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从2018年开始,国家司法考试改为国家法律职业资格考试。
一、哪些从业人员需要通过法律职业资格考试
初任法官、初任检察官,申请律师执业、公证员执业和初次担任法律类仲裁员,以及行政机关中初次从事行政处罚决定审核、行政复议、行政裁决、法律顾问的公务员,应当通过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
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报名条件
符合以下条件人员,可以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3.具有良好的政治、业务素质和道德品行;
4.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5.普通高等学校2018年应届本科毕业生可以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
6.持香港、澳门、台湾地区或者国外高等学校学历学位证书报名的,其学历学位证书须经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认证,符合报考学历学位条件的,可以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
新人新办法:
1. 具备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法学类本科学历并获得学士及以上学位(全日制法本及以上);
2. 或者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非法学类本科及以上学历,并获得法律硕士、法学硕士及以上学位(全日制非法本及以上+法研、硕及以上);
3. 或者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非法学类本科及以上学历并获得相应学位且从事法律工作满三年(全日制非法本及以上+从事法律工作满三年)。
老人老办法:
办法实施前已入学或者已取得相应学历的高等学校法学类专业本科及以上学历毕业生(已入学法本及以上),或者高等学校非法学类专业本科及以上学历毕业生并具有法律专业知识的(已入学非法本及以上),可以报名参加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所辖自治县(旗),各自治区所辖县(旗),各自治州所辖县;国务院审批确定的十四个集中连片特殊困难地区所辖县(县级市、区)和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县级市、区);山西、安徽、江西、河南、湖北、湖南等中部六省比照实施西部大开发有关政策的县(包括国家或者省级扶贫开发工作重点的县级市、区);内蒙古、广西、四川、贵州、云南、甘肃、青海、宁夏、新疆等西部九省、自治区所辖县(县级市、区);重庆、陕西省(市)所辖县(包括省级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级市、区和享受民族自治地方政策的县级市、区);西藏自治区所辖市、地区、县、县级市、市辖区,可以将报名学历条件放宽为高等学校法律专业专科学历。放宽报名学历条件的适用以报名人员报名时户籍为准,报名时户籍在放宽报名学历条件地方的,可以申请享受放宽政策。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报名参加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
1. 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2. 曾被开除公职或者曾被吊销律师执业证书、公证员执业证书的;
3. 被吊销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的;
4. 被给予二年内不得报名参加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国家司法考试)处理期限未满或者被给予终身不得报名参加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国家司法考试)处理的;
5. 因严重失信行为被国家有关单位确定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并纳入国家信用信息共享平台的;
6. 因其他情形被给予终身禁止从事法律职业处理的。
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人员,已经办理报名手续的,报名无效;已经参加考试的,考试成绩无效。