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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章 附 则

更新时间:2024-10-30 09:55:03

第十八章 附 则

 

第一百一十一条 本法所称领导成员,是指机关的领导人员,不包括机关内设机构担任领导职务的人员。

 

第一百一十二条 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中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经批准参照本法进行管理。

 

第一百一十三条 本法自2019年6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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