院应当将参审案件案由、当事人姓名或名称、开庭地点、开庭时间等事项告知参审人民陪审员及候补人民陪审员。 4.不参加审理 (1)依照民事诉讼法适用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审理的案件。 (2)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的案件。 (3)裁定不予受理或者不需要开庭审理的案件。 (4)人民陪审员不得参与审理由其以人民调解员身份先行调解的案件。 5.阅卷便利 人民法院应当在开庭前,将相关权利和义务告知人民陪审员,并为其阅卷提供便利条件。 6.事实法律问题 七人合议庭开庭前,应当制作事实认定问题清单,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区分事实认定问题与法律适用问题,对争议事实问题逐项列举,供人民陪审员在庭审时参考。事实认定问题和法律适用问题难以区分的,视为事实认定问题。 7.列席审委会 人民陪审员列席审判委员会讨论其参加审理的案件时,可以发表意见。

2025-08-16 17:59:13

冲刺必背!行政法的19个重要考点!

  行政法在法考中的考查更偏程序法,有着重者恒重的特点。对于重要的考点,冲刺期一定要着重突破。 跟着小法,一起来复习背诵行政法的19个重要考点! 行政复议 1.工作部门作被申请人,复议机关找同级政府。例外:海外金税(海关外汇金融税务)垂直领导找上级;司法局找两头。 2.复议前置(新增):当场处罚,不作为,不公开。 3.审理方式:应当听取当事人意见。例外:简易程序,普通程序因当事人原因不能听取意见的,可以书面审理。 4.简易程序(可以):当场作出、3000以下、信息公开、警告或通报批评;或者当事人同意适用。30日内审结。 5.听证:重大、疑难、复杂,应当听证。人员:1(主持人)+2(听证员)+1(记录员)。 6.复议委员会:重大、疑难、复杂;专业性较强;省级政府作被申请人。咨询意见效力:参考依据。 7.调解:所有案件复议都可以调解。 8.收费:复议不收费,专门事项的鉴定费由当事人承担 9.申请复议期限≥60天。 10.附带性审查违法的,决定停止该条款的执行,并责令制定机关予以纠正。 11.内容不适当的,应变更。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可变更可撤销。 司法赔偿请求时效 1.提出赔偿请求的时效为2年,自知道侵权之日起计算。 2.人身自由案件:请求时效自其收到决定撤销案件、终止侦查、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等终止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再审改判无罪的法律文书之日起计算。 3.不计算:被羁押等限制人身自由的期间。 4.请求时效届满:赔偿义务机关可以提出不予赔偿的抗辩,赔偿委员会不得主动适用。 基本原则 1.合法行政包括:法律优先,法律保留。合法行政是行政法的首要原则,其他基本原则都是合法行政的延伸和扩展。 2.程序正当除了公开参与回避,注意处罚的程序,比如简易、听证,也属于程序正当的要求。 3.权责一致包括:执法有保障,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违法受追究,侵权需赔偿。 公务员 1.不能当公务员的: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被开除党籍;被开除公职;被依法列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 2.聘任期限1—5年;试用期为1—12个月(对比委任制公务员试用期是1年)。 3.国家实行公务员职务与职级并行制度。公务员职级在厅局级以下设置。 4.不得在其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经营的企业、营利性组织的行业监管或者主管部门担任领导(一个人当领导,三个人不能开公司)。 5.公务员处分有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被处分的公务员干一件事的从轻处分,干了两件事的减轻处分。 6.公务员与所在单位之间的纠纷,不能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和公务员有关的,只有体检不合格的人可以复议可以诉讼。 抽象行为 1.没有上位法的依据,规章不得减损权益。 2.行政法规草案应当向社会公布,征求意见,但是经国务院决定不公布的除外。 3.立法计划可以调整。 4.起草、决定、说明都是两个以上主体。 5.多个起草部门共同制定、共同签署,如果在题里看到“牵头负责人”的字样就错了。 6.制定程序里的期限全是30天。 具体理论 1.看到生效,选拘束力;看到救济期限届满,选确定力;看到履行期限届满,选执行力。 2.效力终止:重大明显是无效;一般违法是撤销;没违法是废止。 行政许可 1.只能全国统一设定:国家统一确定的资格的许可;设立登记及其前置性许可。 2.许可的申请只能书面。 3.许可的听证选利益(公共利益依职权,重大利益依申请)。 4.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和对行政许可事项进行监督检查,不得收取任何费用。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5.规章中只有省规章可以设定许可(临时不超过一年)。 6.许可的监督:撤销(违法取得);撤回(公共利益);注销。 行政处罚 1.处罚的特征:违法性;制裁性;最终性(与强制措施区分)。 2.处罚的追究时效是2年,安全类+危害后果的延长到5年,治安管理处罚是6个月,先行登记保存是7天,询问查证最长不得超过24小时。 3.违反多个法条的,罚款按高的罚。 4.简易程序(当场开罚单):200/3000——200(治安)。 5.听证程序: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限制从业、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许可证件(口诀:责令也降调;应当根据笔录)——治安:吊销/2000。 6.执行程序:当场收缴:100——50(治安)。 7.暂缓拘留总是错的(救济、申请暂缓、担保人或保证金、无危险须同时满足)。 行政强制 1.措施的特征:危险性、制止性、临时性。 2.措施要报批,补报批时限:24小时——立即(人身)。 3.措施中查扣一定是和本案有关的,期限30+30,不收费。 4.有强制执行权:海公先睡(海关公安税务县级以上政府)。 5.执行要发催告书、强制执行决定书。 6.执行夜间法定节假日有例外,停止供水、暴力无例外。 7.代履行费用由当事人承担,法律另有规定除外。 信息公开 1.除了行政机关主动公开的信息,都可以申请公开。 2.申请都要身份证,都不需要说明用途。 3.会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行政机关应当书面征求第三方的意见;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予以公开。 4.依职权公开:20个工作日;依申请公开:20个工作日+20个工作日。 5.可以不公开:内部信息、过程性信息。 6.不公开属于复议前置事项。 诉讼受案范围 1.注意:补偿标准不可诉,公安机关刑侦不可诉,协议检查原告资格,必须是民告官。 2.诉讼中规范性文件的附带性审查:不可审规章及以上;一并审查;认为文件不合法,不作为认定行政行为合法的依据。 管辖 1.中院管:国务院部门、县政府、市政府、省政府。 2.基层法院管:省厅、市局、县局、乡镇政府。 3.地域一般:被告所在地。 4.地域特殊:人身自由(强制措施):原告所在地+被告所在地。 5.经复议案件的管辖:地域是原机关所在地+复议机关所在地法院。级别维持时就低。 参加人 1.被告:行政机关(政府/局)谁行为谁被告,A委托B,告A。拆房子:先文书,后行为。 2.复议案件的被告:复议维持——告两个;复议改变——告一个;复议不作为——看原告(想告谁告谁)。结果改变才算改变。 3.错列被告:原告不变更,裁定驳回起诉;少列被告:联合执法,列为第三人;复议维持,列为共同被告。 4.行政公益诉讼:官(检察院)告官(行政机关);不能直接起诉(需提检察建议)。 程序 1.起诉期限:自知道起6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除了经复议是15天,其他的都是6个月。1年、5年、20年是最长保护期限。 2.立案:当场立案——7日内决定——不能决定就立案。 3.公开审理:国家秘密、个人隐私除外。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当事人申请不公开的,可以不公开。 4.公开宣判:当庭宣判,应当在10日内发送判决书;定期宣判,宣判后立即发给判决书。 5.简易程序适用:找第一审,然后找“同意”,没有同意就找案件类型,当场作出、2000以下、信息公开(一人独任审理,45日内审结)。 6.二审:合议庭,可以不开庭,全面审查(对原审法院的判决、裁定、被诉行政行为)。 证据 1.鉴定意见:要有鉴定人的签名和鉴定部门的盖章。 2.现场笔录:执法人员签名。 3.被告对作出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负有举证责任:事实+依据。 4.原告举证:行政赔偿、补偿案件中,对行政行为造成的损害提供证据。 5.复议维持举证责任:原机关+复议机关对原行为合法性举证,复议机关对复议决定合法性举证。 6.举证期限:被告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15日内提交证据。 制度 1.一并审理:裁决的,不单独立案。分别裁判,分别生效。 2.复议撤回与诉讼撤诉:都导致程序终结;都不得再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该救济;诉讼不是交钱除外,复议是违背真实意思表示除外。 3.出庭应诉: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可以另行委托一至二名诉讼代理人,不能出庭的,应当委托相应的工作人员出庭。 4.诉讼的调解:赔偿、补偿、自由裁量。 5.复议和诉讼的中止到终结转化:复议满60天,诉讼满90天,都限于三种情况(人死亡或无能力,组织终止)。 6.先予执行:抚恤金、低保、社保;行政机关可向法院申请司法复议。 裁判 1.原告败诉:判决驳回。 2.原告胜诉:首选撤销、履行、变更;其次确认。 3.变更判决:处罚明显不当,或者其他钱数错了。 4.复议维持:审查对象是2个,证明对象是2个,裁判对象是2个。 5.一审遗漏赔偿请求,二审认为该赔(调解,不成就该部分发回重审);二审认为不该赔(判决驳回)。二审新提出赔偿请求(调解,不成另行起诉) 国赔 1.行政赔偿义务机关就是行政主体,特殊的是复议机关仅对加重部分担责,但告的话是共同被告。 2.要求赔偿应当先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也可以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时一并提出。 3.刑事赔偿义务机关是后置原则。 4.司法赔偿程序(原机关——上一级复议——同级赔委会——上一级赔委会申诉),法院没有复议那步。 5.人身自由上年度:作赔偿决定时的上年度;复议维持,原决定的上年度。 6.精神损害抚慰金:公民+人身+严重后果(超过6个月给,残疾给,精神障碍或精神残疾给;金额是人身损害的≤50%)。 收费问题 原则上不收费,例外: 1.信息公开中超过合理频次的信息处理费 2.行政强制执行中代履行的费用 3.行政诉讼案件受理费

2025-08-16 17:56:45

三国法的13个黄金考点!备考三国法就该抓重点!

  在法考八科中,三国法的分值占比相对较少,且主观题不作考查,而法考客观题是个及格型考试,三国法放弃不学,确实也是有机会过线的。 但同时,三国法是一个性价比很高的科目。学习相对简单,题目作答的难度也不高。按质按量地完成背诵后,就很有希望在三国法的题目中拿到高分。 因此,更建议同学们在冲刺的时候,利用碎片化时间,抓住三国法的重要考点,完成背诵!   国际公法考点一:国家主权豁免 是指国家的行为及其财产不受或免受他国管辖。包括:一国不对他国的国家行为和财产进行管辖;一国的国内法院非经外国同意,不受理以外国国家作为被告或外国国家作为诉由的诉讼,也不对外国国家代表或国家财产采取司法执行措施。又经常被称为国家的司法豁免权。审执分离。 ●绝对豁免主义(有效的国际习惯); ●限制豁免主义; ●豁免的放弃。 考点二:联合国安理会 安全理事会:是联合国在维持国际和平与安全方面负主要责任的机关。 ●性质; ●表决制度; ●决议拘束力。 考点三:引渡 引渡是一国将处于本国境内的被外国指控为犯罪或已经判刑的人,应该外国的请求,送交该外国审判或处罚的一种国际司法协助行为。引渡的主体是国家,引渡是国家之间进行的。在国际法中,国家没有一般的引渡义务,因此引渡需要根据有关的引渡条约进行。引渡的对象是被请求国指控为犯罪或被其判刑的人,可能是请求国人、被请求国人和第三国人。 “双重犯罪原则”和“政治犯罪不引渡”是被一般接受的原则。 ●联系机关; ●外国向中华人民共和国请求引渡; ●向外国请求引渡 ●应当不予引渡的情形; ●可以不予引渡的情形。   考点四:外交特权与豁免 使馆;人员。   国际私法考点一:外国法的查明和解释 ●概念; ●查明主体; ●查明途径; ●不能查明的认定; ●对外国法内容的确定。 考点二:民事主体 ●范围; ●系属。 考点三:债权 ●合同; ●侵权。 考点四:时效、代理、信托 ●诉讼时效; ●代理; ●信托; 考点五:婚姻关系 ●涉外结婚; ●夫妻关系; ●涉外离婚。 考点六:继承关系 ●法定继承; ●遗嘱。   国际经济法考点一:FOB,CIF,CFR术语 三者区别、共同点、注意事项 考点二:《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中卖方的义务 ●交付货物; ●质量担保; ●权利担保。 考点三:国际货物运输规则 一、提单; 提单的特征和种类。 二、《关于审理无正本提单交付货物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责任性质; ●责任限制; ●赔偿范围; ●责任免除; ●实际托运人的诉权时效。 三、海牙公约-1924年《统一提单的若干法律规则的国际公约》 ●承运人最低; ●限度的义务; ●承运人的免责。 25新增新修 考点 国家及其财产豁免 ●中国的立法与实践 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认可和执行台湾地区法院民事判决的规定》

2025-08-13 18:04:29

刑诉考点——立案的监督

(一) 立案监督的概念 立案监督,是指有监督权的机关和公民依法对立案活动进行监视、督促或者审核的诉讼活动。立案监督包括检察机关对立案活动的监督也包括其他单位和个人对立案活动进行的监督。 1.其他单位和个人对立案活动的监督 (1) 被害人的监督 ①向公安机关申请复议、复核 其一,控告人对不予立案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不予立案通知书后7日以内向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申请复议; 其二,控告人对不予立案的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后 7日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申请复核。上一级公安机关应当在收到复核申请后 30 日以内作出决定。对上级公安机关撤销不子立案决定的,下级机关应当执行。 ②向检察院提出申诉 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行政执法机关认为公安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不立案侦查,还可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人民检察院应当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的理由。检察院自侦案件不立案的救济: 对于控告和实名举报,决定不予立案的,应当制作不立案通知书,写明案由和案件来源决定不立案的原因和法律依据,由负责侦查的部门在 15日以内送达控告人、举报人,同时告知本院负责控告申诉检察的部门。控告人如果不服,可以在收到不立案通知书后 10 日以内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请复议。不立案的复议,由上一级人民检察院负责侦查的部门审查办理。人民检察院认为被控告人、被举报人的行为未构成犯罪,决定不予立案,但需要追究其党纪、政纪、违法责任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主管机关处理。(《最高检规则》第 173 条) ③向法院提起自诉 对于不予立案的情形,且犯罪侵犯被害人的人身或者财产权利的,被害人有权直接向法院提起自诉。 (2) 行政执法机关的监督 ①向公安机关申请复议 移送案件的行政执法机关对不予立案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不予立案通知书后3 日以内向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申请复议; 公安机关应当在收到行政执法机关的复议申请后 3 日以内作出决定,并书面通知移送案件的行政执法机关。(《公安部规定》第 181 条) ②向检察院提出申诉 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行政执法机关认为公安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不立案侦查,还可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人民检察院应当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的理由。 2.检察院对立案活动的监督 (1) 对应立案而作出不予立案决定的监督 启动方式:①依职权发现而启动;②依被害人等主体申请而启动。(即上表中被害人监督中“②向检察院提出申诉”的内容) 监督内容:①没有犯罪事实发生,或者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及时答复投诉人或者行政执法机关。②不属于被投诉的公安机关管辖的,应当将有管辖权的机关告知投诉人或者行政执法机关,并建议向该机关控告或者移送。③公安机关尚未作出不予立案决定的,移送公安机关处理。④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属于被投诉的公安机关管辖,且公安机关已作出不立案决定的: 其一,经检察长批准,应当要求公安机关书面说明不立案理由。 其二,公安机关在收到通知书的 7日内答复人民检察院。其三,认为公安机关理由不能成立,应当发出《通知立案书》。其四,公安机关在收到《通知立案书》后,应当在 15 日内决定立案。 (2) 对不应立案却已立案的监督 当事人认为公安机关不应当立案而立案,向检察院提出的,检察院应当受理和审查。检察院经审查,有证据证明公安机关可能存在违法动用刑事手段插手民事、经济纠纷,或者办案人员利用立案事实报复陷害、敲诈勒索以及谋取其他非法利益等违法立案情形,且已采取刑事拘留等强制措施或者搜查、扣押、冻结等强制性侦查措施,尚未提请批准逮捕或者移送审查起诉的,经检察长批准,应当要求公安机关书面说明立案理由。 (3) 立案监督的救济 ①公安机关认为人民检察院撤销案件通知有错误的,应当在5 日以内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要求同级人民检察院复议 ②不接受复议决定的,5 日以内提请上一级检察院复核。上级检察院应当在收到提请复核意见书和案卷材料后 15 日以内作出是否变更的决定,并通知下级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执行。 (4) 自侦案件的立案监督 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部门或者公诉部门发现本院侦查部门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不报请立案侦查或者对不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进行立案侦查的,应当建议侦查部门报请立案侦查或者撤销案件;建议不被采纳的,应当报请检察长决定。

2025-08-09 17:53:58

理论法必背考点!冲刺期一定拿下!

  最后一个月的冲刺期,法考er一要稳住状态,稳扎稳打备考到最后;二要抓住核心,尽量能多抓住一些分! 跟着小法一起来看,理论法的核心考点,冲刺期着重背诵记忆!   PART.01●法的概念的学说 以法律与道德是否有本质上的必然联系为标准,可以把法学划分为:实证主义法学和非实证主义法学。 (1)实证主义:“恶法亦法”。 ①以社会实效为首要定义要素的法的概念:社会法学。 ②以权威性制定为首要定义要素的法的概念:分析主义法学。 (2)非实证主义:“恶法非法”。 ①以内容的正确性作为法的概念的唯一定义要素:自然法学。 ②以内容的正确性与权威性制定或社会实效性要素同时作为法的概念的定义要素:综合法学(第三条道路)。 ●法的本质 阶级性 物质制约性 ●法的特征 1、法是调整人的行为的一种社会规范。 2、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社会规范。 3、法是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社会规范。 4、法是具有普遍性的社会规范。 5、法是具有严格、明确的程序的社会规范。 6、法是具有可诉性的社会规范。 ●法的作用 (一)规范作用 指引作用、评价作用、教育作用、预测作用、强制作用。 (二)社会作用 法作为一种社会事物对其他社会事物与社会本身产生的影响。 (三)法的局限性 法的作用不是万能的,原因在于: 1、法的作用的范围不可能是无限的; 2、法律是社会规范之一,必然受到其他社会规范以及社会条件和环境的制约; 3、法律与事实之间的对应难题也不是法律自身所能够完全解决的; 4、法律自身条件的制约。  PART.02●法的价值 1.秩序 2.自由 对法限制自由进行证成:伤害原则、家长主义原则、道德主义原则(冒犯原则、公序良俗原则)。 3.人权 4.正义 ●法的价值冲突及其解决 个案中的比例原则 价值位阶原则  PART.03●正式的法的渊源 是指具有明文规定的法律效力并且直接作为法律人的法律决定的大前提的规范来源的那些资料,如宪法、法律、法规等,主要为制定法。 ●非正式的法的渊源 是指不具有明文规定的法律效力,但具有法律说服力并能够构成法律人的法律决定的大前提的准则来源的那些资料,如正义标准、理性原则、公共政策、道德观念、社会思潮、习惯、乡规民约、社团规章、权威性法学著作,还有外国法等。   PART.04●司法与执法的区别 主体不同;内容不同;程序性要求不同;主动性不同。 ●法律解释 文义解释、立法者的目的解释、历史解释、比较解释、体系解释、客观目的解释 ●法律推理 演绎推理、归纳推理、类比推理、反向推理、当然推理、设证推理 ●法律论证 内部证成、外部证成  PART.05●法的继承 是指不同历史时代的法律制度之间的延续和继受。 ●法的移植 是一个国家对同时代其他国家法律制度的吸收和借鉴,法的移植的范围除了外国的法律外,还包括国际法和国际惯例。 ●法系 是指根据法的历史传统和外部特征的不同,对世界各国、各民族的法所作的宏观分类。   PART.06●法与道德的区别 表现形式不同、调整范围不同、内容结构不同、实施方式不同。   PART.07●宪法的分类 成文宪法、不成文宪法;刚性宪法、柔性宪法;钦定宪法、民定宪法、协定宪法。   PART.08●平等权 ●政治权利和自由 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政治自由,包括言论自由,出版自由,结社自由,集会、游行、示威自由。 ●宗教信仰自由 ●人身自由 1.生命权 2.人身自由 3.人格尊严不受侵犯 4.住宅权不受侵犯 禁止非法搜查或者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 5.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 除因国家安全或者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或者检察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对通信进行检查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 ●社会经济权利 1.财产权 2.劳动权,公民有劳动的权利和义务。 3.劳动者休息的权利 4.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 公民在年老、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 ●文化教育权利 受教育的权利 进行科学研究、文学艺术创作和其他文化活动的自由 ●监督权和获得赔偿权 1.监督权 批评、建议权; 申诉、控告、检举权。 2.获得赔偿权  PART.09●全国人大的职权 1、修改宪法、监督宪法实施。 宪法的修改由全国人大常委会或1/5以上的全国人大代表提议,并由全国人大以全体代表的2/3以上的多数通过。 2、制定和修改基本法律。 3、选举、决定和罢免国家机关的重要组成人员。 全国人大有权选举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副委员长、秘书长和委员, 选举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国家监察委员会主任,最高人民法院院长,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有权依据国家主席的提名决定国务院总理的人选,根据国务院总理的提名决定国务院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和秘书长人选;根据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的提名决定中央军事委员会副主席和委员的人选。 4、决定国家重大问题。 全国人大有权审查中央和地方预算草案及中央和地方预算执行情况的报 告;审查和批准中央预算和中央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改变或者撤销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预算、决算不适当的决议;审查和批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以及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批准省、自治区和直辖市的建置;决定特别行政区区的设立及其制度;决定战争与和平问题。 5、最高监督权。   PART.10●全国人大常委会的职权 1、解释宪法,监督宪法的实施。 2、根据宪法规定的范围行使立法权。 全国人大常委会有权制定由全国人大制定的基本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 并在全国人大闭会期间,对全国人大制定的基本法律有权进行部分修改和补充,但不得同该法律的基本原则相抵触。 3、解释法律。 4、审查和监督规范性文件。 全国人大常委会有权撤销同宪法、法律相抵触的行政法规、决定和命令;有权撤销同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地方性法规和决议;有权撤销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常委批准的违反宪法和立法法关于立法权限规定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还可以对最高法、最高检作出的属于审判、检察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的解释进行监督。 5、预算管理权,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国家预算部分调整方案和国家决算的审批权,审议审计工作报告。 6、决定、任免国家机关组成人员。 在全国人大闭会期间,全国人大常委会有权根据国务院总理的提名,决定副总理、国务委员、部长、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的人选;根据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的提名,决定中央军事委员会其他组成人员的人选;根据国家监察委员会主任的提名,任免国家监察委员会副主任、委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的提名,任免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审判员、审判委员会委员和军事法院院长;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提名,任免最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员、检察委员会委员、军事检察院检察长,并且批准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任免。 7、国家生活中其他重要事项的决定权。 在全国人大闭会期间,有权决定批准或废除同外国缔结的条约和重要协 定;决定驻外全权代表的任免;规定军人和外交人员的衔级制度和其他专门衔级制度;规定和决定授予国家的勋章和荣誉称号;决定特赦;有权决定宣布战争状态;决定全国总动员和局部动员;决定全国或者个别省、自治区和直辖市进入紧急状态。  PART.11●法治思想 坚持党对全面依法治国的领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坚持依宪治国、依宪执政;坚持在法治轨道上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坚持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坚持全面推进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坚持统筹推进国内法治和涉外法治;坚持建设德才兼备的高素质法治工作队伍;坚持抓住领导干部这个“关键少数”。

2025-08-06 17:58:37

刑诉考点——逮捕

一、适用条件 1.一般逮捕: 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证据要件) 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刑罚要件)+ 采取取保候审不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社会危险性要件); 2.径行逮捕: 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 +可能判处10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曾经故意犯罪/身份不明; 3转化逮捕: 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规定,情节严重的,可以予以逮捕。 二、适用机关 法院决定/检察院批准,公安机关执行。 三、执行程序 1.执行人员不得少于2人; 2.逮捕后立即送看,24 小时内讯问、通知家属; 3.异地逮捕:异地速捕的,公安机关应当通知被速捕人所在地的公安机关,被逮捕人所在地的公安机关应当协助执行。 四、特殊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逮捕程序。 五、羁押必要性审查 1.审查主体 人民检察院负责捕诉的部门; 2.启动方式 依申请、依职权; 3审查程序 由检察官制作立案报告书,检察长或分管副检察长决定是否批准立案; 4审查期限 一般案件10 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复杂案件可以延长 5 个工作日: 5审查结果: 应当建议、可以建议。 六、强制措施的变更与解除 1.由轻变重; 2.由重变轻

2025-08-02 18:04:55

刑诉考点——证据的运用

  一、证据能力 1.证据的属性 (1) 客观性。 (2) 关联性。 (3)  合法性。 2.证据的收集、审查与判断 收集 (1)主体:公安司法人员及律师。 (2)要求:①合法;②及时,③客观全面,深入细致。 (3) 不同证据种类的收集要求: ①物证、书证的收集;②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与辩解的收集。 审查判断(需要直接排除 的情形和可以补正的情形) (1) 物证书证;  (2) 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  (3)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 (4) 鉴定意见;  (5) 辨认笔录;  (6) 验检查笔录,侦查实验笔录和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7) 技术调查、侦查证据。 3.刑事证据规则 调整证据能力的证据规则 (1)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2) 传闻证据规则。 (3) 自白任意性规则。 (4) 意见证据规则。 (5) 最佳证据规则。 调整证明力的证据规则 (1)关联性规则。 (2) 补强证据规则。 二、证明力 是指已经具有证据能力的证据对于案件事实有无证明作用及证明作用如何等,也就是证据对证明案件事实的价值。 三、刑事诉讼证明 1.概念 是指国家公诉机关和诉讼当事人在法庭审理中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向审判机关提出证据,运用证据阐明系争事实,并论证诉讼主张成立的活动。 2.证明对象 (1) 待证事实:①实体法事实;②程序法事实。 (2) 免征事实。 3.证明责任 是指人民检察院或某些当事人应当承担的收集或提供证据证明应予认定的案件事实或有利于自己的主张的责任,否则,将承担其主张不能成立的后果。

2025-07-30 17:58:40

2025年法考理论法核心考点!聚焦重点,备考才能快速出效果!

理论法是法考中公认的高性价比科目,因其分值占比高+学习较为简单。但同时理论法的考点内容也很多,需要法考er多花些时间进行学习、背诵。 所以,为了确保能尽可能多拿到理论法的分,现在就可以开始备考啦!    法考中的理论法  各小法特点 ●法治思想的学习难度不大,但并不是死记硬背就可以,还要多关注时政热点。 ●法理学的学习非常偏重于理解,喜欢结合案例命题。除此之外,学习的时候还要多注意专业术语之间的概念区别。 比如给你一个案例问你体现了法的什么作用?那么你就要能够区分出法学派的分类及其所代表的观点;能够区分出法的作用下的具体分类及其概念。 ●宪法记忆难度较大,需要多花些时间,因为它的法律条文很繁杂、琐碎,且考查也很重细节,需要法考er清晰准确地记忆。 ●中国法律史的占分比不高,内容较少,考查难度也不高,多加背诵即可。 ●司法制度和法律职业道德常结合案例具体考查,会和诉讼法有一定的交叉。比如法律援助这一考点,它在刑诉的学习中也很重要。 虽然各小法特点不一,但整体来看,难度都不大。而且,理论法的考查特点也较为明显:时政热点、新增新修和重要内容常考。 因此,建议同学们备考的时候,首先要抓住理论法的核心考点,吃透它们,准确记忆。    理论法核心考点 2025年新增新修 考点 宪法的基本原则 ●坚持党的领导原则 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 法治思想 重大意义:法治思想的形成和发展、鲜明特色、重大意义; 核心要义:十一个坚持。 法理学 法的本体:法的概念、法的特征、法的本质、法的价值、法的作用、法的要素、法律部门和法律体系、法的渊源、法的效力、法律关系、法律责任等; 法的运行:主要考查与司法有关的问题,比如司法和执法的区别、法适用的一般原理、法律解释、法律推理、内部证成和外部证成等; 法的演进:主要考查法系,比如法的继承与法的移植、两大法系的区别等; 法与社会:主要考查法与道德。 宪法 国家的基本制度、国家机构的职权、公民的基本权利与义务。 中国法律史 中国古代和近代的法律思想、西周的礼、战国的《法经》和商鞅变法、《名例律》的形成过程;汉代以后封建法律的儒家化和封建刑制改革、《唐律疏议》的内容、宋代以后皇权强化的法律表现、清末修律的成果、中国民国时期的宪法。 司法制度和法律职业道德 司法制度、法官职业道德、律师职业道德。

2025-07-30 17:55:13

刑诉考点学习:回避的程序!

一、回避的期间 在刑事诉讼中的各阶段,即侦查、起诉和审判(包括一审程序、二审程序、死刑复核程序和审判监督程序) 等阶段,都可以启动回避程序。 为了保障当事人等有效行使申请回避的权利,《刑诉解释》 第 31 条和《最高检规则》第26 条明确规定,在告知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申请回避的权利时,应当同时告知审判人员、检察人员及法官助理、书记员的姓名等情况,以便其了解办案人员是否具有应当回避的理由。   二、回避的申请 (一) 回避的提出主体 1.自行回避:由具有回避理由的公安司法人员本人主动提出。 2.申请回避:由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提出申请。 注意: 有权申请回避的主体只有以上四种,近亲属不享有申请回避权。 3.指令回避:由对回避有决定权的机关或人员直接决定。 (二) 回避的提出方式 既可以以书面形式提出回避,也可以以口头形式提出。 (三) 对申请回避的特殊要求 申请回避应当明确提出申请回避的理由,如果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申请回避,而没有提出任何理由,或者所提理由不属于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法定情形的,法庭应当当庭驳回,并不得申请复议。 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依照《刑事诉讼法》第 30 条规定(即基于请客送礼、违反规定会见) 申请回避,应当提供证明材料。 (四) 提出回避要求后的法律效果 1.提出有法定理由的回避申请,有关的检察人员、审判人员应当暂停参与本案的诉讼活动。 2.提出有法定理由的回避申请,在作出决定以前或者复议期间,侦查人员不能停止对案件的侦查工作。原因是要避免影响及时收集犯罪证据和查明案件事实。   三、回避的审查与决定 (一) 回避的决定主体 1.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的回避:应当分别由法院院长、检察长、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决定。 2.人民法院院长的回避: 由本院审判委员会决定。审判委员会讨论院长回避时,由副院长主持,院长不得参加。 3. 检察长和公安机关负责人的回避: 由同级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决定。这里的公安机关负责人,是指公安机关的正职负责人。对公安机关副职负责人的回避,由正职负责人决定。检察委员会讨论检察长回避问题时,由副检察长主持。检察长不得参加。 4. 法官助理、书记员、翻译人员和鉴定人的回避:一般应当按照诉讼进行的阶段,分别由公安机关负责人、检察长或法院院长决定。 (二) 回避的决定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处理回避问题应当使用“决定”的形式。回避的决定 可以采用口头方式或者书面方式做出,采用口头方式的,必须将决定记录在案。对于自行回避和指令回避,回避决定的作出不需要告知当事人。  (三) 回避前诉讼活动的法律效力 被决定回避的人员在回避决定作出以前所进行的诉讼活动(包括取得的证据和进行的诉讼行为) 是否有效,由决定其回避的该主体根据案件情况决定。具体如下: 1. 侦查人员: 被决定回避的公安机关负责人、侦查人员在回避决定作出以前所进行的诉讼活动是否有效,由作出决定的机关根据案件情况决定。 2.检察人员: 被决定回避的检察人员,在回避决定作出以前所取得的证据和进行的诉讼行为是否有效,由检察委员会或者检察长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决定。 (四) 回避决定的复议 有关回避的决定一经作出,一般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对驳回申请的决定不服,可以向原决定机关申请复议一次。在复议主体作出复议决定前,不影响被申请回避的人员参与案件的处理活动。具体如下: 1.对公安机关驳回回避申请的复议 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对驳回申请回避的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驳回申请回避决定书后5 日以内向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申请复议一次。公安机关应当在收到复议申请后 5 日以内作出复议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2.对检察机关驳回回避申请的复议 人民检察院作出驳回申请回避的决定后,应当告知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如不服本决定有权在收到驳回申请回避的决定书后5 日以内向原决定机关申请复议一次。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对驳回申请回避的决定不服申请复议的,决定机关应当在 3 日以内作出复议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3.对法院驳回回避申请的复议 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申请回避被驳回的,可以在接到决定时申请复议一次。不属于《刑事诉讼法》第 29 条、第 30 条规定情形的回避申请,由法庭当庭驳回,并不得申请复议。

2025-07-26 17:42:38

民法考点:“法定继承”!打卡学习!

一、法定继承人的范围与顺序 【重点法条】 《民法典》第1127 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编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编所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编所称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本条关于继承人、继承顺序的规定,清晰易懂。以下主要就养子女、继子女加以说明。另外,须注意的是,《民法典》通过将作为第二顺序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也纳入代位继承(见后),实际上也将被继承人的侄儿侄女、外甥外甥女纳入第二顺序继承人的范围。 (一)养子女与继子女 1.养子女与养父母因收养而成立拟制血亲,相互间具有继承权;被收养人与其亲生父母之间的亲属关系消灭,相互间不具有继承权。 2.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是否具有继承权,关键在于是否形成扶养关系,有扶养关系的相互间有继承权。 【相关法条】 《继承编解释(-)》第 11条 继子女继承了继父母遗产的,不影响其继承生父母的遗产继父母继承了继子女遗产的,不影响其继承生子女的遗产。 (二)丧偶儿媳、丧偶女婿的继承权 【重点法条】 《民法典》第 1129 条 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二、代位继承 【重点法条】 《民法典》第 1128 条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辈血亲代位继承。 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继承。 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被代位继承人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 (一)孙子女等的代位继承 1.代位继承的适用条件是被继承人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 2.只有先死亡的被继承人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即被继承人的孙子女、外孙子女、曾孙子女等)能够代位继承。 (二)侄儿侄女、外甥外甥女的代位继承 1.只有在被继承人没有享有继承权的第一顺序继承人时,才可能发生此种代位继承。因为,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本身就是第二顺序继承人。 2.只有兄弟姐妹的子女(也就是被继承人的侄儿侄女或外甥外甥女)才能代位继承。   三、转继承 【重点法条】 《民法典》第 1152条 继承开始后,继承人于遗产分割前死亡,并没有放弃继承的,该继承人应当继承的遗产转给其继承人,但是遗嘱另有安排的除外。   四、同一顺序继承人的分配规则 【重点法条】 《民法典》第 1130 条 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对生活有特殊困难又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五、酌情分得遗产  【重点法条】 《民法典》第 1131条 对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人,或者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适当的遗产。 《继承编解释(一)》第 10条 被收养人对养父母尽了赡养义务,同时又对生父母扶养较多的,除可以依照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的规定继承养父母的遗产外,还可以依照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分得生父母适当的遗产。

2025-07-23 17:27:03

刑诉考点——立案管辖

一、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案件范围 范围: (1) 人民检察院在对诉讼活动实行法律监督中发现的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非法搜查等侵犯公民权利、损害司法公正的犯罪,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 (2) 对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重大犯罪案件,需要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时候,经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决定,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 二、公职人员和有关人员职务犯罪案件的管辖 对下列公职人员和有关人员进行监察...... 履行监督、调查、处置职责。 三、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案件范围 自诉案件包括三种情形: 1.告诉才处理的案件。 2.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 3.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且有证据证明曾经提出控告,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 四、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的案件 《刑事诉讼法》 第 19 条第 1 款规定:“刑事案件的侦查由公安机关进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五、管辖权竞合的处理 1.监察机关与其他机关的管辖权竞合 2.人民检察院与公安机关的管辖权竞合 3.公诉案件与自诉案件的管辖权竞合 (1) 还犯有告诉才处理的案件; (2) 还犯有属于第二类或第三类自诉案件。 4.人民法院在审理自诉案件时发现还有公诉案件并案处理

2025-07-23 17:23:21

刑诉——刑事诉讼的基本范畴!

一、刑事诉讼目的 (一)根本目的: 维护社会秩序。 (二)直接目的:惩罚犯罪,实现国家刑罚权,保障诉讼参与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特别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被害人的诉讼权利得到充分行使。   二、刑事诉讼价值 (一) 刑事诉讼价值的内容 分类:秩序、公正、效益。 (二) 刑事诉讼的秩序、公正、效益诸项价值的关系 诸项价值都很重要,不可偏废。   三、刑事诉讼职能 刑事诉讼有三种基本职能,即控诉、辩护和审判。 (一) 控诉职能 指参与刑事诉讼的直接目的是提出控诉,要求追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刑事责任的职能。(侦查机关、检察机关、自诉人、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 (二) 辩护职能 指参与刑事诉讼的直接目的是提出对被控诉人有利的事实和理由,维护被控诉人合法权益的职能。(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辩护人) (三) 审判职能 指参与刑事诉讼的直接目的是通过审理确定被告人是否犯有被指控的罪行和应否处以刑罚以及处以何种刑罚的职能。(人民法院、人民陪审员行使)   四、刑事诉讼构造 (一)刑事诉讼构造,也称为刑事诉讼结构、刑事诉讼模式,是指刑事诉讼法所确立的进行刑事诉讼的基本方式以及专门机关、诉讼参与人在刑事诉讼中形成的法律关系的基本格局,它集中体现为控诉、辩护、审判三方在刑事诉讼中的地位及其相互间的法律关系。 (二) 刑事诉讼目的的提出与实现,也必须以刑事诉讼构造本身所具有的功能为前提。一个国家特定时期的诉讼目的与构造具有内在的一致性,他们都受到当时占主导地位的关于刑事诉讼的法律价值观的深刻影响。 (三) 刑事诉讼模式 古代 1.弹劾式诉讼 (1) 诉讼史上最初出现的刑事审判模式为弹劾式诉讼模式,实行在奴隶制社会。 (2) 特征: ①私人追诉; ②“不告不理”; ③原告、被告双方在诉讼中的地位平等,并居于主导地位; ④证据制度上实行神明裁判。 2.纠问式诉讼 (1) 盛行于封建社会。 (2) 特征: ①法官集侦查、控诉、审判职能于一身: ②法官主动依职权追究犯罪,法官负责调查事实、收集证据; ③侦查和审判秘密进行; ④刑讯合法化、制度化,对被告人广泛采用刑讯,对原告和证人也可以刑讯; ⑤被害人只是提供线索、引起诉讼的人,被告人处于诉讼客体的地位,是被拷问、被追究的对象: ⑥证据制度实行法定证据制度。 现代社会 3.当事人主义 (1) 主要适用于英美法系国家。 (2) 特征:将开始与推动诉讼的主动权委诸当事人,控辩双方当事人在诉讼中居于主导地位,适用于程序上保障人权的诉讼目的。 4.职权主义 (1) 主要适用于大陆法系国家。 (2) 特征:将诉讼的主动权委诸国家专门机关,适用于实体真实的诉讼目的。 5.混合式诉讼 (1) 日本在“二战”后在职权主义背景下大量吸收当事人主义因素,从而形成了以当事人主义为主,以职权主义为补充的混合式诉讼模式。 (2) 特征:保留了法官主动依职权调查证据的权力,又大力借鉴当事人主义的因素,注重控辩双方平等对抗。   五、刑事诉讼阶段 (一) 公诉案件的诉讼阶段 立案、侦查、起诉、审判 (一审、二审 +死刑复核、再审)、执行。 (二) 自诉案件的诉讼阶段 立案(法院受理)、审判、执行。   六、刑事诉讼主体 (一) 国家专门机关 1.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监狱、军队保卫部门、海关缉私部门、中国海警局) 2.人民检察院 3.人民法院 (二) 诉讼参与人 1.当事人 (6类) 公诉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害人 自诉案件:自诉人、被告人 附带民事诉讼: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 2. 其他诉讼参与人 (6 类): 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辩护人、证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

2025-07-19 17:52:21

民法、民诉、商经知重要新增新修一览!冲刺必抓!

法考已经进入了冲刺期,想在最后一个多月的时间内实现有效冲刺,就一定要找到重点拿分的方向! 一是要多刷真金题和高质量的综合性模拟题,提高自己的答题速度,掌握一定的答题技巧,从而实现提分;二是要抓住更好拿分的考点,比如性价比较高的三小法,考查概率较高的新增新修考点。   新增常考 法考“新增常考”,当年新颁布或修订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等,历来是法考的考查热点。 根据历年考生反馈,法考客观题考试常常涵盖大量新增/新修相关的题,会直接考查细节,也会考查考生对它们的运用。 正是因此,新增新修相关的考点,是法考er冲刺期要重点关注的方向。 整体来看,2025年法考新增新修比较适合集中突破,因为变动考点较少。 举例而言行政法没有变动之处; 刑法和刑诉,只有新增新修的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 理论法和三国法,变动考点很少。 而民法、民诉和商经知的新增新修考点相对较多,跟着小法一起梳理,锁定新增新修这一突破点! 注:以下内容整理自法大法考【2025年大纲解读直播课】的配套电子讲义。    重要新增新修民法篇新增两项司法解释 •《侵权责任编解释(一)》(2024年9月27日施行) •《婚姻家庭编解释(二)》(2025年2月1日施行) 大纲内容仅在婚姻家庭编作出一定调整。 •结婚:结婚与同居的区别;同居期间所得财产的处理 •离婚:离时的财产处理和债务清偿(离婚时夫妻财产分割的范围和原则、特殊类型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离婚时房屋的处理、离婚时给予子女财产、夫妻共同财产的少分或者不分和离婚后再次分割、债务的清偿);离婚后抚养关系的确定与变更。  民诉篇新增考点如下: 第三章 诉: ●诉的合并在民事诉讼中的体现; 第四章 主管与管辖: ●协议管辖异议的处理; ●管辖权转移的限定; 第五章 当事人: ●权利的行使条件与法律后果; ●不履行义务的法律后果; ●法院没有依法保障当事人权利行使的法律后果; 第七章 民事证据 ●文书提出命令; 第九章 人民法院调解 ●查明事实与分清是非原则。   商经知篇新增新修三部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垄断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营经济促进法》 商经知的变动,主要集中在经济法方面,具体体现在第一节的反垄断法,第三节的矿产资源法。 反垄断法概述 ●垄断民事纠纷 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管理 ●资源规划 矿区生态修复 ●总体要求 ●管理职责 ●生态修复义务 ●生态修复方案 ●生态修复费用 矿产资源储备和应急 ●矿产资源储备制度 ●矿产资源应急制度 监督管理 ●职权部门 ●监督检查职责和措施 ●监管工具 矿产资源违法责任 ●违法责任追究

2025-07-19 17:49:35

民法重要考点——特殊侵权责任!

监护人责任 1.被监护人致人损害的,监护人须替代承担责任。此种责任具有无过错责任的属性,监护人证明已尽到监护责任的(无过错),并不能免责,而只能要求减轻责任。 2.具体到赔偿费用,被监护人有财产的,从其财产中支付,不足的由监护人赔偿。 3.在委托监护的情形,仍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受托人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责任。   用人者责任 一、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致人损害的侵权责任 1.用人单位对其工作人员的侵权行为负责。 2.《侵权责任法》未规定追偿,而《民法典》第1191条规定,用人单位可向有故意或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追偿。 3.注意识记劳动派遣期间工作人员致人损害的责任承担规则:由接受劳务单位承担责任;派遣单位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责任。 二、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的侵权责任 【重点法条】 《民法典》第 1192 条 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提供劳务一方追偿。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提供劳务期间,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提供劳务一方损害的,提供劳务一方有权请求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也有权请求接受劳务一方给予补偿。接受劳务一方补偿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三、定作人责任 【重点法条】 《民法典》第 1193 条 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造成第三人损害或者自己损害的,定作人不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定作人对定作、指示或者选任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承揽人的工作具有独立性,定作人原则上不对承揽人对第三人造成的损害负责。但是,在定作人在定作、指示或对承揽人的选任方面有过错的,应对受害人承担相应的责任。   网络侵权责任 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的侵权责任 1.网络用户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通常表现为侵害他人名誉权、隐私权、肖像权等人身权益以及侵害知识产权。网络用户需对此行为承担侵权责任。 2.网络服务提供者也可能因为自己利用网络直接侵害他人知识产权等侵权行为而承担侵权责任。 3.网络服务提供者在以下两种情形下需要与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权益的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1)网络用户侵权,权利人依法向网络服务提供商发出要求采取删除等必要措施的通知而后者未采取的,对损害的扩大部分承担连带责任; (2)网络服务提供者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网络用户利用其网络服务侵害他人民事权益而未采取必要措施的。 4.网络用户有正当使用网络的权利,如其行为并不构成侵权,则其他人及网络服务提供者不得任意要求或采取删除、屏蔽等措施,《民法典》第 1195、1196 条对通知和不构成侵权的声明等做出了比较详细的规定。   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 1.安全保障义务人: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旅游经营者、旅游辅助服务者(《旅游纠纷司法解释》)。 2.第三人侵权的,安全保障义务人(未尽安保义务)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安全保障义务人承担了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教育机构的侵权责任 【重点法条】 《民法典》第 1201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以外的第三人人身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1. 就外部责任而言,第 1201 条的责任结构与第1198 条安全保障义务人的责任完全相同包括追偿的规定。 2.关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与学校等教育机构之间的侵权损害赔偿问题,《民法典》以第 1199、1200 条调整,其要点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受损害,教育机构承担推定过错责任(证明尽到职责的,无责任);限制行为能力人受损害,教育机构承担过错责任。   产品责任 一、产品责任的基本规则 【重点法条】 《民法典》第 1203 条 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请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请求赔偿。 产品缺陷由生产者造成的,销售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因销售者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追偿。 1.产品责任属于无过错责任,无论责任人对于缺陷有无过错,均须承担侵权责任2.产品缺陷致人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选择向生产者或销售者要求赔偿损失。 3.在生产者和销售者内部再根据造成缺陷的原因,决定追偿关系。 4.缺陷由运输者、仓储者等第三人引起的,生产者、销售者仍须承担责任,赔偿后可向该第三人追偿。 5.因产品缺陷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生产者、销售者承担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等侵权责任。 二、惩罚性赔偿 【重点法条】 《民法典》第 1207 条 明知产品存在缺陷仍然生产、销售,或者没有依据前条规定采取有效补救措施,造成他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相应的惩罚性赔偿。 要求惩罚性赔偿须满足两个要件: (1)明知产品有缺陷仍生产、销售,或者未及时采取警示、召回等措施; (2)造成死亡或健康严重损害。

2025-07-12 17:31:08

民法考点——侵权责任概述!

一、归责原则 (一)过错责任 一般侵权行为以过错为要件(《民法典》第 1165 条)。过错推定亦属于过错责任,具体体现在《民法典》第 1199、1252、1253、1255、1257 条等(主要是物件损害责任)。   (二)无过错责任 依法律规定,在行为人造成他人损害时,不论行为人有无过错均应承担责任的,为无过错责任。可结合《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第四章以下关于各种特殊侵权行为的规定识记无过错责任。   (三)公平责任 《民法典》第 1186 条规定,受害人和行为人对损害的发生都没有过错的,依照法律的规定由双方分担损失。此为公平责任的规定。“依照法律规定”的一个事例是《民法典》第 1190条关于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自己的行为暂时没有意识或者失去控制造成他人损害而无过错的情形。   二、共同侵权 广义上的共同侵权,包括有意思联络的共同侵权、共同危险行为、无意思联络的共同侵权三种情形。   (一)有意思联络的共同侵权 1.此为狭义的“共同侵权”,要求二人以上共同实施(即有意思联络)侵权行为,其法律后果是产生共同侵权人之间的连带责任。 2.须注意识记教唆帮助型共同侵权的责任分配规则。   (二)共同危险行为 1.构成共同危险行为,要求二人以上均实施了危险行为且造成他人损害,但不能确定具体加害人。 2.共同危险行为的法律效果同有意思联络共同侵权,即数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 3.如行为人能够证明,损害后果不可能是其行为引起的,则该行为人可免责。   (三)无意思联络的共同侵权 1.二人以上“分别”实施行为,当事人之间不存在意思联络。 2.第 1171 条规定的后果是连带责任,第 1172 条后果是按份责任。 3.关键是要看是否存在“每个人的侵权行为都足以造成全部损害”的事实。   三、侵权责任的减轻和免责事由 《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第一章对侵权责任的减轻和免责事由做出了规定,可注意以下方面: (1)被侵权人也有过错的,可减轻侵权人赔偿责任(混合过错、与有过失); (2)受害人故意造成损害的,行为人不承担责任; (3)受害人自甘冒险的,行为人不承担责任(《民法典》第 1176 条); (4)行为人依法采取自助行为的,不承担侵权责任(《民法典》第 1177 条)   四、精神损害赔偿和惩罚性赔偿 (一)精神损害赔偿 【重点法条】 《民法典》第1183条 侵害自然人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侵害自然人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二)惩罚性赔偿 【重点法条】 《民法典》第 1185 条 故意侵害他人知识产权,情节严重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相应的惩罚性赔偿。 《民法典》第 1207 条 明知产品存在缺陷仍然生产、销售,或者没有依据前条规定采取有效补救措施,造成他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相应的惩罚性赔偿。 《民法典》第 1232条 侵权人违反法律规定故意污染环境、破坏生态造成严重后果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相应的惩罚性赔偿。

2025-07-12 17:16:52

刑法考点——侵犯人身自由的犯罪!

一、非法拘禁罪:非法剥夺人身自由 非法拘禁罪,是指故意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行为。本罪的法益是人的身体活动的自由(自由是一种感觉)。一般指现实的自由,例如,甲将夜间熟睡的乙反锁在房间里,次日清晨在乙醒来之前就打开了锁。如果乙中途没有醒来,则甲的行为只是侵害了乙可能的自由,不构成非法拘禁罪;如果乙中途醒来因被甲反锁而不能离开房间,则侵害了乙现实的自由,构成非法拘禁罪。亦即,本罪不是危险犯,而是实害犯。 【相关法条】 第 238 条【非法拘禁罪】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犯前三款罪的,依照前三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考点归纳】 ★1.为了索债(主观目的)而扣押,构成非法拘禁;包括为了索取非法债务(赌债、高利贷)。索债目的,排除非法占有目的。 ★2.结果加重与转化犯。 (1)过失致死(重伤),结果加重; (2)暴力[轻伤以上]致死(重伤),故意杀人、重伤(转化犯)。 ★(3)关键在于:对于结果的罪过心态(故意、过失)。 3.罪数。绑架、抢劫、拐卖中拘禁,定一罪;国(边)境犯罪中拘禁,是加重犯。 收买后拘禁,数罪并罚。 4.三种非法方法+催收非法债务=催收非法债务罪,同时触犯非法拘禁罪,择一重处。   二、绑架罪:客观绑架行为(拘禁、杀伤、偷盗婴幼儿)+主观勒赎、人质目的 绑架罪,是指欲图利用被绑架人的近亲属或者其他负有保护职责的人对被绑架人安危的忧虑,以勒索财物或满足其他不法要求为目的,使用暴力、胁迫或者麻醉方法劫持或以实力控制他人的行为。绑架罪的法益是被绑架人(人质)的身体安全与行动自由(自由权、生命权等人身权益)。行为人经“被绑架人”有效承诺而实施假“绑架”行为,即使给其近亲属造成恐惧,也不构成绑架罪,有可能涉嫌它罪(如敲诈勒索罪、诈骗罪)。 【相关法条】 第 239 条【绑架罪】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的,或者绑架他人作为人质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结果加重犯、结合犯】犯前款罪,杀害被绑架人的,或者故意伤害被绑架人,致人重伤、死亡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以勒索财物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考点归纳】 ★1.客观:绑架罪是单行为犯(拘禁、杀害伤害、偷盗婴幼儿)。主观:勒赎(欲图向第三人要钱;欲图使第三人知情)只是主观目的。控制人身(包括杀死、伤害)即为既遂。 2.“假绑架”:客观上无绑架行为;诈骗罪、敲诈勒索罪,想象竞合。 3.绑架罪与抢劫罪的区分:向第三人勒赎的目的 VS 当场劫夺被害人的抢劫故意。 4.绑架罪、拘禁罪是继续犯,在行为终了之前加人,可构成继承共犯。 5.结果加重犯(无期至死刑)有三:杀人、伤害致死、重伤;轻伤、过失致死,不能再判死刑。绑架中杀而未死:“结果加重犯的未遂”。 ★6.共同犯罪。二人共同非法拘禁,一人勒赎目的(构成绑架罪),一人索债目的(构成非法拘禁罪):二人在非法拘禁的范围内成立共同犯罪,对拘禁导致的结果客观负责。

2025-07-05 16:37:43

应届生证书领取详细流程!提前做攻略,法考领证更顺利!

法考允许符合专业学历条件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军队院校应届本科、硕士及以上学历毕业生报考。不过,由于应届生学历证书、学位证书拿到的时间较晚,领取法考证书的时间也会晚于非应届生。 通过2024年法考的2025年应届生申请授予法律职业资格的公告已出,同学们距离自己的法考证书终于又近了一步! 跟着小法一起梳理相关流程,提前准备好材料,争取顺利领到法考证书!(PS:参加2025年法考的2026年应届生,也可以提前了解一下哦~)   网上填报申请信息  人 员  参加2024年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达到合格分数线的普通高等学校、军队院校2025年全日制应届本科、硕士及以上学历毕业生。  时 间  2025年7月7日8时至9日24时。  网 址  司法部官网或者司法部政务服务平台。  受 理 地  自行选择受理地并填报申请授予法律职业资格的相关信息。 申请人可以选择在报名地、户籍地、工作和生活所在地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申请授予法律职业资格。 报名时户籍在放宽报名学历条件地区,申请享受放宽条件政策且达到放宽合格分数线的申请人,应当选择户籍所在地设区的市级司法行政机关申请授予法律职业资格。申请人毕业后因学习、工作等原因将户籍已迁至放宽报名学历条件地方的,比照上述规定办理。 在内地就学毕业的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申请人,可以选择内地司法行政机关办理申请授予法律职业资格事宜。   现场提交申请材料  时 间 :2025年7月14日至16日。  材 料 : ①居民身份证件。 港澳居民提交港澳居民身份证,并同时提交港澳居民居住证或者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原件;台湾居民提交台湾居民居住证或者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原件。 享受放宽政策的申请人,需提供本人户口簿原件。 ②普通高等学校、军队院校2025年学历、学位证书原件。 ③证件照片。 与本人2024年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网上确认报名照片同一底片2寸(46mm×32mm)免冠彩色证件照片4张。 ④根据审核需要提交的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学信网)学历、学位查询结果,中国高等教育学历、学位认证报告等补正材料。 上述材料原件经司法行政机关审验后扫描留存归档,原件退回申请人。 特别提醒:各地办理的具体时间、所需要的具体材料可能会有细微的差别,同学们需留意当地司法行政机关的通知公告。   证书颁发 申请授予法律职业资格人员经审核符合授予条件的,由司法部授予法律职业资格,颁发《法律职业资格证书》。证书颁发事宜由各地司法行政机关另行通知。 PS:根据历年经验,8月底,各地司法行政机关会陆续发布应届生的领证通知!

2025-07-03 15:20:57

民法考点学习——委托合同!

一、委托合同的特征 1.委托合同为诺成合同。 2.委托合同为不要式合同。 3.委托合同可为有偿合同,也可为无偿合同。但即使是无偿委托,委托人也需要偿还受托人的费用。   二、转委托 【重点法条】 《民法典》第 923 条 受托人应当亲自处理委托事务。经委托人同意,受托人可以转委托。转委托经同意或者追认的,委托人可以就委托事务直接指示转委托的第三人,受托人仅就第三人的选任及其对第三人的指示承担责任。转委托未经同意或者追认的,受托人应当对转委托的第三人的行为承担责任;但是,在紧急情况下受托人为了维护委托人的利益需要转委托第三人的除外。   1.委托合同是以人身信任为基础的合同,故受托人原则上应亲自行义务。 2.转委托原则上须征得委托人的同意,但在紧急情况下为维护委托人的利益需要转委托的,也可不经委托人同意。转委托经同意而成立的,受托人不直接对第三人的行为负责,但如受托人在对第三人的选任或对第三人的指示方面有过错,则仍须对此负责。 3.转委托未经同意的,受托人应当对转委托的第三人的行为承担责任。此时,委托人的违约赔偿请求权应向受托人主张,而不应向接受转委托的第三人主张。   三、所谓“间接代理” 【重点法条】 《民法典》第 926 条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与第三人订立合同时,第三人不知道受托人与委托人之间的代理关系的,受托人因第三人的原因对委托人不履行义务,受托人应当向委托人披露第三人,委托人因此可以行使受托人对第三人的权利。但是,第三人与受托人订立合同时如果知道该委托人就不会订立合同的除外。 受托人因委托人的原因对第三人不履行义务,受托人应当向第三人披露委托人,第三人因此可以选择受托人或者委托人作为相对人主张其权利,但是第三人不得变更选定的相对人。 委托人行使受托人对第三人的权利的,第三人可以向委托人主张其对受托人的抗辩。第三人选定委托人作为其相对人的,委托人可以向第三人主张其对受托人的抗辩以及受托人对第三人的抗辩。   四、受托人的责任 根据《民法典》第 929 条的规定,委托合同有偿的,受托人对一般过错负责;无偿的,受托人仅对故意或重大过失负责。   五、委托人或者受托人的任意解除权 【重点法条】 《民法典》第 933 条 委托人或者受托人可以随时解除委托合同。因解除合同造成对方损失的,除不可归责于该当事人的事由外,无偿委托合同的解除方应当赔偿因解除时间不当造成的直接损失,有偿委托合同的解除方应当赔偿对方的直接损失和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 委托合同建立在委托人和受托人之间的信任关系上,如果信任丧失,应允许当事人解除合同。委托合同当事人任意解除合同,须向对方承担赔偿责任。《民法典》区分无偿委托与有偿委托而确定不同的赔偿责任:无偿委托,仅需赔偿因解除时间不当给对方造成的直接损失;而有偿委托,则须赔偿对方的直接损失和可得利益。

2025-06-28 17:57:00

商经知复习!这些新增/新修和重要考点,必须着重突破!

商经知包含商法、经济法、环境资源法、劳动与社会保障法、知识产权法,在客观题中的占分比较高。 因此,法考er在备考的时候务必要格外重视商经知,多花点时间精力,争取能多拿到些分。 跟着小法,从商经知的2025年新增/新修考点和重要考点出发,复习梳理本学科!  商经知新增新修考点反垄断法概述 ●垄断民事纠纷 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管理 ●资源规划 矿区生态修复 ●总体要求 ●管理职责 ●生态修复义务 ●生态修复方案 ●生态修复费用 矿产资源储备和应急 ●矿产资源储备制度 ●矿产资源应急制度 监督管理 ●职权部门 ●监督检查职责和措施 ●监管工具 矿产资源违法责任 ●违法责任追究 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垄断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营经济促进法》   商经知重要考点 1、公司法法人人格否认;股东出资;出资瑕疵;公司设立发起人责任;股东资格;股东权利;股东知情权之诉;股东代位诉讼;决议效力瑕疵;司法强制解散请求权;公司担保制度;组织机构;公司变更;有限公司股权转让规则;公司清算;一人公司相关考点。 2、合伙企业法合伙企业的财产损益分配;合伙企业决议;入伙、退伙。 3、破产法破产原因;破产的申请与处理;债务人财产;债权申报;保证中的债权申报;重整程序。 4、票据法票据权利;票据的抗辩与补救;汇票;附条件的票据行为。 5、保险法成立与履行;保险合同解除;代位求偿权。 6、反垄断法垄断协议;垄断协议法律责任;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经营者集中;行政垄断。 7、反不正当竞争法不正当竞争行为;互联网不正当竞争行为:本质是技术干预或控制。 8、消费者保护法经营者义务;消费者后悔权;符合法律规定的消协可作为公益诉讼的原告;消协非营利的免费推荐商品行为是合法的;法律责任。 9、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标准;食品召回;法律责任。 10、财税法增值税免征;个人所得税;企业所得税;征收保障制度;税收保全和强制执行。 11、劳动法劳动法概述;劳动合同的解除与补偿制度;劳动争议的解决。 12、环境保护法规划环评;分类环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环境标准制度;按日连续处罚制度;公益诉讼制度。 13、森林法林木归属;公益林;无需采伐许可。 14、矿产资源法开采审批制度;个人可采;矿区争议。 15、著作权法作品范围;作者范围;著作权的限制。 16、专利权法保护客体;专利权主体;专利权侵权行为;专利实施特别许可;专利权保护。 17、商标权法商标申请原则;驰名商标;商标权宣告无效;商标侵权;商标权消灭。

2025-06-25 18:03:24

报名条件

报名时间

法考新规

历年真金题

法考新大纲

免费公开课

点击留言

我要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