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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北京考区成绩核查及申请授予法律职业资格等有关工作公告

根据202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公告(第2号),现就北京考区应试人员法考成绩核查及申请授予法律职业资格等有关工作公告如下: 一、主观题成绩核查 在北京考区报名2021年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主观题考试的应试人员,对法考主观题考试成绩有异议的,请于2022年1月13日8时至1月27日8时,用电脑访问北京市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管理平台(flzy.sfj.beijing.gov.cn,下同),进入‘考生服务平台’预约成绩核查的时间,并按照预约时间到现场提交书面申请材料。 (一)时间 2022年1月13日至1月27日(工作日),上午9:00-12:00,下午13:30-17:00 (二)地点 北京市政务服务中心(丰台区西三环南路1号,六里桥西南角)3层A区 (三)需要提交的申请材料 1.本人身份证; 2.《2021年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北京考区主观题成绩核查申请书》,可通过北京市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管理平台‘下载中心’栏目下载; 3.主观题考试准考证复印件。 根据《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工作规则》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规定,主观题考试分数核查只限于复核申请人试卷卷面各题得分的计算合计和登录是否有误。分数核查结果将在北京市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管理平台统一发布。核查后分数有变更的,将电话通知本人。应试人员逾期申请成绩核查的,不予受理。 二、申请授予法律职业资格 申请授予法律职业资格人员(以下简称申请人)可以选择在报名地、户籍地、工作和生活所在地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申请授予法律职业资格。在北京考区申请的,请按照以下规定执行。 (一)网上提交申请 2022年1月13日8时至1月20日24时,申请人登录司法部网站(moj.gov.cn)或者司法部政务服务平台,填写法律职业资格申请信息,预约在北京考区现场提交申请材料的时间,完成网上申请程序。 为减少现场等候时间,申请人完成网上申请程序后,还需上传居民身份证(身份证的正面和反面在同一页)、高等学校毕业证书原件(持港澳台地区或国外高等学校学历学位证书的,须同时上传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认证书)PDF版电子照片,文件大小:大于500KB 小于2M。请申请人于2月10日-2月15日登录网站查看照片审查结果。 (二)现场提交申请材料 1.时间 2022年2月16日至2月28日(工作日),上午9:00-12:00、下午13:30-17:00 2.地点 北京市政务服务中心(丰台区西三环南路1号,六里桥西南角)3层A区 3.需要现场提交的申请材料 (1)居民身份证件原件。港澳居民需同时提交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者港澳居民居住证原件,台湾居民需同时提交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或者台湾居民居住证原件。 (2)高等学校毕业证书原件。持港、澳、台地区或国外高等学校学历学位证书的,须同时提交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认证书原件。申请人在‘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chsi.com.cn)查询不到自己的学历信息的,须同时提交教育部全国高等学校学生信息咨询与就业指导中心出具的学历认证报告。 (3)司法行政机关需要的其它证明材料。申请人姓名、民族、身份证号码发生变更的,须提交户口簿原件或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具的变更证明原件。毕业证书丢失的,须提交毕业证明书。 在北京考区申请法律职业资格无需提交本人照片。申请材料原件经审验后退回申请人。 三、注意事项 (一)申请成绩核查及授予法律职业资格的其他规定,请查看司法部公告(第2号) (二)申请人应自觉遵守北京市疫情防控有关规定和措施,配合北京市政务服务中心疫情防控检查。提前使用微信下载小程序‘北京健康宝’(港澳台籍人员下载Health Kit),核查本人健康状态,每日更新健康状态。办理当天本人的健康状态须为 ‘未见异常’,并经体温测量正常后,方可进入北京市政务服务中心。申请人应当做好个人防护,全程佩戴口罩,排队时保持1米间距,在指定区域活动,服从工作人员的管理。 (三)冬奥会期间,北京市政务服务中心的疫情防控政策可能适时调整,请申请人随时关注北京市司法局官网(sfj.beijing.gov.cn)或北京市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管理平台最新通知。 咨询电话:4008188800 北京市司法局 2022年1月12日 法大法考 - 中国政法大学法律资格考试院 咨询热线:01058908130 推荐阅读 2022 - 中国政法大学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学院 2022法大法考- 热门法考相关课程 2022法大法考 - 热门法考培训课程 2022法大法考 - 热门法考金牌讲师教材

2022-01-12 16:24:26

2021年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主观题考试成绩将于1月12日公布

  司法部将于2022年1月12日公布2021年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主观题考试成绩。     参加2021年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主观题考试的各省(区、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及香港、澳门考区应试人员,可自1月12日上午8时通过司法部官网、司法部微信公众号和中国普法网、中国普法微信公众号查询本人成绩,自行下载打印成绩通知单。     法考主观题考试全国统一合格分数线为108分。放宽合格分数线分为三档,其中,西藏自治区放宽合格分数线为85分;青海、四川、云南、甘肃四省涉藏州县,四川凉山州、云南怒江州、甘肃临夏州以及国家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放宽合格分数线为90分;其他放宽地方合格分数线为95分。     应试人员对法考主观题考试成绩有异议的,可自考试成绩公布之日起15日内,向报名地司法行政机关提出分数核查的书面申请。     除享受放宽政策的外,成绩合格人员可以选择在报名地、户籍地、工作和生活所在地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申请授予法律职业资格。     成绩合格人员应于1月13日8时至1月20日24时登录司法部官网或者司法部政务服务平台完成网上申请程序,并在规定时间到受理机关指定场所现场提交申请材料。对于疫情中高风险地区,应根据当地司法行政机关具体要求提交申请材料。     根据规定,对于2020年法考客观题考试成绩达到合格分数线的人员,2021年未参加主观题考试或主观题考试未达到全国统一合格分数线或者放宽合格分数线的,其客观题考试成绩不再有效。     申请授予法律职业资格人员应当遵守国家、申请地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各项规定,自觉配合做好疫情防控工作。   司法部  法大法考 - 中国政法大学法律资格考试院 咨询热线:01058908130   推荐阅读     2022 - 中国政法大学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学院   2022法大法考- 热门法考相关课程    2022法大法考 - 热门法考培训课程    2022法大法考 - 热门法考金牌讲师教材

2022-01-11 15:13:57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一〇一号至第一〇七号)

司法部 2021-12-24 21:07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一〇一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有组织犯罪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于2021年12月24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22年5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习近平 2021年12月24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一〇二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湿地保护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于2021年12月24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22年6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习近平 2021年12月24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一〇三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于2021年12月24日修订通过,现予公布,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习近平 2021年12月24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一〇四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于2021年12月24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22年6月5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习近平 2021年12月24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一〇五号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的决定》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于2021年12月24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22年3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习近平 2021年12月24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一〇六号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决定》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于2021年12月24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习近平 2021年12月24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一〇七号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的决定》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于2021年12月24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习近平 2021年12月24日

2021-12-26 10:49:50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决定

司法部 2021-12-25 12:35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事诉讼法》的决定 (2021年12月24日第十三届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 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作如下修改: 一、增加一条,作为第十六条:“经当事人同意,民事诉讼活动可以通过信息网络平台在线进行。 “民事诉讼活动通过信息网络平台在线进行的,与线下诉讼活动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二、将第三十九条改为第四十条,第二款修改为:“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基层人民法院审理的基本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的第一审民事案件,可以由审判员一人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 三、将第四十条改为第四十一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中级人民法院对第一审适用简易程序审结或者不服裁定提起上诉的第二审民事案件,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的,经双方当事人同意,可以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 四、增加一条,作为第四十二条:“人民法院审理下列民事案件,不得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 “(一)涉及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案件; “(二)涉及群体性纠纷,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的案件; “(三)人民群众广泛关注或者其他社会影响较大的案件; “(四)属于新类型或者疑难复杂的案件; “(五)法律规定应当组成合议庭审理的案件; “(六)其他不宜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的案件。” 五、增加一条,作为第四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的,应当裁定转由合议庭审理。 “当事人认为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异议。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转由合议庭审理;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六、将第八十七条改为第九十条,修改为:“经受送达人同意,人民法院可以采用能够确认其收悉的电子方式送达诉讼文书。通过电子方式送达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受送达人提出需要纸质文书的,人民法院应当提供。 “采用前款方式送达的,以送达信息到达受送达人特定系统的日期为送达日期。” 七、将第九十二条改为第九十五条,第一款修改为:“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八、将第一百六十一条改为第一百六十四条,修改为:“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一个月。” 九、将第一百六十二条改为第一百六十五条,修改为:“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金钱给付民事案件,标的额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百分之五十以下的,适用小额诉讼的程序审理,实行一审终审。 “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前款规定的民事案件,标的额超过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百分之五十但在二倍以下的,当事人双方也可以约定适用小额诉讼的程序。” 十、增加一条,作为第一百六十六条:“人民法院审理下列民事案件,不适用小额诉讼的程序: “(一)人身关系、财产确权案件; “(二)涉外案件; “(三)需要评估、鉴定或者对诉前评估、鉴定结果有异议的案件; “(四)一方当事人下落不明的案件; “(五)当事人提出反诉的案件; “(六)其他不宜适用小额诉讼的程序审理的案件。” 十一、增加一条,作为第一百六十七条:“人民法院适用小额诉讼的程序审理案件,可以一次开庭审结并且当庭宣判。” 十二、增加一条,作为第一百六十八条:“人民法院适用小额诉讼的程序审理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两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一个月。” 十三、增加一条,作为第一百六十九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小额诉讼的程序的,应当适用简易程序的其他规定审理或者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当事人认为案件适用小额诉讼的程序审理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异议。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应当适用简易程序的其他规定审理或者裁定转为普通程序;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十四、将第一百六十九条改为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修改为:“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应当开庭审理。经过阅卷、调查和询问当事人,对没有提出新的事实、证据或者理由,人民法院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可以不开庭审理。” 十五、将第一百九十四条改为第二百零一条,修改为:“经依法设立的调解组织调解达成调解协议,申请司法确认的,由双方当事人自调解协议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共同向下列人民法院提出: “(一)人民法院邀请调解组织开展先行调解的,向作出邀请的人民法院提出; “(二)调解组织自行开展调解的,向当事人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调解组织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提出;调解协议所涉纠纷应当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向相应的中级人民法院提出。” 十六、将第十三条中的“诚实信用”修改为“诚信”;将第四十六条、第一百三十七条、第一百四十一条中的“审判长”修改为“审判长或者独任审判员”;将第八十二条中的“节假日”修改为“法定休假日”;将第一百零六条、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五十七条中的“抚育费”修改为“抚养费”;将第一百二十八条中的“合议庭组成人员”修改为“审判人员”;将第一百四十九条中的“由本院院长批准”修改为“经本院院长批准”;将第一百八十四条、第一百八十五条中的“意外事故”修改为“意外事件”;将第一百八十七条中的“其近亲属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修改为“利害关系人或者有关组织”;将第一百九十条中的“或者他的监护人”修改为“本人、利害关系人或者有关组织”;将第一百九十三条中的“民法通则”修改为“民法典”;将第一百九十六条中的“物权法”修改为“民法典”;将第二百三十九条中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修改为“从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 本决定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并对条文顺序作相应调整,重新公布。

2021-12-26 10:48:15

2022年粤港澳大湾区律师执业考试公告

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国务院在粤港澳大湾区内地九市开展香港法律执业者和澳门执业律师取得内地执业资质和从事律师职业试点工作的决定》和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香港法律执业者和澳门执业律师在粤港澳大湾区内地九市取得内地执业资质和从事律师职业试点办法》规定,现就2022年粤港澳大湾区律师执业考试公告如下。   一、粤港澳大湾区律师执业考试报名条件   符合以下条件的人员,可以报名参加2022年粤港澳大湾区律师执业考试:   (一)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国公民;   (二)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   (三)依据香港特别行政区有关法律,经香港特别行政区高等法院认许,在律师、大律师登记册上登记,且未被暂时吊销执业资格的律师、大律师,或者在澳门律师公会有效确定注册的执业律师;   (四)具有累计五年以上律师执业经历;   (五)职业道德良好,未有因不良名誉或者违反职业道德受惩处的记录;   (六)能用中文书写法律文书,能用普通话进行业务活动。   二、粤港澳大湾区律师执业考试报名程序   (一)报名方式与时间   2022年粤港澳大湾区律师执业考试实行网上报名,报名时间为2022年1月10日0时至20日24时。报名人员应当在规定期限内登录司法部网站(www.moj.gov.cn),按照网上报名要求、流程及步骤填报个人信息。逾期不予补报。   (二)报名材料   报名人员报名时应当具有以下材料:   1.香港、澳门永久性居民身份证。   2.香港、澳门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回乡证)或香港、澳门居民居住证或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护照。没有来往内地通行证(回乡证)、居住证和特别行政区护照的,应当提交特别行政区身份证明机关出具的未放弃中国国籍的相关证明。香港报名人员也可以提交根据香港法例第十一章《宣誓及声明条例》作出的证明其未申请放弃中国国籍的法定声明。   3.本人为香港律师会、大律师公会,或者澳门律师公会的会员,且职业道德良好,没有因不良名誉或者违反职业道德受惩处的承诺书。   4.报名人员报名时间截止前已在内地以外具有累计五年以上律师执业经历的承诺书。   5.香港报名人员报名时须提交本人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的承诺书,澳门报名人员报名时须提交本人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的承诺书。   6.本人能用中文书写法律文书,能用普通话进行业务活动的承诺书。   7.电子证件照片。报名人员应当提供符合规定格式(宽413像素*高626像素)要求的本人近三个月内白底彩色正面免冠电子证件照片。此照片将作为本人准考证、考试成绩通知单唯一使用照片。   报名人员应当如实、准确填报个人信息,并上传有关材料电子版,承诺填报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提供虚假报名材料的,一经查实,取消报名资格;已参加考试的,考试成绩无效。   第1项、第2项、第5项、第6项材料原件和本人符合第3项、第4项要求的证明文件须在申请执业时提交,申请执业人员须接受普通话能力考察。   (三)法律知识培训   报名参加2022年粤港澳大湾区律师执业考试的人员应当参加由司法部组织的有关法律知识培训,经培训后方可参加考试,具体安排另行通知。   (四)交纳考试费   报名人员应当按照广东省司法厅公告的标准和支付方式交纳考试费,时间为2022年5月30日0时至6月3日24时。   (五)网上打印准考证   报名人员经司法行政机关审核,符合报名条件的,准予核发准考证。报名人员可于2022年6月6日9时至10日18时登录司法部网站打印准考证。   三、粤港澳大湾区律师执业考试   (一)考试时间与方式   2022年粤港澳大湾区律师执业考试时间为2022年6月11日。   试卷一:6月11日上午9:00-12:00,考试时间180分钟。   试卷二:6月11日下午14:00-17:00,考试时间180分钟。   2022年粤港澳大湾区律师执业考试采用闭卷、笔试方式。   (二)考试地点   本次考试考场设在广东省深圳市,视澳门报名人员规模,也可以同时在广东省珠海市设立考场。报名人员应当按照准考证上确定的时间和地点,携带准考证和本人有效证件参加考试。本人有效证件为香港、澳门永久性居民身份证,香港、澳门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回乡证),香港、澳门居民居住证,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护照等四类证件之一(应与报名时一致)。   (三)考试内容与科目   2022年粤港澳大湾区律师执业考试共两卷,试卷一为客观题(包括100道选择题),试卷二为主观题(包括案例分析题、法律文书题、论述题等)。每张试卷分值为100分,两张试卷总分为200分。   具体考查科目为:习近平法治思想,宪法,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中国法律史,内地司法制度和律师职业道德,民法、商法、民事诉讼法、仲裁法,刑法、刑事诉讼法,行政法、行政诉讼法。   (四)合格分数线   2022年粤港澳大湾区律师执业考试实行统一评卷。考试合格分数线由司法部确定。司法部于2022年8月31日前公布考试成绩及合格分数线,应试人员可在司法部网站自行打印考试成绩通知单。   四、粤港澳大湾区律师执业考试其他事宜   1.司法部公布的《2022年粤港澳大湾区律师执业考试大纲》可作为应试人员备考依据。   2.2022年粤港澳大湾区律师执业考试不公布试题及参考答案。考试成绩公布后,应试人员如对考试成绩有异议,可自考试成绩公布之日起10日内,向广东省司法厅提出分数核查的书面申请。   3.应试人员参加考试,应当遵守考试纪律,遵守考场所在地有关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规定,自觉配合做好疫情防控工作。   4.司法部根据疫情防控工作形势,可能对考试组织实施工作进行相应调整并发布相关公告,请应试人员及时关注。   考试政策咨询电话:司法部    010-65153050            广东省司法厅 020-86351132   (工作日上午9:00-11:30;下午14:00-17:00)   网络报名技术咨询电话:010-88177421、88177422   (网上报名期间每天8:00-20:00)   司法部     2021年12月14日 法大法考 - 中国政法大学法律资格考试院 咨询热线:01058908130 推荐阅读 2021法律职业资格主观题考试延期地区汇总 2021 - 中国政法大学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学院 2021法大法考- 热门法考相关课程 2021法大法考 - 热门法考培训课程 2021法大法考 - 热门法考金牌讲师教材

2021-12-16 16:17:47

关于黑龙江省2021年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客观题考试有关事宜的通知

各位考生: 根据我省疫情防控形势,经省疫情防控指挥部同意并报司法部批准,现就黑龙江省2021年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客观题考试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黑龙江法考客观题考试时间 2021年12月29日,试卷一:9:00-12:00 试卷二:14:30-17:30 二、黑龙江法考客观题考试打印准考证 考生可于2021年12月26日-28日登录司法部网站自行下载打印准考证。 三、黑龙江法考客观题考试其他事宜 (一)法考客观题考试成绩、合格分数线发布及主观题考试报名、考试时间另行通知。 (二)考生应当于考前到具有新冠肺炎病毒检测资质的医疗机构或者检测机构进行核酸检测,参加考试时提交48小时内核酸检测阴性报告(纸质)。具体防疫要求和参考须知将在考前由考区司法行政机关发布。 (三)尚在外地的考生应了解考区所在地疫情防控相关要求,及时返回考区所在地,以免受到防疫影响而耽误参加考试。 (四)请考生密切关注‘黑龙江省司法厅’、‘黑龙江法考’微信公众号,保持手机电话畅通,及时了解考试最新信息。 黑龙江省司法厅 2021年12月16日 法大法考 - 中国政法大学法律资格考试院 咨询热线:01058908130 推荐阅读 2021法律职业资格主观题考试延期地区汇总 2021 - 中国政法大学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学院 2021法大法考- 热门法考相关课程 2021法大法考 - 热门法考培训课程 2021法大法考 - 热门法考金牌讲师教材

2021-12-16 15:05:50

延期通知|关于受疫情影响延期举行黑龙江省2021年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相关事宜的通知

各位考生: 鉴于黑龙江省新冠肺炎疫情形势及防控要求,为保障广大考生和考试工作人员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经报司法部同意,黑龙江省原定于12月12日举行的2021年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客观题考试延期举行,主观题考试相应延期。请考生做好个人防护,安心备考。 延期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具体考试时间安排等事宜,将根据我省疫情防控形势另行通知。请考生及时关注黑龙江省司法厅网站和‘黑龙江省司法厅’‘黑龙江法考’微信公众号获取考试信息。 请在黑龙江省报名的省外考生以及以2022年应届毕业生身份报考人员(均不含已申请退费考生),务必于12月8日至10日期间,通过向报名地司法行政机关拨打电话方式进行登记。 黑龙江省司法厅 2021年12月6日 法大法考 - 中国政法大学法律资格考试院 咨询热线:01058908130 推荐阅读 2021法律职业资格主观题考试延期地区汇总 2021 - 中国政法大学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学院 2021法大法考- 热门法考相关课程 2021法大法考 - 热门法考培训课程 2021法大法考 - 热门法考金牌讲师教材

2021-12-08 17:25:20

考试公告|北京天津河北等11省(市)考区2021年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主观题考试将于2021年12月19日举行

根据当前疫情形势及防控要求,北京、天津、河北、辽宁、河南、重庆、四川、甘肃、青海考区及江苏常州和江西上饶、九江考区的2021年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主观题考试,将于2021年12月19日举行。应试人员可自12月15日至18日登录司法部官网,下载打印准考证。 应试人员应于12月5日起登录司法部官网或中国普法网、中国法律服务网、司法部微信公众号,在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报名系统‘每日健康打卡’模块,完成考前14天自我健康状况监测及健康信息填报。打印准考证前,需签署健康承诺书。 应试人员要及时关注报名地司法行政机关有关通知,遵守考区所在地有关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规定,自觉配合做好疫情防控工作。 法考主观题考试成绩发布及申请授予法律职业资格等其他事宜,司法部将另行公告。 法大法考 - 中国政法大学法律资格考试院 咨询热线:01058908130 推荐阅读 2021法律职业资格主观题考试延期地区汇总 2021 - 中国政法大学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学院 2021法大法考- 热门法考相关课程 2021法大法考 - 热门法考培训课程 2021法大法考 - 热门法考金牌讲师教材

2021-12-03 14:34:58

关于黑龙江省2021年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客观题考试有关事宜的通知

各位考生: 根据我省新冠疫情防控形势及防控要求,经报司法部批准,现将黑龙江省2021年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客观题考试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黑龙江法考客观题考试时间 2021年12月12日(试卷一:上午9:00-12:00,试卷二:下午14:30-17:30)。 12月9日0时至12月11日24时登录司法部网站(http://www.moj.gov.cn/)打印准考证。 二、黑龙江法考客观题考试考区设置 为满足一个批次举行客观题考试工作需要,全省共设10个考区。考区和机位设置如下: 三、黑龙江法考客观题考试报名地确认 (一)受机位数量限制,原报名地为鹤岗市且拟在鹤岗考区参加考试的考生,需要在12月1日9:00至12月2日18:00,通过‘黑龙江法考’微信公众号,重新确认报名地‘鹤岗’。确认在鹤岗考区参加客观题考试的考生人数达到机位上限后,原报名地为鹤岗市的其余考生,可以选择更换至有空余机位的其他报名地(见上述考区及机位设置表)报名参加客观题考试,也可以选择由司法行政机关编入哈尔滨考区参加考试。 (二)对于原报名地为鹤岗市以外12个地市的考生,按照我省考区和机位设置,在原报名地所对应的考区参加考试,无须重新确认。 (三)确需更换报名地的考生,可于12月1日9:00至12月2日18:00,确认新报名地所在考区有空余机位的,通过‘黑龙江法考’微信公众号更换,报名地更换后不可更改。原报名地不是鹤岗市的,不能将报名地更换到鹤岗。 四、黑龙江法考客观题考试其他事项 (一)法考客观题考试成绩、合格分数线发布及法考主观题考试报名、法考主观题考试时间另行通知。 (二)参加黑龙江省2021年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人员应当于考前到具有新冠肺炎病毒检测资质的医疗机构或者检测机构进行核酸检测,参加考试时提交考前48小时内核酸检测阴性报告(纸质)。具体防疫要求和参考须知将在考前由考区司法行政机关发布。 (三)因新冠肺炎疫情影响考试正常组织的,由考区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另行通知。 黑龙江省司法厅 2021年11月30日 咨询电话: 法大法考 - 中国政法大学法律资格考试院 咨询热线:01058908130 推荐阅读 2021法律职业资格主观题考试延期地区汇总 2021 - 中国政法大学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学院 2021法大法考- 热门法考相关课程 2021法大法考 - 热门法考培训课程 2021法大法考 - 热门法考金牌讲师教材

2021-11-30 17:32:09

延期通知|关于青海考区延期举行2021年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主观题考试的通知

各位考生:   根据青海省当前新冠肺炎疫情形势及防控要求,为保障广大考生和考试工作人员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经报省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处置工作指挥部同意,并报司法部批准,青海考区原定于2021年11月21日举行的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主观题考试延期举行。法考主观题考试具体时间安排等事宜,将根据全省疫情防控形势另行通知。   请各位考生密切关注青海省司法厅门户网站‘青海司法行政网’和官方微信公众号‘法律职业资格考试青海考区’‘青海司法行政在线’‘青海普法’等有关考试信息,积极复习备考,按疫情防控要求做好个人防护。   咨询电话:   青海省司法厅法律职业资格管理处:0971—8244337。   青海省司法厅   2021年11月15日 法大法考 - 中国政法大学法律资格考试院 咨询热线:01058908130 推荐阅读 2021法律职业资格主观题考试延期地区汇总 2021 - 中国政法大学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学院 2021法大法考- 热门法考相关课程 2021法大法考 - 热门法考培训课程 2021法大法考 - 热门法考金牌讲师教材

2021-11-16 09:19:38

汇总|2021法律职业资格主观题考试延期地区汇总

为保障广大应试人员和考试工作人员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根据部分地区新冠肺炎疫情形势及防控要求,经报请司法部同意,部分地区原定于11月21日举行的2021年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主观题考试延期举行 省份 市 延期公告(点击查看) 北京市 全市 关于北京考区延期举行2021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主观题考试的通知 天津市 全市 关于天津市延期举行2021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主观题考试的通知 江西省 上饶市、九江市 关于江西省上饶市、九江市考区延期举行2021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主观题考试的通知 江苏省 常州市 关于延期举行江苏常州考区2021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主观题考试的通告 河南省 全省 关于河南省延期举行2021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主观题考试的通知 四川省 全省 关于四川省考区延期举行2021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主观题考试的通知 重庆市 全市 关于重庆市延期举行2021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主观题考试的通知 甘肃省 全省 关于甘肃省考区延期举行2021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主观题考试的通知 河北省 全省 关于河北省延期举行2021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主观题考试的通知 辽宁省 全省 关于辽宁省各考区延期举行2021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主观题考试的通知 黑龙江省 全省 黑龙江省关于受疫情影响延期举行2021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相关事宜的通知 青海省 全省 关于青海考区延期举行2021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主观题考试的通知 法大法考 - 中国政法大学法律资格考试院 咨询热线:01058908130 推荐阅读 2021 - 中国政法大学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学院 2021法大法考- 热门法考相关课程 2021法大法考 - 热门法考培训课程 2021法大法考 - 热门法考金牌讲师教材

2021-11-15 16:48:20

延期通知|关于北京考区延期举行2021年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主观题考试的通知

为保障广大应试人员和考试工作人员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根据北京市新冠肺炎疫情形势及防控要求,经报请司法部同意,原定于11月21日举行的北京考区2021年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主观题考试延期举行。 延期法考主观题考试具体时间及其他事宜,将根据疫情防控形势另行通知。请应试人员密切关注北京市司法局局官网、北京市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管理平台和‘京司观澜’微信公众号有关考试信息,积极复习备考,做好个人防控。 咨询电话:400 818 8800 相关网址: 北京市司法局局官网 sfj.beijing.gov.cn 北京市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管理平台 flzy.sfj.beijing.gov.cn 北京市司法局 2021年11月15日 法大法考 - 中国政法大学法律资格考试院 咨询热线:01058908130 推荐阅读 2021法律职业资格主观题考试延期地区汇总 2021 - 中国政法大学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学院 2021法大法考- 热门法考相关课程 2021法大法考 - 热门法考培训课程 2021法大法考 - 热门法考金牌讲师教材

2021-11-15 14:04:29

延期通知|关于天津市延期举行2021年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主观题考试的通知

各位考生: 根据我市疫情防控的最新要求,为保障广大考生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经综合研判,原定于2021年11月21日举行的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主观题考试延期举行。法考主观题考试具体时间安排将根据我市疫情防控形势和司法部统一安排另行通知。 请考生密切关注天津市司法局官网和‘天津司法’微信公众号有关考试信息,积极复习备考,按疫情防控要求做好个人防护。 感谢各位考生的理解和支持。 咨询电话:022-23082156 天津市司法局 2021年11月15日 法大法考 - 中国政法大学法律资格考试院 咨询热线:01058908130 推荐阅读 2021法律职业资格主观题考试延期地区汇总 2021 - 中国政法大学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学院 2021法大法考- 热门法考相关课程 2021法大法考 - 热门法考培训课程 2021法大法考 - 热门法考金牌讲师教材

2021-11-15 10:59:25

延期通知|关于江西省上饶市、九江市考区延期举行2021年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主观题考试的通知

各位考生: 根据当前疫情形势及防控要求,为保障广大考生和考试工作人员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经报本地疫情防控指挥部同意,并经司法部批准,江西省上饶市、九江市考区原定于2021年11月21日举行的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主观题考试延期举行。法考主观题考试具体时间安排等事宜,将根据疫情防控形势另行通知。江西省其他考区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主观题考试如期举行。 请考生密切关注江西省司法厅及上饶市、九江市司法局官网和官方微信公众号有关考试信息,积极复习备考,按疫情防控要求做好个人防护。 咨询电话: 南昌市司法局:0791—83986124; 九江市司法局:0792—3908809; 赣州市司法局:0797—8991431; 宜春市司法局:0795—3997798; 上饶市司法局:0793—8250706; 吉安市司法局:0796—8332060; 江西省司法厅:0791—87709188、87709180。 江西省司法厅 2021年11月15日 法大法考 - 中国政法大学法律资格考试院 咨询热线:01058908130 推荐阅读 2021法律职业资格主观题考试延期地区汇总 2021 - 中国政法大学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学院 2021法大法考- 热门法考相关课程 2021法大法考 - 热门法考培训课程 2021法大法考 - 热门法考金牌讲师教材

2021-11-15 09:59:41

延期通知|关于延期举行江苏常州考区2021年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主观题考试的通告

各位考生: 根据当前常州市疫情形势,为切实保障广大考生、考务工作人员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经司法部批准,江苏常州考区原定于11月21日举行的2021年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主观题考试延期举行,法考主观题考试具体时间,将根据疫情防控形势另行通知。江苏省其他考区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主观题考试如期举行。 请考生密切关注江苏省司法厅及常州市司法局官网和微信公众号有关考试信息,积极复习备考,按疫情防控要求做好个人防护。 咨询电话:025-83591140 0519-86636821、85588251 江苏省司法厅 2021年11月15日 法大法考 - 中国政法大学法律资格考试院 咨询热线:01058908130 推荐阅读 2021法律职业资格主观题考试延期地区汇总 2021 - 中国政法大学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学院 2021法大法考- 热门法考相关课程 2021法大法考 - 热门法考培训课程 2021法大法考 - 热门法考金牌讲师教材

2021-11-15 09:53:00

延期通知|关于河南省延期举行2021年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主观题考试的通知

各位考生:   根据河南省当前疫情形势及防控要求,为保障广大考生和考试工作人员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经报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办公室,并经司法部批准,河南省各考区原定于2021年11月21日举行的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主观题考试延期举行。法考主观题考试具体时间安排等事宜,将根据全省疫情防控形势另行通知。   请考生密切关注河南省司法厅官网和‘河南司法行政在线’微信公众号有关考试信息,积极复习备考,按疫情防控要求做好个人防护。 河南省司法厅 2021年11月14日   河南省司法厅及各考区所在地省辖市司法局咨询电话及官方网址:(接听电话时间为法定工作日上班时间)   河南省司法厅法律职业资格管理处   0371-65906767,65906996   (sft.henan.gov.cn/)   郑州0371-67651166   (zzsfj.zhengzhou.gov.cn)   开封0371-23888552   (sfj.kaifeng.gov.cn/)   洛阳0379-63334167   (sf.ly.gov.cn/)   平顶山0375-4890882   (sfj.pds.gov.cn/)   安阳0372-5969110   (sfj.anyang.gov.cn/)   新乡0373-2027277   (sfj.xinxiang.gov.cn/)   南阳0377-63196926   (sfj.nanyang.gov.cn/)   信阳0376-6810617   (sfj.xinyang.gov.cn/)   驻马店0396-2961600   (sfj.zhumadian.gov.cn/)   商丘0370-3263159   (sfj.shangqiu.gov.cn/)   许昌0374-2628003   (sifaju.xuchang.gov.cn/)   周口0394-8206271   (sfj.zhoukou.gov.cn/)   焦作0391-3569882   (jzpfw.gov.cn/)   漯河0395-2957899   (sfxz.luohe.gov.cn)   濮阳0393-6681039   (sifa.puyang.gov.cn/)   鹤壁0392-3328022,3222291   (sfj.hebi.gov.cn/)   三门峡0398-2817108   (sfj.smx.gov.cn/) 法大法考 - 中国政法大学法律资格考试院 咨询热线:01058908130 推荐阅读 2021法律职业资格主观题考试延期地区汇总 2021 - 中国政法大学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学院 2021法大法考- 热门法考相关课程 2021法大法考 - 热门法考培训课程 2021法大法考 - 热门法考金牌讲师教材

2021-11-15 09:44:59

延期通知|关于四川省考区延期举行2021年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主观题考试的通知

各位考生: 根据四川省当前疫情形势及防控要求,为保障广大考生和考试工作人员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经报四川省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应急指挥部同意,并经司法部批准,四川省设立的各考区原定于2021年11月21日举行的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主观题考试延期举行。法考主观题考试具体时间安排等事宜,将根据全省疫情防控形势另行通知。 请考生密切关注四川省司法厅官网、‘四川司法’微信公众号、12348四川法网有关考试信息,积极复习备考,按疫情防控要求做好个人防护。 司法厅及各市(州)司法局法考工作咨询电话: 1.成都市司法局:028-86262078、86249670 2.自贡市司法局:0813-2120185 3.攀枝花市司法局:0812-3337174 4.泸州市司法局:0830-3196937 5.德阳市司法局:0838-2508130 6.绵阳市司法局:0816-2266162、2265212 7.广元市司法局:0839-3229353 8.遂宁市司法局:0825-2220273 9.内江市司法局:0832-2027807 10.乐山市司法局:0833-2558346、2558348 11.南充市司法局:0817-5258955、2263801 12.宜宾市司法局:0831-8226936 13.广安市司法局:0826-2392199 14.达州市司法局:0818-2123763 15.巴中市司法局:0827-5280120 16.雅安市司法局:0835-2239709 17.眉山市司法局:028-38186106 18.资阳市司法局:028-26110193 19.阿坝州司法局:0837-2821135 20.甘孜州司法局:0836-2811350 21.凉山州司法局:0834-2172563 22.四川省司法厅:028-86756796、86751097 四川省司法厅 2021年11月14日 法大法考 - 中国政法大学法律资格考试院 咨询热线:01058908130 推荐阅读 2021法律职业资格主观题考试延期地区汇总 2021 - 中国政法大学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学院 2021法大法考- 热门法考相关课程 2021法大法考 - 热门法考培训课程 2021法大法考 - 热门法考金牌讲师教材

2021-11-15 09:33:57

延期通知|关于重庆市延期举行2021年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主观题考试的通知

各位考生: 根据重庆市当前疫情形势及防控要求,为保障广大考生和考试工作人员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经报市政府同意,并经司法部批准,重庆市原定于2021年11月21日举行的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主观题考试延期举行。法考主观题考试具体时间安排等事宜,将根据全市疫情防控形势另行通知。 请考生密切关注重庆市司法局官网和重庆司法微信公众号有关考试信息,积极复习备考,按疫情防控要求做好个人防护。 咨询电话:023-67086071,67086070,67086269。 重庆市司法局 2021年11月14日 法大法考 - 中国政法大学法律资格考试院 咨询热线:01058908130 推荐阅读 2021法律职业资格主观题考试延期地区汇总 2021 - 中国政法大学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学院 2021法大法考- 热门法考相关课程 2021法大法考 - 热门法考培训课程 2021法大法考 - 热门法考金牌讲师教材

2021-11-15 09:26:44

延期通知|关于甘肃省考区延期举行2021年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主观题考试的通知

各位考生: 根据甘肃省当前疫情形势及防控要求,为保障广大考生和考试工作人员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经报省疫情防控指挥部同意,并经司法部批准,甘肃省考区原定于2021年11月21日举行的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主观题考试延期举行。法考主观题考试具体时间安排等事宜,将根据全省疫情防控形势另行通知。 请考生密切关注甘肃省司法厅官网和官方微信公众号有关考试信息,积极复习备考,按疫情防控要求做好个人防护。 咨询电话: 兰州市司法局:0931-7879470、8433196 嘉峪关市司法局:0937-5968010 金昌市司法局:0935-5830295 白银市司法局:0943-8221633 天水市司法局:0938-8215633 武威市司法局:0935-2252690 张掖市司法局:0936-5992792 平凉市司法局:0933-8227382 酒泉市司法局:0937-2668122、2668916 庆阳市司法局:0934-8880075 定西市司法局:0932-8221283 陇南市司法局:0939-5916535 临夏回族自治州司法局:0930-5918676 甘南藏族自治州司法局:0941-8219032 甘肃省司法厅:0931-8960747、8960148 甘肃省司法厅 2021年11月14日 法大法考 - 中国政法大学法律资格考试院 咨询热线:01058908130 推荐阅读 2021法律职业资格主观题考试延期地区汇总 2021 - 中国政法大学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学院 2021法大法考- 热门法考相关课程 2021法大法考 - 热门法考培训课程 2021法大法考 - 热门法考金牌讲师教材

2021-11-14 14:33:10

延期通知|关于河北省延期举行2021年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主观题考试的通知

各位考生:   根据河北省当前疫情形势及防控要求,为保障广大考生和考试工作人员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经报省应对疫情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并经司法部批准,河北省原定于2021年11月21日举行的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主观题考试延期举行。法考主观题考试具体时间安排等事宜,将根据全省疫情防控形势另行通知。   请考生密切关注河北省司法厅官网和‘河北司法行政在线’微信公众号有关考试信息,积极复习备考,按疫情防控要求做好个人防护。   咨询电话:   石家庄 (0311)87855008   唐 山 (0315)2826584   秦皇岛 (0335)7078060   邯 郸 (0310)3155158   邢 台 (0319)2189383   保 定 (0312)5913691   张家口 (0313)2161260   承 德 (0314)2289121   沧 州 (0317)3138876   廊 坊 (0316)7160950   衡 水 (0318)2376011   河北省司法厅   2021年11月14日 法大法考 - 中国政法大学法律资格考试院 咨询热线:01058908130 推荐阅读 2021法律职业资格主观题考试延期地区汇总 2021 - 中国政法大学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学院 2021法大法考- 热门法考相关课程 2021法大法考 - 热门法考培训课程 2021法大法考 - 热门法考金牌讲师教材

2021-11-14 14:26: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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