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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础阶段】考点打卡Day 32,学习刑法的“共同犯罪与犯罪形态(既遂)”!

来源:中国政法大学法考学院 2026-03-31 17:27: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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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注:以下考点详解和练习题源自法大法考《通用教材》。

共同犯罪与犯罪形态(既遂)

01 知识点详解

共同犯罪与犯罪形态(既遂、中止、未遂、预备 )

认定共同犯罪中的犯罪形态,应按共同犯罪的认定逻辑:先正犯,后共犯。对于各共犯人犯罪形态,应当按犯罪形态的标准:先认定既遂;再中止;再未遂、预备,主观停顿原因 +客观停顿阶段。公式是:各自主观停顿原因 + 正犯客观停顿阶段 =各参与犯犯罪形态。共同犯罪的立法初衷是对危害结果进行客观归责,与因果关系的判断规则休戚相关。

(一) 既遂: 与实行行为、结果有因果关系者既遂 (共同犯罪的范围内)

在正犯(实行犯) 既遂的情况下,与实行行为、结果有因果关系的共同犯罪人(参与犯)构成既遂。

(1) 对于共同正犯,适用“一人既遂,全体既遂:一部行为,全部责任”的连带归责原则,认定均有因果关系。

(2) 对于共犯(帮助犯、教唆犯),需共犯行为(帮助、教唆) 与正犯实行行为、结果有因果关系时,共犯才对结果负责。

1. 共同正犯:一人既遂、全体既遂,一部实行,全部责任。因共同正犯都实施了实行行为,且紧密结合为一个整体的实行行为,故而任何一人造成结果,各正犯均认定为既遂。

2.共犯 (帮助、教唆犯): 有因果关系才既遂

(1)要求共犯行为(帮助、教行为) 与实行行为之间具有因果关系 (促进关系、造意关系) 时,亦即实行犯实际利用了帮助犯提供的帮助条件,或者实行犯的犯意是教唆犯制造实行犯既遂,才认为共犯也既遂。

(2) 如果共犯行为(帮助、教唆行为) 与实行行为之间不具有因果关系(促进关系、造意关系) 时,亦即实行犯没有实际利用了帮助犯提供的帮助条件,或者实行犯的犯意不是教唆犯制造,即使实行犯既遂,也不认为共犯既遂。教唆犯可能不成立,帮助可能是未遂。

02 真金题带练

(2019年回忆版单选)甲、乙共同盗窃丙的渔网,乙提供汽车以便深夜盗窃渔网。结果甲误将自己的渔网当作丙的渔网盗走,随后乙将渔网出卖。关于甲、乙的行为,说法正确的有

A.甲、乙均构成盗窃罪既遂

B.甲构成盗窃罪既遂,乙构成盗窃罪未遂

C.甲、乙均构成盗窃罪未遂

D.甲构成盗窃罪既遂,乙构成盗窃罪预备

【参考答案】

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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