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妇女节快乐!这些法律知识,守护你的光芒!

来源:中国政法大学法考学院 2026-04-03 13:31:15

今天是三八国际妇女节

以法之名,耀己之光

法大法考祝全体女性:

妇女节快乐!

在法治社会中

法律知识

是爱自己、保护自己的一大力量

一起学法,守护自己的光芒!

职场中

0就业平等

女性拥有与男性平等的就业与竞争机会,用人单位在招聘时,除国家另有规定外,不得限定男性或规定男性优先;不得询问女性婚育情况,不得将妊娠测试作为入职体检项目。

如果女性在求职过程中遇到“仅限男性”、“已婚已育优先”等招聘要求,可向劳动监察部门举报,要求用人单位纠正并赔偿损失。

《妇女权益保障法》第43条:用人单位在招录(聘)过程中,除国家另有规定外,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限定为男性或者规定男性优先;

(二)除个人基本信息外,进一步询问或者调查女性求职者的婚育情况;

(三)将妊娠测试作为入职体检项目;

(四)将限制结婚、生育或者婚姻、生育状况作为录(聘)用条件;

(五)其他以性别为由拒绝录(聘)用妇女或者差别化地提高对妇女录(聘)用标准的行为。

0禁止职场性骚扰

在职场中,若遭遇言语、文字、图像、肢体行为等形式的性骚扰,记得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权益。

可以第一时间向用人单位内部投诉机构举报,要求单位介入调查处置;若情况严重,可直接向公安机关报案,或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

《民法典》第1010条:违背他人意愿,以言语、文字、图像、肢体行为等方式对他人实施性骚扰的,受害人有权依法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

机关、企业、学校等单位应当采取合理的预防、受理投诉、调查处置等措施,防止和制止利用职权、从属关系等实施性骚扰。

0特殊保护

用人单位不得因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情形,降低女职工的工资和福利待遇,限制晋职、晋级。不能辞退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女职工。

《劳动法》第29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据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一)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二)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三)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生活中

0继承权男女平等

《民法典》第1126条:继承权男女平等。

0婚姻与生育自由

《民法典》第1041条:婚姻家庭受国家保护。实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

《妇女权益保障法》第32条:妇女依法享有生育子女的权利,也有不生育子女的自由。

0婚姻中关系平等

夫妻均有使用自己姓名、参与社会活动的自由;妇女对夫妻共同财产享有与其配偶平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民法典》第1055条:夫妻在婚姻家庭中地位平等。

《民法典》第1056条:夫妻双方都有各自使用自己姓名的权利。

《民法典》第1057条:夫妻双方都有参加生产、工作、学习和社会活动的自由,一方不得对另一方加以限制或者干涉。

《妇女权益保障法》第66条:妇女对夫妻共同财产享有与其配偶平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不受双方收入状况等情形的影响。

对夫妻共同所有的不动产以及可以联名登记的动产,女方有权要求在权属证书上记载其姓名;认为记载的权利人、标的物、权利比例等事项有错误的,有权依法申请更正登记或者异议登记,有关机构应当按照其申请依法办理相应登记手续。

0财产与人身安全

在生活中,女性在财产享有上与男性地位平等,不受婚姻状况、收入高低的影响。比如,农村女性在土地承包、宅基地使用、集体收益分配中,享有与男性平等的权利。

在家庭财产中,无论女性收入多少,对夫妻共同财产都享有平等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权;若离婚时,女性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较多义务,可依法向对方主张家务劳动补偿。

《妇女权益保障法》第32条:妇女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或者征用补偿以及宅基地使用等方面,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

《民法典》第1088条: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给予补偿。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在生活中,妇女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

在家庭中,若遭遇家庭暴力(包括身体暴力、精神暴力、经济控制等),可第一时间报警求助,也可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禁止对方实施家暴、骚扰、跟踪等行为。

《妇女权益保障法》第24条:妇女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非法手段剥夺或者限制妇女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妇女的身体。

《妇女权益保障法》第40条:禁止对妇女实施家庭暴力。国家采取措施,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

《民法典》第1079条:实施家庭暴力,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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