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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础阶段】考点打卡Day 30,学习刑法的“共犯 (帮助犯、教唆犯) ”!

来源:中国政法大学法考学院 2026-04-03 13:32: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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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以下考点详解和练习题源自法大法考《通用教材》。

共犯 (帮助犯、教唆犯) 

01 知识点详解

共犯 (帮助犯、教唆犯) 从属性说: 共犯的客观行为从属于正犯

共犯(帮助犯、教唆犯) 从属性说的基本含义是: 认定共犯 (教唆犯、帮助犯) 的客观危害行为 (最终指向的实行行为) 性质时,必须依附于正犯行为(通常是实行行为)。本书主要根据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通常“限制从属性”理论,认为只有正犯实施了不法行为 (构成要件该当、违法),共犯(帮助犯、教唆犯) 才能成立。共犯从属性说的具体内容包括:

1.共犯(帮助犯、教唆犯) 能否成立,受限于正犯有无实施不法行为 (危害行为)。

依据共犯从属性说中的通说的“限制从属性”观点,只有正犯实施了不法行为(构成要件该当、违法,不需有责任),共犯 (教唆犯、帮助犯) 才可成立。亦即,需正犯实施了危害行为(不考虑正犯的责任年龄、不考虑基于个人的量的因素等),共犯才能成立。如所谓的“正犯”没有实施危害行为,则所谓“共犯”也不能成立。

2.实行从属性:正犯实施了实行行为,才认为整体共同犯罪 (包括共犯) 有实行行为。

在犯罪有停顿的情况下,正犯在何种阶段停顿,就认为共犯也在何种阶段停顿。正犯没有实施实行行为,也认为共犯没有实施实行行为;正犯实施了实行行为,也认为共犯实施了实行行为。

3.各共犯人罪名的认定: 正犯的实行行为 + 共犯的故意 = 共犯罪名。

由于共同犯罪的原理,是数个共犯人共用一个实行行为(正犯行为),并不共用责任;不法是共同的,责任是分别的。而各犯罪人罪名的认定,需将客观不法、主观责任结合起来。由此,客观上正犯行为+主观上各自责任=参与犯各自罪名 (正犯的实行行为+正犯的故意=正犯罪名;正犯的实行行为+共犯的故意=共犯罪名)。在客观不法行为方面: 共犯没有自己独立的危害行为,不能直接依其故意内容认定其行为性质,而应当以正犯实施的实行行为的性质认定共犯的行为。

02 真金题带练

(2011多选)关于共同犯罪的判断,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甲教唆赵某入户抢劫,但赵某接受教唆后实施拦路抢劫。甲是抢劫罪的共犯

B.己为吴某入户盗窃望风,但吴某入户后实施抢劫行为。乙是盗窃罪的共犯

C.丙以为钱某要杀害他人为其提供了杀人凶器,但钱某仅欲伤害他人而使用了丙提供的凶器。丙对钱某造成的伤害结果不承担责任

D.丁知道孙某想偷车,便将盗车钥匙给孙某,后又在孙某盗车前要回钥匙,但孙

某用其他方法盗窃了轿车。丁对孙某的盗车结果不承担责任

【参考答案】

AB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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