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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础阶段】考点打卡Day 13,学习刑法的“刑事责任能力”!

来源:中国政法大学法考学院 2026-04-25 14:37: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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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以下考点详解和练习题源自法大法考《通用教材》。

刑事责任能力

01 知识点详解

【相关法条】

第 18 条 【原发性精神病人的刑事责任能力】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责令他的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在必要的时候,由政府强制医疗。

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自陷醉酒的人的刑事责任能力】醉酒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第 19 条【又聋又哑的人或盲人犯罪从宽规定】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犯罪,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一)原发性精神病人:行为与责任能力同时性原则

第18 条前3款是对原发性精神病人(行为人本人对陷入精神病状态没有过错、自身的病理性原因)刑事责任的规定,应坚持“行为与责任能力同时性原则”,亦即,看行为人实施行为当时是否有责任能力。

1.刑法上的“精神病人”只涉及辨认、控制能力(心理学)因素。与医学上的“精神病人”有区别。

2.三种“精神病人”。我国刑法将“精神病人”分为完全丧失能力的精神病人、间歇性精神病人、尚未完全丧失能力的精神病人三种;

3. 行为与责任同时性原则。以上关于精神病人的规定,特别是对间歇性的精神病人的规定可知:要求行为人在实施不法行为时具有责任能力,如果行为人在实施不法行为时没有责任能力,则不能承担刑事责任。

只需行为与责任同时,无需结果与责任同时。行为时有责任,结果与行为有因果关系,即对结果负责。在实施行为时行为人无刑事责任能力,但结果发生时有刑事责任能力,看可否符合不作为犯(或其他作为犯,见前述“隔时犯”),可否承担刑事责任。如果行为人在有责任能力时能救助而不救助而导致结果的,也可以依照不作为犯原理承担刑事责任。

(二)原因自由行为(自陷无责任能力状态、自陷醉态、自陷精神病等):以清醒时认定责任(责任能力、对结果的罪过)

第 18 条第4款规定的是自陷醉酒的人的刑事责任。其背后的原理是原因自由行为(自陷无责任能力状态、自陷醉态、自陷精神病等)。

1.行为人实施原因自由行为的,以清醒时认定责任,认为是完全责任能力人。

2.原因自由行为的罪过形式(清醒时对结果的罪过)可以是故意,也可以是过失。

3.认定规则(表面上“错位规则”):以行为时认定客观行为,以清醒时认定主观责任(责任能力、对结果的罪过),重合处认定罪名

(三)“醉酒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的解释

如果行为人“醉酒”之后不影响辨认、控制能力(醉而不倒),在此状况下实施不法行为,则行为当时有责任,是完全责任能力人,根本不会影响责任认定。

因行为人本人过错导致的自陷醉酒状态(包括生理性、病理性醉酒),从而影响辨认、控制能力,使其陷入无责任能力状态:在无责任能力状态下实施的不法行为,应按前述原因自由行为的规则处理。应以清醒时确定责任能力(清醒时也是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人)以及过错内容(故意、过失),以不清醒时确定客观行为,看客观行为与过错内容重合干何处,即对该重合内容承担刑事责任。

1.醉酒人的过错形式可以是故意,也可以是过失。

2.不能理解为:无论醉酒原因为何,无论醉酒及实施不法行为时心态如何,一律视为清醒人而承担故意责任。

(四)原发性责任能力耗弱的特别规定(以及自陷责任能力耗弱)

刑事责任能力耗弱指辨认、控制能力低下,但并未丧失辨认、控制能力的情况。此类情形应当认定为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人,但按照法律规定从宽处罚。对此,刑法有一些特别规定:

1. 部分精神病人(第 18 条第4款)

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实施不法行为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2.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犯罪,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第19条)

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犯罪,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其中的“又聋又哑”,指聋并且哑。聋人或者哑人,量刑时也可酌情从宽。

3. 自陷责任能力耗弱,按原因自由行为规则处理

因行为人过错而自陷责任能力耗弱(辨认、控制能力低下)状态,则适用前述原因自由行为规则处理。如果清醒时故意使自己陷入责任能力耗弱的状态,应按正常情形处理,不可从宽。如果对自陷责任能力耗弱有过失,可酌情从宽。

【考点归纳】

1. 原发性精神病:行为、责任需同时。

2.自陷精神病(原因自由行为):以行为时认定客观行为+以清醒时认定主观责任(责任能力、对结果的罪过)=重合处认定罪名

02 真金题带练

(2016年多选)关于刑事责任能力,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甲第一次吸毒产生幻觉,误以为伍某在追杀自己,用木棒将伍某打成重伤。甲的行为成立过失致人重伤罪

B.乙以杀人故意刀砍陆某时突发精神病,继续猛砍致陆某死亡。不管采取何种学说,乙都成立故意杀人罪未遂

C.丙因实施爆炸被抓,相关证据足以证明丙已满 15 周岁,但无法查明具体出生日期。不能追究丙的刑事责任

D. 丁在 14 周岁生日当晚故意砍杀张某,后心生悔意将其送往医院抢救,张某仍于次日死亡(如情节恶劣)。应追究丁的刑事责任

【参考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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